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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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范本2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办学范围 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办学规模 (年招生量 人或年培训量 人);
办学层次 (初、中、高级,选其中);
办学的形式 (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设立时教学地址 ,(自有、租用,选一), 邮政编码 。
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即审批机关,以下称业务主管单位)是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从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中选一)。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董)事(以下称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 … … … … … … … … … …。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 … … … … … … …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十一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 名(要求:5人以上单数组成)。理事会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会每届任期 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 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解聘院长(校长、主任);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罢免、增补理事;
(七) 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九) 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院长(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院长(校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理事会批准;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 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院长(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一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 … … … … … … … … …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理事长或院长(校长、主任)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办学出资人属于 (在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中选一项)。资产性质 (要求: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
第三十条 资产来源:
(一)开办资金 [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 ;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单位筹设时举办者办学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要求:1、说明资金来源2、本项资金的性质);
第三十二条 其他出资方式 (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
第三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核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理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 … … … … … … … …。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名: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2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 (XX省XX市[区、县]XX街XX号)
【住所必须与房地产权证、场地使用证明、场地租赁协议或合同上的地址相一致】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
【必须载明: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的。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及形式【载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普通全日制、业余、函授、广播电视……】
(二)专业设置、学制
(三)招生对象及区域
(四)办学规模〔载明班额〕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出资比例为 %。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审批和登记机关是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园)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校董(理)事会,共 (奇数)人,任期 5 年。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并报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任期5年,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校长(或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奇数)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2、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3、审议财务预决算;
4、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5、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设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理事长/校长/园长)。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园长等)】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就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出资人 【载明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校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要及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经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申请终止时,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报审批部门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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