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时间:2024-12-10 15:29:25 欧敏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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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精选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具有约束力,是组织所有成员的思想准则和行动规范,每个成员都应该遵章办事。那么相关的章程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欢迎大家分享。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精选5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称谓:xxx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条 本社性质:xxx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经 xxx 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 xxx 境内承认本社章 由 程,从事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 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办社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服务三农,搞活商品流 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己任,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本社地址:xxx 县 xx 乡镇 xx 村。

  第五条 本社具有法人地位,由自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各社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人、财、物由各社员单位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社员单 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本社社员为团体社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社章程,热心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社员入社的程序:

  (—)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批复。

  第九条 社员享有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社举办的与之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社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五)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条 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二) 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管理;

  (三) 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承担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社办理退社手续。社员如果超过 1 年时间不履行本社 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二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 2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 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社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 的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通过的章程和各项决定;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主任、理事会副主任;

  (三)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社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

  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向本社理事会或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三)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工作建议;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五)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决议应 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应 10 日内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 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会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六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社员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搞 好综合协调、检查与指导;

  (二)研究探索我市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 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规范社员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社员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社员争取有利 的政策,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 国内外市场;

  (六)及时为社员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社员社进行现代生产;通过牵线搭桥, 帮助社员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使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

  (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 提高社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项目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八)搞好行业自律。社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遵守社会公德,要把增加农民收入放在首位,切 实保护农民根本利益。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社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社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合法、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 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有 10 名以上社员法人代表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社员代 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社终止决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 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社经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合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联合社名称:xxx合作社联合社。

  本联合社住所:

  第三条 本联合社业务范围:

  第二章 成员及出资

  第四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xxxxxx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所占比例xx%,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xxx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xxx元;出资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经工商登记,并获得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发起成员,发起成员必须有5家以上,其他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利用并接受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联合社成员。

  第六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盈余;

  (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联合社统一安排开展生产经营;

  (三)维护本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承担本联合社的亏损;

  (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被本联合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联合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联合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联合社提交委派书。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联合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享有  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联合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

  理事长为本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联合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应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联合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督促检查成员按配额要求提供产品;

  (三)组织拟订本联合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联合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联合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联合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联合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联合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  人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联合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本联合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联合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联合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20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xxxx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xxx万元。

  本合作社住所: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种、养殖资料购买。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本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养殖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xx%;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xxx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x5x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xxx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xxx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xxx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xxx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xxx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xxx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xxx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xxx名监事组成,任期xxx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xxx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xxx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xx月x日至xx月x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xx日(或每季度第xx月x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xxx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xxx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xxx。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xxx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xxx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xxx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xx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xxx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xx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保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增进成员福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xxx、xxx等xx人发起,于20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其中,货币出资额元,非货币出资额元【注:如有非货币出资请按具体出资内容分别注明,如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xx元】。

  单个成员出资占比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百分之。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五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依法发起设立或自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条 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依法投资兴办公司。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本社可以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社不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xx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二条 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对本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长)、监事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提出书面退社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程序退出本社;

  (八)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其他成员转让出资,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依法继承;

  (九)成员(代表)大会对拟除名成员表决前,拟被除名成员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十)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本社成员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合法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及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权,抵销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成员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八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该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九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完成该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如本社经营有亏损和债务,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及债务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条件的,可以在个月内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办理入社手续,依法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不同意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成员资格的,原成员资格因死亡而终止,其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由其继承人依《继承法》规定继承。

  第二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本社利益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前,允许被除名成员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被除名的成员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增加或者减少;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十四)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本社成员代表为人。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成员总数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在成员大会召开之日前十五日向本社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发言、表决。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设立或加入联合社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四)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五)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六)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七)代表本社参加其所加入的联合社的成员大会;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不设理事会的理事长职权参照本条款及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人。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报酬;

  (五)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维护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接受入社申请,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注: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职权参照监事会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五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聘任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六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每月x日向本社成员公开会计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

  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十条 本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实行分别核算。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成员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

  第四十一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财政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等方式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

  成员以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出资入社的,应当经承包农户全体成员同意。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或者林权的,对合作社出资须取得原承包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x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五条 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出资期限为年,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出资期限为xx年。

  第四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本社成员不得以其依法可以转让的出资设定担保。

  第四十七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八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第四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

  第五十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五十一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二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本社全部或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对本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第五十三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本社委托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继。

  第五十六条 本社分立,须经成员大会决议,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因成员变更低于法定人数或比例,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达到法定人数或比例;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登记;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本社因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附录,附录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联合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联合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合社名称: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联合社住所:。

  第三条 本联合社由[发起成员合作社数量]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是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联合社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本联合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联合社的业务范围:[详细列举业务范围,如农产品的种植、收购、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供应;农业技术研发、推广、培训;农产品的加工、贮藏、运输等]。具体业务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联合社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成员

  第七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联合社成员。

  第八条 成员入社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社申请;

  (二)经联合社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与联合社签订入社协议;

  (四)办理成员出资手续;

  (五)由联合社理事会颁发成员证书。

  第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联合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

  第十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联合社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联合社的工作;

  (四)维护本联合社的利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本联合社利益的活动;

  (五)向本联合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 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成员退社时,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如本联合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按章程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二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按照章程规定退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前,不得分配本联合社财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批准本联合社的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联合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宜;

  (八)决定本联合社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联合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联合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由[理事会成员数量]名理事组成,任期[任期年限]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社的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合并分立解散方案等;

  (三)决定本联合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制定本联合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代表本联合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

  (六)负责本联合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七)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 本联合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联合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由[监事会成员数量]名监事组成,任期[任期年限]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兼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联合社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

  (三)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

  (二)公积金;

  (三)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四)他人捐赠;

  (五)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社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社的盈余分配按照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具体比例];其余部分以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等为依据,按照比例分配给成员。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二)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社应当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成员权益变动等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条 本联合社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登记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社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成员大会指定的成员组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联合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联合社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联合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联合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联合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成员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联合社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成员在本联合社的出资比例、成员资格终止前与本联合社的交易量(额)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分配。清算期间,本联合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员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联合社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后,即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如有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联合社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合社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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