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法律关系

时间:2024-09-21 14:58:51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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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法律关系

  公司章程与法律有什么关系?那么,下面就由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司章程与法律关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章程与法律关系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属性

  (社团法人最高组织规则,体现国家强制与股东意思自治之间之平衡。——究竟应当在国家强制与股东自治之间划定怎样的法律界限,这是一项重大公司法课题,而且要始终与时俱进。)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律之关系

  (只有把握好了这些关系,我们才能做好章程的拟定工作以及正确地进行司法审查与判断)

  1、不得排除之方面

  (这在中国公司法之中未规定,但实践之中已引发了不少争议等)。那么,哪些为不得排除之规定呢?一般而言(参考美国有关公司法规):

  (1)不合理的限制和排除股东知情权

  (2)撤销管理层忠诚义务

  (3)不合理地降低注意义务

  (4)变更开除股东资格的法定情形

  (5)变更公司强制清算的相关规定

  2、选择设定(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

  (如新公司法15、16条——对外投资与担保)

  3、优先适用(在法律准许前提下)

  (如新公司法76条——股权继承)

  4、任意设定(在不违法情形下)

  (如设定管理层更大或更小权利、设定开会及投票等不同规则、设定反并购条款、设定具体分配方式、设定解散条件及清算方法等)

  而且,我们在拟定公司章程时,还要把握好公司章程内容的组成问题。即哪些是公司章程应当规定之内容,哪些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之内容。我国公司法25条、82条对公司章程应当规定之内容作了规定,但对可以规定之内容未作明确。按照以上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处理即可。

  三、我国新公司法下拟定公司章程的一些法律空间

  ——确定法定代表人之种类(13条)

  ——规定转投资或为他人担保之比例(16条)

  ——规定出资交纳的期限与比例(28条、94条)

  ——增减股东会之权利(38条11项、101条6项)

  ——增减董事会的权限(47条1项)

  ——增减监事会的权利(54条7项)

  ——增减经理的权利(50条2项)

  ——改变表决权数,不按出资比例投票(43条)

  ——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关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49条1项)

  ——对股权转让条件进行特别规定(72条4项)

  ——规定股权可否继承(76条)

  ——规定知情权可查阅的内容(98条)

  ——受让或转让重大资产作出是否由股东会决议(105条)

  ——规定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106条)

  ——规定财务报告送达股东之期限(166条)

  ——规定可不按投资比例分配与优先认购(35条、167条)

  ——规定聘用会计审计机构的权利归属(170条)

  ——规定解散公司之事由(181条1款)

  除以上公司法之外,三资企业法等具体规定当然也是我们拟定公司章程的重要参考与来源。

  四、还须特别指出的两个问题:

  (1)关于公司章程的可诉性问题。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尽管我们还未建立章程效力之诉,但仅就公司章程条款之效力要求法院进行审查,并非不可,事实上这样的诉讼也已经发生过,前面的案例即为例证。处理公司章程的诉讼问题,关键是正确认识私权自治的范围与保障问题。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对一些权利公司章程可以作出灵活之变通,其法理之根本在于,这些权利均为私权,而私权之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可以处分,也只有在对处分权予以尊重的同时,公司自治、股东自由等方面才能得到较好的体现!

  (2)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处理类似案件也缺乏统一标准。通常而言,可以这样把握:两者一致时无争议,可统一适用;但关键是不一致时怎么办?这可能要看发生争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即是内部还是外部。所谓内部,主要是指股东之间甚至包括股东之受让人及身兼管理层之股东等,对于这些人,股东之间的协议应当更优先适用,而不能仅限于章程;但对于外部关系,主要是那些因信赖公司章程而与公司进行交易之第三人,则公司章程应当优先适用,不能以股东之间的约定而对抗外部法律之关系。简言之,对内股东协议优先适用,对外公司章程优先适用。

  附: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广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姓名: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 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 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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