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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精选11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监事会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监事会制度 1
为了进一步扩大村民民主监督职权,确保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巩固村委会与群众的良好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监事会的组成
由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农村“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劳模、老教师、老军人)、人大代表和有较高威信的.村民5-7人组成,成员必须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推荐产生。但不能是村党政班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
二、村民监事会职责
1、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2、审议批准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账目凭证;
3、监督村委会及其成员对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
4、检查村财务收支,督促村委会财务的公开;
5、举行民主听证会,向村民通报本村重大事项,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村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向群众作好宣传解释;
6、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大会的监督;
7、监事会有权要求监事所涉及的对象提供真实材料和有利于监事工作开展的必备条件。
三、村民监事会工作范围
定期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评议村委会的工作,列席村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走访群众,收集、汇总群众对村委会工作和村组干部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提出建议;负责向村民宣传有关决策,协助村两委会做好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本村重大决定的贯彻落实。监事会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符合规定的民主监事活动。
监事会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属员工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四)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对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员工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责成分管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监事会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九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第十条 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五条 公司违反上述第十四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六条 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利润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的监事代表公司与其进行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任何一名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召开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放弃其监事权力;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则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和记名表决方式。
董事会秘书长须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长保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如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在有关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董事会应召集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弥补的亏损占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本的股东提出召开股东大会时;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关系协调人,有义务按监事会的要求做好两会和监事、董事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并及时向监事会提交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事会制度 3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和《集团有限公司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定位与目标
监事会是股东会常设的投资发展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股东会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和经营管理,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和项目投资发展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还承担着对股东资本运作、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通过行使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目标管理等四大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资金管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体系、融资发展体系和目标管理体系,对关系公司和项目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组织建立起公司机构的规范运作模式。
二、工作制度与要求
为切实有效履行管资金、管项目、管投资的工作职能,监事会实行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的领导下的“监事长负责、监事分管”的工作制度,以确保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制定的各项战略方针的有效执行。
(一)监事长
1、根据股东会领导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及项目发展需要,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分析工作情况和形势,深层次地剖析存在的困难及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经常带着问题或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监事会业务工作,为公司领导管好资金、管好项目与管好投资。
3、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开展监督事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和项目各项重要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
4、以对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各类收发文件的审批、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签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
5、在努力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监事长还要完成股东会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资金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资金的思路,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股东和企业的资金安全与保值增值。
2、根据股东会的资金经营理念,制定股东资金经营借贷方案、投资融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实现股东资金经营利润与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根据公司与项目的投资计划和招商引资计划,综合制定股东资金的融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确保企业的资金来源安全可靠,避免资金短缺造成的经营风险。
4、管理好股东及投资者的出资材料与档案,确保股东与投资者的股权、债权等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和侵占;管理好借贷合同及投资、融资档案,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成本和提高经营效益。
5、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资金的统收定支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和项目所有的资金收入及时上缴、所有的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股东批准的预算、结算方案执行。
6、组织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公司管理资金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审查批复企业和董事会上报的财务报告与资金使用报告;
7、加强财务团队的建设与管理,为公司培养一批专业的财务管理队伍,为企业和项目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务保障。
(三)项目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项目的思路,制定项目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模式,保障项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根据股东会的项目管理理念,制定项目投资、规划、开发、建设与经营的可行性方案及工作计划,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开发目标的顺利实现,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组织制定项目的投资计划与投资目标,报股东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并对项目投资的进度与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项目开发严格按照股东会的预定方向稳步发展。
4、组织制定项目的`招商引资计划与经营销售计划及工作目标,报股东会审批后下达执行,确保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充足和投资资本的及时回笼,实现项目滚动开发,及时获取投资收益回报。
5、组织制定公司土地受让、规划和使用方案,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与运营管理,确保土地的保值增值。
6、组织制定公司物业资产的产权管理和经营管理,确保公司固定资产不受侵占或损失,制定合理的、科学的资产销售、租赁、转让、出让与合作经营方案,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7、组织制定项目的产业规划方案、营销策划方案与招商引资方案,审定批复项目的经营管理计划,控制项目经营管理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四)投资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投资的思路,制定企业、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模式,控制投资风险与保障投资收益最大化。
2、制定下发企业和项目各项投资活动的月度、年度目标,并监督执行,确保各项投资活动按既定目标和工作计划开展实施,及时解决处理各项投资活动中产生的问题。
3、建立公司投资立项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准确判断立项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预期及风险程度,确保投资方案科学、合理、必要、可行。
4、建立项目投资预决算管理制度,控制投资成本,并依托合同准确对项目建设投资及配套投资进行投资预决算,为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提供决策服务。
5、建立项目投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事前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规避风险;事中对投资过程与进度进行跟踪管理,防范风险;事后对投资成果进行管理,并做投资效益评估和利用成果。
6、建立公司与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制度,准确判断和审批各项投资付款计划,确保投资资金使用达到投资目的,组织投资成本和投资利润的清算工作,为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提供决策服务。
7、建立公司和项目投资合同管理体系,统筹制定各种合同模式,依托合同对各项投资活动进行管理,确保股东与投资者及时获取各项投资收益,有效避免合法权益受非法侵害。
监事会制度 4
为提高全体队员安全意识,增强预防措施,清除一切事故隐患,将事故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监察规程:
一、监察队员外出执法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章处理,严禁酒后上岗执法。
二、在违章现场监察必须按敬礼在先、出示证件、查验对象、指明事实、说明依据、制作文书、礼貌告辞的`规程操作,不得与违章人员发生冲突。
三、白天外出监察执法必须二人以上,在道路两侧处理违章时,其中一人应关注过往的车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四、夜间监察执法必须三人以上,驾车外出时必须认真做好车辆的例保工作,严禁驾驶带“病”车辆外出;在深入工地、渣土卸点处理违章时,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座,并密切关注处理过程和保持与公安的联络,应避免发生围攻及其它意外事件,确保人身安全。
五、在参加拆除违章建筑等突击整治中,应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自我人身安全保护工作,不得在无安全防范措施下参于拆除建筑整治。
六、驾车外出监察,严格按设备管理规定、车辆使用规定安全行驶,严禁酒后驾车。
七、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
监事会制度 5
为了保证监察审计处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按照医院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
1、以监察审计处的'名义对内报送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科室审计盘点记录,其它以需要监察审计处名义报送的文件、材料等。
2、使用监察审计处印章时,必须认真填写完整的《兰大二院监察审计处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表由印章管理人员管理,监察审计处存档(保留3年)。
3、严禁在空白纸张(含证件、表格)等上面加盖印章。
二、印章的管理
1、监察审计处长对印章的管理负责,并指定专人作为部门印章的保管人。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将印章放在桌上。保管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2、使用印章须经部门负责人(科长、或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3、部门印章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允许使用公章。
4、盖印人一般为印章保管人。如盖印人不在,可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盖印,但用印均须注意以下事项:
(1)盖印人须征得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2)盖印时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
(3)盖印后要做好《兰大二院监察审计处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填写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部门、用印人以及留存材料等内容,并保存好用印其他依据材料。
监事会制度 6
1、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机会和渠道有限。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设置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
2、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通常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国家允许法人担任监事。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的'积极和消极任职资格与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成员的卸任与免职的原因和方法与董事基本相同,即监事在任期届满时自然卸任。监事还可能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职务;
5、监事会是通过公司职工进行民主选举产生的,并且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被选举,但公司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每届监事任职三年,三年后进行重新选举,历届监事可以再次被选举,并且在选举后可以再次任职。
综上所述,企业监事会制度主要涉及具体的监管内容、除此之外,监事会还具有重要的作用,包括对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其次,能够对公司和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体细节仍需要以实际为准。
监事会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作用,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程,协会工作实际对监事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协会的财务和服务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在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协会理事、监事不得兼任。
第二章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代表会员大会执行以下职责:
1、监察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协会的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协会的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会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情况,有问责权、停职检查权;
4、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5、列席理事会重大会议;
6、向会员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7、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形成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就某一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监事代行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条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八条 监事会、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交流本季度相关事务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监事分工实行部门联系制,每名监事对接一个或多个部门,负责对该部门的'监督工作。每名监事每季度对本人所联系的部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监督报告,交监事长备案。
第十条 监事必须积极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因客观情况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监事长请假。监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二次不参加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的,由监事长提出处理意见,交监事会形成决议。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监事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监事会制度 8
一、监事会由3人组成(或设1名执行监事),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四、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五、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监事会制度 9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 对公司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和帮助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依法设立职工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资格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参与议事和决策的能力;
(三) 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由本公司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获得应当参加人员的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进行罢免;
非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的应当参加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时,由公司工会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及时提出替补人选,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董事会在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经常或者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为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会议上、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精神发表意见;
(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的询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培训,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组织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有权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公司登记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拒绝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
第十八条 公司的工会组织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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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用心、立即申请办理员工代表大会(下称厂职代会)意味着提议、建议(下称提议)和提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融合我厂具体情况,制订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职工监事提议,就是指我厂职工监事在厂职代会举办前要求時间内向型厂职代会明确提出的,需由厂部申请办理的书面形式提案;职工监事提议就是指职工监事五人之上联名鞋向厂职代会明确提出的,需由厂部申请办理的书面形式提案。向厂职代会明确提出的书面形式提案,理应注明规定处理的难题、原因和计划方案。
第二条 我厂申请办理提议工作中,在场长领导干部下,由场长会议科学研究,厂公司办公室承担实际机构、具体指导、查验、催办。
第三条 筹办提议、提议的厂部各部门和生产线(下称筹办企业),理应不断完善工作责任规章制度,严苛程序处理,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现行政策,融合我厂具体情况,用心科学研究申请办理,并承担按时回应。
第二章 提议、提议的督办
第四条 厂职工监事提议,由厂公司办公室依据厂职代会提案工作组搜集整理的提议、提议內容和相关企业的职责权限,明确筹办企业交筹办企业申请办理;对重特大、疑难问题、繁杂的`提议,由厂公司办公室明确提出督办建议,请示场长会议决策后,交筹办企业申请办理。
提议必须2个之上企业申请办理的,理应明确主办方和会办企业或是分办企业。
第五条 筹办企业接到提议、提议后,对不属于本企业岗位工作职责的提议、提议,理应自接到之日起七个工作中日内,书面形式向厂公司办公室表明状况,经愿意后退还。筹办企业不可停留或是自主转办。
厂公司办公室对筹办企业退还的提议,理应自接到之日起五个工作中日内再行督办。
第三章 提议、提议的申请办理
第六条 筹办企业申请办理提议、提议,理应重视申请办理品质,具备目的性,讲求实效性。
筹办企业对应当处理并且可以立即处理的难题,理应尽早处理;对应当处理但一时无法贯彻落实处理对策的难题,理应先向意味着属实表明状况,确立申请办理期限;对的确不可以处理的难题,理应充分证明缘故。
第七条 筹办企业理应自提议、提议督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结束,并给予书面形式回应;对难题繁杂在三个月内受理有艰难的,理应书面形式报检厂公司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提议內容:改进办公环境、进行员工学习培训、提升员工工资待遇、提升劳动防护、丰富多彩员工课余生活。
1、叙述:工厂乱扔垃圾的状况、每日造成垃圾数据、如今的解决方法;
2、不良影响:乱扔垃圾对企业品牌形象的毁坏、对办公环境工作中纪律的防碍、对原料的消耗、对企业员工的素养的危害这些。
3、对策:提升主题教育、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分工包干制、搜集废弃物方法、推行查验体制、贯彻落实惩罚方式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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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规范天中第一城西苑物业区域的管理,让广大业主对监事会的工作有更好的了解和支持、配合,特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 定义
监事会:天中第一城西苑业主监事会。
业委会:天中第一城西苑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天中第一城西苑物业的企业。
业主:在天中第一城西苑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或其它组织。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
第三条 监事会的宗旨。
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或授权,坚持 “公正、公平、独立” 的原则,监事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物业服务质量情况;监督业委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业主自我管理依法、有序、良好的进行。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1. 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2. 了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
3. 了解物业服务机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4. 以专题报告形式向业主大会报告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情况;
5. 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评议;
6. 对于评议满意率低于50%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按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7. 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业主代表违反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不称职行为,向街道,社区和业主大会反映;
8. 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备案;
9. 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汇报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以简报形式公示日常工作;
10. 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反映,或者提出建议和意见;
11.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的权限。
1. 监事会在主管街道办、主管社区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的领导、指导或监督管理下,依法和依据授权独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或影响。
2. 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但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
3. 对业主监事会监事违反本规则,具有不作为、营私舞弊等不称职行为的,可启动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程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提出对其的停职或罢免请求。
第六条 义务
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2.认真行使和完成街办、社区和业主的合理化建议以及监事会规约所监督的事项。
3.积极参加业委会和街办、社区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4.与业委会共同遵守双方所达成的共识或规约等。
第七条 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1. 监事会工作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两名或含两名以上的监事、50%或以上的业主代表、50户或以上的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决定工作事项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名或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3. 监事会工作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记录议题、与会人员名单,涉及议题的简要事实经过、与会监事的意见,等等。
4. 监事会的请求、建议、意见、报告等,须经三名或以上的监事表决赞成,方能通过。
5.建立学习培训制度。监事会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街办、社区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6.实行工作报告制度。监事会每年向街办、社区、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街办、社区要加强对小区监事会的工作指导,通过调查核实、集体会审等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业监会的困难和问题。
7.建立工作台账制度。监事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对待、如实记录,工作台账列入档案以备查阅。
8.建立保障制度。监事会与业委会应有相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制度张贴公示。在街办和社区的领导下,对监事会、业委会的账(财)务统一管理,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经有关方面审批后,方可在小区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或相关渠道中同支,支出情况定期在小区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9.建立申诉救助制度。监事会在受到无理阻挠或不公正待遇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街办、社区和纪委反映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和处理。
第八条 监事会主任的职责权限。
1.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 主持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日常工作制度;
3. 参加业主大会,代表业主监事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4. 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承担其他专项工作;
5. 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组织了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
6. 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7. 履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1. 参加业主监事会会议;
2. 参与制定业主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日常工作制度;
3. 根据指派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4.参与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了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
5. 参与草拟业主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6. 承担业主监事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7. 执行业主大会、业主监事会决定,完成业主监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业主监事会监事的权限。
1. 业主监事会监事而采取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2. 业主监事会监事按照相关授权和监事会工作计划、方案、步骤等,独立行使监督权,其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或影响。
3. 业主监事会监事对其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但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资格终止。
1. 业主监事会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监事资格自动停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和临时工作会议累计五次的;
(三)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监事会提出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业主监事会监事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天内向业主监事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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