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秋季开学交费通知

时间:2020-09-18 18:36:38 通知 我要投稿

小学秋季开学交费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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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秋季开学交费通知范文

  小学秋季开学交费通知范文1

  各区县市发改(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xx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发改(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xx〕655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达20xx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xx〕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xx年春季我市中小学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1)伙食费,按每生每天不超过 15元标准执行(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饭菜加热服务的,每生每期不超过50元)。

  (2)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按附件1标准执行。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1)课本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按附件2标准执行。

  (2)住宿费,按同级发改(物价)、教育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3)校服费,已实行公开招标的区县市,校服采购继续实行公开招标;未实行公开招标的区县市,按同级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4)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补办就餐卡按不超过10元/卡标准收取。

  (5)校外活动费,据实收取,按次结算。

  高中阶段教育收费管理公办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外,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1、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

  2、课本费、作业本费,按附件3标准代收。实行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3、教辅材料费,由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在附件4内,按一科一辅原则自行选定,据实收取费用。

  4、校外活动费,据实收取,按次结算。

  5、公办普通高中伙食费,学校实行打卡或购票(卡)就餐的由学生自由选择伙食标准,学校食堂按照“保本不赢利”的原则执行。统一配餐的按义务教育阶段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补办就餐卡按不超过10元/卡标准收取。

  6、住宿费,按同级发改(物价)、教育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7、校服费,已实行公开招标的区县市,校服采购继续实行公开招标;未实行公开招标的区县市,按同级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职业高中按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xx〕655号)文件执行。

  三、加强教辅材料管理,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1、加强教辅材料管理,落实“一科一辅”政策,做好无偿代购服务。根据常教发〔20xx〕12号文件规定,我市中小学教材、推荐目录内教辅材料由xx市新华书店统一发行。各地不得在教辅材料选用目录之外向学校、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要严肃查处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行为。

  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政机构征订。对专题教育读本和活动用书(附件5)的征订工作,各地必须先行明确主旨教育活动,并根据活动需要,有选择地组织学生自愿征订。不得要求学生征订与教育活动无关的课外书籍,加重学生负担。

  2、学校要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121号)文件精神,在学校大门醒目位置、缴费处、学生住宿区、食堂等学生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公示牌(栏、墙)对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

  附件:1、20xx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构成表

  2、20xx年春季城区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构成表

  3、20xx年春季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和代收费构成表

  4、20xx年春季xx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及定价表

  5、xx市中小学专题教育读本及中小学主题活动用书价目表

  附件下载:关于20xx年春季中小学收费(附件1-5)

  xx市发改和改革委员会

  xx市财政局

  xx市教育局

  20xx年x月1日

  小学秋季开学交费通知范文2

  各乡镇(开发区)教育中心校,各中小学校:

  根据国家、省中小学收费有关规定和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教育局《关于20xx年春学期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扬价费[20xx]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20xx年春学期中小学收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减去公办学校相应的小学、初中学杂费免收部分收取,即小学减收350元、初中减收500元;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费中必须扣除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和借读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二、公办普通高中按评估确认的星级收费。学校已收取高二、高三年级择校生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所收学费要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普通高中教材费(含磁带)、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按核定的标准执行。普通高中必须在市教育局根据省定目录确定的教材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高一、高二年级可收取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普通高中不得收取补课费、体检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三、公办中等职业教育一、二、三年级学生免收学费。职业高中、综合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学生体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职业高中、综合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课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同意后按实收取。免收学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中电教教材费(小学6元/生.学期、初中8元/生.学期)和高中阶段学校电教教材费(8元/生.学期)应专款专用,按规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要求集中统一采购电教教材。

  五、学校代收费必须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的原则。校服费按扬价费[2011]48号文件规定执行。校服应遵循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必须公开招标采购,具体收费标准按实际招标采购价格执行,但春(秋)装费每套最高不得超过125元,夏装费每套最高不得超过70元。学校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住宿费仍按原标准执行,伙食费按扬价费(2012)1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将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用于学校其它支出。学校代办费的结算、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2〕217号)文件要求,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班分项核算,期末按实结算。

  六、各地要继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各学校要继续加强收费管理,认真做好开学收费公示工作,严禁自立项目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

  附件:1.

  20xx年春学期高中及中专学校收费标准.xls (20.50 KB) 2.

  20xx年春学期中等职业高中及中专学校免收学费标准.xls (19.50 KB)

  高邮市物价局   高邮市财政局  高邮市教育局

  二〇xx年x月二十五日

  小学秋季开学交费通知范文3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全市各中小学校:

  为加强我市20xx年秋季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根据湘价教[20xx]77号、湘价教[20xx]101号、湘教发[20xx]26号、湘教通[20xx]2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可按规定统一无偿代收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此外严禁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费、午休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除以上收费外,学校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高中教育收费

  ⒈公办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外,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新生入学体检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⒉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按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其它高中每生每期800元的标准执行。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费仍按湘价教[2012]113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附后(见附件二、附件三)。

  ⒊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按湘财教[2012]82号文件执行。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除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公办中职学校学生同等免学费政策,民办中职与公办中职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学校向学生收取。具体减免标准按湘价教[2012]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⒋ 高中阶段书籍课本费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见附件六),作业本费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见附件二)。各年级、各学科供教学参考使用的磁带、光盘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购买。

  ⒌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示范性高中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0%。 “限钱数”: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限分数”: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市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代培、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并收费。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不得参照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执行。

  三、民办学校收费

  ⒈民办学校收费按《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资质条件后,学历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在学校收费标准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前,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

  ⒉认真落实《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我省民办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教[2008]44号)精神。一是实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具体标准为农村民办小学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95元,农村民办初中学生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130元,城市和县镇民办小学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110元,城市和县镇民办初中学生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145元。由本级财政部门将免学杂费资金拨付学校,学校按上述标准登记造册发放至每个学生。二是实行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中的低保户子女免费教科书政策,免费教科书的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开学收费时享受免费教科书的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免费教科书的标准直接减免。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1.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湘价教[2013]8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潭价费[2013]1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由住宿费、伙食费、午休费组成;代收费由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及高中新生入学体检费组成。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和计算机上机、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各中小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登记,进行收费公示,所有收费必须出具正规票据。

  2.教辅材料征订。面向中小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不得列入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向邮局征订。学校根据市教育局在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等单位联合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基础上审定推荐的教辅材料目录(教辅目录及价格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另文下达),在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在市教育局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之外,加订任何其他教辅材料,违者将追究相关部门、学校的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3.伙食费。伙食费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伙食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潭价费[2011]33号文件执行。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并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生,此项收费主要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

  4.寄宿费。寄宿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逐校审批管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费由学校报当地物价部门按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核定。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为学生提供午休服务,午休宿舍必须符合住宿建设标准和施工要求,并经市级以上建筑质监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午休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的潭价费[2013]15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午休费由同级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在不高于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核定的最高标准基础上制定。在学校午休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指定专人管理,无专门床位和无专人管理的不得收费,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

  自愿住校高中学生的寄宿费,由当地物价部门按不高于2013年秋季标准核定。

  5.作业本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含学生完成课堂作业的作业本、课程基础训练、寒署假作业本、同步教学实践训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6.校服费。校服订制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实行限价管理。城市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自愿购买校服要严格控制校服数量,保证校服质量,学生校服质量必须符合省质监局、省教育厅颁发的《学生服湖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要求。小学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初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65元,高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70元。校服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7.就餐卡补办费。首次办理就餐卡免费。遗失或损坏需补办就餐卡,按每卡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补办成本费用。

  8.校外活动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等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经由学校统一支付的费用,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9.社会实践活动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军训及学工学农活动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高中阶段每生限进行一次。学校组织高一新生在校外军训可收取每生每天不超过30元的聘用教官、食宿及交通等费用,校内军训可收取每生每天不超过10元的聘用教官、住宿等费用,军训时间不得超过7天。学校组织高中阶段学生进行校外学工学农活动发生的聘用指导老师及食宿、交通等费用,可按每生每天不超过20元收取,活动时间不得超过7天。

  10.新生入学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体检项目为:(1)内科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11.城镇学生自愿参加政府组织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自愿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按湘人社发[2012]127号文件的标准执行。参保学生按政策规定享受住院和普通门诊相关待遇。

  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五、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要求

  ⒈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各地各类学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省、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严禁自立项目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收费,严禁扩大范围收费,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和代收费用,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⒉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3.严禁各中小学学校收取与学生入学(含转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应建立单独账务,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

  4.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中小学校下达或分摊书籍报刊资料发行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

  5.中小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交费学生。

  6.各中小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补习班、培训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坚决制止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

  7.中小学校的学费收入(含择校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与平调学校的学费(含择校费)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8.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必须严格按《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号)的要求和规定的样式(见附件八至十一),搞好教育收费公示,切实提高教育收费的透明度。严禁将越权或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提高的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严禁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进行收费。

  9.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和认真处理学生和公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一科一辅”原则征订教辅资料以及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切实维护我市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

  附件一:20xx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二:20xx年秋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三:20xx年秋季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四:20xx年秋季城市小学课本价格表

  附件五:20xx年秋季城市初中课本价格表

  附件六:20xx年秋季普通高中课本价格表

  附件七:国家级、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附件八:xx市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附件九:xx市城区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附件十:xx市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公示牌

  附件十一:xx市中等专业学校收费公示牌

  xx市物价局 xx市财政局

  xx市教育局

  20xx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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