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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企资产监管通告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资产管理,维护和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意见》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区属公司制企业。
经区政府认定,部分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条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以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具体的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二>对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企业改制、破产、合并和产权转让等各项改革过程中涉及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统筹安排,合理调度区建设改造资金,加强成本核算,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五>法律、法规的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一>财务报表报送与审查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目,进行会计核算,向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具体报送的报表为:季报、半年报与年度报表。
对年度报表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重大事项事前报告制度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等重大事项应事先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备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方能实施。
<三>投资建设项目分析报告制度
对重大投资和经区政府委托承担的建设改造项目,事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对盈亏状况、资金拼盘、资金使用计划等作出详细的分析,并将分析资料报送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作为今后资金调度的参考依据。
<四>风险控制与奖惩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对外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资不抵债的企业不得对外投资。
亏损、资不抵债、欠缴国家税款、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费的企业,不得购买小汽车或者以抵债的名义变相购买小汽车。
连续两年亏损,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的企业其企业领导人不得公费出国考察。
第四条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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