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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员履职检查通告
为促进施工、监理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治理项目备案人员与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不一致和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履责的问题,根据《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落实企业在施工现场建立相对稳定的项目部,项目施工、监理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增强企业对项目的管理实效;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从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促进我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组织
(一)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检查项目的抽选、具体检查、检查情况汇总、起草检查通报,由区质安站、区招标办、区交易分中心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
(二)检查时间
年6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三)检查形式及检查频率
检查项目不作事先安排,采用检查当天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项目一确定,检查组立即到工地现场检查。每周至少检查2个项目。
(四)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区建设局监管的所有在建建设工程。检查重点为财政及国有投融资项目和房地产项目。
(五)检查内容
1、施工、监理单位网上备案的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2、施工、监理单位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技术文件签名,是否履行职责。
三、检查处理程序
(一)区质安站每月1日提供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情况一览表给办公室。
(二)区招标办将我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网上备案的管理人员班子打印汇总成册备用。
(三)检查组人员集中,随机抽取检查项目,并通知受检单位。检查组人员到达现场后,区招标办和区交易分中心人员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网上备案、人员到位情况,区质安站人员检查施工、监理单位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技术文件签名、是否履行职责。检查情况要填入表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确认并加盖项目章。
(四)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五)领导小组决定处理意见,办公室通知经办科室录入不良行为、区质安站对责任人员记分。
(六)领导小组约谈人员严重不到位履职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
(七)专项检查结束,形成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对人员严重不到位、不履行职责的单位通报批评,该限制承接业务的要加以限制。文件送市局备案并向各区建设局通报。
四、其他要求
(一)检查时应到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见证员。现场管理人员与网上备案不一致的,视为管理人员不到位。检查时人员未在现场的,应在接到通知1小时内到位接受查验。
(二)现场检查发现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违反《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区质安站给予记分并录入管理系统。
(三)施工、监理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记录不良行为并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监管平台:
1、项目负责人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的(P5档次);
2、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足够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P5档次);
3、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的(P6档次);
4、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签署工程有关文件的(P5档次);
5、工程有关文件签字、盖章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P6档次);
6、投标承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或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的(P6档次)。
(四)我局将根据检查情况提请业主单位、区财政审核中心按照合同,执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未到位的经济处罚条款。
(五)为督促严重不到位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设立指纹考勤制度,配备考勤设施,做好项目施工、监理机构人员指纹采集及录入工作,督促并监督项目施工、监理机构人员指纹考勤。我局将重点抽查这些项目管理人员的出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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