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业主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3-03-26 23:14:25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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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是基本的办事准则,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是商场业主委员会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商场业主委员会章程

  商场业主委员会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商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市**区**镇**路

  所辖区域范围:**市**区**镇**路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商业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市场运营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一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三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十八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商场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

  商场业主委员会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xxxx北商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

  地址:xx世纪大道2002号

  所辖区域范围:xxxx北商场

  第二条 本业委会是xxxx北商场业主对物业、商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业委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业委会自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5年。

  第三条 本业委会接受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经营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商场商铺的正常有序运营,维护本物业、商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繁荣的商业经营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业委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专职执行秘书1名。

  第六条 本业委会的权利:

  (一)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商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商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商业管理企业的物业、商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商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商业管理、公共经营面积、商业推广的经营管理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业委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业主自律制度,协助物业、商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商业管理的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商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商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无违法案底。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按时参加业委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每月向业委会提交相关议案一个或以上。

  (三) 按时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四) 按时参与业委会的决策;

  (五)听取业主、经营户的意见和建议;

  (六)向业委会提出议案之外的'建议和意见;

  (七)按时完成业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业委会会议的;

  (三)连续三个月不提议案的;

  (四)辞职被接受的;

  (五)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六)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业委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业委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当天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业委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业委会。

  第十六条 本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委会(含扩大)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负责按月主持业委会列会讨论委员议案;

  (四)代表本业委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五)负责管理业主大会印章;

  (六)负责监督制定xxxx北商场业主事务全部法律规约、自律制度。

  (七)经业主大会、业委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业委会设专职执行秘书一名,人员由受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由业委会面试通过上岗,负责处理业委会的日常事务。专职执行秘书由物业公司按员工进行日常岗位考核,除员工通用岗位考核指标外,其他考核指标由业委会制定,专职执行秘书违纪辞退,由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或3个业委会委员提出报业委会通过执行。

  第十八条 本业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委员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委员参与业委会工作按每次(日)50元人民币给予补贴。从业委会提留公用面积收益中支出,报业主大会通过执行。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九条 会议时间及会议通知:业委会每月第一个周五下午为月例会。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委员。会议通知由业委会秘书长及专职执行秘书,以寄送挂号信、平信、电话、手机短信、QQ、群发短信平台其中之2种方式通知。业主大会通知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及会议材料预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两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业委会列会、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有关材料应提前三天上传至xxxx业委会QQ工作平台。业委会列会、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有关材料预审期为三天。业主大会材料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举行及会议决定、决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应公开向全体业主告知生效。业主大会举行及需经业主大会批准事项的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范围及会议事项落实:业委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商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经营户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会议事项落实由业委会秘书长和专职执行秘书负责。业主大会事项按国家规定。会议记录由业委会专职执行秘书负责。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业委会经费从商场公用面积收益提留部分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业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商业推广费用等必要的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按物业或商业项目分别委托物业、商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业委会选定一位委员录记备忘流水账。每季度向本业委会汇报,每半年向业主大会报告。并公开向全体业主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 物业、商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约定用途使用、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

  商场公用面积、商业无形资产经营使用,应严格按《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信息及信息公开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业委会所涉业主、经营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由业委会主任负责披露及使用范围。凡因工作接触业主、经营户个人信息的所有委员及业主均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业委会所涉全部信息资料(除业主、经营户个人资料外)全部公开。公开方式视具体需要:寄送挂号信、平信、电话、手机短信、QQ、群发短信平台短信、网站、微博、博客、业委会办公室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公开,备业主和个相关部门查阅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解散本业委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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