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本(精选14篇)
现如今,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专项资金、历年结余资金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等的改建、改造和维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学校的“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总务处应监管参建单位负责,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务处、财务、党支部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校务会是学校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涉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学校大修等重大项目学校设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作为建设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和总务处、财务、党支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在教育局基建中心的协助下开展决策前期工作,包括审核项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开展决策后组织、推进工作,包括督促建立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工作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学校总务处主要职责为: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操作流程如下:
1.历年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前期准备;
2.编制委托设计和工程预算;
3.协调基建中心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4.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5.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和归档;
6.协助资产管理员完成房屋交付使用;
7.财务人员对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与支付管理。
第八条学校党支部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立建设项目使用部门、组室全过程参加的工作机制。使用部门、组室应委派专人参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三章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严格按教育局规定的额度等级报送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按基建中心要求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建设项目应按照教育局主管部门规定流程上报项目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可行性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请基建中心相关人员认证安全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十二条总务处负责编制基建年度计划,经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总务处负责按时报教育局审核确定。教育局审定的基建年度计划应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在校务会议上通报。
第十三条总务处应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建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达到教育局规定额度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五条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教育局基建中心和学校总务处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学校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十七条总务处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人,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十八条总务处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室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接收和保管。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建成后,教育局基建中心和总务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学校使用的交接。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后,资产员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事项。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室应遵照教育局结算中心的有关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基建中心与总务处共同完成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审价。
第六章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平台,畅通教职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学校招投标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收受他人好处和贪污贿赂的;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害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报校务会议同意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负责调查工程质量问题,可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报请校务会决定,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基建领导小组。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2
一、管理原则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拟定,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则,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管理,绩效专评”的'原则,学校项目建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使用安排的决策审议机构,对项目的立项、预算进行审核和协调,并负责对项目建议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跟踪。
二、预算管理
各项目负责人应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内,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县体编制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用款进度表报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下发预算核准与执行通知,由各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实施计划。
三、支出管理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按财务室统一管理,并设置专项资金审签单制,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报销。
四、监督检查
各实施负责人,应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预算内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定期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挤占不挪用。
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六、项目资金划拨流程图
筹划资金→工程验收
↓
出纳划拨←会计核对←建设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七、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图
校长签署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
学校项目工程负责人全程跟踪
↓
项目管理公司提交项目策划
↓
委托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
↓
收集有关资料、实施项目管理工作
↓
项目部负责人现场管理
↓
竣工验收、学校有关人员参与
↓
项目结算、总结、归档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3
1、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2、自筹资金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利用专项资金、年度公用经费、历年结余资金,对学校校舍与配套教育教学设施进行维修、改造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3、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科学决策原则。建设资金、建设项目、施工队伍应严格执行学校的“三重一大”制度;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时间、内容、投资组织实施,做好项目的安全控制;质量第一原则。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4、基建项目由法人负责制,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总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归档负责。
5、总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操作流程如下:项目资金申报;项目设计和工程预算;基建中心办理工程报建;签订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和归档;资金核算与支付管理。
6、基建项目投资总额严格按教育局规定的额度等级报送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按基建中心要求方可实施。基建项目按照教育局主管部门规定流程上报项目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可行性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请基建中心相关人员认证安全建设标准。
7、总务处负责编制基建年度计划后报校长室,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在校务会议上通报后,报教育局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经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学校按基建计划实施。总务处应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基建年度投资预算。
8、达到教育局规定额度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报建程序,接受基建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9、总务部门严格执行工程进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人,明确参建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加强项目的合同管理,基建项目完成及时组织验收。严格执行项目审计规定,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10、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基建项目实施的部门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4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市(区)学校基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建施工方针,确保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使师生教育教学安全活动得到安全保障,特制定《学校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安全、后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人为成员的学校基础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领导小组,强化学校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含义,即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与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三同时”审查的原则:以国家、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为准绳;以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标准、规定、规范、规则为依据,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审查。
4、同时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文件文件、图纸时,同时设计其中的安全设施部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审查通过后,才能形成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5、同时施工,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建设安全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后建设安全设施工程,或者有意减掉安全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安全设施工程。
6、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安全设施必须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工程一经投入生产或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7、基建施工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8、基建施工过程中必须以学生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原则上应在学生不在校的情况下施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好防范措施,不得让学生进入施工区域。
9、基建施工过程中,对民工的管理及施工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不得随意进出教学区,学校要做好防盗工作。
10、学校安全部门、后勤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施工质量,确保项目建设安全与质量。
11、建设项目未进行“三同时”或“三同时”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基建项目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5
为适应教育事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提高学校建设规划和建设水平,确保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园总体规划审批。学校上报教育局校园总体规划,然后教育局工程办组织专家进行集体会审,再由局党委研究决定,资金不足的项目,学校要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
二、校园总体规划图修改。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图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修改,都必须上报教育局再审批才能修改,学校无权修改校园总体规划图。
三、校园建设无论是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和校园绿化等建设工程,都要上报工程办,审批以后才能开工建设。
四、学校校舍建设施工图纸都要送专业图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允许使用。
五、严格实行工程预审和终审制。不论是新建、改扩建、绿化、维修、校园文化等建设工程开工前要进行预审(工程预算审计),校监会监督按预审价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要进行终审(竣工决算审计),学校工程都必须由校监会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工程预审和终审的项目,学校必须准备好完整的工程预审和终审资料,上报教育局工程办,学校进行初审后,再统一协调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由教育局工程办与学校校长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未经以上程序审计的结果无效,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勘察设计等合同是工程结算、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确定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不论工程大小都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格式必须规范,计价必须合理。学校工程施工合同要统一格式。
七、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学校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项目工程都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实行全过程监理,学校也应挑选1-2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工地现场管理。竣工验收主要环节必须请校监会负责人参加。所有工程都必须按相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实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八、学校基本建设档案指在校园总体规划内进行的自然勘测、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技术文件材料。
九、学校基本建设档案是学校规划、新建、扩建、维修和发展的重要依据,按照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十、凡在学校内建设的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范围建立档案资料
1.基础资料档案: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比例尺地形图、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图、地名以及学校历史沿革等方面的历史、状况和校园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等。
2.规划方面档案:校园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工程规划、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等。
3.工程建设管理档案:项目建议书、项目论证书、规划审批、土地征用与划拨、项目审批意见书、计划任务书、项目批复、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纸、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招投标书、预决算书、施工合同书、增减工程结算证明书、审计结论等。
4.学校基本建设档案中的项目工程批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概算书、竣工审计报告、施工图纸、备案证等,必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十一、对未申报而私自建设的工程项目,直接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对未签订施工合同先施工的工程项目,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作诫勉谈话;对未进行工程预审、终审和直接拨付工程款的,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和党纪处分;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造成质量安全和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党纪、经济处分,并作降职或免职处分;对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直接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对学校建设管理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达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修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维修、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维修修缮项目包括50万元以下的装饰工程、绿化等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学校应对基本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对教育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是大竹县教育局。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近期建设计划和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审核市教育局所属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审核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指导学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和协调处理学校基建工作中有关问题等。
第八条学校行政对学校建设项目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应根据基本建设任务建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具体负责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基建、财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学校基建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工作,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建立责任制,学校基建工作的领导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是建设工程项目第一与第二责任人,对该此项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的论证报批、工程招投标、勘探设计、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学校建设项目要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选定的设计方案。报告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对建设项目有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学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学校应及时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三章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及教育部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对校园(校区)进行总体建设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为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改扩建的校园要保留学校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经审定后,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划进行实施。
第十五条学校建设项目要选择优秀的设计方案,保证校舍建筑外型的美观和结构的安全。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由学校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七条学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学校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第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学校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和工期,招投标的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学校必须向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预算)。
第二十条建立招标代理制度。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设计、监理单位的招标一律实行招标代理制度。市教育局建立招标代理单位、预算编制单位中介库。招标代理单位、预算编制单位实行轮换及淘汰制度。
第二十一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设计、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报送达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具体方法按照《达州市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集中公开招标实施办法》实行。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内的修缮项目由项目学校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内的修缮项目由学校组织公开招标;具体方法按照《达州市学校(单位)修缮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设项目评标小组,由学校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商定评标小组的成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学校参加评标人员不得超过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评标专家由招标管理部门根据评标专业技术需要,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技术评标专家占评标小组成员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具体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及保密纪律等,按照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或由学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商定。维修项目招标按照《学校维修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与中标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第五章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筑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学校校舍的安全和质量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学校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他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项目学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保证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限期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各单位项目实施的第一、第二负责人,也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第二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校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六章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全面贯彻“坚固、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规范装修标准,推行限额设计。装修标准一般采用中档标准,主要材料的选择档次为中档适度偏上。
第三十二条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阶段造价控制,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全工程造价控制。学校应对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主体、竣工实行三阶段造价实行动态控制,在项目基础、主体、竣工验收后的十四天内分别提交基础、主体、阶段结算;如对上阶段造价超出较多的项目,将在下阶段采取降低装修标准、减小规模的方式,控制项目总造价。
第三十三条应遵循公平、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施工现场签证包括:现场技术核定、材料签证、其它现场签证、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强化现场技术核定制度。施工单位提出技术核定单后,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签认后方可执行;重大设计变更,学校还应征得市教育局书面批准。
第三十五条加强材料签证管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未明确定价、定规格、定品牌、定产地厂家“四定”的材料、超出招投标文件约定风险范围的材料、施工期间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应调价的材料以及建设方认为须签证的材料的签证管理。
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七日将预购材料清单提交现场代表,由现场代表认可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规范材料签证,材料签认价格参照建经信息和市场价格,并参考3家以上厂家的价格。材料签证必须注明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材料供应时效、价格,签证价格签认还应明确采管费、运输装卸等相关费用因素。现场签证要及时签办,不应拖延或过后补签。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者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第三十七条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及竣工决算管理。项目竣工后28天内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基建项目的竣工结算及决算,由项目学校与监理单位组织初审后由市教育局提交给市财政局审定;修缮项目的竣工结算及决算,由项目学校与监理单位组织初审后,提交给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审计处组织审定。基建项目的竣工结算及决算资料的提交内容和程序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修缮项目的竣工结算及决算资料的提交内容和程序,具体办法按照《达州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洪教计字(20xx)4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实行估算、概算、决算控制。一般概算在估算30%幅度内允许调整,决算在概算10%幅度内允许调整;如存在基础特别复杂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的,应及时提交专门调整报告,待调整获得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未获市教育局或者其他部门批准的超额投资由项目学校自筹解决。
第七章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设工程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
2、工程概预算及批复文件;
3、招标文件;
4、合同文件;
5、图纸会审记录;
6、工程竣工图纸;
7、工程设计变更、甲方签证;
8、工程结算书;
9、工程量计算书;
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单位施工指令;
11、会议纪要;
12、施工组织设计;
1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
14、工程开工、竣工验收报告;
15、学校施工日志;
16、施工图纸;
17、投标文件;
18、其它资料(含甲供设备及材料证明等)。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归档具体要求。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设计变更,要求分专业按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设计变更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同时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确认,与竣工图相对应。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归档文书要求。工程签证,要求根据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每一页要求有统一的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简图,并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的内容、份数和页数,并且对所有复印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所有资料应保证一式三份。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学校与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严格管理,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八章建设工程项目的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干干净净做事谋发展,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四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基本建设工作队伍建设,要选聘政治素质好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基建队伍。结合学校基建工作的特点,为基建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办公、防护、交通等各种工作条件,保证基建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工作先进、取得优良业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学校要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坚持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培训。提高学校基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责任制度和工作纪律。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追究办法。
第四十七条学校基建工作人员不准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学校;不准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准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四十八条学校基本建设监督工作,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依法严格,全面覆盖。
第四十九条学校要加强对决策工作监督。重点监督决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决策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并记录在案等。
第五十条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监察人员应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第五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第五十二条加强对基建重大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监察人员应参与重大设备或大批量大额物资采购工作,重点监督采购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五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责任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管理,各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造成损失,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
第五十五条学校要加强群众对学校基建工作的监督。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实施学校建设项目责任人、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监督工作由监察、审计、财务、基建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采用参与、询问、检查、调查、追究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在建设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根据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项目学校缓拨或停拨市级建设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7
一、基建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国家基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投资额在50万以上的工程必须进入招标代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基建处每周一上午进行例会,总结上周工作,布署本周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派驻各工地代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各项目进度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内容要详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及时认真的落实。
三、处里每半月组织全体人员对所有项目工地实施一次全面检查,对工程进度快、质量高的项目进行通报表扬,反之要批评,以此实施阳光作业,增加工作透明度。
四、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初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许使用,合格的.才能取样送质量检测站检验,检验结果由派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共同取回,不得由材料供应商取回。
五、各个建设项目的设计、用材如需变更时,应由工地代表、施工单位、监理人员共同提出,经基建处研究报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以所发书面通知为依据,否则,不得变更。
六、所有建设工程应先作预算,经甲乙双方核对工程量后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决算并予审计,以审计结果和施工企业进行结算。
七、所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预决算和审计结论等各类资料,经办人员必须及时转交资料员统一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由资料员移交市有关部门和学校档案室。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8
一、为适应教育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我学校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提高学校建设规划和建设水平,确保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学校建设的特点制定。
三、校园总体规划审批,教育局根据上报校园总体规划进行专家或集体会审,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字,校建办盖公章,作为学校校园建设永久性发展规划。资金不足的项目学校要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
四、校园总体规划图修改。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图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修改,都必须上报教育局再审批才能修改,学校无权修改校园总体规划图。
五、校园建设无论是新建、改扩建、加固改造和校园绿化等建设工程,都要使用施工图纸,学校维修要有做法说明,无施工图纸和做法说明,不允许开工建设。
六、各学校校舍建设施工图纸都要送专业图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允许使用。
七、严格实行工程预审和终审制。不论是新建、改扩建、绿化、维修、校园文化等建设工程开工前要进行预审(工程预算审计),校建办监督按预审价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要进行终审(竣工决算审计),大型工程校建办要实行全过程管理。需要进行工程预审和终审的项目学校,必须准备好完整的工程预审和终审资料,上报教育局校建办,校建办进行初审后,再统一协调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教育主要领导要签字认可,校建办要加盖公章,未经以上程序审计的结果无效,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勘察设计等合同是工程结算、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确定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不论工程大小都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格式必须规范,计价必须合理。教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要统一格式(由校建办提供),统一计价口径,统一材料价格。
九、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教育系统所有学校新建、改扩建、加固改造项目工程都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实行全过程监理,学校也应挑选1—2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工地现场管理。学校选址、平面规划、定正负零、签订施工合同、基础验槽、外墙装修、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必须请校建办参加。监理公司和学校工地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执行国家相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实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十、严格项目法人责任制。教育系统学校建设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一把手亲自抓,负终生责任。
十一、学校基本建设档案指在校园总体规划内进行的自然勘测、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技术文件材料。
十二、学校基本建设档案是学校规划、新建、扩建、维修和发展的重要依据,按照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十三、凡在学校内建设的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范围建立档案资料
1、基础资料档案: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比例尺地形图、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图、地名以及学校历史沿革等方面的历史、状况和校园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等。
2、规划方面档案:校园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工程规划、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等。
3、工程建设管理档案:项目建议书、项目论证书、规划审批、土地征用与划拨、项目审批意见书、计划任务书、项目批复、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纸、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招投标书、预决算书、施工合同书、增减工程结算证明书、审计结论等。
4、学校基本建设档案中的项目工程批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概算书、竣工审计报告、施工图纸、备案证等,必须交校建办存档。
十四、对未申报而私自建设的工程项目,直接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对未签订施工合同先施工的工程项目,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作诫勉谈话;对未进行工程预审、终审和直接拨付工程款的,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和党纪处分;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造成质量安全和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党纪、经济处分,并作降职或免职处分;对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直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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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福建省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等。本办法适用于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单项投资5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及零星工程、修缮等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各个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的管理,包括项目决策、立项、勘察设计、项目控制价的制定、项目招标、合同签订与执行、工程款支付、项目施工、变更与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及建设档案归档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学院对管辖范围内的基本建设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权责、严格管理、落实责任。所有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总体规划实施,依据国家、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遵循基建程序,确保满足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学院根据基本建设任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学院基本建设的决策和领导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常务副组长,纪委书记、分管项目建设和招标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招标、监察审计小组,其职能分别由学院后勤处、国资科、纪检监察室履行。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立项
第六条 学院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原则,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院校舍的质量与安全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确保学院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争创优良。学院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学院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相关人员是项目工程质量的责任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学院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院建设项目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要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学院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院重大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学院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市发改部门批复认定。
第九条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由学院有关单位根据办学发展和需要,提出新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提交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策。
第十条学院各有关单位是是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单位,应按学院校园总体规划要求,拟订项目建议书,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向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根据项目投资金额经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基建职能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各项政府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有资金保障的前提下实行立项审批制。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0万的勘察、设计、监理和物资采购,在招标签约前应报省教育厅审核或备案。
(二)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修缮、装修、装饰工程及绿化、消防、安装工程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须经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根据相关规定报政府部门批准立项。
(三)除(二)的情况外,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批准立项。
(四)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批准立项。
(五)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的零星修缮工程,由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先提出估算申请报告,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先行抽选代理进行概算,得出概算结论后向学院提出立项申请,按上述管理权限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事关学院师生员工生活、安全的紧急抢修、抢险项目,职能部门可以先采取与抢修项目相关的措施,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设计与审批
第十四条 根据市发改委及相关主管部门或学院批准的立项文件,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校园建设规划、勘察结论、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做出项目建设资金概算,由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学院和设计单位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及工程设计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吸纳专家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使初步设计方案使用功能更加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和设计获批准后,后勤管理处要根据项目大小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行政许可报批工作。建设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规模和相关指标组织施工图的设计。
第十六条 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应在办妥各项行政许可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建设项目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提高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学院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如有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不具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图出图后,后勤管理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学院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优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设备、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实行公开招标。具体工作由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文件和程序执行。不得将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因建设项目特殊情形需申请邀请招标或者其他形式招标或者可不招标的,由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 学院建设项目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行政许可相关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二十一条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后,职能部门应当将项目工程图纸等资料送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同时由另选一家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核(编制)预算;造价咨询机构由院招标办按程序选定。经两家造价咨询机构核对产生控制价,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优惠下浮率确定发包价,通过合法招标程序产生中标单位,然后由分管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1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及零星工程项目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对1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及零星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做出预算,其招投标管理及招标范围,按照相关文件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勘察、设计、代理、监理、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建设项目工程合同。 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院长委托,由后勤处处长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院长委托,由分管基建的院领导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金额超过30万元的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建设工期。学院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合同盖章一律使用学院法人公章,不得用其他章代替;各类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盖章按照《学院建设工程合同审签表》及有关印鉴使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项目履约保证金为10%)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合同初稿一般由学院职能部门(后勤处)提出,也可以视情况由中标方(施工方)提出。不管由哪一方提出,都应同时提供内容相同的电子文档。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条款拟定后,负责建设的职能部门(后勤处)应对合同初稿进行全面的拟定、修改;合同款在伍万元(含伍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应经学院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修改;经招标部门、计财处会签后项目建设分管院领导审签,最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文本院办、后勤处、招标办、计财处、纪检监察室各保存一份,后勤处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学院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代理、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要进行严格管理,认真检查合同约定条款的执行情况。要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发现建设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施工、变更与签证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安全、施工环境、变更签证等及各参建主体的管理、协调、督促合同的完全履行。学院要主动协调参建各方主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涉及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公共交通、水、电、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在规划设计中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促使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与学院建设项目同步,保证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必须指定建设项目工程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必须熟悉其管理的工程设计文件内容和合同规定;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程及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学院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三十二条 若需学院采购的大宗基建材料及重要物资设备,须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购还是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如工程需要变更,必须按规定的工程变更程序执行;技术上要求的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使用功能上的变更,经按学院工作程序报批,研究决定后方可变更施工。
第三十六条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经建设单位签署确认,并按有关规定报批。预计超投资项目,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擅自实施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责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由学院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七条 职能部门(后勤处、工程现场代表)对隐蔽工程的现场要及时做好相关数据记录,并现场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再行施工。
第三十八条 项目变更,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变更金额在4000元以下的,由后勤处集体研究决定。
(二)变更金额在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报分管院领导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变更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第(二)款程序后,报院长批准。
(四)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
(五)原则上变更累计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10%。
第三十九条 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方为有效。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应由建设职能部门发给承包人和监理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紧急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变更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经请示分管领导可以先采取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措施,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事后应及时补办设计变更等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视为无效。无效变更图或未经同意并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变更通知),不能作为施工和办理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必须履行工程签证手续,实行联签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签证单要有监理方、施工方,代表学院的现场管理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签字确认方才有效。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签证单要有施工方,代表学院的现场管理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签字确认方才有效。
第四十一条 在符合变更条件与程序的情况下,工程签证单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一)固定格式,所填内容不得随意涂改;
(二)签证的原因、内容、时间务必表述清楚;
(三)签字确认手续齐全、原始记录完整(如有);
(四)所附的变更示意图,应当标注清晰、完整;
(五)必要时,应拍摄照片予以佐证。
第四十二条 签证的工作程序
承包人提交签证报告监理人审核确认---设计人员出具图纸或通知---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2人)(属隐蔽或灭失工程内容的签证应由发包人工程现场代表、监理、承包人共同到现场签字确认)、职能部门(后勤处)负责人审核确认---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重大签证的须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将签证报告返还承包人和监理人。
第四十三条 签证审批权限
(一)在合同预备金限额或学院预(概)算总额内,按以下规定签证审批:一次签证的经济金额在4000元以下(含4000元),或工期在1天以内,由现场代表审核确定后,报职能部门(后勤处)集体研究核定;金额在4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或工期延误在5天(含5天)以内,由现场代表审核确定后,报分管领导召集职能部门(后勤处)集体研究审批核定;金额在1-5万元,或工期延误在10天(含10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召集职能部门(后勤处)集体研究审核后,报院长审批;一次签证的经济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工期延误在10天以上的属重大签证,须按程序报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
(二)情况紧急的(如抢险等)职能部门或分管院领导可先作处理,但应及时汇报并按规定程序签证。
第四十四条 一个签证项目(一件事)只能办理一次签证,一张签证单只能签注一件事。签证单一式四份,其中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和发包人各一份。
第四十五条项目施工过程中采用合同清单以外材料的,职能部门(后勤处)应当组织现场管理人员、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市场询价,市场询价结算时不再下浮,确认后下发通知由施工方采购。
第六章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第四十六条 严格学院建设项目工程的付款审批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建设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代理、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建设项目全部资金必须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设立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严禁设立账外资金。对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进度款)超过5万元的支(预)付,实行院长、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分管基建的副组长共同会签制度;5万元(含)以下的工程款支(预)付,按学院财务制度审批。
第四十八条 根据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结算与支付工程进度款。付款前,施工方须提供足以支持应该付款的完整有效的单证,并说明合同的执行情况,经监理人和职能部门(后勤处)、分管领导审核签章,交计财处复核,最后按审批权限审批,方可付款。
第四十九条 遵循按工程质量、进度付款的原则。建设项目工程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学院计财处予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至合同总价的85%,一般情况3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不支付进度款,特殊情况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变更、签证增加的工程价款,原则上在竣工审结后支付,确实需要在竣工审结前支付的,需在办理完整手续后支付变更签证所增加工程款的70%以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经审计后,并形成完整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后支付至工程审核价的95%,质保期满并经使用部门、后勤管理处、招投标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计财部门共同确认项目质量无问题后支付项目工程尾款,即退回5%质保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条学院建设项目资金按规定程序支付。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财务会计不得支付建设项目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院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五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完成经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文书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后勤管理处应事先组织各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及专业管理人员、政府监督部门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初验),并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规划、质监、消防、环保、档案管理部门等验收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保验收以及零星、修缮等建设工程验收由使用部门、后勤管理处、招投标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计财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共同完成。
第五十四条现场代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提供规范、完整的各种预算及结(决)算等资料(包括竣工图),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五十五条 决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职能部门(后勤处)会同监理人应当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工程量的确认和造价复核(初审),然后由学院监察审计小组负责按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第五十六条 审核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核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审核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三)经双方认可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及相关签证。
第五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计经基建职能部门审核(初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定案报告书。后勤管理处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经确认后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定报告,按合同约定留置5%质保金,按程序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八章 项目交付与保修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具体要求,交付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决算后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向学院后勤管理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项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学院应责成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起止时间。
第九章 工程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后勤管理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工程项目备案要求,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图纸、合同等建设资料。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包括学院、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各参建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档案资料),移交学院基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项目工程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外借应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学院领导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院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工作,以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在发生丢失、被盗及其他严重情况时,应立即向学院领导报告,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十三条 学院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基建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点,以及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和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预算支出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兰陵县泉山实验学校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项目以“集体决策、分级负责、责权统一、跟踪问效”为原则进行申报、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学校计划外和超计划、因各种经济活动而支付经费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基建修缮、设备采购、教职工培训、专业和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技术研发、各类合作、购买服务和其他应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事业经费中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常规办学经费等不纳入此办法管理。
上级财政拨入大额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依据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步骤包括:资金申请、评估论证、审批立项、管理监督、效益评价、奖惩问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财务、教务、总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负责规划、统筹、协调学校专项资金项目。成立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估组,成员根据项目内容由财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组成;评估组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的评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职能归口财务处,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论证、日常管理协调、会计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入档、效益评价、奖惩责任落实等。纪监审室负责项目合同审计、财务审计、效益审计等事宜。后勤处负责招投标管理、资产处置等事宜。以上各部门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权责统一。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所辖业务范围内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申报,申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项目预算、提出预期效益和目标、项目实施、撰写结项报告、参与项目验收和效益评价、项目运行及后期维护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应以满足学校事业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依据,以创收增效、达到预期目标为标准。
第八条项目申报,申报人须认真填写《XX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背景和意义、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预期目标和效益、项目效益实现周期、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案、项目的资金来源和支出预算、其他特殊要求等(项目含有大型设备购置的要有设备选型说明)。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应经申报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和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财务处。
第三章项目论证与审批
第十条财务处接到项目申报后,应组织专家评估组、项目成果应用部门等对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项目的预期效益和预期目标进行论证和评价,并提出“同意立项”、“不同意立项”等意见和建议。专业性较强或投入较大的项目,可引进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财务处汇总论证意见,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研究决定。专家评估组提出“不同意立项”的项目,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得立项。
第十二条学校研究通过后,批准立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专项支出计划。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中的基建工程、政府采购等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须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计划报财务处审批备案,并按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改变资金使用方向。财务处应建立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完成项目建设和管理,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安全、规范,专项资金项目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财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日常借支、使用事项进行监督。纪监审室负责进行定期专项检查监督,包括:各项经济活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擅自调整、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及挤占挪用现象,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及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内的短期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进行中期向财务处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和财务支出情况报告各一份;项目实施周期一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应以自然年为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报告。项目报告作为学校“信息公开”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效益评价
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和效益评价制度。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完成情况、资金管理等进行验收,对项目投入使用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价。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向财务处报送项目专题报告、资金支出决算报告和项目效益报告。
第十八条财务处负责项目验收和效益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验收项目的认定、验收的`时间安排与组织、验收指标和方案的确定、验收结果的上报等。
第十九条项目效益评价主要以项目申报书中填报的相关内容为依据进行。由专家评估组对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以效益实现周期为时间依据,以预期效益为标准进行效益评价;对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以预期目标为标准进行评价。评价意见一般为“同意结项”、“不同意结项”和“暂缓结项等”。
第二十条财务处汇总验收、评价意见,形成奖惩建议,报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通过结项后,撤销专项账户,剩余资金收回。
第六章奖惩问责
第二十二条完善奖惩制度。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和效益评价结果纳入对项目承担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通过验收并超额完成目标经济效益的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部门给以相应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凡不可抗力之外原因造成的专项资金项目未完成并造成经济损失、专项资金项目未实现预期效益或未达到预期目标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工作的,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部门扣发一定比例、一定时间的绩效奖金,相关责任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优。
第二十五条凡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超越职责权限擅自使用专项资金的、决策不当造成专项资金出现重大损失等,要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解释,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南县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机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县教育科技体育系统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县教科体局组织实施的政府直接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小学、幼儿园零星改造修缮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谋划与启动
第三条谋划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项目。对项目进行预选址,了解预选址用地符合各类规划情况和报批难度,测算项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线迁移等成本。
第四条形成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估算项目总投资、效益分析等基本要素的项目简介,初步确定项目业主单位。
第五条业主单位将启动项目前期相关工作的请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前期工作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明确项目业主单位以及以下工作的取费原则和支出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地形测量、施工图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评审、绿色建筑设计费、建筑施工图审查费、绿色建筑设计审查、绿色建筑土壤氡检测、地质勘查、地质勘查见证、施工图审查、地质勘查审查、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计、招标代理等工作。
2.明确项目用地供给方式为无偿划拨。
3.明确涉及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线搬迁具体落实单位和方式。
第六条依照县政府的批复,按规定选择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含方案、初设、施工图等)。(详见附件1.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流程图)。
第七条依照县政府的批复,委托符合资质的可研编制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并报县发改委审批。对于概算投资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概算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三章项目设计管理
第九条项目设计必须编制设计任务书及签订设计合同,严禁无证设计。
第十条方案通过评审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在施工图设计中,不得对初步设计中已认可确定的部分进行随意更改。初步设计应报县发改委审批。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好后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使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掌握设计意图,注意施工方法,同时,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做好图纸会审,对施工图设计存在问题应分专业逐条列出,并作好图纸会审纪要,以彻底吃透施工图。
第四章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的招投标、1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项目招投标,经县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三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投标、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项目招投标,按龙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南县政府性投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龙府发〔2020〕1号)和关于办理《龙南县政府性投资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作流程的通知(龙发改招标字〔2020〕8号)执行。
第五章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规及该项目招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设计、勘察等工程建设有关合同。签订的各项合同不得有违有关法规和项目招投标文件精神。
第六章现场施工和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均应落实法人责任制和项目负责人制度,由业主单位法人代表指定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等进行管理,项目学校法人是现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现场管理人员由学校派出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
第十六条在基础、桩、梁等关键部位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量验收、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时参建各方必须到场把关、审核,并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因涉及安全问题,图纸确需更改的,由项目负责人联系设计部门设计人出具变更联系单,召开参建各方会议同意后,将变更的内容进行预算编制及报财政审核后,再报局务会审批,同意后再按龙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府发〔2017〕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参建各方要以工作为重,明确责任,履行职责,敢抓敢管,避免推诿、扯皮,并做到客观公正和廉洁自律。
第七章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查出的有关施工质量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并进行第二次验收,直至通过为止。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业主单位提供结算书、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单、工程合同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有效资料。
第二十一条在施工单位提交齐全完整的工程结算有效资料后,业主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对,核对无误后将有效的结算资料,连同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移交给造价审核部门。
第二十二条审计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提供全部工程资料一式二份给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备齐全套资料后,其中一份存档,另一份交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审定一年内,应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完成工程财务决算,并要求业主单位进行固定资产准确登记。
第八章工程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款项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在项目完工但未进行决算审计前,工程款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
第二十五条项目款项支付应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付款意见,分管基建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付款。
第九章其他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指定指定材料、设备品牌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12
为了进一步加强兴宁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依据城区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中小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依据
1.《南宁市兴宁区定点施工和服务管理规定》(南兴府办〔20xx〕3号);
2.《南宁市兴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南兴府办〔20xx〕10号);
3.《兴宁区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管理制度》(南兴府办〔20xx〕50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管理的通知》(南兴府办〔20xx〕42号);
5.《兴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南兴发科通〔20xx〕9号);
6.《兴宁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南兴教〔20xx〕46号)
二、实施范围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附属设施及校园景观的新建或维修改造。
三、组织保障
(一)教育局下设基建办,负责本城区教育系统项目日常管理,督促和监督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工作。
工作内容:审批(备案)学校维修改造计划、设计方案、经费安排等,指导、监督项目定点、合同、招标、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结算决算等,督促学校按批复和程序要求完善建设手续,检查项目进度和质量管理,协调上级和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困难,查处违规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
(二)各镇中心校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各村完小和教学点基础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镇中心校校长(园长)对所管理的完小和教学点工程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工作内容:综合、统筹审批辖区内各小学工程计划,检查、督促及协助项目建设过程中前期报建、施工管理和竣工结算等,纠正有关学校不按程序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问题。
(三)学校(园)成立“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领导、总务后勤及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校长(园长)是工程实施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负主要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各校(园)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资金拨付流程,做好材料归档及交接工作。
工作内容:制定建设计划和方案,办理项目申报、设计、预算、定点、合同、招标、竣工验收及结算等相关手续,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进度,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工作程序
各校(园)要严格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完善项目建设手续。凡未列入年初预算或投资计划的项目或未经批准项目,不得擅自建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校长(园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
(一)项目申报
学校应本着“安全、必需、经济、美观”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严禁脱离实际,盲目高标准建设,认真做好前期论证工作, 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于每年3月中旬和9月中旬前,拟订建设计划(含学校公用经费和申请上级财政资金项目),各镇村完小经镇中心校审批同意后,上报教育局。
(二)项目审批
1.学校公用经费项目,各校于每年3月和9月上报项目建设计划,教育局统一进行两次批复,逾期不报,作为下期计划实施,不再单项工程报批。
2.上级财政资金项目。教育局基建办根据各校每年3月和9月上报的项目计划,现场察看,进行审查,核实项目的必要性和工程量,制定项目计划经局班子会讨论研究后,向学校批复。
3.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引发的校园安全隐患应急排危项目,学校应报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保存好项目实施前的相关现状照片等材料,并在紧急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申请材料,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三)项目立项
1.学校公用经费项目,根据每年3月和9月上报安排项目计划的批复,学校编制项目建议书,按上半年一批、下半年一批,上报城区发科局办理立项手续(各镇小学由中心校统一上报材料),一个学校应一个立项,严格项目拆分,严格控制一个项目拆分为数个(或多个)小项目。
2.上级财政资金项目,学校根据专项请示批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教育局,统一送城区发科局办理立项手续。
(四)项目设计
1.凡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水电、消防等专业工程的建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2.其它校舍维修项目也应有效果方案或施工图纸(明确材质、规格、型号、数量、施工工艺等便于预算)。
3.根据项目投资计划的大小由学校按城区基建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在城区定点单位中选定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五)施工图审查
对于总投资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项目,学校须将设计方案或施工图报城区教育局审核。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关审图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
(六)预算审核
由学校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按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预算,将编制好的预算及方案报教育局审核后,并按如下要求进行:
1.3万元(不含3万元)至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项目,学校定点选取或自由选择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预算审核,审核结果报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登记备案。
2.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送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审核,审核后确定经费预算数。
(七)施工单位选取
各校要根据项目建设资金和内容,严格城区基建管理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杜绝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施工单位参与建设。
1. 工程预算3万元(不含3万元)至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也可在城区定点单位中选定,报教育局备案;
2. 工程预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从城区定点单位中推荐,填报定点单位审批表(业主推荐类),报城区住建局、财政局审查后,呈城区领导审批。
3.工程预算50万元以上项目在城区定点单位中摇号产生;
4.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
5.城区政府如新出台兴宁区定点施工和服务管理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八)监理和勘探
1. 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或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依据城区《南宁市兴宁区定点施工和服务管理规定》(南兴府办〔2017〕3号)聘请有相应资质或城区定点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各学校应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对工程变更、签证事项进行合法性监督。
2.需要进行地质勘探的项目,应依据城区《南宁市兴宁区定点施工和服务管理规定》(南兴府办〔2017〕3号)聘请有相应资质或城区定点的勘探单位进行勘探。
(九)合同签订
各学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结算编制、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要依规依法订立合同,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1.上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合同报教育局,经城区住建局和财政局审定确认。10万元以上的学校公用经费项目报教育局,经城区住建局审定确认。
2.计划投资10万元以下的学校公用经费的项目,由学校与相关单位签订,报城区教育局备案。施工合同必须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重点明确资质资格、履约担保、违约处罚、质保条款等。合同质保金原则上须达到合同总金额的5%以上,质保期至少为项目验收合格后一年或两年,法律法规、政策或规范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施工管理
1.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局和镇中心校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协调上级有关部门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项目学校要明确责任心强的干部作为具体责任人担任工地代表, 负责与施工、设计、监理等建设各方进行沟通协调,严格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检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用水、用电计量和安全管理,完善项目部等临时设施。
2.加强材料和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建筑材料进场要检查合格证、资质材料、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重点环节及重要部位的施工须有基建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具体管理人员或监理或设计人员参加验收并签字。
3.严格规范项目建设变更签证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南宁市兴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南兴府办〔2017〕10号)有关规定,没有经过教育局同意或城区相关部门洽商同意或报城区政府同意的变更项目,不能进行变更。项目变更依据和理由必须充分(依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提出)、内容明确(包括文字、图案)、规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字,时间、部位明确)、及时(一事一签,不得事后补签)。
(十一)竣工验收
1.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的学校公用经费项目,由学校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2.10万以上的学校公用经费或上级财政资金所有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学校基建领导工作小组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向教育局书面提出申请正式验收,教育局会同城区发科局、住建局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严格按《兴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南兴发科通〔2018〕9号)实行。未经验收合格工程不得使用。
3.所有验收必须认真计量工程总量、审核单项质量情况、质量保障材料完整情况,出具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表,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经建设单位组织复检合格后方可填写竣工验收单。
(十二)结算决算
项目在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要签订办理结算承诺书,整理工程相关资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决算。
1.10万元以下的学校公用经费项目,学校选择有资质或城区定点的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报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登记备案。
2.10万元以上的学校公用经费项目或上级财政资金所有项目,报送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审核,审核后确定结算经费。
3.结算完成后,学校要及时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工作。
(十三)资金拨付。
1.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项目,学校根据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在提供批复文件、工程合同、预算、工程量清单或工程计量清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报告书、定点审批表、发票、请款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凭证后,给予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或质保金。
2.上级财政资金支出的项目,由项目学校严格审查同意后报教育局,按城区基建项目请款程序和流程进行支付。
五、责任追究
(一)项目参建各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按建设有关程序和合同要求开展工作,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勘探单位,工作不积极认真配合,未能切实按合同要求履行好职责,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除按合同处罚外,报其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在3年内将不得参与我城区教育系统所有工程的建设。
(二) 对违反南宁市兴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南兴府办〔2017〕10号)或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被城区教育局书面通报的学校,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资格,对不能尽职履职的学校第一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除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外,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构成违法犯罪的,提请纪检监察介入调查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力,质量不合格造成安全隐患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学校或局工作人员在工程监管或定点或招标过程中,有意规避定点或招标,拆包分包,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索取回扣,吃拿卡要的;
3.学校没有认真审核把关,造成项目施工过程中违规进行设计变更、签证,致使工程量超合同价10%的;
4.学校工程账目混乱,核算不清或挪用建设资金,转移资金用途,造成资金流失或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
5.学校项目资料未能收集、造册登记,进行档案管理,材料严重缺失的。
六、其他
(一) 学校公用经费3万元以下(含3万元)维修项目建设,由学校校级领导研究、基建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讨论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学校独立进行预算、合同、验收、结算等全过程管理
(二)根据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及城区住建局介入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项目,由教育局配合学校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
(三)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城区教育局之前所出台的工程管理要求、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归权兴宁区教育局。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13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行政会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学校行政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学校行政会。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草率决策。
第四条建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基建工程全过程管理。学校校长任组长,成员为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后勤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建立监审领导小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职责,直接对学校行政负责。
第六条基建项目的决策、立项、审批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分管副校长就拟建项目提出具体意见→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投资、资金筹措、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重大项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基建工程立项→基建项目审批→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招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预中标人情况进行公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七条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调研活动必须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房屋建筑单项合同(或者项目总投资)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危、修缮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第十一条学校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承包人名称和资质。
第十二条必须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经理工作的规定。
第十三条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必须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学校发布。
第十四条凡招标的项目(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必须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关于学校自行招标:
1、招标公告要在学校连续发布3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项目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
2、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停止发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学校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必须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4、设立评标委员会。分管副校长任主任,成员为财务、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外专家。
5、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评标结果必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关于合同的订立:
1、合同(协议)订立前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签。
2、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人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不得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5、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协议)。
6、合同(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协议)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7、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协议)的,也应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
3、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相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员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学校书面同意,在5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单位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二十一条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承包:
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3、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学校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
5、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6、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三条关于工程监理:
1、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编写监理日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学校项目负责人列席监理工作例会。
2、学校要严格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在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的傍站情况及其它施工过程中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情况。
3、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5、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必须报告学校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6、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要有基建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审计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合同价款之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要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等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必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学校行政会决定。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额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在学校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取样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检验合格的,经监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二十六条学校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九条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关于财务管理与工程结算:
1、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财务制度,加强基建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
2、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学校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0%以内的预付工程款。重大工程项目支付预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安装工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在工程竣工前,学校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款)的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除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留作质保金外一并结算。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基建部门确认和审计部门审计,否则不得拨付进度款,不得进行进度结算。
4、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学校递交经监理单位工程量审核并签字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审计。
5、学校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180日。
6、学校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应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重点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基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14
结合我校基建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基建管理经济责任制。
一、基建处负责全校的基建管理工作。
在校长及主管基建副校长领导下,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完成学校基建任务,适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基建处长的经济责任
1.具体负责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基建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2.组织制定并实施基建财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健全基建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
3.组织编制学校基建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4.组织审核工程项目预决算。
5.审核签订各类工程建设合同,把好工程设计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工程决算关;确保投资效益的提高;
6.及时向主管校长报告基建投资使用情况。
三、基建主管财务的'经济责任
1.认真执行基建会计制度,严格进行工程成本核算,对会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工程建设资金的供应,严格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3.认真履行会计监督,抵制和防范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基建投资计划,专款专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4.及时向处长报告基建财务状况;
四、及时向处长报告基建财务状况;
1.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必须严格按工程合同办事;
2.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必须事先办理变更设计鉴证手续;
3.认真做好施工日志记录,真实反映施工管理情况;
4.及时组织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5.认真做好工程管理资料向档案员移交工作,保证工程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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