行政处罚通告

时间:2023-12-02 09:36:24 通告 我要投稿

[精华]行政处罚通告

行政处罚通告1

  被处罚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精华]行政处罚通告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法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

  现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____________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__日内缴至_____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___。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____%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委员会或______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______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处罚通告2

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__年6月擅自占用__镇__村集体土地26.6亩建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单位__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7733.33平方米土地并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__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7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钢架结构一层17500平方米及钢架棚下二层砖混结构840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993.3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处罚,占用的1726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处罚,占用的480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10元处罚,罚款共计:35979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__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__县国土资源局

  20__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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