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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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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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为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对于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及公司增资时,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义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第十五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闭产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具体通知时间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由 名(注:三至十三名之内)董事组成。其中,股东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股权过半数股东同意选举产生,共-----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共-----名。(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注:法定代表人可由经理担任,须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的产生程序也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利: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注:董事任期由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注:除《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 备注:还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公司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会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___名,公司职工代表___名。(注: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由公司自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在不违背《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注:公司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须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自定,但至少在三分之二以上)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法人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会形成

  作为公司董事会,其形成有资格上、数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体要求,也有其具体职责范围:

  (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

  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

  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

  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

  (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 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互相选举产生,罢免的程序也相同。

  (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在最大权限。是董事会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 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对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参与司法诉讼的权力,签署重大协议的权力等。

  与股东大会的关系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职权上的关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职权,但股东大会分离或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决策、管理权。

  董事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冲突,要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决议,直至改组、解散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

  董事会会议议程

  一、会前第一项:会议筹备

  1、征集议案

  2、确定会议议程

  (1)标题(2)会议时间(3)会议地点(4)主持人(5)审议内容

  3、准备会议文件

  (1)总经理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汇报/下年度经营计划)

  (2)本年度财务决算

  (3)下年度财务预算

  (4)准备的议题或报告

  二 、会前第二项:会议通知

  1、短信告知

  2、文件通知

  3、会前提示

  三、 会前第三项: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资料装袋发放

  3、清点参会人数(签到表)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会议签字事项

  四、 会中:审议及决议

  1、主持人

  2、审议事项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书面意见收集及签字

  5、决议及签字

  (1)企业名称

  (2)开会时间

  (3)开会地点

  (4)参加人员:

  (5)决议事项或内容:

  现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决定… 。即时生效。上述决议经下列董事签名作实。

  (6)签名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6、纪要及签字

  7、发放征集议案表格

  五 会后:开启新的循环

  1、补正资料

  2、发文

  3、报备及披露

  4、归档

  相关法规

  传统的依照"委任"理论来处理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按照这种理论,董事会是股东会的代理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受股东会的委托管理公司的事务。因此,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任和解任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广泛的决定权,董事会则居于股东会之下,受股东会支配,对股东会负责。

  但进入20世纪后,特别是近几十年来,"有机体"理论代替了传统的"委任"理论。依此理论,公司是一个有机整体,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力是由同家法律赋予的,并非来自股东会的委托。据此,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出现了削弱股东会权力而强化董事会权力的趋势,以不同的方式,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划归董事会行使。例如1937年的《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是的领导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论是公司的章程还是股东会决议,都不能限制董事会对公司业务拥有的专属领导权。

  1993年《公司法》在配置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时,忽视了现代公司法的这一发展趋势,配置给股东会的权限很大,甚至包含了一些本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如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权、公司债券发行的决定权等。我国2005年《公司法》则强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从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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