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
(一)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规定。
1.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制度和档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他们专门培训、考核,领取驾驶证后方可驾驶车辆。
3.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调离本企业,尚须从事本职业时,须持新接受单位证明信件到所在市劳动行政部门手续。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从事驾驶工作6个月至1年者,再从事驾驶工作时,应经所在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复试;1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已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车辆驾驶工作。
5.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接受审验、复试。
6.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应遵守国家法纪和《企业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执照。
2.行车时,应关好车门、车厢,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3.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相符的车辆。
4.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妨碍行车安全的活动,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5.不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不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6.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试车时应悬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指定段试车。
7.自觉接受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指挥和违章处理。
8.机动车辆驾驶员负有监督装卸的责任。
(三)对教练员、学习驾驶员和实习驾驶员的规定。
1.教练员应具有3年以上安全行车经历。执教时,学习驾驶员若违反本规则,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应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
2.学习驾驶员应与教练员并坐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员无关人员。
3.学习驾驶员须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持核发的学习执照,方可进行准驾车类的实习驾驶。
4.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驶执行任务的、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平板拖车、起重机及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5.实习驾驶员可按学驾车类单独驾车,但驾驶带挂车汽车、大型矿车和大型轮式装载机械,则须由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驾驶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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