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协会章程

时间:2023-01-10 07:34:23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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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游协会章程

  成立自驾游协会如何制定自驾游协会章程?下面请参考公文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自驾游协会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自驾游协会章程

  自驾游协会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xx省自驾车旅游协会(本会英文译名:英文缩写:)。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xx省自驾车旅游协会是由省内景区(点)、自驾车旅游基地(营地)、宾馆、餐饮、旅行社(公司)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交通、运输、银行、保险、汽车生产服务单位及经营自驾车旅游、热爱自驾车旅游的个人﹑组织及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服务会员、促进自驾车旅游产业发展为宗旨,为xx省旅游经济的发展及旅游文化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xx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发布xx省自驾车旅游安全、服务及设施规范,规范xx省自驾车旅游的经营,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维护自驾游市场秩序;

  (二)积极开展与社会其他组织的交流活动,搭建会员与政府、会员之间的沟通平台,促进彼此的合作;

  (三)参与有关自驾游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经委托可承担自驾游项目评估、质量监督、自驾游指示(警示)标志设计、成果鉴定、各类资格与资质评定,抽样调查、安全检查、评比、表率、奖励等活动;

  (四)定期对xx省自驾车旅游产业发展的现状进行调研,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为会员提供与自驾车旅游运营有关的技术服务与经营管理咨询、法律援助;

  (六)策划并协同相关部门实施各类有助于提升xx省自驾车旅游产业品质的活动;

  (七)组织省内外新闻媒体进行自驾车旅游宣传,普及自驾车旅游知识,出版发行自驾游书籍、报刊,组织各种形式的自驾游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专题交流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自驾游从业人员及自驾游爱好者的培训;

  (八)创办与本团体业务相关的实体,配合开展自驾车旅游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荣誉会员;

  1. 团体会员为全省旅游企事业单位、汽车俱乐部、汽车商家、汽车相关服务业和交警、交通、救援组织等部门;

  2. 个人会员为有车族、准购车族、持有驾照的人员和热爱自驾旅游的个人;

  3. 荣誉会员为关心和支持xx省自驾车旅游产业发展的政府领导、专家学者、其他社会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团体的意愿;

  2.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 热爱旅游,热爱汽车文化;

  4. 团体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5. 个人会员应年满18周岁;

  6. 荣誉会员应关心和支持自驾车旅游产业发展,并具备有利于促进自驾车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秘书处确认入会资格后,由会长审批,秘书处定期向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情况;

  3.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4.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牌和会员证书;

  5. 团体会员授予xx省自驾车旅游协会统一颁发的会员铭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对本团体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4. 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团体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5. 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不组织、不参与有损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行业规则,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采取警告、批评、劝退和除名等处罚措施或建议并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罢免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表彰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负责全面工作,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常务副会长负责日常工作。副会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秘书长开展工作。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审查批准会员的吸收、理事的增补及常务理事的增补;

  5. 监督、指导秘书处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6. 组织领导本团体的业务工作;

  7. 执行会长和法人代表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xx年11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驾游协会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xx省自驾旅游协会。(本协会英文译名:)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xx省从事自驾旅游行业的企业及爱好自驾旅游的个人组织而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设xx自驾旅游服务平台,推动自驾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为xx旅游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xx省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xx省江阴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会员单位进行市场、品牌拓展;

  (二)建设行业交流互动平台;

  (三)组织策划各项大型活动;

  (四)制订并实施行业自律公约;

  (五)培养行业专业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为与自驾旅游相关行业、领域的单位或组织,个人会员为拥有私家汽车、热爱自驾旅游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所涉及的行业和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应年满18周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和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遵守本协会章程;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A、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8000元;

  B、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8000元;

  C、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

  D、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E、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F、尊尚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G、尊贵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H、VIP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卡。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省旅游局审查并经xx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省旅游局审查同意,并报xx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xxx年3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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