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时间:2024-07-29 16:37:5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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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现如今,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财产赔偿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1

  为了加强学校公共财物管理,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配合学校的.德育教育,特对学校公物损坏作出如下赔偿规定:

  一、凡属自然损耗而引起的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

  二、凡属人为原因而导致公物损坏者,由行为人负责赔偿。如果查不出行为人,由该公物所在位置的责任(或承包)班级负责赔偿。

  三、对于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赔偿标准:

  1、损坏门窗玻璃每块大60.00元,小10.00元。

  2、损坏磁性黑板每张500.00元。

  3、损坏讲桌每张100.00元。损坏窗户一扇80.00元。

  4、损坏课桌面一个100.00元。损坏凳面一个15.00元。

  5、损坏桌腿一条50.00元。损坏凳腿一条10.00元。

  6、损坏灯管、灯具30.00元。

  7、损坏门面150.00元。损坏门锁每把25.00元。

  8、损坏插座、灯头(每支、每块)10.00元——25.00元。

  9、水电设施:按市场购入价等额赔偿,可修复者赔偿维修费用(含弱电)

  10、铝合金、防盗窗:按损坏程度赔偿维修费用,导致报废者作价赔偿。

  11、树木、草坪:按学校购入价等额赔偿。

  12、体育设施:塑胶跑道按损坏程度及面积赔偿修复费用,其他体育设施和设备按损坏程度赔偿维修费用,导致报废者作价赔偿。

  13、实验仪器和设备:按学校购入价等额赔偿。

  14、微机设备:赔偿维修费用,导致报废者全额赔偿

  15、建筑设施:根据损坏程度及性质,参照市场时价赔偿。

  16、其他公共设施:校园内的各种标志牌、宣传栏等设施全额赔偿。

  五、以上各项有未尽事宜,一经发现,学校可随时研究修订。

  六、本规定自宣布之日开始实施、执行。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2

  为了保证微机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学校财产不受损坏,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机房所有设备都是公有财产,任何人必须加倍珍惜。对损坏者,必须照价赔偿或赔偿该实物。

  二、对不按操作程序,不遵守机房管理制度而造成的设备损坏,视为有意破坏,须加倍赔偿,另建议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因操作不慎或行动不小心而无意中造成的设备损坏,视其损坏程度酌情予以赔偿。

  四、若微机、桌椅等设备已出现故障或已发生损害,微机老师应告知使用者或注明,以免继续使之受到更大的`损害,否则微机老师应负主要责任,并作相应赔偿。

  五、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用于教学,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外借,须主管校长批准。

  六、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机房,否则管理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3

  爱护公物,这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全体师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爱护公物,这也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损坏公物要赔偿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1、损坏公物要赔偿。赔偿现金标准如下:

  ⑴打破玻璃,按每平方50-70元赔偿。

  ⑵损坏日光灯管一支,赔款20元。

  ⑶损坏壁灯,吸顶灯一盏,赔款30-50元。

  ⑷损坏凳脚一只,赔款3-5元。

  ⑸损坏台桌脚一只,赔款5-10元。

  ⑹损坏凳面一张,赔款10-15元。

  ⑺损坏桌面一张,赔款15-20元。

  ⑻损坏广播音箱一只,赔款80-100元。

  (9)损坏树木、花卉,赔偿5-20元。

  (10)损坏开关、接线盒盖,每个赔偿5元,安全通道灯面盖每块12元。

  (11)损坏球类、图书、文娱用品、仪器等公物,视情赔偿。

  (12)损坏门、窗、床、黑板、墙壁等其他公物,视损坏程度计价赔偿。

  2、赔偿原则:损坏者应在当天报校产管理员核实损坏程度,核价开单据,再凭损坏价格单向校财会室一次性交付赔偿金。

  3、谁损坏公物由谁承担赔偿。如查不出肇事者,室内应由班级负责赔偿,一经查清,仍由损坏者承担,并视实情,从重赔罚。

  4、凡有一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款处罚,直到校纪处分。

  ①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②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③策划、煽动者;

  ④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5、对损坏公物的维修、凭赔偿发票由总务处统一安排修理。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4

  一、 总的原则:

  凡物品丢失、损坏要主动报学校,如属于保管不当和非因公损坏,追究个人责任并酌情予以赔偿。

  二、 赔偿标准:

  1、课桌价值100元,桌面、桌腿及其它大件全部损坏,按部位分别扣50-100元。根据桌子损坏程度分别赔偿10-20元。

  2、椅子原值50元。椅子、椅腿大件全部损坏按部位分别按20-30元进行赔偿。

  3、门的'原值100元,根据门的损坏程度分别按60-80元赔偿。

  4、玻璃大块按10元,小块按5元赔偿。

  5、玻璃黑板大块按100元,小块按40元赔偿。

  6、其它:墙壁、灯管、开关损坏后,按现价赔偿。

  7、各办公室及教室财产损坏,且责任不明的,由组长或班任负责赔偿。

  8、学校财产损坏且价值不明,由学校酌情定价,责任人按价赔偿。

  三、要求:

  以上规定望班主任及各科任老师们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工作,以教育、规范为主,赔偿为辅,健全我校财产管理制度,力争把我们的学校建设成为文明、和谐、整洁、美丽的校园。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5

  一、全校财产主要由教室财产、办公设备和公共财产三部分组成(公共财产指:专用教室财产设备、体育器材、音乐器材、美术器材、实验器材、图书、校园绿化等设施)。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

  二、赔偿原则:责任到人、各负其责,破损丢失、照价赔偿,特殊情况由领导审定。

  三、赔偿办法:

  1、使用过程中因非人为原因造成资产损坏,及时报修者,不予处罚。

  2、使用过程中因人为原因造成资产损坏的,由使用者照价赔偿。

  3、使用过程中因非人为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但未及时报修者,按因人为原因损坏处理,由使用者照价赔偿。

  4、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丢失的,由使用者照价赔偿。

  5、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加倍处罚。

  6、资产损坏找不到责任人,无人检举,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照价赔偿。(教室由班主任负责,办公室由年级组长负责)

  7、部室管理人员及办公室负责人因人为原因造成财物损坏、丢失,照价赔偿。若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学期末考评为不合格。

  四、学生毕业和教师调离、退休,所借所用学校财产要如数收回,不得带走或转让他人,缺少、损坏的要按价赔偿。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6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的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对损坏公物行为特制定如下赔偿制度:

  1.凡因不慎损坏学校资产后,能主动与总务处联系说明者,按其损坏公物原值赔偿。

  2.凡不慎损坏学校资产后未主动联系说明,被别人举报或学校查出者,除按公物原值赔偿外,还须接受公物原值50%的`处罚。

  3.凡因打闹损坏公物者,除按公物原值赔偿外,还须接受公物原值100%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4.各教室、办公室内发生公物损坏,如无人认可,由班、办公室集体赔偿,赔偿价格由总务处报请学校酌情决定。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7

  1、 教研组、办公室对财产报废时,必须填写物资报废三联单。经组长或负责人签注意见,送总务处汇总送校长审核后方可报废。未经核准妥善保管,不得抛弃或遗失,否则应于赔偿

  2、 总务处保管员应将报废的物品在财产增减表内核登。

  3、 凡因物品质量不好或自然所坏,经证明确实不能修理的,可填写物品报损单,并报校长核准后方可以报损。

  4、 凡本校师生损坏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原价赔偿。

  (1) 由各种人为因素造成而所坏者。

  (2) 未经核准报废而擅自移作他用者。

  (3) 因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坏者。

  5、 损坏物品报损时,各教研组办公室负责人应按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务处并请校长审批。

  (1) 在工作时不慎而损坏者,查明原因根据情节适当赔偿。

  (2) 各班级教室或实验室课桌椅、门、窗、玻璃应爱护使用,如因质量不好或自然老化,应及时通知总务处修理,因不慎而损坏者,经班主任教育视其认识态度酌量赔偿。

  6、 学校教职工领用学校财产、工具等物品,领用人必须保管好,遗失照价赔偿;自然损坏,实行交旧换新制度。因工作需要调离者,及时办好交还移交手续。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8

  一、为加强学校管理,更好地使学校财产、器材为教育教学服务,避免学校财产的遗失、无故损坏,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位教师有责任教会并督促学生学会使用、管理学校财产,每位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合理使用好学校财产,无故损坏学校财产必须赔偿。

  三、各班级、实验室等部门,对本处遗失,损坏财物情况应及时到总务处办理报损、赔偿手续,不得自行处理。

  四、对遗失、损坏学校财产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直至行政处分等处理。

  五、遗失损坏公物赔偿金额将根据遗失、损坏物品的情况,赔偿原财物价值2-3倍。

  六、班级损坏财产情况总务处将按月统计通报政教处。

  附赔偿金额一览表:

  序号项目金额备注

  1、钢木桌椅250元/套

  2、玻璃20元/块

  3、电灯管15元/只

  4、开关、插座20元/个

  5、黑板玻璃300元/块

  6、广播喇叭50元/个

  7、录音机、投影仪按实物价格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9

  为了加强对公共财物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公共财物铺张浪费、人为损坏、流失等现象发生,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物品损坏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由于物品本身质量问题或使用时间限制而损坏,损坏公物,由学校负责及时报修,经后勤处审查属于正常损坏,免予赔偿;处理。

  2、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的,加倍赔偿,并按学校规定给予处分。

  3、各部门公物指定责任人进行管理,如有损坏,落实责任,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查不清责任的由该部门集体赔偿。

  4、严禁私拉乱扯、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如造成严重后果由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5、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对于浪费现象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去制止,根据浪费情况对责任人或部门做出经济及扣分处罚。

  6、把公共财物挪作私用以及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处分。注:公物损坏后如能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赔偿,按公物原价进行赔偿。对于举报公物损坏并落实到人时,学校应对举报人或班级进行嘉许或适当加分,以作鼓励。

  二、赔偿标准

  1、损坏赔偿: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按维修费用的'50%、100%、200%计价赔偿。

  2、丢失赔偿:同上,确系失窃者,由学校领导另行处理。

  3、赔偿责任一经确立后,后勤根据赔偿缴费单据进行维修。(如被损坏公物价格表内无价格时,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4、如因公物损坏赔偿金缴费不及时,导致教学或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以及造成浪费的由该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承担一切后果。根据检查问题数及问题整改数双重对学校进行考核。

  三、安全检查:

  发现问题并及时汇总把《安全检查整改、反馈报告单》交至校长(园长),校长(园长)根据《安全检查整改、反馈报告单》中的问题及时落实。其中物品损坏划定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四、赔偿流程

  1.由责任人到德育处(政教处)或教务处领取公物损坏赔偿缴费证明。

  2、按公物损坏赔偿价格表填写完整。

  3、部门主管签字后到会计室缴费。

  4、后勤凭缴费证明维修或购买。

学校财产赔偿制度10

  1、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减少损耗。同时培养教师(职工)、学生的公德意识和节约观念,建立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所指学校财产包括:

  (1)除教师(职工)、学生个人物品以外的所有学校财产。如:

  办公室、教室内的全部设施、设备、电器、教具;

  理、化、生实验设施和器材(教具、标本)、音体美设施和器材、图书和字画;

  室内外消防器材、各种设施、电器、线路等。

  (2)包括学校所有的室内外墙面、地面、天花板;屋面、栏杆、雕塑、景石、标识、标牌、花木等。

  3、本制度所指损坏(遗失)包括:

  (1)无意或故意在教学(办公)、学习(含学科竞赛、二课堂、创新大赛等)过程中,不正确使用(或操作)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2)无意或故意涂画、污损(如:粘贴、打球、手印、脚印等)室内外墙面、地面、天花板、雕塑、景石、标识、标牌、花木等。

  (3)用非正常手段进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体育馆、会议室等室内,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4)无意或故意遗失学校财产。

  (5)无意或故意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4、发生(或发现)学校财产损坏(遗失),学校教师(职工)、学生都有报告的责任。教学班由班主任或当时任课教师,教师办公室由教研组长,行政处室由主任向总务处报告,及时维修处理,避免发生重大事故。重大问题或价值超过1000元以上损坏(或遗失),应同时向分管校长、办公室报告处理,必要时由办公室向上级或公安部门报告处理。

  5、发生学校财产损坏,应当区别无意、有故意、恶意损坏的性质,明确责任人。

  (1)发生价值500元以下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

  教学班由班主任(或当时任课教师)与教育处共同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实验课、音体美课、图书馆,由当时任课教师、(或实验员、管理员)与教育处共同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教师办公室由教研组长认定责任;行政处室由处室主任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2)发生价值500元以上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由分管校长会同教育处、总务处、当事的班主任、教研组长、处室主任认定责任。必要时,报告上级或公安部门处理。

  (3)在公共区域范围内发生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由总务处、教育处、办公室共同认定责任。

  6、能够明确认定责任的,由责任人按本制度的规定赔偿,如不能明确责任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教学班范围内发生学校财产损坏(遗失),由该教学班负责赔偿。

  (2)在教师办公室、行政处室范围内发生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由该教研组或行政处室赔偿。

  7、赔偿应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认真区别无意、故意、恶意损坏的性质,依据下列标准,从轻或从重处理,直至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学校财产完全损坏(遗失),由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赔偿:

  购置时间6个月内,按照原价赔偿。

  购置时间6~12个月内,按照原价的95%赔偿。

  购置时间12个月以上,按照原价每年折旧10%赔偿。

  (2)学校财产损坏经过修复能够恢复原状(或功能),由责任人赔偿修复费用。

  (3)污损墙面、地面、景石、雕塑、植物、标识、标牌等,由责任人赔偿修复(或恢复)的.费用。

  8、责任人是学生,由总务处按照本制度规定,出具赔偿通知交班主任,通知到当事学生。责任人是教师(职工),由总务处直接通知责任人。

  9、责任人接到赔偿通知,应当在三日内到学校财务室,出示赔偿通知,按赔偿通知交纳赔偿金。如果逾期,每超过一天,收赔偿金额5%的滞纳金。如果遇假日则顺延。

  10、赔偿金额较大(500元以上),责任人一次支付有困难的。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由班主任、教育处主任签字,教师(职工)由处室主任签字,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分期赔偿。

  11、按照本制度规定认定的责任人如果有异议,在接到赔偿通知3日内,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诉。

  (1)当事学生如果有异议,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诉,报班主任。5个工作日内,由教育处会同班主任(或当时任课教师)听取当事学生的申诉,再次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2)当事教师(职工)如果有异议,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诉,报当事的教研组长或行政处室主任。5个工作日内,由分管校长会同教研组长或行政处室主任,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再次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3)在学校受理责任人的申诉期间,不收滞纳金。

  12、损坏(遗失)学校财产,总务处校产管理员,按照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13、本制度不代替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奖惩处理。

  1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负责督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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