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籍管理制度(通用14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通告形式,并将开学通告张贴到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学生分班花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素质报告册,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素质报告册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素质报告册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素质报告册归档备查。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转学回执”,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一并转出,并报县教育部门备案。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插班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簿、义务教育登记卡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3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四、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五、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六、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是学习过程评价与期末评价结合进行进行。
2、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2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广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状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学期向区教育局基教科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条 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负责完成(或协调班教组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录入、核对、变动状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光完成。
第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条 严格控制班额。贴合条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长审批,教导处负责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及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不得拒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学
第五条 学校管理员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1、班主任负责学籍的录入:一年级新生在市系统中需一个个录入(若年龄不够的学生需家长到校填写承诺书);七年级新生录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实际人数进行核对相关资料。
2、学籍核对:每个学期开学后进行,检查本班实际人数与市系统人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转学
第六条 转学操作办法
1、中途转入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对学生资料;如属市外转入,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并录入该生的学籍信息,同时需要家长带给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有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学校、接收学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个章),并带给全国学籍号(L开头),由班主任交给学校学籍管理员。
2、中途转出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如转出市外,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同时需要家长带给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齐上述的四个章),由班主任交两份给学校学籍管理员。班主任还需跟踪全国学籍系统,联系家长,要求对方学校提出接收申请,以确保全国学籍异动的.操作。
说明:凡是因为转学而变动学籍的务必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确认,所以要有转学表作凭证。
(三)、休学和复学
第七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复印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状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2、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3、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三、其他
第八条 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第九条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时光完成相应的学籍工作的,则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扣发当月相关的班主任管理效益奖。
第十条 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保证其理解义务教育,杜绝辍学现象。学生转学而不办理转学手续的,亦作辍学处理。(如果本班出现辍学现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评优评先资格,包括校级的优秀班主任。)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3
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为使我校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公开、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师操作,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休学
1、任何老师不得主动向家长建议学生休学,不得为学生休学弄虚作假,此项将作为班主任考核内容之一。
2、确需休学的学生,由家长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教务处领取“休学申请表”,家长填写有关内容、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将“休学申请表”及病历、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发票等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受理后由德育处考察签字,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报市教育局。
3、每个年级休学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人数的'1.5%,超过的名额需报请校长室批准。
4、毕业年级须在三月底前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可办理。
二、关于复学
1、休学的学生需凭本人复学申请、医院证明和休学证明,且休学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复学,由教务处受理,填写“复学申请表”,报请分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
2、原则上休学学生不可以提前复学。
3、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接受复学学生,任何老师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复学学生。
三、关于转学、借读
凡需转学、借读的学生提出申请后,首先由教务处受理,填写转学、借读申请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长审核后报请校长批准签字,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接受转学、借读的学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师也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转学、借读的学生。
四、关于插班通知书
插班通知书一式二联,一联作为存根,一联给学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4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入学注册
1.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请假制度
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转学
1.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退学
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1) 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 出国定居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休学、复学
1.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六.留级
1.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四门以下者,经补考后,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3.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或活动课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5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简称培养办,下同)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伤、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第一周,学院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培养办和学生工作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本科标准学制按大类(专业)不同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业年限相应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修业年限内,允许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后报培养办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研学活动,下同)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简称培养方案,下同)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第八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学分。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课外研学活动学分认定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修读。各大类(专业)所需修满的各类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条选修原则
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允许跨学院、跨大类(专业)、跨年级选课。
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参加所在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选课的学习量,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修读辅修专业。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选课和修读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跨校选课、跨校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一条选修程序
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课程免修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向学院申请免修,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申请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已经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查,培养办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进行。未经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三条课程免听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听,免听内容限理论教学部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并参加原班课程考核。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应在开学1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报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免听。
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向任课教师申请部分免听,免听学时不得超过课堂教学的二分之一,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部分免听。
第五章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
第十四条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记载其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绩点算法:
g=3x(x-min)/(max-min)+1,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其中:g—成绩绩点;
x—该课程学生的得分;
Max—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的最高分;
Min—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学生的最低分(≥60);
当该课程成绩不及格时,g=0;
等级记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师对学生打同一等级,不再按上述公式换算,则取。
加权绩点=学分x绩点
平均加权绩点=Σ(学分x绩点)/Σ学分
补考、重修课程成绩合格,绩点为1。
缓考和享受学校政策加分的课程,其绩点按原上课班级同等(相邻)分数的绩点计。
免修课程参加该课程正常的绩点计算。
第十八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第十九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者应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培养办审批。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二条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记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采用撰写论文、报告考核方式的课程,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出,该课程按“0”分记。
第二十四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南大学学生考试规则》。凡有违纪作弊行为、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课程成绩均按不及格记。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评分有疑义,应在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培养办审批、转开课学院,开课教研室组织查卷。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登分、合分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特别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转大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大类(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大类(专业):
学习成绩优秀;
学生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转大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大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类(专业)学习;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大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大类(专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大类(专业):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定向培养单位不同意转大类(专业)的;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生转大类(专业)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学本科生确认专业与转换大类(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转入学院对转大类(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大类(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程序:
学生转学,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培养办审查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申请转学的学期末办理完毕。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九条在校学生出国就读,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逾期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一经批准,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学院书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培养办批准。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培养办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大类(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大类(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大类(专业)学习。
第八章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周开始进行学籍处理,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但未达到2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三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给予退学警示,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超过2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在籍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2年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有权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该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学校。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要求离校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重修考试,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在修业年限内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在修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或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对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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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导处应建立完备的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员根据建档及时、内容真实、填写无误、项目齐全、专柜存放、摆置有序、妥善保存等要求,做好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保存学籍档案有:学籍情况汇总表,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申请、存根及有关证明等材料,花名册。
三、入学
1、凡小学毕业生,除生理有严重缺陷,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外,均可入本校接受义务教育。
2、入学的新生,须持户口本、经审核通过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统一审查备案。
3、学校教导处协助校长负责这方面的咨询、协调、监督检查、名册管理等工作。教导处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入学新生的资格审查、编班考试、分班以及各班“学籍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4、学校教导处负责“学籍档案卡”统一管理。
四、转入
凡因户籍变更、家庭搬迁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到我校就读的学生,须持本人户口本、原校转学证明、学籍卡等有关手续,接受学校教导处和校长的检查审批,经校长同意,由教导处编班,办理学籍登记。未经过这一程序的一律不准安排转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休学、复学
1、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因丧失学习能力需退学的,经由本人申请并具有永城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2、学生确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坚持到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病休学生必须具备以下证件:
(1)填写休学申请表。
(2)市级以上医院就医证明(诊断建议书、病历本、入院证、住院证、化验单、拍片、结算单据等),诊断建议书需有主治医师以上大夫签字并加盖院办章。
(3)入保险的'同学,要持保险赔偿单据。
3、办休学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持以上证件到学校教导处核实,并由校长批示,教导处加盖章,方可办理。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年。休学期满需随原班继续学习的,教导处登记后直接安排;需要编入下一年级的,由学校教导处查验休学证,校长同意,方可编班。
4、学校教导处,统管全校学籍档案,定期对各班学生流动情况进行核实、检查。
六、毕业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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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校应招收初中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凡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培训资格。
第三条、开学时,学员应按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3日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条、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制度。学员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生登记表、成绩登记表和结业登记表等。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五条、成绩考核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理论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研究成绩;实操方面,通过按实际操纵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员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三级分制(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百分制与三级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优秀(90分—100分);合格(60分—89分);不合格(59分以下)。考试、考核结果是学生是否结业的依据。
第七条、成绩记载一般按期进行。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及结业实均须考核,其成绩应单独记载。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八条、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经补考后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员同一专业课程补考仅限一次,在下期结业时与当期学员一并考试。
第九条、补考后仍旧不合格,重修给予处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另行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条、学校应指导和帮助学员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一条、学员操行评定应按有关规定及所学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为首要依据,操行评定每期进行一次,接纳写实性评语方式,结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 退学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员,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
1、因病应退学而不退学者;
2、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研究者;
3、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第十三条、学生有退学的权利。
第十四条、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在管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可给退学学员核发退学证明。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十五条、学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一样平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勤奋研究,团结学员,正视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六条、学员在学期间应做到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做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凡有违反者,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其它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实验、实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未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员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社会工作、体育比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员,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研究标兵”等荣誉称号,并赐与一定嘉奖,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十九条、对犯有错误的学员,学校可视情节轻重,赐与批评教诲或严肃处理。对学员的规律处罚决定应存入学员档案。
第二十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员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员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学员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嘉奖与处罚应遵照职权制订有关规定,明白其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等,并予以发布。
第六章 结业
第二十四条、具有学籍,操行评定合格,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操),经考核全部合格的学生,准予结业,并由学校颁发相关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员在结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操)不合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经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者,学校一律不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配备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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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初中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2006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
第三条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初中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五条凡被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一般在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初中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学籍号编排后,不得随意更改或重复使用。
第九条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情况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招收外籍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1
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送市教委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处备案。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本市范围内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查批准,由转入区县教育局(教委)报市教委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四条本市转往外省市的初中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出校、转出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登记,区县教育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负责安排学生入学就读。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六条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学校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转学。
第十七条初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四章借读
第十八条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初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第十九条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初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初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审查后再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本市到外省市借读的学生,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可向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到外省市借读的手续,学籍由学籍校保留。学生在外地借读超过一学年,应提前到学籍所在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读。
第二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具备户籍证明、暂住证明、住房证明、务工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公办学校借读。
第二十二条批准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允许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学业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继续升学的学生,只能报考招收外省市学生的中职类学校。不能参加普通高中的录取。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3
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
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中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第二十六条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可以恢复学籍。
第二十七条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第六章其它学籍变更
第二十八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劳教、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条初中学段之内的升级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八章毕业
第三十二条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合并计算,总分达到300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含补考);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含D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
第三十四条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学校颁发。
第九章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管理,要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十六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开学后三周内集中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教育委员会中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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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籍档案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况的真实记录。因此,新生入学,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有关表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不得缺项。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乡级主管部门印章方能生效。
二、学籍档案按学年度统一编号后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三、每学期结束,班主任要如实把学生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填入学籍档案。
四、学生入学、休学、借读、转学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登记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学生升学、转出,需要提取档案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私自提取。
六、学生入学,需在学籍册上办理入学手续;学生转学,需持有关介绍信交由班主任老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需持有关证明,由班主任交给学籍管理员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借读,需持有关介绍信办理入班手续,班主任负责给借读生通过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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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院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本院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由本人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经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由学籍科编制新生学号(学号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并印制新生名册到教学系,各系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基本资料、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记载单、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表、奖励及处分记载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系需将本单位学生注册情况统计汇总交学籍科。
第二章学习纪律
第八条学生须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九条学生应当按学院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考试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条除节假日期外,学生不得擅自离院。有事、有病须离院者,应当到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应报交学院教务处批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经请假(续假)或未获批准而离院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教师可根据本《细则》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考勤,考勤记载是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和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五条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院规定和纪律行为的,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查课程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出勤、课堂讨论、完成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40%。
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者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为30%。
大型作业(设计)和生产(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操作考试或者答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的考核,根据学生完成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答辩等情况,由答辩委员会(小组)综合评定。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小组)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小组组长)签名后生效。
第十六条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可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数量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所在系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并参考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签名后交系秘书,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和教师签署的学生成绩表,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成绩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单位查阅。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院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查阅或复查成绩评定确实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学生所在系上报教务处更改,各系负责将查阅或复查结果通知申请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院《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批准后,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缓考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无故或者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交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实验达到或者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的;
3、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总量的二分之一的;
4、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任课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缺课”、“缺交作业”、“缺交实验报告”、“缺做实验”、“考试迟到”等有关字样。
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考核成绩不及格但高于40分(含40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上报,但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时前几种情况据实录入,后一种情况按60分录入。
第二十七条凡是因旷考、考试违纪作弊、因缺课等原因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成绩太低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均应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条重修重考组织管理办法
1、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的,可以申请课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
2、重修学生人数较多(公共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部门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公共课20人以下,专业课10人以下),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当重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学习,经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并接受教师指导,冲突部分学时以自学方式进行重修。
4、学生重修课程须交纳少部分教学成本费。重修费按课程重修学时分级收取。
5、重修重考成绩据实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
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学生学业警示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未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修读要求,学院将及时给予学生学业警示,提示学生努力学习,若仍继续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将被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退学等。
第三十条对学生学业警示的相关规定
1、学业成绩警示:必修课不及格达4门者(含4门);
2、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6门(含6门);
3、降级处理: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8门者(含8门)。
4、退学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0门者(含10门);
5、退学处理: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2门及以上者(含12门);
6、学业警示时,统计及审查学生学业修读情况的截止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五周。
第三十一条学业警示实施办法
1、每学期第5周,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业警示审查工作,并将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及通知书下发各系。
2、每学期第6周各系必须将学生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必须有相应的送达证明。学业警示通知书的第一联学生留存,第二联教学系保存,第三联交回教务处。各系辅导员应多与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沟通,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加强自我管理,努力勤奋学习。
3、本警示制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专科转入本科;
3、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年级的;
4、已转过一次专业的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5、应予退学的;
6、转入专业学生名额已满,专业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其转专业要求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呈教学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规定的实践环节,转入前所修课程成绩及格的,若与转入专业计划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该课程成绩有效。课程的学时或者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其课程成绩无效,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重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作任选课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经转入系对其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估后,要求其重新学习的课程达到或超过8门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三十七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或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3、入学时已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5、已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6、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宜转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省内转学,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查,教学副院长批准,转入学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学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获准转学的学生,学院负责将其个人档案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到转入学校。须转户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过程中,应当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或正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户口可以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教学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的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本院可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仍未回学院注册的,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受学院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院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升(留)级、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操行表现和学业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正常学年内,学生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含8门)不到12门的,应予留级,转入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1、本科学生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的;
2、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2年未完成学业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四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因病、因事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6、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学生正常毕业所在学年(本科为第四学年,专科为第三学年),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者,由学生提出申请,并获学院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上,应按照学年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所在系提交《退学学生处理意见书》,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院发出的《退学决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由学院教务处负责上报教育厅备案。
2、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20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生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院通知家长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业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
3、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
5、学院不负责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的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本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并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加2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三条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或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五十六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离院手续,不得滞留本院。
第五十七条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请一次结业后回校考试[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由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下一年级的毕业,前大补考试,或者由教务处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系安排并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后回校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及格”。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结业后回校考试”字样。
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学位授予
第五十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在正常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由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因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受到学院处分的;
3、因违反纪律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的;
4、学院认为其他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六十一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系按照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二条学生毕业离校后,一般不得申请补授学位。对于因违反纪律受过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一年以后两年内做出成绩者,学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待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后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毕业生的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毕业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2009年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对于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11
湖北省江潜中学学籍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籍管理水平,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新生入学
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时,应及时完善个人基本信息,由学校上报市教育局和省厅取得高中学籍。
3、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或其它不符合入学条件等情况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二、借读和转学
1、不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排转入、旁听、借读的学生来我校学习。
2、凡要求来我校借读的学生,须本人申请,说明理由,签订借读协议,经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按规定缴纳借读费用,由政教室组织,学习我校相关管理条例,考核合格后,持教务室通知,由主管年级副校长安排进班。在校学习期间,借读学生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取消借读资格。
3、学校不负责借读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综合实践活动等相关学籍管理工作。
4、按省厅和市教育局的.要求,我校不接收本市内学生的转入,原则上只接收市外的省示范高中的学生转入(含广华中学)。
5、转学手续办理必须严格按省厅和市教育局规定办理,不得简化。首先由学生及家长提出申请,说明转学理由,经学校同意后由教务室开具转学联系单(转出)或同意按收证明(转入),在收到同意接收证明(转出)或转学联系单(转入)后,经教育局基教科批准,再办理转学手续。
6、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入学手续的办理同借读学生。入学前,学生须完善其相关学籍档案,入学后,学生的相关学籍管理由学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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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转学和借读手续只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星期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三、休学和复学
1、学生因病不能正常上课,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治疗、休息三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休学。若确要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签字同意,并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教务室和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核,并经市教育局基教科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因病治疗、休息不足三个月者只能办理请假手续,不能办理休学手续。
3、患传染性疾病者,应及时报告班主任和学校办理休学或请假手续,如不报告,一经发现,立即劝退除名。
4、学生休学时间至少三个月,一年后仍不能坚持正常上课者,按退学处理。休学时间未到期要求复学者,按借读生办法处理,直到休学期满。
5、学生复学需持市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能够坚持正常上课的康复证明,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家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凭休学证明到教务室办理复学手续。
6、凡因患传染性疾病或精神方面疾病休学、请假治疗的学生,复学时需由学校派人带领到指定医院复查,确认康复后可按第5条执行。
7、复学学生不得选班,按原班进入下一年级对应班级。若该班人数超额或文理分科等特殊情况,由学校指定班级。
四、退学
1、学生申请退学必须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并由学生家长到校亲自办理。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认真学习,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因违纪受到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的,或者无故旷课连续达三天或累计旷课30节者,班主任应通知家长到学校讲明原因,办理退学手续。
3、办理退学手续后,学校取消其学籍并上报市教育局。
五、毕业学生在校学习期满,经德、智、体等全面考核且成绩合格,并在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达到要求者准予毕业,高中毕业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发。
六、学籍日常管理
1、新生入学后,教务室要及时办理学生的注册手续,学生在校期间,教务室还要及时将学生的各种信息输入学籍管理系统。
2、教务室要随时登记符合手续的学籍异动学生,掌控学生的准确人数和类别,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清点检查一次学籍异动学生(含学生缴费情况),期中考试前后再清点检查一次。
3、学生档案在系统自动生成后,装订成册、装袋,摆放整齐,设立专柜,统一管理。教务室保存学生毕业一年内的学生档案,学生毕业一年后,由学校档案室保管。
4、各年级、班主任、教师及学生要在平时完善学籍档案和学生成长档案、及时进行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上传综合实践活动报告。教务室每学期末进行检查,并在下学期初进行通报。
5、体育教师每学年在做好必须的测试工作后要及时填写学生体育体质健康登记表,并输入学籍管理系统。
6、校医在组织做好每年的学生体检后要及时填写学生的健康卡并上传学籍管理系统。
七、本制度由发布之日起实行,并由教务室负责解释。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12
为严格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
第一条按照省有关高中招生规定,凡符合录取条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凭通知书报到入学。
报考高中,须按学生志愿和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的初中升学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任何高中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不准接收已被其他中学(含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已录取的新生。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时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高中新生,各中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除名。
第二条各中学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发给学籍卡和统一编列学号,方为取得正式学籍。学生休学、复学、留级后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各中学根据学籍和统编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核,发现德、智、体几方面不符合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因病确须休学治疗者,按休学规定办理。高中新生因病休学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经学生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可由转出地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将该生录取通知和有关材料,发往转入地的市或县教育主管部门,由转入地安排入学。
第五条初中毕业生一般不得免试直接升入高中。但省级表彰的初中优秀学生,可免试升入省、市示范高中。
第六条普通高中班级学额应不超过56人(包括留级、转学和复学生)。
二、考试
第七条学校要按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
第八条考核以平时为主。德育考查主要看学生本人的政治思想、品德行为,要严肃认真地对学生本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以及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考试要以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为依据进行,同时重视对学生相关学科实验操作能力的考查;体育考查着重考查学生的身体素质、身心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技术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九条改进考试方法,减少考试次数。每学期只举行期末考试。高中毕业会考,由省统一组织进行。符合条件的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批其学生的.毕业会考可由学校自行组织。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格检查。
第十条文化课考试成绩一般实行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每学期的各科成绩按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平均计算。学期成绩不及格的,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学年成绩,会考学科以会考成绩为准,非会考学科按上、下两学期成绩平均计算。实施新课程改革后,考试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每学期都应写学生操行评语,评语应由班主任负责,以《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视学生一学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以激励为主,实事求是地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同时指导出努力方向。班主任所写的评语要征求任课教师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可以对学生操行评定等级。操行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操行评为优秀、不合格者需经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审定。
操行评定结果(包括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应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籍档案。
三、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第十二条学生凡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均应补考。学生补考后,考试有两科不及格,或考查有三科不及格,或考试有一科不及格、考查有两科不及格,应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考核合格,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统一管理;毕业证书均须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书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在照片右下角加盖安徽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学生毕业要从严掌握。高中毕业班学生须是毕业会考考试及考查(含补考)各科成绩均合格,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方可毕业。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不得留级重读。
第十五条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试确能达到高一年级水平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提前报考高一级学校并被录取的学生,或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而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由学校提出报告,可以在校最后学年成绩发给毕业证书。
四、奖励、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发给奖状、以资鼓励。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很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第十八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公布。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十九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借读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书,并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在同一学段,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毕业班学生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须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四条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学学校同意后,在省辖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学的,须经转出、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市或省转学的,须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可能,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转入省和市示范高中的要严格控制。按同级示范学校方可互转的原则,如转出的学校是省或市示范高中,转入地的同级示范高中班级有空额方可接收。如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一般中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学生,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转学与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家庭居住等原因,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借读,借读需由学籍所在学校和接收学校同意。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校管理。
六、健全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中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学籍卡片、体质测试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卡、毕业生登记表等,作为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第三十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毕业(结业)证书,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定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省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执行。xx年2月颁发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13
1.本校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
2.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本校借读的,凭转学证明和档案同意插班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3.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务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要及时归档。
4.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每生的统编学号编定后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学号为序。
5.学生有关情况填入各类表格后,传送到教育局。
6.学生因其它适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7.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县级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复学时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班级别学习。
8.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为旷课;在上课后才进教室为迟到;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为早退。
9.每节课由负责考勤的班干部点名登记,考勤情况每周由班长交教务处。学期结束时,把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10.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因急事或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11.学科成绩考核期未考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入学籍表。
12.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评为三好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13.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14.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14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幼儿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幼儿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幼儿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幼儿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幼儿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幼儿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幼儿,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幼儿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幼儿违反《小幼儿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幼儿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幼儿。要做好学习困难幼儿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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