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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1
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二、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按收矫正对象,办好有关衔接手续。
三、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四、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按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
六、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适时开展“一帮一”、“一带一”等社会帮教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
七、积极开展调研,收集管理社区矫正个案。
八、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力量的配僵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九、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十、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的其他职权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2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
二、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四、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六、加强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协 调与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七、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组成,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具体管理教育,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评分考核。
八、组织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心理特征、现实表现、家庭及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集体研究制定矫正个案。
九、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三条 实施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社区矫正方针,坚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四条 分类管理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险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管理。
第五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考评申报工作。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分类管理的审核、批准和指导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设区市司法局备案;设区市司法局每半年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1、入矫教育不满三个月的;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
3、2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情况的;
4、1次以上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5、日常行为考核季度得分低于60分的;
6、消极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的;
7、有轻微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8、适用宽管、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上述2-7项行为之一的,降为严管。
第七条 对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周口头汇报1次;
2、每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3、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1次;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普管:
1、严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的;
2、宽管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
3、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的;
4、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一次不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2、3项之规定的,降为普管。
第九条 对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半月口头汇报1次;
2、每1个半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3、每1个半月参加司法所组织学习、教育活动1次;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宽管:
1、普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80分以上的;
2、连续3次获得表扬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第十一条 对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月口头汇报1次;
2、每季度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3、每季度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1次;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4小时。
5、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外出经商务工。
第十二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评定分类管理三个月为一个考核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评定分类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征求社区居民、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意见;
2、乡镇(街道)司法所提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的评定意见,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县(市、区)司法局审批;
4、对社区服刑人员宣布分类管理等级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 分阶段教育
第十三条 分阶段教育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教育过程中的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的规律,结合教育矫正阶段性目标设定,将教育矫正的全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从接受社区矫正时开始的三个月时间为入矫教育。入矫教育结束至矫正期限届满的一个月是常规教育时间。矫正期限届满的最后一个月为解矫教育。
(一)入矫教育
1、工作目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熟悉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规定,自觉服从监管教育。
2、教育内容:
(1)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意义;
(2)社区矫正制度和相关政策;
(3)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
(4)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和认罪服法教育。
3、教育方式: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发放学习资料、撰写思想汇报,电话交流,家庭走访等多种教育方法。
(二)常规教育
1、工作目标: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健康人格,增强守法意识,提高道德修养、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
2、教育内容: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教育。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4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正确、规范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权,严格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江西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二、按照《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的规定,接收矫正对象,办好有关衔接手续。
三、根据矫正对象实际,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四、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进行考核。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依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
六、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 适时开展“一帮一”、“一带一”等社会帮教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
七、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
八、对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提供指导。
九、对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十、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十一、积极开展调研,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个案。
十二、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配合与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十三、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部门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十四、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5
一、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教育、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矫正等相关具体工作。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具体奖惩意见和建议。
四、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措施,提高矫正质量。
五、协助司法所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等具体工作。
七、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区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配合与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提高矫正工作服务质量;
八、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机关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九、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6
—、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教育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相关奖惩;
四、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或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六、完成县(市)区司法局或上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7
各村委、社区:
为了更好的完成2015年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探索个案矫正、分类矫正、心理矫正等措施,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规章制度。
一、抓好规章制度建设,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1、村委、社区要认真贯彻区、市、旗有关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各村委、社区的工作责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加快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切实抓好各项新制度、新规章的落实,确保工作规范严格。
2、加强与各部门协调联动。加强法、检、公、司四家的协调联动工作力度,建立规范的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在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执行、监管矫正、检察监督等各个环
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做好日常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收监等惩处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社区服刑人员形成震慑力。使社区矫正工作有理有据,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不断促使法治工作规范化、严谨化。
4、完善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针对节假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敏感性,司法所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要迅速、及时、有效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把各类危险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我辖区在节假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杜绝影响安全稳定重大事件的发生。
5、在完成矫正对象衔接工作的基础上,对现有矫正对象再次进行摸底、调查。对矫正对象按犯罪性质、矫正期限及刑罚的不同,分别进行谈话了解,了解他们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情况,详细记录每个矫正对象目前的思想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在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汇报时给予不同的引导,根据个人身体、工作状况,分别安排社区公益劳动,参加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另外,特别是对于个别不服从管教的,依法予以严惩。
二、创新管理教育方法,提高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质量
1、创新教育矫正方式。坚持教育矫正为主的原则,强化分类管理、科学矫治理念,重视发挥心理矫正、恢复性矫正的特殊功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法律知识、公民道德和时政教育,促使其认罪悔过、弃恶自新。
2、抓好公共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促使外部感化。由司法干警、法律工作者和志愿律师根据矫正人员犯罪类型和社会关系等给予相关的法律知识教学,并结合正反面案例,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学法、用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意识,杜绝再犯罪倾向,自觉接受改造。并抓好时事政策教育,结合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和案例,知晓社会形势和国家政策,合理谋求自我发展。
3、强化思想意识。强化服刑在矫意识,督促矫正对象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强化责任意识,促使矫正人员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多学技术和知识,为家人、为社会作出贡献;强化学习意识,把握正确的教育改造方向,不断提高自身文化水平和修养素质,为顺利解矫、回归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4、抓好宣传。积极宣传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工作,特别是要宣传示范创建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取得的先进经验。要扩大社会影响,树立社区矫正机构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营造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不断筑牢基础业务,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保障
1、推进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增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业务指导,严格工作考核,逐步建立起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确保社区矫正的工作落实。
2、完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业务培训, 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信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高效运作、安全稳定,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办事效力和科技含量,强化对重点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
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
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素质,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素质;使社区矫正工作者达到“六清”:矫正流程清、法律政策清、对象动态清、风险趋势清、帮教措施清、考核奖惩清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8
1、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会同公安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正确行使好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宣告解除社区矫正权。
2、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文化教育、法律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矫正对象完成法定义务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对就业困难和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相应帮助;积极协调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劳动基地和就业基地。
3、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培训,促进社区矫正队伍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招募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扩大矫正队伍。
4、加强宣传引导,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提高群众的认知度,争取更多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
5、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矫正机构的建议及时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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