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中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种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救扶等工作。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人员岗位制。做到责任落实到专人,任务落实到部门,与岗位职责挂钩,使各种安全防范落到实处,努力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学校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一)建立与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预案。
(三)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工作。
(四)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考核其执行情况。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
(六)定期排查、消除校园校舍安全隐患,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
(八)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九)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必须包含安全措施),经批准后进行。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与任何商业性活动。
(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抓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应认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签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制。
(十一)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受伤害者的父母(监护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学校应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学校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以消防、交通、卫生、治安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育计划,安排教学课时,并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增长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班主任和全体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学校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灾、防病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形成制度。
第九条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应重视学生心理卫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安全事故消防在萌芽状态。
第十条结合“普法”教育活动,利用电影、电视、广播、报纸、网络、黑板报和班队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知识教育,重点是安全工作的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应创造条件,开设安全教育演缗课,并建立安全教育演练基地,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对教学、生活、管理、操作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把安全规范操作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和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内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做好校园内治安保卫工作,建立校园综合治安管理体系,加强门卫和巡逻制度。学校一旦发现校园周边有治安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学校要与家庭、社区以及全社会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健康情况证明的器质性疾病学生应予以照顾。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要经常性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学校要经常性教育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众指导,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校园的安全与卫生,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班级组织的集体课外活动,必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措施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在场师生员工救助的同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在校园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学校或教师应承担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或本省安全标准的。
(二)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知识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七)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八)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十)前列情形之外其他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依法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由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中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德育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和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在智育、美育、体育和劳动教育中。为了培养“人格健全素质全面 终身发展”的新时代合格中学生,学校必须坚持“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必须坚持推行全员德育、全过程德育的工作思路。必须严格遵循教育规律,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德育大纲》的相关精神,加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严格以《利川民族实验中学德育工作实施方案》为指导,突出育人的系统性和科学性,突出抓好养成教育、品德教育、诚信教育、国情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讲文明、守法纪、求上进等优良品质,努力营造文明和谐、团结奋进的良好校园氛围。
第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长负责指导德育处开展工作,德育处主任具体负责德育工作的安排与落实。
第三条 加强家长学校、关心下一代协会、学生会、心灵驿站等机构的建设,构建全方位德育工作网络,拓宽德育工作途径。
第四条 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抓、时时抓、处处抓的工作格局,确保校园和谐、平安。
第五条 进一步落实清洁卫生打扫与保洁制度,全面美化、净化校园环境。
第二章 班主任管理
第六条 班主任是学校工作的中坚力量,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力军,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必须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和《利川民族实验中学班主任工作十条规定》开展工作,自觉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对学生正面教育与引导的原则,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教师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第七条 严格按照《利川民族实验中学德育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系统性的育人工作,充分利用“主题班会”这一德育主阵地,努力拓宽德育工作渠道,切实提高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各班每月必须向校园网站上传至少一次“主题班会”活动材料。
第八条 努力搞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工作,在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指引下,认真上好心理健康教育课,使学生学会学习和生活,正确认识自我,提高自主管理和自我教育能力,增强学生调控情绪、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确保学生心理健康,快乐成长。
第九条 严格遵守班主任管理制度,坚持做到班主任工作“六到”(早自习前、卫生打扫、课间操、午休、眼保健操和班谈),严格执行学生请假制度,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在第一时间与家长或其监护人取得联系,查明学生未到校原因并作好记录。认真做好大课间和其它学校集会活动的管理,确保做操质量和活动效果。
第十条 加大对学生干部的培养力度,增强学生自主管理能力。引导学生搞好班级文化和制度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教室文化氛围,打造积极、和谐、团结、进取的班集体。
第十一条 按照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全面、公正、科学地评价学生的品德素质、文化素质、心理素质、智力素质和技能素质,逐步形成科学的'学生评价机制。
第十二条 主动联系班级科任教师,充分尊重科任教师意见和建议,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第十三条 积极做好家校联系工作,努力争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每学期认真开好一至二次家长会,有针对性做好家访工作。
第十四条 班级重大问题必须及时采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学校相关领导报告,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和相关教育法规及时、妥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住读班班主任应充分发扬协作精神,全面支持生活老师开展住校生管理。努力做好晚三和星期天晚自习的协管工作,确保学生安全,维护好自习纪律。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法律法规,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有乱收费和收费补课等行为。
第十七条 班主任应围绕《班主任工作手册》创新性地开展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各种记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倡班主任坚持写好工作手记,积极撰写德育工作论文,不断促使自己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优秀班主任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班主任绩效考评均按照《利川民族实验中学优秀班主任考评细则》执行。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其余校级领导、德育主任、教导主任、后勤主任、年级主任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落实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调动全体教职工全员参与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平安。
第二十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积极加强与市特警大队和辖区派出所的联系,及时果断处置校园突发事件。遇到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学校《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流行病传染病应急预案》和《防火救灾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尽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一条 认真开展“法制与安全”、“卫生与健康”等知识讲座,学校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应急逃生演练。
第二十二条 全面落实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分块管理,共同协作。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是班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强化学生生命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预防溺水和饮食安全等教育,引导学生掌握必要的自然灾害情况下如何逃生、自救等常识,多角度培养学生的安全防患意识,积极提高学生的自救与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生命安全教育课、班谈、主题班会课、校讯通、黑板报、致家长的一封信、家长会、家访等途径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未经允许班级不得组织学生春游、野炊、游泳等校外活动。确有需要组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必须持《活动预案》报学校批准,并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人员对参加活动的学生提供安全保证。
第二十四条 认真落实值周教师和年级办公室值周教师安全巡查制度,强化走道责任人责任意识,避免踩踏等事故的发生。负责安全巡查的老师值周期间负责维护课间纪律、秩序,尤其要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地段的巡查。负责“朝迎晚送”的教师上、下学时间要负责对校门内外的监控,特别是注意观察学生有无异常情况,严防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当堂任课教师要严格清点学生人数,如有学生缺勤且情况不明时,要第一时间报告给班主任。任课教师在课间时段要负责走道安全巡查。
第四章 门卫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门卫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门卫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扬团结协作的工作精神,以主人翁态度对待本职工作,遇事不推诿、不相互埋怨。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卫科每天必须保证两人值班,如遇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时,必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并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其中主班负责门卫室定点值守,二十四小时无间隔值班,副班负责校园安全巡查。不得出现缺岗或在岗而 不作为等现象。
第二十七条 严格把好学生请假关,请假学生必须向门卫出示班主任批准的请假条,经登记后方可放行。返校时必须在门卫室销假后方可入校。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校园出入制度,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门卫室方可放行。学生上课期间,除特殊情况经门卫室值班人员允许以外,家长不得随意进入教学楼。
第二十九条 非本校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前来学校办事的,门卫室值班人员必须要求车主按照指定地点停放。
第三十条 门卫室人员要落实好门前“五包”责任制,不定时搞好门前安全巡逻,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及时与110、特警大队和派出所取得联系,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门卫室工作人员要熟悉反恐防暴器材、灭火器、监控系统等的操作,提高安全防患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要冷静、妥善处理,最大限度降低或避免事故给师生带来的伤害。
第五章 宿舍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生活老师负责制度。
第三十三条 生活老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工作要求,全方位关心爱护学生,将学生安全放在首位,消除安全隐患引导并督促学生搞好清洁卫生和内务整理。遇到学生生病,未按时到寝室或有其他重大违纪行为时要积极与班主任和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共同妥善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住校生到校、离校管理规定。住校生请假必须持班主任和生活老师共同签字的请假条门卫方可放行,住校女生请假班主任要告知其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住校生常规管理遵照《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教室、寝室、厕所等室内要做到六面净:地面没有垃圾、灰尘,用品用具摆放有序,排列整齐;顶棚、墙壁无污染物、画痕及蛛网,无乱贴乱钉现象;严禁室内有积水,拖把用后要洗干净并悬挂于规定的地方;垃圾桶要放于隐蔽位置并随时清空,垃圾不得堆放过夜。文明如厕,不在厕所乱扔垃圾。负责打扫厕所卫生的班级,要及时清理厕所内纸篓,并保持清洁干净。厕所内要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第三十七条 树立“校园是我家,清洁靠大家”的环保理念,严格执行卫生打扫与保洁制度,充分发挥各班“环保卫士”的作用,打造靓丽整洁的校园环境。
第七章 家长学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德育处应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做好家长学校的各项工作,成立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全方位接受家长委员会对学校工作的监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携手共建的新格局。
第八章 关心下一代协会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上级要求成立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充分调动社区老干部和学校离退休教师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老同志各方面的优势,全面对学生开展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
第九章 心理辅导室管理
第四十条 为了确保学生心理健康,德育处应在现有条件下充分发挥“心灵驿站”的作用。学校将积极争取早日建立标准化的心理辅导室,加强心理健康教师队伍的建设。
第十章 学生会管理
第四十一条 成立学校、年级两级学生会,德育处要加强对学生会工作的领导,注重对学生干部的培养,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3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学校财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半小时以内报告中心校;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教师值日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中心校批准、学校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中心校。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门窗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中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4
一、综合档案室管理制度
档案室是保管档案、资料的重地,是学校机密核心。为了确保档案室的安全和档案的完好无损,特制订制度如下:
1、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分门别类,本着存放有序、方便查找的原则立卷归档;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2、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定期检查档案,做好“八防”(防火、防尘、防污、防光、防虫蛀、防盗、防高温、防水)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3、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4、禁止将明火、食物、水渍、昆虫、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等物带进档案室。
5、档案进出应仔细清点和登记,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接手续,案卷调节器用后须准确无误地放回档案箱、柜。
6、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消防器材。
7、进档案室查阅资料,由档案员调出,在专门查阅室内查阅,查阅者不得抽烟、不大声喧哗。
8、查阅人员须凭有效证件或介绍信登记后方可查阅,查阅时不得撕页、涂改,一旦发现由查阅者负全部责任。
二、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2、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档案一律不外借。
3、不得擅自外泄档案内容,不能在私人通信通讯中涉及机密,不得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如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档案员岗位责任制
1、加强自身政治和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2、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做到归档及时、分类明确、档案完整、存放整齐有序。
3、对业务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负责加以督促、指导。
4、及时做好档案的利用、统计、分析工作。
5、努力挖掘档案信息资源,积极主动地为学校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6、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
7、切实做好库房湿度的调节和控制。落实防治有害生物和防尘、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对档案要定期检查、鉴定、发现破损、变质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网络安全和保密制度,由学校的网络管理员负责学校网络安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2、学校计算机网络应有防范xxx、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屏蔽软件。学校校园网总服务器上装有专门的杀毒软件,现技组负责维护软件的安装、升级,保证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3、电教组配合德育处经常对学生进行健康上网的教育,禁止学生去社会网吧,防止学生迷恋上网损害自身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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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育人,培养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人的办学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保平安、建和谐、抓质量、求发展为主题,保障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创建一个文明、和谐的教育环境。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与学校各职能部门鉴订安全责任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设置: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各处室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和医务为组员的学校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工作。安全工作办公室设在保卫科。成立安全护校队、抢险救治组,确保学校安全管理有序进行。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是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安全第一、教育为先、预防为主、责任到人。
第二章安全工作制度
第六条安全责任制
(一)工作责任制
学校每学期初与分管副校、处室主任,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各部门与相关人员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做。
(二)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个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受到伤害的或第一个接到险情报告的教职工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正在进行危险行为的学生要及时教育制止,对受到伤害的学生要立即进行救助,对发现险情要果断处置或报告。否则,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安全检查制度
学校每学期进行二次安全大检查(分别为开学、期中、)班主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初学寝室辅导员不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每周安排班主任值周,并填写《安全隐患排查表》。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发现一起、登记一起、整改一起、销号一起。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校舍、围墙、体育器材及其它教育教学活动设备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学校消防、电器、电线及防雷设施;学生活动、休息情况;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状况及其他安全检查事项。
安全检查的要求:学校每次安全大检查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处室安全检查要写好检查记载。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对处室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生发生不安全行为要预以登记教育。
第八条安全例会制度
每月最后一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汇报会议,由各处室负责任人向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每学期开学第一月和第四月召开一次全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今后一段时间学校的安全工作,每月安全工作汇报会议由分管安全的副校长负责召集。
第九条安全考核制度
实行安全工作考核“一票否决制”和奖惩机制。每学年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对处室进行一次考核,凡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当年评优选模资格,凡安全工作成绩突出者,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十条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德育处是学生安全教育的职能部门,其他处室要密切配合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法纪教育,全校教职工都是安全教育工作者。安全教育要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每学期至少对全校学生进行两次(期初、期末)集中安全教育,每月有安全教育班会。平时通过多途径、形式和方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如:墙报、广播、竞赛、演讲、演练等)。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交通安全教育、治安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健康与卫生安全教育、预防触电与煤气中毒安全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防邪防毒及其他方面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安全教育的目标:使学生树立安全理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我救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扰的能力。
第四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校园设施安全管理
总务处是学校校园设施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余处室按安全管理工作分工与职责要求,对工作范围内的设施安全负责具体管理。学校校舍、围墙、活动场所、防雷设施、教育教学设施、特种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对验收合格的校舍要定期请相关部门进行勘验检查;对学校防雷设施,每年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要请气象部门进行检测;对学生频繁使用、易造成成损坏的教学楼梯道扶栏、橱窗玻璃、运动场体育场设施、教室内电器开关等要随时进行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施、场所、危房等,在隐患未能排除之前要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用电安全管理
总务处是学校用电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余处室按安全管理工作分工与职责要求对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加强电源、电器、电线的检查,严防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严禁学生在宿舍、教室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
保卫科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余各处室按安全管理工作分工与职责要求对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加强用火管理,严禁将蜡烛等火源和易燃物品带入学生宿舍,禁止在校园内焚烧纸张、垃圾、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严禁学生破坏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有害有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教务处要落实专人管理教学所用化学危险物品。采购危险物品必须到持有国家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质量合格产品,并索取详细使用说明书;化学危险物品购回后,必须进行严格验收才能入库保管室;取用危险物品必须经管理处室主任审批,并做好详细取用登记。
第十七条课堂教学安全管理
教务处是学校课堂教学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任课教师对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其余各处室按安全管理工作分工职责要求,对工作范围的设施安全负责具体管理。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
(二)每节课前检查教学活动场地器材,设备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报告总务处维修。
(三)每节课清查缺课学生,并填写《教学日志》下课后及时了解缺课原因。对缺课原因不明的学生要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班主任并告知家长。缺课学生半天不到的,班主任书面报、德育处、教务处,两天不到的,分别报分管副校长,校长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根据教学内容实际,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了解特异体质的学生,并给予必要照顾。
(五)教学内容要符合大纲或教学计划的要求,教学组织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私自调课、停止学生上课,不得私自组织学生课外集体活动,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要及时教育制止。严禁侮辱、体罚和变相罚学生。
(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通知家长。
第十八条课间安全管理
课间安全管理指:早上课前、课间休息、中午休息、下午课外活动、放学、集会、晚睡时段学生安全管理。德育处是学生课间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值日领导、值周班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楼层值班人、食堂商店管理员、保卫科值班人员、宿舍管理员对学生课间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学生课间安全管理要求做到:
(一)课间休息:教学楼各楼层至少有一位安全巡视教师和学生,运动区域(值日领导或值周班主任)。
(二)早上课前、中午休息、下午课外活动时段: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区域至少有一位安全巡视教师(值周教师)宿舍管理人员和学生。运动场区域至少有一位安全巡视教师(值周教师或体育教练)和学生。
(三)学生入学放学时段:,德育处值周负责人负责,保卫科负责校门区域及校门外学生通道安全秩序的维护。凭有效证件出入。
(四)课间操、升旗、集会:班主任随班维持班级学生安全秩序。德育处负责组织。其他集会或学生集体活动,按“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住校生安全管理
德育处是住校生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值周教师、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员是住校生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寝室卫生、器物摆放整齐、纪律秩序井然。
(二)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攀爬摔伤和防其他事故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每天学生就寝时清查学生人数,发现未按时就寝的学生要及时报告,正确处理。
(四)学生就寝期间,班主任要下寝室督促,并委派学生值日,辅导老师负责学生安全全程值班,有异常情况随时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食品、饮水卫生安全管理
总务处是学校食品、饮水卫生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食品饮水卫生安全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品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和《生活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以下要求:
(一)学校食堂、商店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其中食堂配备餐具专用洗刷和消毒等。食品贮存、加工、防蝇、防尘等必备的设备设施。
(二)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定期进行培训和体检,对患有传染病的从业人员要立即解聘或停业营业。
(三)建立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严格的管理制度。采购食品做到定点、索证和登记;加工食品要符合卫生要求;贮存食品做到分娄、分架、隔墙、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销售食品要坚持试尝和留样。
(四)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做到每日三餐检查,并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五)向师生提供的纯净水、矿泉水必须索取《饮用卫生合格证》和《质量检测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传染病预防
学校校医是传染病预防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保卫科是学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保安及相关人员对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具体负责。
(一)无论是上课期间,还是节假日,学校保安均要落实门卫及校园治安巡视及守楼护院昼夜值班人员;上课期间的周六和周日,行政值日要落实值周教师轮流值班;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实行学校领导轮流值班。
(二)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和车辆及学生进出登记制度,非学校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未经学校许可不得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将公共财物随意带出校园、校内物品出校,末经学校相关处室或物主的许可,门卫不得随意放行;任何人员都不得私自将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违禁物品带入学校。
(三)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为学生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三条其他安全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按分工与职责要求,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若遇分工调整,由接任部门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章校外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安全的原则。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措施不落实和不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必须严格实行逐级审批,校长最终批准准予制度,并按“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任何人都不得私自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
第二十六条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制订安全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二)至少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带队,并配备足够的管理教师。
(三)出发前对学生进行专门的安全、纪律教育。
(四)吃、住、行等环节符合有关安全规定,严格管理和检查,防止危及学生安生事故发生。
第六章安全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晚自习停电应急处理
教务处、教育处、总务处、保卫科是晚自习停电全校安全秩序管理职能部门,值日领导具体负责安全秩序的指挥。晚自习停电,启动《停电预案》,由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伤害事故应急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在场教职工要立即对受伤害学生进行救助,并立即报告班主任和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作出妥善处理;若属一般轻微伤害事故,则立即成立以分管年级领导任组长,班主任、保卫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向学校安全领导小组递交事故发生,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若属较重的事故,立即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校安全的副校长为副组长,保卫、德育、教务、总务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两日内写出事故调查、处理的详细书面报告,并报告县教育局。
第二十九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重特大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师生严重伤害或死亡、集体食物中毒、火灾及其他群体性伤害等事故。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处理
自然灾害事故主要指地震灾害、洪水灾害等事故。按《震灾预案》和《防洪险预案》进行处理。
第七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各处室、各年级组及教职工,若不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追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进行的行政,纪律处分,并根据其承担责任比例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凡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学校及以上行政、党纪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予确认,不称职并取消下半年评先、晋职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学校校长、分管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在学校安全管理中不履行相应职责或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司法部门追究: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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