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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奖励制度(通用17篇)
在当下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学生奖励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1
第一条:三好学生奖。按三好学生条件: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关心集体,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劳动态度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讲文明礼貌。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讲究学习方法,能较好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知识,学科成绩优良。身体好。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娱活动,讲卫生,身体健康,体育成绩优良。该项奖按班人数的10%比例名额,由班选出名单,送学校审查批准,每学期评奖一次。奖励办法:荣誉证书一本,作业本两只或水笔一支。
第二条:优秀学生干部奖。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政治思想好,工作态度好,工作有成效。学习和身体也要求较好,在学生中真正起带头作用,成为学校、老师的.助手者,每班评选两名班干或团干,由各班评选出名单,送学校审查批准。每学期评选一次,奖励与三好学生相同。
第三条:勤学守纪奖。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态度端正,勤于思考、虚心好学,能较好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知识,学习成绩进步较快。该项奖按班人数的10%比例名额,由班选出名单,送学校审核批准,每学期评奖一次。奖励办法与三好学生相同。
第四条:学习成绩优秀奖。对学习上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以学期末抽考成绩为标准,分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为期末抽考成绩年级前10名,奖学金100元。二等奖为期末抽考成绩年级第11名至30名,奖学金20元。三等奖为抽考成绩年级第31名至50名,奖学金5元。普通班期末抽考成绩平均分60以上取前10名(如该年级设有中班则中班只取3名),奖学金20元。以上奖项如出现成绩并列则先后按数学、语文、英语成绩排列,获奖者同时奖励荣誉证书一本,作业本两只或水笔一支。
第五条:各种竞赛优胜奖。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而举办的各种竞赛,按规定名额,优胜者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第六条: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会干部由团委及学生会评选产生,送学校审查批准。每学期评选一次,选先进团支部奖给奖状一张,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会干部奖励与三好学生相同。
第七条:先进班级奖。按先进班级条件,即班风好,有健全的班级组织,班干能起带头作用。民主作风好,不良现象少,同学之间互相协作,互相帮助,全班同学思想要求上进,学习风气浓。奉公守法,遵守纪律,讲文明礼貌。热爱祖国,尊敬师生。积极锻炼身体和开展文娱活动。有良好的班集体,学生自治、自理、自学能力不断提高。保持环境室内卫生,学习、工作、生活场所整齐清洁。各种宣传版报内容健康,文字规范,整齐美观。完成劳动任务好。一学期获得流动红旗居全校前列,每学期评选三个班级。奖励奖状一张,奖学金100元。
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2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订如下奖励制度。
一、荣誉和信心是青少年积极向上的最大动力,对学生应该以表扬、鼓励为主,所以要经常对学生的优点、成绩给予肯定和奖励。
二、奖励包括口头表扬、书面表扬、物质表扬三种。学校设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成绩优胜者”、“文明学生”、“进步奖”、“礼仪标兵”、“校园十佳”、“升旗手”、“优秀团员”、“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学员”、“班级之星”等荣誉称号。学校和根据需要另设特种奖、单项奖。
三、奖励范围和对象
凡我校在籍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升旗手”、“成绩优胜者”、“文明学生”、“进步奖”、“礼仪标兵”、“三好学生”、“班级之星”、“校园十佳”等评选,担任班委会、学生会干部一期以上的现任学生干部,同时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是团员(少先队员)的,有资格参加“优秀团员(少先队员)”的评选。
四、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品德优秀,操行银行分处于班级前三分之二;学习成绩优秀,小学科平90分以上,每科85分以上(100分制),中学科平85分以上,每科80分以上(100分制);身体好,体育达良好级以上,每期评1次。
2.优秀学生干部:工作负责,敢于挑重担,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工作成绩显着,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任干部一期以上,所在寝室、餐桌必须获过文明寝室、文明餐桌称号,每期评2次。
3.礼仪标兵:思想表现好,严格遵守《文新学生校园礼仪行为规范》、《家庭礼仪规范》、《学生社交礼仪规范》,所在寝室、餐桌必须获过文明寝室、文明餐桌称号。学习好,学科文化成绩综合评价必须进入班级前2/3。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合格以上标准。是同学们公认的表率,学习的榜样,每期评2次。
4.成绩优胜者:段考、期考各评选一次,要求小学科平85分以上(100分制),中学科平80分以上(100分制);。
5.进步奖:凡在学习上、思想表现上进步较大者,被同学们认同,可获进步奖,每期评2次。
6.升旗手:凡在一周内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担任升旗手。
7.文明学生:在思想表现方面优秀,被同学们认同,是学习的榜样。操行分在120分以上和有一张以上贷分单。
8.优秀学员:参加各科兴趣小姐,表现突出,由各科任教师进行评选,一般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10%。
9.校园十佳:
思想表现好:
①在家表现好。尊敬师长,孝敬父母,不霸道,不娇气,自己的事自己做,能帮助父母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②在社会表现好。邻里反映好,遵守社会公德;
③在校表现好。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是同学们公认的表率,曾获过“三好学生”。在班级中操行评定为优秀;
④积极主动参加学校或班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表现好。
学习好:
①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态度端正,有上进心。
②讲究学习方法,有创新精神,开拓意识强,善学、乐学;
③学习成绩优秀。
身心健康:
①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各项体育活动;
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好,体育成绩为优秀;
③心理健康,情绪乐观,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自信、坚定。
个性特长发挥好:
①爱好广泛,关于处理同学之间的关系,人际关系好,关于合作交流。
②个性特长发挥好。在学校中有一项或几项能力强,是此方面的佼佼者,每2年评选1次。
10.专项奖励:对在某一方面有特长的予以奖励。
五、评选办法
1.“三好学生”、和“成绩优胜者”、只要条件符合均评选,其余奖项比例和名额由学校分配,每学期期中、期末各进行一次评选和奖励。
2.师生评议,学校审查,张榜公布。
3.出席上级的优秀个人在当年优秀人员中择优产生。
4.团内评优由团委会根据《团章》另外评选。
5.“校园十佳”的评选要经过班级推荐、师生评议、才艺展示、评选小组评议等过程。
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3
一、三好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
凡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政治思想品德好,德育年度考核优秀,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练,体育达标,身体好,体育科学年总评75分以上,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
二、优秀学生干部每学期评选一次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遵纪守法;德育年度考核优秀;学习勤奋、努力,各科成绩合格以上;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乐于助人,在班里有较高的威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
三、优秀团员每学期评选一次
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团章的规定,遵守《中学生守则》以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德育考核优秀;认真学习,各科成绩合格以上;以身作则,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有良好的公德心。
四、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市优秀团员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在学校先进个人中评定市级先进,由市教委审核评定后发给证书,并可在高考录取中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十佳”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在全校学生中评选出在学习、纪律、生活上有突出贡献的`十名优秀同学,授予“十佳”学生称号,并在校内张榜表彰。
六、对学生中的拾金不昧,舍己救人,保护人民财产,敢于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在群众中有极好影响的个人,学校除公开表扬及奖励外,可总结其事迹材料,报上级部门通报表彰,或授予光荣称号,或在报刊上介绍其事迹。
七、凡获以上奖励的同学,由学校或上级部门发给奖状或证书。获奖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八、凡对学生的奖励,须经学生民主评议,由班主任书面向级组和德育处报告(填写登记表),由德育处报学校行政会议审批后执行。
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有为,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锻炼、形象展示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教本、专科学生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学生表彰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金等形式。
第五条学生表彰奖励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依据,在单项奖等特定范围内的表彰奖励评选过程中优先考虑综合素质测评高的学生。
第二章表彰奖励的种类
第六条学校设立下列学生荣誉称号:
(一)集体荣誉称号
先进学生基层党组织、优秀班集体、优秀团组织、优秀文明寝室、特色寝室、精品社团等。
(二)个人荣誉称号
1.名称:优秀大学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劳动先进个人、网络文明先进个人、校园之星、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共青团员、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个人、星级志愿者等。
2.个人荣誉称号需满足基本条件: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律奋进,学年内无必修课程重修,评审学年和评奖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校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原则上在已获评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中择优推荐。
第七条学校评审或批准下列奖励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攀枝花学院奖学金;
(四)社会捐助类奖学金;
(五)单项奖。奖励学生团体或个人以学校名义在道德风尚、创新创业、学科竞赛、课外活动、学生科研等方面获奖或表现突出者。
第八条院级表彰奖励。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设立院级学生表彰奖励。
第九条其他奖项。学校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申请设立学生表彰奖励项目,报学校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实施,纳入校级表彰奖励管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校级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宣传部、纪委办、审计处、科研处、计财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表彰奖励办法,审定奖励获得者名单,受理表彰奖励公示期内的相应投诉,研究和决定的其他特殊事项。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开展校级学生表彰奖励工作。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成立院级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由二级学院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学生科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校级学生表彰奖励的评审推荐,设立院级学生表彰奖励项目,受理表彰奖励公示期内的投诉。
第四章评定细则
第十三条优秀班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团组织
(一)评审名额及奖励
1.学校每学年按10%比例分别评选优秀班集体和先进学生党组织、优秀团组织,并授予荣誉称号;
2.基层先进学生党组织、优秀团组织的评选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团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秀班集体评审条件
1.组织健全,班内学生干部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2.坚持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主题班会;
3.学年内班级同学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不超过3人次;
4.班级考核学年内(补考后)不及格人数比例不超过20%的;
5.班团组织成员工作未出现重大失误或班级成员未出现极端事件;
6.学年内没有“不达标寝室”。
第十四条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按团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校级优秀文明寝室、特色寝室
(一)评审对象
本专科学生寝室
(二)评比办法
优秀文明寝室和特色寝室分别按《攀枝花学院文明寝室创建与评比管理办法》《攀枝花学院特色寝室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精品社团
(一)评审对象
已正式申请成立的1年及以上的学生社团。
(二)评审办法
各级学生社团申报、社团团工委考核、评审,团委审定后对精品社团予以表彰。
(三)评审条件
1.社团组织机构健全,有完备的章程和正确的活动指导思想,有健全的活动制度、组织纪律和活动档案;
2.模范遵守学校关于社团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在校内具有良好声誉;
3.社团负责人经民主选举产生,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社团干部团结有力,责任分工明确;
4.社团积极开展活动,每学期至少2次,每次活动有计划、过程记录和总结;社团活动内容符合本社团章程,活动形式活泼多样、深受会员欢迎,有积极意义;参加活动人数较多;
5.社团会员发展采用动态管理方式,会员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在学校发展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校园之星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评审比例和奖励标准
1. 每年评选“校园之星”和“校园之星提名奖”人数不超过推荐数的50%,校园之星获奖人数不超过每类星推荐数的20%。每名学生每年限申报一类校园之星,在校期间获得校园之星称号不得超过一次,获得校园之星提名奖不得超过两次;
2.获得“校园之星”荣誉称号者奖金数额为每人3000元,获得攀枝花学院“校园之星”提名奖者奖励数额为每人1500元。
(三)评审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具有良好的学风,学习成绩位列班级前50%,成绩绩点在2.5以上;
3.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关心集体,自觉培养综合素质和能力,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4.成为“志愿四川”注册志愿者,每年累计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20小时;
5.积极参加学生组织、社团、班级、寝室创建活动,所在集体获校级及以上表彰。
第十八条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毕业生。
(二)评审比例和奖励标准
1.每学年按照毕业生人数的10%评定优秀大学毕业生;曾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该班优秀毕业生比例可增加到13%;
2.学校对优秀毕业生授予荣誉称号。
(三)评审条件
1.在校期间曾被授予本办法规定的校级荣誉称号;
2.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0%;
3.热爱劳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身心健康,积极向上,崇尚美德,乐于奉献;
4.劳动教育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5.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和重点领域等就业的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对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第十九条三好学生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评审比例和奖励标准
1.每年全校“三好学生”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选;
2.学校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三)评审条件
1. 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前30%;
2.学年内平均学分绩点≥2.8;
3.国家体质健康测试达标;
4.曾获得校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者优先;
5.同等条件下方毅红班、方毅钛班学生优先,英语、计算机优良者优先。
第二十条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学生学年内担任或曾经担任班级、二级学院、学校的学生干部(含寝室长)。
(二)评定比例和奖励
1.按学年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
2.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评审条件
1.学年内平均成绩绩点≥2.3;
2.对承担的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遵守校规校纪,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3.国家体质健康测试达标;
4.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前50%;
5.曾获得校级及其以上个人荣誉者优先;
6. 英语、计算机过级者优先。
第二十一条劳动先进个人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评定时间、比例和奖励
1.每年5月;
2.按学年学生总人数的10%评选;
3.学校授予“劳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评审条件
1.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认真践行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劳动精神;
2.认真参加“我的公寓我自律”生活劳动,寝室曾被评选为优秀文明寝室或特色寝室;
3.认真参加“我的校园我美化”校园实践劳动,得到师生的一致认可;
4.所修的劳动理论课程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网络文明先进个人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评定时间、比例和奖励
1.每年10月;
2.按学年学生总人数的5%评选;
3.学校授予“网络文明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评审条件
1.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新媒体宣传成效显著,撰写的新闻、稿件被校级及以上媒体采纳;
3.积极组织或参与学校网络安全周、网络安全知识竞赛、网络文化作品创作和大学生网络文化节等网络文明活动;
4.文明上网,做到“不传谣、不信谣、不造谣”;
5.积极发挥网络正能量作用,自觉劝阻网络不文明行为;
6.积极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思想文化和网络文明理念。
第二十三条优秀共青团员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学生中全体共青团员。
(二)评选比例和奖励
1.按全校团员人数的5%评选;
2.学校授予“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
(三)评审条件
1. 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有家国情怀和时代责任感;
2.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成为“志愿四川”注册志愿者,每年累计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20小时;
3. 学年内平均学分绩点≥2.3;
4. 国家体质健康测试达标;
5.“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学习参与率不少于90%;
6. 尊崇法律,遵守团章;
7. 在“智慧团建”系统注册,红班学员、钛班学员、青马班学员、近两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的优先。
第二十四条优秀团干部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学生学年内担任或曾经担任班级、二级学院、学校的团干部。
(二)评定比例和奖励
1.按当学年学生团员总人数的3%评选;
2.学校授予“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三)评审条件
1. 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具有浓厚的`家国情怀;
2. 热爱团的工作,具有较强的团务工作能力,成绩突出;
3. 对党忠诚,求真务实,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强三性,去四化”;
4. 学年内平均学分绩点≥2.3;
5. 国家体质健康测试达标;
6. 成为“志愿四川”注册志愿者,每年累计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20小时;
7.“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学习参与率达100%;
8. 任团干部不少于一年且在“智慧团建”系统注册,近两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红班学员、青马班学员优先。
第二十五条社会实践优秀个人
(一)评审对象
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
(二)评审比例和奖励
1.按参加学校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的10%评选;
2.学校授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评审条件
1. 全程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工作踏实主动,做出实际贡献;
2. 热心服务,甘于奉献,表现卓越,受到广大群众好评;
3. 在实践活动中认真负责,能吃苦耐劳,受到好评;
4. 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5. 保存好实习日志、活动照片等相关资料;
6. 获评优秀调研报告的学生优先。
第二十六条星级志愿者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全体志愿者
(二)评审比例和奖励
1. 按全校“志愿四川”“中国志愿服务网”注册志愿者的2%评选;
2. 学校授予“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荣誉称号。
(三)评审办法
全校注册志愿者按要求自行申报,由二级学院评选审核,报学生志愿服务大队及团委进行评审后予以表彰。
(四)评审条件
1. 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精神,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
3. 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服务时长累计30小时以上。
第二十七条“十佳荣誉称号”
学校每年从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中遴选出十佳,授予“十佳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专升本本科第二年及以上年级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专升本本科第二年及以上年级学生),参评学年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审条件
评审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参评学年度无必修课程补考;非英语专业本科生CET-4 考试总分不低于425 分,其中艺术类本科生英语四级成绩不低于313分;专科学生英语四级考试通过者优先;英语专业本科三、四年级学生必须通过 TEM-4考试;外语为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外语平均成绩不低于78分。
国家奖学金申报者学习成绩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含10%,下同)。其中排名=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②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学习成绩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②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参评学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其中校级表彰奖励的认定参照本办法。
(三)奖励名额和标准
评审名额按照评审当年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执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同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参评。
第二十九条攀枝花学院奖学金
(一)评审对象
在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专升本本科第二年及以上年级学生)。
(二)评审名额及奖励标准
奖学金设置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档次,评审名额每年共计600名,奖励金额分别为3000元/生、2000元/生、1000元/生。
(三)评审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遵守国家法律、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学年、评奖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参评学生学年内平均成绩绩点≥2.6;
5.学年内无补考课程;
6.英语、计算机过级者优先;
7.获得攀枝花学院奖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度可以申请各类助学金,但不得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条社会捐助奖学金
(一)评审对象
学校与捐助方签订协议的评选范围。
(二)评审名额及奖励标准
按照捐助方与学校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单项奖表彰和奖励
(一)评审对象
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类别及奖励标准
1. 学科竞赛类
经学校批准的团体或个人参加国家、省、市、校各种组织形式的学科竞赛取得名次或获得荣誉称号。按《攀枝花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2. 创新创业类
经学校批准的团体或个人参加国家、省、市、校各种组织形式的创新创业大赛,取得成绩或获得荣誉称号。按《攀枝花学院创新创业大赛参赛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 课外活动类
经学校批准的团体或个人参加国家、省、市、校各种组织形式的文艺演出、体育竞技、设计制作等方面取得成绩或获得荣誉称号。按《攀枝花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竞赛)奖励办法》执行。
4. 学生科研类
学生团体或个人以攀枝花学院为署名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著作、学术论文、译文、调研报告、专利等。按《攀枝花学院学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5. 道德风尚类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事迹或表现优秀者,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发文予以表彰。
6.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的其他单项奖。
第五章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其奖励经费由学校奖助学金专项经费予以奖励;院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由学院奖助学金专项经费予以奖励。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对于各类评优评奖的评审工作,学校纪委办、审计处、学工部(处)成立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评选、审定、发放全过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1. 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当年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2. 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类学生奖金实施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各部门或学院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二级学院制定的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应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此前文件规定中有与本办法有矛盾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社会责任感强,创新创业精神好,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设置
第二条 学生评优评奖包括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及各类奖学金:
(一)集体荣誉称号有十佳班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学优示范班、军训先进集体、各类先进寝室集体等。
(二)个人荣誉称号有十佳大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军训先进个人、学生单项荣誉等。
学生单项荣誉包括学业之星、技能之星、创业创新之星、文体之星、寝室文明之星、阅读之星、公益服务之星及自强之星等。
(三)学校目前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
社会奖学金是指学校认可的由热衷于教育事业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
(四)校级及以上的个人荣誉和奖学金的评定表作为重要材料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章 参评对象及评选基本条件
第三条 集体荣誉称号以寝室、班级(团支部)等为单位参与评选,评选规则、程序等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
第四条 个人荣誉称号及各类奖学金参评对象为学校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在校学生,参评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扎实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质健康测评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体育课免修学生除外)。
(四)积极参加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积极投身社会实践,热心公益事业,公益服务时间达标;
(五)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文明,节约水电,爱护环境, 自觉遵守文明寝室公约,寝室内务达标。
第五条 评选学年中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选资格:
(一)受到党纪处分,或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二)学年成绩有不合格者;
(三)有旷课记录者;
(四)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五)未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办理学籍注册者;
(六)所在寝室内务学年未达标者。
第四章 名额设定及评定条件
第六条 十佳大学生标兵
(一)名额设定
十佳大学生标兵评选名额为 10 名,另设提名奖 10 名。
(二)评定条件
1.思想品德好。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和集体观念,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2.专业素养高。积极践行“崇德尚能”校训,认真学习, 刻苦钻研,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前 15%,能积极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多次取得校级以上荣誉,有较强的职业素养, 专业成绩突出。
3.综合素质优。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公益服务;有较强的服务意识,乐于助人,带头奉献,所在寝室内务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有较强的创新精神,敢于挑战、勇于克难奋进; 有较强的实践能力,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有益健康的活动。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异,在班级中名列前 15%。
4.榜样作用强。在师生中有较高的认可度,是同学们思想上的先锋、学习上的楷模、工作上的模范、生活上的伙伴,能得到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
5.身体素质佳。热爱运动,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质测试达到良好及以上或体育成绩在 80分及以上(体育课免修学生除外)。
第七条 优秀学生
(一)名额设定
优秀学生评选额度为全日制在校注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总数的 5%。
(二)评定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热爱专业、勤奋刻苦,获得学校奖学金或者德育测评在班级前 20%、智育测评在班级前 30%;
2.热爱运动,身体健康,体质测试达到良好及以上或体育成绩在 80分及以上(体育课免修学生除外);
3.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热心青年志愿服务,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所在寝室内务达标,个人寝室内务得分在 85分及以上。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名额设定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是授予在学生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评选名额为学生干部总数的 20%。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总数由团委额定后下发至各负责单位。
(二)评定条件
1.担任学校、二级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或负责人、班干部、班级团支部委员、寝室长须满一学年。
2.热爱学校,积极参与学校发展建设,主动响应学校号召, 发挥好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做好学校党委、行政的帮手。
3.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任劳任怨、尽心尽职,工作成绩显著,学年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做好共青团组织的助手。
4.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良好及以上, 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均列班级前 50%。
5.热爱生活,积极锻炼,体质测试达到良好及以上或体育成绩在 80分及以上(体育课免修学生除外)。所在寝室内务达到三星级及以上,个人寝室内务得分在 85分及以上。
第九条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名额、评选条件等按学校《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五·四” 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评选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
(一)名额设定
优秀毕业生名额为应届毕业生数的 12%。
(二)评定条件
省级优秀毕业生:学生在校期间须至少获得校一、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1次,同时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至少 1项。
校级优秀毕业生:学生在校期间须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荣誉至少 2 项。
另有要求,以评比当年省市相关文件为准。
(三)符合毕业条件,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班级推进, 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学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学校批准后,可破格评为优秀毕业生,名额单列。
学生在校期间荣获国家级学生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的或者以第一作者(以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发明专利的。
学生为学校争得荣誉,且在全市、全省或全国有较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军训先进个人
(一)名额设定
军训先进个人名额为一年级新生人数的 10%,以排为单位, 经教官推荐,连队审核报军训团审批产生。
(二)评定条件
能积极参加训练,严格遵守军训纪律,不怕苦、不怕累,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刻苦训练,无迟到、旷训记录;
军训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好,成绩突出,表现出良好的军事素养;
有强烈的集体观念,思想端正,积极要求上进,积极参与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体现出坚强的意志品质,训练受到教官肯定。
第十二条 学生单项荣誉称号
(一)名额设定
一学年中,在学习、各类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文明寝室建设、课外阅读、青年志愿者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学校授予学生单项荣誉称号。评选名额不限,各单项不可兼评。
(二)评定条件
1. 学业之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年中学习成绩名次较上一学年提升 10 名及以上的(一年级学生第二学期比第一学期学习成绩进步相应名次);
(2)学年中,两个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三名的;
(3)参评学年中,学生在期刊、纸质媒体等上公开发表调研报告的。
2.技能之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排名前三);
(2)取得专业技能竞赛省级以上荣誉 1项及以上的或校级二等奖 2 项以上的;取得职业资格高级证书者(以教务处认定为准)。
3.创新创业之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创新创业意识强,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且取得创新创业类技能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
(2)积极参与网络、实体创业实践活动,且公司业绩良好(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4.文体之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校内外文艺、体育比赛或文学、美术、书法等作品征集活动,表现突出,取得 1项市级以上荣誉或 2项校级三等奖以上荣誉;
(2)所在团队或个人在学校大学生田径运动会项目中打破记录的。
(3)以体育方面的突出表现为主申报文体之星荣誉的,体质测试要求达到良好及以上(体测免测的学生除外)。
5.寝室文明之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模范遵守公寓文明、卫生、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公寓文明建设,切实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且所在寝室达到四星级及以上标准的;
(2)取得特色寝室荣誉称号或者在寝室美化大赛、雅正公寓文化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三等奖及以上,且所在寝室内务达到星级标准的。
6.阅读之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良好的阅读习惯,保持较高的借阅量,学年中图书借阅量不少于 30次的或入馆学习次数不少于 100次的;
(2)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读书活动,读书心得,读书笔记或感想在校报校刊等校内外刊物发表或在主流新媒体上发表且点击量达 500次以上的;
(3)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征文、朗诵、演讲等比赛,取得校级三等奖及以上的。
7.公益服务之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热心社会公益服务,积极参与各类志愿者服务活动, 一学年公益服务时间达到 70小时及以上;
(2)积极响应国家无偿献血号召,一学年无偿献血达到500cc及以上;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社会志愿者活动、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等,社会反响良好,表现突出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认定)或荣获市级及以上荣誉。
8.自强之星,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业成绩优良,品行端正,自强自立,乐观向上,相对困难家庭或地区的`学生优先;
(2)在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助力乡村振兴、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弘扬网上文明、助推学术和科技进步等方面事迹突出,积极参加社区报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青年之家等服务项目年度不少于 20小时,要求在社会媒体或校园媒体上有过相关报道并取得一定反响,在学生中具有榜样作用;
(3)相关表现由团委认定。
第十三条 突出贡献奖
学生在见义勇为、好人好事、学生舆情反馈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杰出表现,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 为学校争光或在学生突发事件预防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学校授予突出贡献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奖学金
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热爱国家,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在校注册学生。
(一)国家奖学金
名额设定:每年以省里相关文件确定当年的评选名额。
评定条件:
1.思想道德品行过硬,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 10%(含),综合表现优秀,评选学年内至少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及以上 1 次;
2.讲文明、讲卫生,文明寝室建设突出,所在寝室内务达到三星级及以上且个人寝室内务得分在 85分及以上;
3.社会实践表现突出,上学年内公益服务时间达到 30小时及以上或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荣誉至少 1 项;
4.积极参加校内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党建、文体、团学活动,表现优异,荣获校级三等奖及以上荣誉至少 2项。 体质测试达到良好及以上,体育成绩在 80分及以上(体育课免修学生除外)。
5.符合条件,但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如其在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 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7.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 8000 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名额设定:以省里相关文件确定当年的评选名额。
评定条件:
1.综合表现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 50% 或评选学年内至少获得校级(社会)奖学金及以上 1 次;
2.在技能竞赛、文体活动、公寓文明建设、社会实践等其中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 5000元。
(三)省政府奖学金
名额设定:每年以省里相关文件确定当年的评选名额。
评定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内至少获得校级二等奖学金及以上 1 次;
(2)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两项的:
①积极参加各类技能竞赛,荣获校级三等奖及以上至少 1 项。
②积极参加校内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党建、文体、团学活动, 表现优异,荣获校级三等奖及以上荣誉至少 1项。
③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评选学年内公益服务时间超过达标要求或取得市级及以上相关荣誉至少 1 项;
④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文明寝室建设,所在寝室内务达到三星级及以上且个人内务分在 85 分以上;
⑤体质测试达到良好及以上。
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 6000元。
(四)学校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名额设定:在校注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人数的 3%。
评定条件:智育分排名在班级前 10%;学年综合测评列班级前三,按排序依次评定,额满为止。
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 2000元。
2.二等奖学金
名额设定:在校注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人数的 5%。
评定条件:智育分排名在班级前 20%;学年综合测评列班级前五,按排序依次评定,额满为止。
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 1000元。
3.三等奖学金
名额设定:在校注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人数的 8%。
评定条件:智育分排名在班级前 30%;学年综合测评列班级前十,按排序依次评定,额满为止。
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 600元。
4.社会奖学金
名额、奖励标准、评选条件等按各类社会奖学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评选时间和程序
第十五条 评选时间
1.集体荣誉称号:按照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个人荣誉称号
(1)优秀毕业生:一般与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同步进行, 二级学院可以在每年 12 月启动初评工作。
(2)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按照团委相关制度执行。
3.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各类奖学金(国家、省政府奖学金除外)每年 9月启动评选,学生单项荣誉称号每年 10月启动评选,十佳大学生标兵每年 11 月启动评选。
4.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比时间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评比程序
1.个人申报和班级推荐。对照条件,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报,填写相关荣誉称号评审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初审结束后原件归还学生本人),经班级(团支部) 推荐,班主任初审后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学院评审。辅导员审核后,二级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形成推荐名单,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学生处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3.学校审定。学生处牵头,由教务处、团委、公共体育教研室、后勤和学生代表进行集体评审,形成获奖推荐名单。校级荣誉报学校学生奖惩工作委员会审定,市级及以上荣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4.学校公示。经学校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表彰
第十七条 获得校级荣誉的学生,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和奖励;市级及以上荣誉,报上级相应主管部门审批表彰。学生获奖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放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益服务达标时间由当学年校团委决定,体质测试良好分数线由公共体育教研室划定。
第十九条 对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所得荣誉,已发的奖励要求退回,情节严重者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设置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建立健全相应的评选规则和程序,向学生做好提前告知工作,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6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品德修养,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参加集体和社会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1.奖励种类
学院大学生奖励设有: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学习优秀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体优秀生、科技实践优秀生、精神文明优秀生、优秀毕业生及优良学风班、优秀团支部和优秀毕业班等。
2.奖励方式
学生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并以精神奖励为主。
(1)优秀学生标兵:授予“优秀学生标兵”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嘉奖并获奖学金3000元。
(2)三好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嘉奖并获奖学金1000元。
(3)学习优秀生:授予“学习优秀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表扬并获奖学金500元。
(4)优秀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表扬并获奖学金200元。
(5)优秀团员:授予“优秀团员”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表扬并获奖学金200元。
(6)文体优秀生:授予“文体优秀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表扬并获奖学金200元。
(7)科技实践优秀生:授予“科技实践优秀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表扬并获奖学金200元。
(8)精神文明优秀生:授予“精神文明优秀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表扬并获奖学金200元。
(9)优秀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嘉奖并获奖品。
(10)优良学风班:授予“优良学风班”称号,发给奖状,全院嘉奖并获奖学金1000元,作为班级建设基金。
(11)优秀团支部:授予“优秀团支部”称号,发给奖状,全院嘉奖并获奖学金1000元,作为团支部活动基金。
学生奖励材料全部装入学生档案。
二、奖励条件
1.优秀学生标兵条件
(1)思想品德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校纪、校规。
(2)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友爱,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3)坚持锻炼身体,体魄健康。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风勤奋、严谨,学习成绩优秀,为本专业前5%。
(5)学生品行考核成绩为本专业前10%。
(6)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学院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做出较大贡献。
2.三好学生条件
(1)、(2)、(3)、(5)同上。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风勤奋、严谨,学习成绩优秀,为本专业前10%。
3.学习优秀生条件
(1)、(2)、(3)同上。
(4)学风勤奋、严谨,学习成绩优秀,为本专业前10%。
(5)学生品行考核成绩为本专业前60%。
4.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2)、(3)同上。
(4)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合格以上。
(5)认真履行学生干部或团干部职责,敢于坚持原则,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突出。
5.优秀团员条件
(1)、(2)、(3)同上。
(4)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合格以上。
(5)学生品行考核成绩为本专业前60%。
(6)在共青团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做出较大贡献。
6.文体优秀生条件
(1)、(2)、(3)同上。
(4)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合格以上。
(5)学生品行考核成绩为本专业前60%。
(6)积极参加学校的文艺及体育活动,表现突出并做出较大贡献。
7.科技实践优秀生条件
(1)、(2)、(3)同上。
(4)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合格以上。
(5)学生品行考核成绩为本专业前60%。
(6)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在实验(或上机)课及专业实践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在专业实践中,写出有水平、有价值的调研论文。
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
在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文化比赛中获奖。
8.精神文明优秀生条件
(1)、(2)、(3)同上。
(4)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合格以上。
(5)学生品行考核成绩为本专业前60%。
(6)在校园文化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的事迹。
9.优秀毕业生条件
在前三学年至少获得过一次“三好学生”以上称号(含)且还获得过一次其他奖励称号者,可评选为优秀毕业生。
在校期间,为社会或为学院做出特殊贡献,或在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应届毕业生,经各分院提名,学院审定,也可评选为优秀毕业生。
10.优良学风班条件
(1)有良好的班风,较强的凝聚力,全班已形成一个团结友爱、积极进取的集体,形成一种思想进步、弘扬正气的班风,班级有创优计划及实施措施,个人有努力目标及行动。
(2)有端正的学习态度,明确的学习目的,学习氛围好,学习勤奋刻苦,认真严谨的对待每一个教学环节。
(3)有严明的学习纪律,能够做到三无:即无迟到早退、无旷课、无考试作弊。全班自觉遵守城市学院《学生手册》中有关规定,班级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4)有显著的学习效果,全班平均成绩、优秀率、及格率较高或有明显进步,在专业年级或分院年级名列前茅。
(5)有课外学习和研究小组。低年级成立课外学习小组,互帮互学,效果明显;高年级成立课外科技小组,在促进专业技能或本专业课题研究上有一定成绩,全班计算机应用水平高,经常开展各种有利于学风建设的活动。
(6)班级干部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团结协作,工作热情高。能够组织同学积极参加分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全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日常品行考核办法》贯彻执行认真。寝室全部达标。
11.优秀团支部条件
(1)班级学风好,学习努力,平均学习成绩良好。
(2)全班学生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3)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尤其是在共青团工作和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较好成绩。
(4)团干部积极主动,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
(5)班级认真贯彻执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日常品行考核办法》,学生品行考核成绩平均分数较高。
三、奖励评选组织及程序
1.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成立学生奖励评选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院团委、教学管理部、各分院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生奖励评选工作。
2.各分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奖励评选工作。
3.奖励比例要求:
学生个人奖励在专业年级范围内评选。班级奖励在全年级范围内评选。
优秀学生标兵不超过学生数的1%;
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数的5%;
学习优秀生不超过学生数的5%;
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数的5%;
优秀团员不超过学生数的5%;
文体优秀生不超过学生数的5%;
科技实践优秀生不超过学生数的5%;
精神文明优秀生不超过学生数的.5%;
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学生数的10%。
优良学风班,不超过班级数的20%;
优秀团支部,不超过班级数的20%;
4.学习成绩的计算:
学习成绩为各科成绩的加权和,其中:
单科成绩=学分×百分制分数。(成绩为P的科目换算成百分制为70分。)
5.评选程序
学生奖励每学年9月份评选一次,毕业班评选工作在4月份进行。
(1)学生奖励评选应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以及各班级、团支部工作总结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评议,班级或团支部提名(包括申报优良学风班,优秀团支部),将材料报学生辅导教师。
(2)由各分院组织评议、讨论后,统一推荐上报学生工作部。
(3)学院学生奖励评选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经审核后,由主管院长批准公布名单,填写《学生奖励登记表》,同时征求师生意见。
(4)最后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发文确定学生奖励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等。
学院要在全院范围内及时宣传报道获奖学生和集体的先进事迹,尤其是优秀学生标兵及优良学风班的事迹。对所有获奖学生和集体要张榜公布,进行全院表扬,并纳入辽宁省大学生信用信息体系。
学生奖励评选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认真按评选程序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7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学校奖学金。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学校为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取得本校学籍一年以上的在校学生;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优良;
(3)学习目的明确,各科学习成绩和技能考核合格;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高等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5)积极参加学校各种活动,有良好的集体意识、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参加奖学金评选:
(1)违反政治纪律者;
(2)违反学校纪律受到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仍在处分期限内者;
(3)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4)无故旷课者;
(5)有课程不及格者;
(6)两次以上(含两次)不搞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者;
(7)所在寝室一学期有一次被评为最差寝室或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评为批评寝室者;
(8)提供虚假材料者。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标准:
1.特等奖学金:1000元/年;
2.一等奖学金:800元/年;
3.二等奖学金:600元/年;
4.三等奖学金:300元/年。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评定比例(名额):
学校按在校学生总人数15%的比例确定推荐人数,其中特、一、二、三等奖学金人数的比例分别为2.5%、4.5%、10%、15%,并依据各学院实有学生人数分配到各学院。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评选要求:
1.获得特等奖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总分排名在班级前5%,必修课成绩均在85分以上;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总分排名在班级前10%,必修课成绩均在75分以上;获得二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班级前20%,必修课成绩均在70分以上;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总分排名在班级前30%,必修课成绩均在65分以上;
2.各学院、各班级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办法和程序进行评选,任何个人不得包办代替,确保评选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各学院、各班严格把好审核关,杜绝弄虚作假。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在校期间所有的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者,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在每年9、10月份进行,11月份颁发;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和部分学生代表组成)进行评议,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名单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后上报至各学院审核;
3.各学院评审小组,对各班上报的初审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将评选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复审;
4.学生工作处将审查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的发放:
1.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给予通报表彰,发放奖学金,并颁发荣誉证书,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2.欠学费的学生获得奖学金后,原则上应抵还学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8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工作,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项目、比例及方式
第一条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奖学金两部分。
第二条荣誉称号包括: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一)优秀毕业生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毕业生人数的15%,当选学生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二)三好学生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10%,当选学生颁发“三好学生”荣誉证书。
(三)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5%,当选学生颁发“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
第三条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全面发展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当选学生颁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每生每学年5000元,具体名额以上级文件通知为准。
(二)学生全面发展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1%,获奖学生颁发“一等奖学金”荣誉证书,奖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
2.二等奖学金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3%,获奖学生颁发“二等奖学金”荣誉证书,奖金每生每学年500元。
3.三等奖学金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6%,获奖学生颁发“三等奖学金”荣誉证书,奖金每生每学年300元。
(三)单项奖学金
1.精神文明奖:名额不限,获奖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荣誉证书,奖金300-800元。
2.知识、技能竞赛奖:名额不限,获奖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荣誉证书,奖金200-1200元。
3.英语优胜奖:名额不限,获奖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荣誉证书,奖金100元。
4.科技创新奖:名额不限,获奖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荣誉证书,奖金300-800元。
5.文艺优胜奖:名额不限,获奖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荣誉证书,奖金200-1200元。
6.体育优胜奖:名额不限,获奖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荣誉证书,奖金100-1200元。
7.通讯报道奖:名额不限,获奖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荣誉证书,奖金300-800元。
(四)社会资助奖学金
学院根据资助人意愿确定奖励名额和奖励方式,按照学院或系部通知执行。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各奖项参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身体素质。
(六)我院正式在籍学生,并按照学院规定按期正常注册。
第五条参评学生还需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详见《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和《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二)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全面发展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详见《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评选实施细则》
(三)社会资助奖学金
学院根据资助人意愿确定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按照学院或系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评审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学生奖励工作,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和指导,由各系具体组织实施。
各系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指导系内学生奖励工作,组长由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
各班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其他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本班的评奖评优工作。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评议小组的监督、审核和调整。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发布评选通知,各系组织实施。
(二)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自愿申报,各班评议小组根据评奖评优条件推选出候选人,按照推选比例要求,提出本班初选名单,在班级公示两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系。
(三)各系评审小组审核,进行初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系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余奖项在系内公示不少于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汇总、审查、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学院公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系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余奖项在系内公示不少于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公布最终结果。
第八条广大师生对评奖评优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系内提出意见,涉及系应在公示期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生处审核公示期内提出意见,学生处综合审查后做出答复。
第九条对各项评奖评优,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按照《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对已取得评优资格的学生,证书、奖学金下发之前违纪违法的,扣发证书、奖学金;证书、奖学金下发之后违纪违法的,学院有权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学金。
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河北省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及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及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本学年学习成绩考试课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且在本专业排名前10%,课程考核无不及格现象;
(五)综合测评为本专业前10%的学生;
(六)创新能力及社会实践能力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可放宽到30%以内,具体情况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学生其他突出表现情况。
第三章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每年9月,河北省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学院,学生处根据各系情况统筹分配名额。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奖学金个人申请;
(二)各系成立由系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系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确定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并将评审结果在系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无异议后报院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报送材料包括:学生申请表、获奖证书、本人及本专业成绩单、本专业综合测评成绩单及无违法乱纪证明等材料;
(四)全院评审。由院级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进行初审;
(五)院级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名单在全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评选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最终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学院按上级文件要求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10
为深入贯彻执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三全育人教育理念,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优良学风、校风、班风,加强班级建设,培养学生集体观念,共同创造一个朝气蓬勃、团结奋进、勤奋学习的班集体,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素质教育,促进三全育人,五育并举,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充分调动学生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使创建先进班集体活动更加有利于班级建设,促进学风建设。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高素质人才是开展创优活动的根本目的。在创优活动中,要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围绕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开展工作。
(二)突出学风建设。在创优活动中,要始终以学风建设为重点。引导学生增强成材意识,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形成勤奋踏实、积极向上的良好学习风气。
(三)发挥集体作用。班集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基本单位,也是创优活动的主体所在。创优活动要进一步发挥学生班集体的作用,在学生班级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局面。
(四)教师积极参与。创优活动要深入开展,需要全体教师共同努力。在创优过程中,全体教师要积极参与,使教风、学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三条政治先进。班级成员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政治意识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主题学习教育活动,全班同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四条学风优良。班级学风严谨,积极开展学风建设主题班会。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认真,学习气氛浓厚,有明显的学习效果。认真对待每一个学习环节,做到上课无迟到早退、无旷课、无扰乱课堂秩序行为。班级全体学生及格率在90%以上(班级学生及格率=班级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学生人数/班级总人数),英语应用能力、计算机技能及专业资格认证通过率较高,任课老师反应课堂秩序良好。
第五条文明友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班同学注重文明建设和个人品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友爱,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宿舍”活动,本学年内,在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中没有不合格的宿舍。
第六条管理有效。自觉遵守法规法纪、校规校纪,本学年班级成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缴费率达98%以上。
第七条活动积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在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中,积极参与,取得优异成绩,班级及其成员获奖率较高。积极组织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本班级体育达标率较高。
第三章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第八条评选程序
(一)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处根据各系二、三年级班级数量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各系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名额下发各系;
(二)各系成立先进班集体评选小组(由系领导、各班主任组成),以各班学年度综合表现为依据,根据评选条件,按上述比例要求,由评选小组初步确定本系先进班集体,并在全系公示两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报院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院级评审委员会根据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形成初审获奖名单;
(四)院级评审委员会对初审获奖名单在全院公示2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确定最终获奖班级。
第九条奖励办法
(一)被评为院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学院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并颁发奖金200元,连续两次被评为先进班集体,颁发奖金300元,本奖金须作为班级活动经费,不得它用。
(二)被评为院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方有资格参评省级先进班集体。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xx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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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职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其他教育类型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视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二)纪律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外,其他处分设有处分期限,原则上警告处分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8个月;记过处分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解除处分按照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伪造情节者;
(二)对举证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者;
(三)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者;
(四)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者;
(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规校纪者。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组织、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书写、张贴散布非法宣传品;利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言论、淫秽制品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煽动非法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游行,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成立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印刷非法传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一般参与者,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非法组织各种集会、沙龙,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经教育后,视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审批擅自举办跨校的学生集会的组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非法收取会费或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冲击学院办公机构、教职工住宅,围攻学院领导及教职工,情节严重,造成后果,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摔、砸、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起哄、喧哗、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抢劫、勒索、冒领、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盗窃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100元(含)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30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者,移交司法机关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窝赃、销赃者及协同作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院同意,擅自举办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归为己有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有偷窃、抢劫、勒索、诈骗行为,受到处分后,再次作案者,给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纪者在受审查过程中,拒不交代作案事实或采用恶劣手段销毁证据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主动交代作案事实或通过思想工作交代了以前所犯错误,有立功表现者可在以上条款规定标准上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二条凡有赌博、酗酒滋事、吸毒、贩毒行为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加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理过的,再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制作、出租、出售格调低下,内容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带、计算机光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隐匿、散布淫秽言论或传看淫秽书画、录像、电子出版物,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大学生行为规范》及《校园文明公约》,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在校园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举止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教室、宿舍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有故意无视他人身心健康行为举止(吸烟等)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且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用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异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引起打架责任者:因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引起打架但未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打架者: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策划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依法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参与起哄,导致打架事态激化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纠纷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曾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并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者,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旷课学生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学时及以上者,或者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处分期内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学时及以上者,或者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处分期内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处分期内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内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连续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考试考核违纪、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3.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9.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对考试考核中作弊者(除按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处理外),按下列办法处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在考试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或者传、接与考核内容有关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使用或使用通讯设备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未经允许,强行将试卷、答案、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学年内,在考试考核中有两次(含)以上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确属作弊,被主、监考教师发现指出后,拒不承认错误,影响考场纪律者或因作弊被发现,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含)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3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多次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因过失损坏公共财物的行为,可参照此条酌情减轻处分。
第二十条违章用电或破坏学院的公共设施,造成一定影响者:
(一)损坏学院的电源线、广播线、实验仪器设备、教室及宿舍公共设施等,除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实践、实习期间,不听教师指导,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除在经济上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破坏和污染教室、宿舍及校园内其它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乱写、乱贴、乱画或向室内掷球、踢脚印)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线、私用电炉、电热器等,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损失的,除应赔偿全部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严重火灾等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并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损坏学院公共消防设施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赔偿损坏的公共消防设施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利用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违纪,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或者充当“黑客”攻击或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网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学院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与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伪造、多领、转借证件,伪造证明,欺骗组织,骗取奖学金、困难补助、贷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冒领他人包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检举、揭发者进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或者其他非法经商活动,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在校内举办宗教活动的组织、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关学生住宿违纪的处理见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国家及河北省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系负责审批,各系应成立学生处分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集体研究提出学生处分建议,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以学院名义行文;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负责提出,各系应成立学生处分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集体研究提出学生处分建议,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经主管院级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以学院名义行文。
第二十八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调查取证。辅导员结合相关部门、教师、学生等反馈的证据材料、证人证明等与当事人(含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对证据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告知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二)告知申辩。辅导员以《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的形式书面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于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学生在收到《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5日内可向系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材料收集上报。辅导员在网上办事大厅“违纪处分”模块进行违纪登记,收集的证据材料连同《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照片需作为附件形式上传(纸质版的由辅导员留存),并线上提交。学生一般性违纪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认定;重大违纪(刑事案件)主要由保卫处负责调查、认定,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到学生所在系;考试违纪、作弊主要由教务处负责调查、认定,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到学生所在系;学生公寓违纪主要由学生处负责调查、认定,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到学生所在系。
(四)系内领导审核。系内领导对辅导员提交的处分登记情况进行审核,主要负责审核处分的事实、依据、陈述申辩过程等,并线上提交。
(五)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违纪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于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审核后以学院名义发文生成处分决定,对于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学生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以学院名义发文生成处分决定。
(六)处分下达、申诉。处分决定生成后,学生处下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纸质版,一式两份)至各系,各系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或告知家长,告知其享有申诉权利,并告知其申诉期限、方式等,学生本人(或委托人)在《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回执单签字确认,《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上联交学生本人,下联回执单系内留存。《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存入档案)》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和《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可以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相应位置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系内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或将文书拍照发给受送达人常用的微信、QQ、短信等,确保信息已成功接收,截图留证,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物流公司确定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12
1、学生奖励条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敢于向不良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3)尊老爱幼,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在师生中或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者。
(4)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者。
(5)积极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良者。
(7)有其他先进事迹者。
2、奖励方法: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彰。
(3)颁发奖品、奖金。
(4)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并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嘉奖。
(5)学生受奖情况一律填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3、学生处罚条例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违反校规、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批评教育:
② 发现学生不尊重师长,不遵守校规校纪都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③ 对因有较明显的`违纪而对学生进行的批评教育,班主任应逐一记录在班级日志和学生素质情况汇报单上,并记录学生的改正情况。
(2)警告:
① 批评教育一学期累计超过10次以上仍无收效者。
② 严重违纪,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经教育帮助仍毫无悔改者。
③ 严重损坏公物而隐瞒不报者。
④ 一学期旷累计6节以上15节以下者。
⑤ 观看不健康的书报和录像经多次帮教不改者。
⑥ 警告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年级组长确认,报教导处备案,并口头通知学生家长,记入本人学籍表。
4、记过:
(1)经警告后仍无效果者。
(2)不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上恶劣影响者。
(3)传播不健康书刊、录像者以及谈情说爱者。
(4)学期内旷课累计15节以上者。
(5)记过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年级组长签署意见,政教主任批准,全校大会宣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5、记大过
(1)经记过教育后仍无效果者。
(2)发生严重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学校和社会坏影响者。
(3)旷课一学期累计30节以上者。
(4)记大过由教导处上报材料,校办公会讨论,校长批准,张榜公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处分一经确认以后,考察期为一学期,如受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有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可酌情降低一级处分或撤消处分。
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许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凡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均享有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评定资格。未按时注册者,取消该学年度荣誉称号授予资格和奖学金评定资格。受违纪处分者解除处分后,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以外,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四条奖励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9月底启动,10月底之前结束,学校适时举行表彰大会。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学生评先评优工作。
第六条荣誉称号评定工作程序为:二级学院公布评审条件和名额,个人主动申报并填写审批表,经班委会初评、辅导员审核,按照不低于1:1.2的比例确定候选人,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研究审核、公示,报学生管理部门复审、公示。校级学生干部经个人申报,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处、团委会同所在学院联合向学校专项推荐评审,按照评选条件,直接评定优秀学生干部。
第七条省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在二级学院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评审推荐。
第三章奖项类别及评选条件
第八条奖励有授予荣誉称号、发放奖学金等形式。荣誉称号分为以下几种: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校级优秀毕业生、最美大学生、三好学生标兵、校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省(校)级先进班集体等;奖学金分为以下几种: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许昌学院奖学金和其他各种资助奖学金等。
第九条学校对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对在社会工作和学生管理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专项奖励;对表现突出的集体授予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条各奖项评选比例为:三好学生按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总数的5%评选;三好学生标兵按学生总数的'5‰,在三好学生中评选;省级三好学生在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中产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在三好学生标兵(必须是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10%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以河南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规定为准;先进班集体按学生班级总数的10%评选。
第十一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二)学习成绩好。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0%以内且无不及格课程。
(三)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美育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活动。
第十二条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必须从三好学生中产生。
(二)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名列本专业前15%,无不及格科目。
(三)在创新创业、学科竞赛、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三条最美大学生评选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学习、生活习惯良好,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师生中口碑好、声誉高。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在热爱祖国、勤奋学习、科技创新、就业创业、志愿服务、热心助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等方面表现突出,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五)获得过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干部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和学院各项管理规定,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原则性强,工作实绩突出;
(三)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五条优秀毕业生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品行优良。
(二)学习勤奋,刻苦钻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本专业前30%,均无不及格课程。
(三)曾获得三好学生、文明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四)学校或部门认为在某个方面特别优秀或为学校为社会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由学生所在学院或部门单独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学校审批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五)优秀毕业生毕业离校前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发生违反校纪行为者,撤销所获得的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十六条先进班集体
(一)有一支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同学的班委、团支部干部队伍。
(二)有积极上进、遵纪守法、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三)有团结活泼、勤奋严谨、文明诚信、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习总成绩在本年级居于前列。
(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成绩显著。
(五)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卫生评比成绩位于年级前列。
(六)积极开展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许昌学院奖学金和其他各种资助奖学金管理办法另文公布。
第十八条学校对学生在思想品德、服务社会、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国家专利、考取研究生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予以专项奖励。专项奖励评定办法另文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管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营造优良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不包括旁听生和在本校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奖励的评审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学生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奖学金或奖品)和精神奖励(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可以合并或单独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学生奖励实施校院两级层次。系(部)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由各系(部)制定实施,报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备案通过。
第六条评审机构
(一)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各系(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秘书长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分管处长担任。
(二)各系(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各系(部)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成员由系(部)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及德育导师代表、学生代表若干人组成。各系(部)评审小组人员组成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备案。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获两种以上(含两种)奖学金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在各种比赛等活动中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经学生所在系(部)或本人申请,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团委)审核,学校研究决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二)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二等奖学金1200元/人;三等奖学金600元人。
(三)《学生优才奖励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会同教务处制定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施行。
第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奖条件是:
(一)在本校就读一学年以上、未进入毕业学年;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和文体活动;
(四)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下同)排序在全班学生的35%之前。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本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所修读的所有选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三)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五节以上旷课者;
(五)本学年中有违纪外宿或者三次以上晚寝迟归者;
(六)学校评委会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3%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已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5%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按各班学生人数(已获一等、二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8%评定。如按该比例评定出的学生名额中包含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而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二)各系(部)获得各等级奖学金的总人数不能超过按上述比例计算的名额。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方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并在每学年的九月三十日前评定完毕;
(二)将各班级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算出、排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各班提出候选人名单,各系(部)评审小组审议确定后,在系(部)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
(三)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和比例,审核各系(部)评审小组所报的候选人,在学校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报学校评委会初定获奖名单,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颁发和表彰: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年的12月前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组织,举行颁奖仪式颁发。
(二)对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并授予“全面发展学生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优秀学生奖学金二、三等奖获得者,并授予“全面发展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
(一)在校期间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所修读的所有选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三)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5节以上旷课者;
(五)本学年中有违纪外宿或者晚寝迟归者;
(六)学校评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按以下条件,择优评选:
(一)进入毕业学年;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纪守法;
(三)在校期间,三年制毕业生获得2次以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在校期间各学年综合测评(毕业学年为第一学期综合测评)总评(平均数)居班级学生的前25%;
(五)在实习、顶岗、就业和毕业离校过程中表现良好,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和系(部)做好各项工作,文明离校;
(六)在参加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奖项的同学,评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项名额按各毕业班学生人数的`%评定。各系(部)获奖人数不能超过按该比例计算的名额。如按该比例评定出的学生名额中包含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第十八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定方法:
(一)各系(部)根据本章的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提出初选名单,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系(部)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在系(部)范围内公示2天;
(二)系(部)公示无异议,系(部)评审小组将初选名单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
(三)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同意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2天,报学校评委会初定获奖名单,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各系(部)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在校期问在思想、学习、体育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和获奖者的表彰
(一)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元人;
(二)对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奖者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颂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获奖比例、获奖人数、候选人数,可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根据学生人数、班级数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定。
第二十二条获奖学生如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的,学校有权撤销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集体奖项以及党、团学等其它方面的学生奖励,由学校另文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15
第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集体或个人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先进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充分保障学生的利益。学生个人奖励记入其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 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 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 限,学生违纪处分期限: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满,按学校规定可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学生团员违反团纪的,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处理。
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16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金、奖品等。获奖学生的事迹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条 学院面向学生设立以下奖项:
(一)师范专业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三好学生奖;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
(五)优秀团员奖;
(六)优秀毕业生奖;
(七)先进集体奖;
(八)其他奖项。
第四条师范专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凡我院在校的全日制师范专业的学生,均可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
(二)师范专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师范专业奖学金,按全班人数的5%评定,标准为每生每月60元;二等师范专业奖学金,按全班人数10%评定,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三等师范专业奖学金,按全班人数85%评定,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三)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均享受三等师范专业奖学金。第二学年起,按比例进行评定,享受相应等级师范专业奖学金。
(四)师范专业奖学金的评定,要以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为依据。
(五)学生在校期间因违纪被通报批评、处分,按有关规定,停发师范专业奖学金或取消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资格。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对象为非师范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全班人数的3%评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期300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全班人数的3%评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期200元;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全班人数的14%评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期100元。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院发给获奖等级证明书。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要以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为依据。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1.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
2.因违纪受到学院处分者;
3.学期成绩有不及格者(不论其补考是否及格)。
第六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和奖励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班人数的8%。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要以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为依据。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全班排名前20%内。且单科成绩全部及格。
(三)获自治区三好学生称号的,除发给荣誉证书外,学院发给奖金80元。
(四)获院级三好学生称号的,除发给荣誉证书外,学院发给奖金50元。
(五)毕业生获三好学生称号的,只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和奖励
(一)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是学校、二级学院级团委、学生会干部,院级学生社团正、副职,班委会、团支部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相应级别学生干部总数的20%。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要以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为依据。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全班排名前30%内。且单科成绩全部及格。
(三)获自治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除发给荣誉证书外,学院发给奖金80元。
(四)获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除发给荣誉证书外,学院发给奖金40元。
(五)毕业生获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只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八条 优秀团员的评选和奖励
(一)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不超全班团员总数的10%。
(二)优秀团员的评选,要以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为依据。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全班排名前15%内,且单科成绩全部及格。
(三)获自治区级优秀团员称号的,除发给荣誉证书外,学院发给奖金80元。
(四)获院级优秀团员称号的,除发给荣誉证书外,学院发给奖金20元。
(五)毕业生获优秀团员称号的,只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要求在非毕业学年每学年均评为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毕业学年符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的条件。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25%。
(三)获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只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十条 先进集体的评选和奖励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指先进班级和先进团支部的评选,评选比例不超该二级学院班级总数的30%。
(二)先进集体的评选要以班集体德、智、体综合测评为依据。
1.德育方面
班委会和班团支部成为班级的坚强核心,班会和团支部活动制度化,形成团结向上、互助互爱、勤奋好学、遵纪守法、全面发展的良好班风。学年度班集体德育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智育方面
全班同学学习刻苦,各科成绩良好率高,“推普”成绩优良,班委会和团支部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种课外学习活动和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学年度班集体智育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3.体育方面
全班同学积极锻炼身体,班委会、团支部积极组织同学参加院系体育竞赛,班级体育活动开展较好,体育课成绩良好率高。学年度班集体体育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
(三)获国家级先进集体称号的,除发荣誉证书外,发给奖金500元。
(四)获自治区级先进集体称号的,除发荣誉证书外,发给奖金200元。
(五)获院级先进班级称号的,除发荣誉证书外,发给奖金100元。
(六)获院级先进团支部称号的,除发荣誉证书外,发给奖金60元。
(七)毕业班获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的,只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十一条 其他奖项
(一)学生参加自治区各种比赛,个人获第一名,发给奖金100元,个人获第二名,发给奖金70元,个人获奖第三名,发给奖金50元;参加国家级各种比赛,个人获第一名,发给奖金200元,个人获第二名,发给奖金150元,个人获第三名,发给奖金120元,个人获第四名,发给奖金100元,个人获第五名,发给奖金80元,个人获第六名,发给奖金70元。上述比赛,获集体(团体)优胜者,奖励标准另定。
(二)学生个人写学术性文章,在我院学报上发表者,发给奖金100元;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者,发给奖金150元。
第十二条 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程序
(一)个人进行自我总结。
(二)班委会、团支部和班主任审查后报系党总支部审核。
(三)各二级学院按《玉林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进行民主评议,择优推荐获奖名单,填写先进个人呈报表报学工处。
(四)学工处对推荐获奖个人材料进行审查。
(五)报学院党委审批,由学院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先进集体的评选程序
(一)班委会和团支部共同负责写出班集体学年度总结。
(二)按《玉林师范学院班集体德、智、体测评办法》评出班德、智、体三方面的得分,填写好班集体评分表。
(三)班主任审查后报系党总支部审核。
(四)各二级学院按规定的条件和比例审核,择优选出先进集体,填写先进集体呈报表,将呈报表及评比材料报学工处。
(五)学工处对推荐获奖的先进集体材料进行审查。
(六)报学院党委审批,由学院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6年9月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校学生奖励制度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奖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第三条学生奖学金按学期评定。
第四条学生奖学金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且综合素质较高的品学兼优学生。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第七条学业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依据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排名(即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评定。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排名依据《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确定。
第八条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人数分别不超过本班级人数的2%、10%、10%(遇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评学业奖学金:
(一)参评学期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二)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参评学期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四)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造成较坏影响的;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三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条学生经学校批准或推荐,代表学校参加技能比赛、文体竞赛、科技活动、创新创业等竞赛或活动,表现突出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专项奖学金。
第十一条以本办法第十条为由获批专项奖学金的,学校按项目予以奖励(无论是团体项目还是个人项目,专项奖学金均奖励于本项目全体成员)。
第十二条项目在国家级竞赛或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2500元、2000元;项目在省级竞赛或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项目在厅级竞赛或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同一项目在多级别或不同竞赛(活动)中获奖的,从高计奖,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获奖等级以金、银、铜奖形式体现的,分别按一、二、三等奖计;未设获奖等级只设立名次的竞赛或活动,第一名以一等奖计,第二、三名以二等奖计,第四、五、六名以三等奖计(运动会第四、五、六、七、八名以三等奖计);设立特等奖的竞赛或活动,特等奖按照一等奖奖励,依次顺延。
第十四条竞赛或活动的级别,按以下规定予以认定:
(一)国家级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组织以及包括前述任一部门在内的`多部委共同组织的全国性竞赛或活动。
(二)省级
1.国家级竞赛或活动的省级选拔赛;
2.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组织以及包括前述任一部门在内的多厅局共同组织的全省性竞赛或活动。
3.全国性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全国性竞赛或活动。
4.华北区(须含河北省)、京津冀等多省组织的竞赛或活动。
(三)厅级
1.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以外的其他厅局组织的全省性竞赛或活动。
2.省内行业协会组织的全省性竞赛或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取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可分别向学校申请1000元和500元的专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学校申请专项奖励。学校视情况给予50-2000元奖励。
(一)见义勇为或舍己救人的;
(二)为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维护学校秩序或社会治安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有学校认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学习(智育)名次与上学期相比上升15名或15名以上且当学期未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给予50元专项奖学金。
第十八条专项奖学金实行申报制。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奖励。团体项目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或排名第一的作者(或选手)申报,学校不受理其他人员的申报。
第十九条申报专项奖学金时应提交项目批文、获奖证书或其它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与监督
第二十条原则上应当在当学期前两个月内完成上学期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学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评定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本系学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领导下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主持进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各系上报的评定结果予以审核。审核无误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予以发放。
第二十三条奖学金评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定结果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系反映。对所在系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第二十五条纪检、财务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奖学金评审、发放等环节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已获得奖学金的,由所在系予以追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非毕业学期学生。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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