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4-10-15 11:50:37 晶敏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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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通用11篇)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供大家参考。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通用11篇)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设委员________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______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不是委员或业主。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用费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但此规定不适用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十五人。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__________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由__________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

  20xx年xx月xx日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3

  第一章:总则

  本章程旨在明确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运作方式等,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居住和非居住房屋的业主组成,是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机构。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力,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其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力的.常设机构。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本章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等组成,具体人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大小和业主数量确定。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等。

  第三章:经费与办公用房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业主大会的预算拨款、物业服务企业的赞助等。

  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办公用房,用于日常办公和会议召开。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5

  第一章:总则

  本章程旨在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宗旨、组织结构、职责和运作方式,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发展。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管理的组织形式,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2-4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利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等。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包括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等。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共同行使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民主化,为业主创造安全、舒适、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名额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业主意愿确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监督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确保物业服务质量;

  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

  制定业主公约,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的质询和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废止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和工作程序,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组织,代表业主共同行使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为业主创造和谐、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名额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业主意愿确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监督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确保物业服务质量;

  制定业主公约,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包括:

  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合同义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审议物业管理事项;

  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的质询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废止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8

  第一章 宗旨与原则

  第一条 本章程旨在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名额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业主意愿确定。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监督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确保物业服务质量;

  制定业主公约,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包括:

  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合同义务。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小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提升小区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制定和执行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公约等规章制度;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财务状况;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业主监督;

  协调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法律法规规定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包括:

  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审核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决定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小区管理相关事项。会议应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员应按时参加。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通报全体业主。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和质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所有。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由业主自行组织成立的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管理职能。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每层楼或每个单元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代表业主意见参与决策。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维护小区环境卫生;

  2. 审议和制定小区管理规定,维护小区安全和秩序;

  3. 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4. 审议小区财务收支情况,监督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全体业主大会,讨论重大事项并选举产生主席团。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设立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位组成,负责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主席团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定期向全体业主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业主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自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如需修改,须经全体业主大会通过。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具有代表性的`自治组织,是小区居民自治管理的重要机构。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每层楼、每个单元选举产生一名业主委员,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组织召开会议,主持会议,执行会议决议,代表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业主组成,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设立财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业主组成,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一名秘书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业主大会,讨论重要事项,听取业主意见,制定工作计划和预算。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改,应由全体业主大会通过,经物业公司备案后生效。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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