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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为加强师德建设和学校安全管理,有效地防范学校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师德工作否决规定
1、有讥讽、歧视、侮辱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情节严重,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
2、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吸毒、赌博活动的。
3、从事第二职业,热衷有偿家教,经查实、教育仍不悔改的。
4、在教研工作、职称评聘、考核评优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行为,情节严重的。
5、无正当理由,未经允许擅自停课、缺课,严重影响教育秩序和教学进程的。
6、无故不执行课程计划,导致课堂出现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的。
7、有其他重大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安全工作否决规定
1、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组织师生大型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较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不按照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
5、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
6、虽未造成安全事故,但安全意识薄弱,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一直存在隐患,且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7、凡是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教师,在评优、评先、评模、晋升职称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造成恶劣影响的按上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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