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章程

时间:2024-11-14 03:31:47 章程 我要投稿

一人公司的章程

  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一人公司的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人公司的章程

  一人公司的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决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九)对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所作出的以上的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

  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三)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条 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两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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