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分公司章程

时间:2025-01-15 14:09:54 俊豪 章程 我要投稿

最新分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1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那么章程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分公司章程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最新分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1篇)

  最新分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 分公司由xx公司组建。

  第五条 公司为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基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诚信、优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核定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 股东住所 第十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公司出具证明。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 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或有重大活动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召开正式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就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本公司选举执行董事(兼分公司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确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最新分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企业集团是以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企业集团

  简称:xx集团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xx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xx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

  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最新分公司章程 3

  一、总则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热爱本职工作,强化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本着用户就是上帝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3、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精神,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群策群力、民主管理,为涞水城区供水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4、爱公司如家,坚持“树立行业新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效益”的管理方针。

  二、工作制度

  1、公司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相互协调配合工作,严禁各自为政,推拉扯皮。不协调配合者,造成损失、影响正常生产,追究分管经理责任。

  2、全体员工要紧紧团结在公司领导班子周围,服从组织分配,听从组织指挥,凡不服从分管经理及各科室负责人的管理,对分配的工作挑肥拣瘦,甚至顶撞、辱骂管理人员的,分管经理和科室负责人有权给予处理。

  3、公司上下要处理好各种关系,搞好团结,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形成一个团结和谐的工作生活氛围。凡无中生有,造谣生事,拨弄是非,中伤他人者,给予停职待岗处理,停职期间,无任何待遇。

  4、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搅乱社会及公司工作秩序者,视情节处50——200元罚款。

  5、无意损坏公物造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处以2倍以上罚款,并做出书面检讨。

  6、在工作中因不注意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谩骂或殴打用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由本人负责,公司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停职待岗处理。

  7、被公安机关查处或拘留的给予无限期停职待岗处理,被判刑的给予除名处理,上报主管局、人事局备案。

  8、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者,按《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处理,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期限,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

  9、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统一分配,对所分配的工作不讲条件、不计代价,不服从统一安排的,停职待岗处理,不享受公司任何待遇。

  10、凡打着公司旗号到社会上坑、蒙、拐、骗,给公司名誉或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一旦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职待岗一至五年处理,并不得享受停职期间的奖金、劳保福利待遇。

  11、对公司所有设施的管理、维护人人有责,如公司职工发现有盗窃、破坏供水设施行为,既不上前制止,又不向公司汇报者,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担。

  12、公司全体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主人翁的思想,维护集体利益,不得在社会上散布有损公司利益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符的言论,否则一经查证,给予停职待岗一年处理,停职期间,不享受公司任何待遇。

  三、考勤制度

  1、公司全体员工要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请假要有假条,凡捎话请假一律不予批准,三日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分管经理批准,报办公室方可生效,三日以上由分管经理报总经理批准,超假按旷工处理。

  2、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迟到一次罚款三十元,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请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连续旷工5天以上,给予无限期停职待岗处理,停职期间,不享受公司任何待遇。

  3、请病假必须有医院诊断书,职工请假必须逐级批准,越级请假不予批准。长期病假,工资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工伤除外),全年奖金、福利待遇,根据出勤情况按比例发放。

  4、所有人员必须先签到,后外出办事,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提前告知办公室,酌情允许。

  四、办公室岗位责任制

  1、负责公司内部除库房以外所有财产、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做好办公用品的发放工作,做到所管理的财产物品完好无损,使用发放有序。

  2、负责公司的.考勤考记工作,抓好公司的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做好考勤记录,按制度月月兑现。办公室考勤工作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实事求是、准确无误。

  3、负责公司的后勤保障工作,管理好锅炉房及门卫夜勤人员,锅炉应做到勤检查、勤检修,对值班人员要经常抽查,加强管理。

  4、组织好公司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文化学习、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对职工中的一些大的思想苗头和不正确的思潮,要积极疏导,并向领导及时反馈,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本单位,解决在萌芽状态,杜绝不必要的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

  5、做好各种会议及各项集体活动筹备、召集、记录工作,做到快速、优质、高效。避免因人为因素而贻误会议的召开及活动的举行。

  6、负责管理好公司的印鉴,不得私盖,外出移交专人管理,公司内重大事项必须经总经理同意方可盖章,否则造成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7、负责管理和使用所有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复印机、传真机等)无关人员不得使用,严格控制纸张浪费。

  五、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公司的财务处理,把好公司各环节的收支关,当好家,理好财。

  2、坚决有效地履行各项财务审批制度,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没有总经理和经办人签字,不得支出任何费用,否则调离工作岗位。

  3、财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记好帐,管好

  最新分公司章程 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外经贸企业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中央外经贸专业总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同时也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外经贸专业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上述各类公司在境内投资控股的合资、合营企业及其在境内的公司,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条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责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地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拥有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的企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明确财务关系

  第七条 母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所属公司,其所有者是母公司,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其所有权。

  第八条 母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依法决定子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劳动工资的分配。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的重要财务事项,并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核定和考核。

  第十条 母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向子公司收取(七分摊)必要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 母公司有权任命子公司财会负责人员,并为子公司配备合理必要的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和上级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十三条 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接受母公司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并按财会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母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

  三、加强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对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行使其所有者权利。母公司是子公司财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对子公司资产管理的责任。子公司享有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并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促进子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加以考核,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要作为评价子公司领导人经营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母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子公司购置、处理固定资产的数额权限,实行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理的审批或报上级公司备案的制度。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帐内管理和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完整与安全。

  第十八条 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子公司的流动资产的管理,督促子公司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流动资产,做到节约使用,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果,杜绝资产闲置和浪费。

  第十九条 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各项收入的管理与监督。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联合经营收入、佣金、回扣以及各种手续费收入等,都必须全部、及时地纳入帐内核算,不得将收入转出私设小金库。有违反规定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存货管理,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严格商品物资出入库制度和盘点制度,做到商品物资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定期有检查盘存。严防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存货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现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要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将公款私存,严禁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帐户。母公司要经常对子公司的现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各种往来帐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子公司应收帐款的管理和监督,要督促子公司及时清理和收回各项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呆帐、坏帐的报损,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层层报批制度,不得越级批准。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出口收汇管理,严格按国家的规定,加强外汇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套汇、逃汇或在境外结汇,要建立一套严密的结汇稽核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的出口退税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和程序办理出口退税,要加强对出口货物进货、报关及其他重要出口环节的管理、审核,严防上当受骗,严禁骗退税行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控制、检查和监督制度,规范投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要统一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以利于与母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相一致。为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子公司对外投资时,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进行立项,并报母公司审批。母公司要严格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并实行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制度。

  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已立项投资项目的管理。对投入资金或占控股地位的投资项目,母公司必须派一些懂业务、懂管理、懂财会的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并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制度,严防只投资不管理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所有的投资项目的收益或损失都必须纳入当期的投资损益,即对盈利的项目,要及时地收回投资权益;对亏损的项目,要进行整顿;对那些产品不对路,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项目,按国家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规定予以解散、破产。对确定为解散或破产的投资项目,要按国家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处理收益、亏损,要全部计入清算损益,纳入帐内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清算损益转作他用,清算亏损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作财产损失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要规定所有对外投资项目都要纳入帐内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搞帐外投资。严禁以对外投资的名义搞集体“小金库”。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规范分配行为

  第二十九条 母公司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子公司的各种分配的管理,严格规范子公司的分配行为。

  第三十条 母公司要督促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税法,准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纳各种税款,并及时纳税。

  第三十一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工资、奖金分配的管理,根据工效挂钩的原则,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工效挂钩办法,对子公司的工资、奖金的分配实行总量控制,规范子公司工资、奖金的分配行为。子公司要严格按照母公司所规定的工效挂钩具体办法,计提工资总额,在核定计提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分配。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对下级公司工资、资金分配的考核、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并享有对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决定权。

  母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决定子公司有关分配事项:

  1、子公司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

  2、子公司盈余公积金补亏;

  3、子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

  4、子公司上交母公司利润。

  六、加强对财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同时,母公司要帮助子公司建立一套科学的、合理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并对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有效的考核,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四条 母公司要帮助、督促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会计人员工作守则、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明确财会人员的职责,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同时,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五条 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的财会基础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财会人员按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地进行记帐、算帐和报帐,以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母公司要经常组织财会人员对子公司的财会基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比,对财会基础工作好的子公司要予以表扬、奖励,并加以推广;对财会基础工作差的,要对其进行整顿、限期改正;对因财会基础工作差或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财会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予通报。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母公司要帮助子公司开发、推广会计电算化。按外经贸部规定,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在1997年以前、地方外经贸企业在2000年以前,全部实行会计电算化。母公司要按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电算化推广和运用作出安排。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银行开户和财务印章的管理。子公司在银行开户必须报经母公司审核批准。所开银行帐户必须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业务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银行帐户。

  第三十八条 母公司要对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经济指标的考核和检查制度,作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考核,要组织力量,经常深入子公司,对其财务工作和各项经济指标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进行考核、检查,以提高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实和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根据本企业和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每年审计计划,尤其要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会管理、缴纳税款、出口退税等进行全面审计,把问题解决在内部审计之中。

  七、附则

  第四十条 各级外经贸企业要认真做好本规定的落实工作,将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四十一条 外经贸部所属各外经贸专业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最新分公司章程 5

  一、总则

  为了创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无上为准则,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定:

  1、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旷工。

  2、工作期间不可因私人情绪影响工作。

  3、员工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4、上班时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嬉戏打闹、赌博喝酒、睡觉、做个人私事而影响公司的形象,确保办公环境和车间环境的安静有序。

  5、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有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用书写文字报告交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6、服从分配、服从管理、不得损坏公司形象、透漏公司机密。

  7、认真耐心听取每一位客户的建议和投诉,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

  8、员工服务态度:使用标准的专业文明用语,做好积极、主动、热情、微笑及训练有素的语音、语速和语调的服务。

  二、服务规范

  1、仪表:公司职员工应仪表整洁、大方。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

  2、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释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用语: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现场接待: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严禁使用公司电话打工作以外电话。

  三、业务管理制度

  1、业务文件由业务本人拟稿,由经理审核、签发。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2、已审核、签发的文件由业务员按不同类别编号后归档。

  3、外来的文件由接件人负责签收,并于接件当日报送经理;属急件的,由公司其他员工在接件后即时报送。

  4、外发的文件经经理审核、签发后再安排发送,传真等文件在审核后可立即发送,并由业务本人按不同类别编号后归档。

  5、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6、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除业务以外的文本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7、各业务所用的专用表格,由公司制定格式,所有业务按统一格式使用表格。

  8、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9、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10、每周一中午开例会,11点开始;例会主要是对上周工作内容的总结、下周工作的计划;工作相关内容的培训。

  11、每周五上交本周工作总结及下周工作计划表。

  12、每个季度进行季度考评(方式待定)。注:业务文件统一一式两份、正本文件应交经理保管。

  四、考勤制度

  1、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经理同意。

  2、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

  3、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须写请假条报经理批准,并扣除请假期间基本工资。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事情紧急的需电话联系经理批准,事毕回公司补写请假条。

  4、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5、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风险提示:

  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

  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五、保密制度

  1、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注意岗位职责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A、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B、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C、专有技术。

  D、客户信息、合作渠道和重要的合同、单据。

  E、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账户账号。

  F、产品的具体材料成分,特殊制作工艺,产品的生产成本。

  G、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3、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保密”字样,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4、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5、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外出需携带须经理同意,并妥善保管。

  6、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处罚,直至予以除名,公司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六、差旅费管理制度

  1、短暂性公务外出(一天以内)向直属部门主管请批并在登记表上登记外出事由及去向。

  2、一天以上公务外出应事先填写《外出申请单》经直属主管批准,由总经理签批后,交行综合办公室备案。

  3、若未能准时返回须及时以电话向直属领导报告,征得同意,并由主管代办外出延长申请手续。

  4、公务出差每天必须以电话或电子信箱形式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及工作进展。

  5、外地出差须办理有关出差手续。

  6、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支领旅费的员工。

  7、出差旅费分交通费、宿费及特别费三项。

  8、出差人凭核准的预支金额,填写借款单,向财务部预支差旅费。

  9、出差人返回后3日内应填写公司员工岗位职责费报销单,注明实际出差日期、起始地点、工作内容、报支项目、金额等,由经理审核批准,由财务部在报销时冲销预支数。

  10、差旅费标准:宿费上限150元/日,伙食补助30元/天。交通费以经理核准的交通方式依票据实报实销。出差地交通工具原则上以公交车为主,特殊情况可乘坐出租车,但回公司后需向经理讲明。

  11、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宴请时,需经经理核准,依票据实报实销,同时取消当日伙食补助。

  12、市内外出工作无宿费补助,伙食补助为午餐补助,标准为15元,交通费依票据报销。

  13、公司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七、薪金制度

  1、基本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薪酬,付薪日期为每月30日,支付本月薪酬。若遇节假日,顺延至最近工作日发放。试用期员工以现金形式领取,正式员工以个人银行账户形式领取。

  2、奖励性薪金晋级。其对象为在本职岗位工作中表现突出,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突出者。

  八、福利制度

  1、假期:公司全体员工享受国家法定假日。

  2、婚假: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员工结婚时,根据国家规定,可凭结婚证书申请14天(含休息日)的有薪假期。

  3、产假: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女员工,根据国家规定,持医院证明书可申请有薪产假90天(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4、男员工护理假7天(限在女方产假期间,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5、慰唁假公司员工直系亲属不幸去世的,可申请5天有薪慰唁假。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带薪路途假另计,路费自理。

  6、有薪病假,病假三天以上需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请假。医疗期限的确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保险: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按国家标准)。

  九、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风险提示: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新分公司章程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员工对本公司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手册。

  第二条制订本手册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奋斗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情况介绍。

  第四条本手册适用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员工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

  第六条员工必须爱厂如爱家的意识,树立"我为公司,公司为我"的企业文化理念,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

  第八条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不同意见的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厂长提出。

  第九条员工对企业工作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工资、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和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产生法律效率。

  第十三条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采用,并执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可即时辞退。

  第十四条员工要求辞退或企业解聘员工,除违规违纪、违法原因可即时辞退外,其余,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不折不扣地办好档案、财物、技术资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家居外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身份证"、"外来人员务工"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八条员工应无条件从工作分配、调动的指挥。

  第十九条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把好工作质量关,节约原材料,爱护设备、工具等一切公共财物。

  第二十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文明生产、文明办公的制度规定,经常保持工作地环境的整洁,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忠诚企业,保守本公司的技术、商务等机密。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对外营业窗口或其他对外交往中,应坚持热情礼貌的工作态度,接听电话用礼貌语:"您好,xxx公司":客人来访,笑脸相迎,请字当头,执情接待:客人辞行,以礼相送,须说"再见","欢迎再来","一路顺风"等:洽谈业务,说话和气,举止大方,处事慎重。

  第五章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二十三条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厂部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考勤工作各部门自行负责进行。各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考勤员,必须对考勤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加班、公出等项目。

  第二十六条考勤记录表,由表勤员每天按时正点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准确填好记录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次月二日前连同各种假条或有关证明,交财务作为核发资和扣罚款的考勤依据。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假期不发工资、午餐补贴。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厂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厂长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凡未按上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旷工论处。

  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资按职务、职称、生产技能、业务水平,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由本公司自行确定实施办法。实行计时工资(月薪制)的员工,工资多少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工资多少按计件考核办法,与劳动效率或经济效益挂钩。

  第三十条全厂的工资管理由厂办公室、财务部具体负责,每月依据各人和考勤实绩,由财务造册报厂长批准发放。公司的发工资日为次月五日。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实际表现。不定期地调整工资,工资水平坚持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所在地政庥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可离受每年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

  第三十四条员工可享受午餐补贴,补贴以出勤天计发,每月与工资一起发放。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住宿员工必须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附后)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将随着经济发展,实力增强,在承受能力许可的前得下,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使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待业、生育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助。

  第七章培训

  第三十七条所有员工均需接受本公司政治和业务技术培训。

  第三十八条凡经厂批准,受本公司指派赴厂外培训,进修的员工,占用的上班时间不计缺勤,取得合格证书后,学费给予报销。员工自行联系的培训、进修、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费全部自负。

  第三十九条经本公司培训的员工,如合同期未满,中途自动离职者,按双方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第八章安全质量

  第四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厂长全面负责,对出现重大事故的部门,应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严肃追究责任人的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灭火设施,不准违章指挥,不准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易发事故的动火作业、起重作业、电线电器作业部位和工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必须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条加强现场生产全过程,包括作业准备过程,辅助生产过程的交付服务过程的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工艺要求施工,发生产品质量事故,要坚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追责任未追究得理不放不定期,整改措施不制订不放过)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做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工作,建立货主要调查访问制度,对客户提出的意见,做到条条有着落,有答复、有整改、有记录。

  第九章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条门卫值班应严守岗位,坚持夜间巡查,发现事故苗头或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厂部领导。

  第四十六条加强财务现金、仓库和食堂物品、员工宿舍的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准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不准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赌博。不准偷挪公物,损坏设备。不能偷挪他人财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等邮件。

  第十章卫生守则

  第四十八条办公室、营业部、生产车间应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洁净无杂物,通道畅通无阻。

  第四十九条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禁止向水池内洗盥室乱倒饭菜、茶叶、杂物、。禁止在墙上和所有设备设施上乱写、乱画、乱涂,乱挂。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第五十条不准任意攀摘、损坏、挪用厂区周围的绿化带、花草、树木。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工作场卫生,应由本部门员工负责包干,发现卫生包干区域内有不卫生、不整洁现象时,要立即清扫。

  第十一章奖惩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对于有下列十个方面的有功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和经常性奖励:

  1、对本公司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经审核评定,确能给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效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2、为本公司研制、开发适合市场的新产品、新项目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3、为本公司产品打开市场销路,对产品销售增长做出积极贡献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4、为维护本公司利益,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能一次性为公司节约资金3000元以上或换回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经核实确有其事,予以一次性奖励。

  5、对提出并实施重大技术革新,经评定,确具有实用价值,能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6、为树立社会正气,企业形象,维护企业声誉,而身心受到伤害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7、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本公司利益免受重在损失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8、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9、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或经常性奖励。

  10、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一次性奖励分为记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封顶。经常性奖励以发给奖金体现,奖金最低不小于50元,最高为1000元。

  第五十四条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必须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审报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分别给予以下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1、以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在一小时之内的(超过一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四小时作旷工一天论处)。

  穿拖鞋或赤膊上班的。

  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看无关书报行为的。

  在要求禁烟的仓库等地随便吸烟的。

  乱丢烟蒂、果壳、纸屑。乱倒饭、菜、茶叶、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攀折、损坏、挪用厂区树木、花草的。

  厕所、浴室、洗盥处用水后龙头不关的。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在员工宿舍私拉电线、安装电路、新加插座,不按时熄灯的。在营销和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

  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达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旷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另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在本公司范围内干私活的。

  上班时睡觉、喝酒的(业务接待例外)。

  多次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员工宿舍使用电炉及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的。

  门卫当班不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处予50—200元的罚款。

  (1)旷工一天的。

  (2)谎报虚报考勤的。

  (3)在禁烟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紧急情况,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5)非驾驶员或无证开铲车、汽车的。

  (6)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7)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8)有损害本公司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行为,及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本公司利益和声誉的情况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9)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10)发生产品的质量事故,造成废品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11)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产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12)占用、挪用本公司原材料、设备、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对违反(7)(8)(9)(10)(11)(12)各条的,还可酌情同时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解雇,对于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3、损害企业形象的社会公德,给社会、本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4、擅自挪用本公司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不及时归还的。

  5、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6、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7、经营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8、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9、偷窃本公司、同事或客户钱物的。

  10、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11、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2、工作不负责任,产品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3、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公司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降薪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手册"各条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手册各条规定解释权属本公司。

  最新分公司章程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

  第四条 住所:xxx。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条 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他办法。)

  第三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期限若为长期,则删除此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若营业期限为长期,删除此款)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新分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xx名,由股东决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最新分公司章程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最新分公司章程 10

  通过章程自治实现公司自治,这也是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

  第四十七条 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五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最新分公司章程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赵xx出资设立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xx年xx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1、批发、零售日用品、工艺美术品;

  2、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xx ;

  住所: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xx,以货币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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