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4-10-05 04:40:08 章程 我要投稿

自然人有限公司章程

  设计有限公司怎么能少了公司章程?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自然人有限公司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自然人有限公司章程

  自然人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

  股东-1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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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内容

  从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1《公司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分别为: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也是说如果章程中缺乏上述事项约定,可能导致工商部门不予对公司进行注册登记。

  2《3号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

  《3号指引》适用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但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目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和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俗称的“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股份公司,因此《3号指引》共计15条均完全针对新三板公司。其中涉及新三板公司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

  (2)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

  (3)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

  (6)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7)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8)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如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的,则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9)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章程可以就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10)公司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1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2)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如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应当在章程中对相关具体安排作出明确规定。

  (13)公司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公司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应当在章程中列明需要回避的事项。

  对于上述内容,并非所有股份公司章程均要涉及,但对于新三板公司章程而言是必备条款。由于新三板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是在挂牌成功之日,因此,无论是以发起设立还是由有限责任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折股设立,工商部门在股份公司设立时并不会对于上述条款一一对应进行审查,并不会影响挂牌主体的设立登记。但是由于公司章程是公司挂牌申请的必备文件,在公司挂牌申请时提交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就必须具备上述内容,否则就不符合股转系统的申报材料要求而影响公司挂牌。

  3 其他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定制条款

  如前所述,新三板公司章程如果缺少《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可能会导致无法设立、缺失《3号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可能会影响挂牌,除此之外,有些内容对于新三板公司章程制定而言,虽不会导致设立失败或挂牌失败的后果,但是实践中却对于公司在挂牌后的运行更为重要,以下列举一二为例。

  (1)关于新股发行时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定向增发是公司挂牌的动因之一,也是公司挂牌后最为常见的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如果挂牌公司章程未作特别约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现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实践中为了规避股票发行过程中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安排的繁琐程序,很多公司遂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明确现有股东在公司发行股票时不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凡事有利有弊,如此一来,也可能会导致现有股东控制权无法保障和可能发生利益输送的风险。因此,公司章程是否需要对现有股东新股认购的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需要根据公司股东慎重考虑。

  (2)关于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的问题。

  随着做市商和分层制度的推行和日渐成熟,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新三板市场的并购重组浪潮将会愈演愈烈,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如何应对并购重组浪潮进行设计也日渐为众多公司所关注。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法律法规对收购新三板公司并不像上市公司一样实行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而是交由公司自行决定。因此,公司章程是否约定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有赖于股东根据未来公司的定位和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等因素进行权衡而不可一概而论。

  (3)关于股东大会是否需要律师见证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指规定,律师见证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必要程序。但是对于新三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否需要聘请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目前相关法规和业务规则并未强制要求,交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值得说明的是,如果章程一旦约定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那就意味着律师见证成为了股东大会的必备程序,如果违反了相关程序,将可能导致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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