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共同出资,设立北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住 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两位股东应于 年 月 日出资。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9、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同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金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相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因本公司规模较小,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拟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7、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9、聘用公司财务负责人;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l、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名,由股东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或经理执行公司财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裁决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2月1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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