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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计划
为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xx年度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巩固和发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果,杜绝较大事故,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为打造“平安枝江”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市安监局调整了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碰头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总结,年终全面总结,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执法时间
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对象和时间安排具体见附表。
四、执法内容
按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八条有关规定要求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五、执法方式
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一听企业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二看企业安全基础资料台帐。三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根据需要可聘请行业专家参加相关检查。
六、执法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检查行为,确保执法工作效率。
(一)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责任负责制,执法检查人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执法检查人员应明确检查路线或检查场所,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在现场检查时必须出示相关证件,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执法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
(五)执法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六)视执法检查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促进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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