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条例(范例15篇)
公司管理条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网站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新闻网页的管理和维护,规范网页新闻信息的采集、制作、编辑、审核和发布,确保网页新闻类信息及时更新并安全可靠运行,结合省公司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网页新闻类信息的维护管理以及有关信息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公司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新闻网页的建设、规划、结构设计、网站内容更新等方面工作。相关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配合进行页面、专栏方面的制作和更新。
第五条 新闻网页相关栏目的设立或变更及信息的审定由新闻中心负责,主网页链接的各单位和各部室的主页由相应部门负责。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六条 新闻中心负责公司网站新闻信息的审核及发布,重要新闻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七条 各单位须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人担任新闻采集和报送工作。新闻采集和报送人员应熟悉新闻业务,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报送稿件应当遵循“以新闻类信息为主”的原则,做到信息及时,内容准确,数据真实,能反映省公司发生的重要事件,体现省公司的文化和形象。
第九条 新闻网页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运行:
(一)各单位可通过省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交重要事件、工作动态等方面的新闻宣传信息,信息内容可以是文字、图片等形式。
(二)网络新闻编辑负责将提交到OA的信息进行审核、校定、编辑或删除,并及时更新网页内容。
(三)新闻类内容更新原则一般为一天一至二次,特殊情况随时更新,其它栏目可根据其性质在适当的时间内更新。
第十条 对网页上显示的新闻信息和链接,新闻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控制其是否在网页上显示或者控制其在网页上显示的位置和栏目归属。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关系重大以及职工关心的新闻类信息,提交信息的部门应严格把关,并及时报新闻中心。
第十二条 为扩大新闻信息源,增加信息量,除自编信息外,还可通过互联网、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转载信息。转载信息内容必须注明出处或同时做好链接。不允许转载涉密信息和受版权、著作权或知识产权保护而禁止转载的信息。
第十三条 提交到网站的新闻图片为jpg格式,宽高比为4:3,大小不超过800×600点阵,并按要求附文字说明;不得提交只有图片没有文字说明的.信息。所有以附件形式提交到网站的信息确保无病毒,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责任。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所有报送的新闻类稿件,应经本单位主管新闻宣传的部门负责人或领导审批,按照“谁报送,谁负责”和“实名制”的原则;建立健全新闻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好上网新闻类信息的政治安全关。
第十五条 新闻网页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提交到网站的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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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损害公司系统企业形象的。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或暂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凡涉及到省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上网。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为促进省公司新闻网页的建设工作,经新闻中心考核,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一)新闻采集、报送、管理成绩突出的;
(二)报送信息及时,主动性强,提供数据量大且保证质量优良,抓住省公司系统热点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导关注的;
(三)信息内容时效性强,有较强的实用性并产生显著的宣传效果,获得评价较好的;
(四)对公司新闻网页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意见,并且被采纳的。
第十八条 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1)新闻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新闻报送不及时或很少报送,经多次提醒仍无改进的;
(2)不按要求报送新闻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对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产生一定损失的单位及个人,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对违反信息安全要求并造成后果的,将视后果的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新闻中心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条例2
第一章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期限、隶属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第二十五条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核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
第二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开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第三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第三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办事机构凭据《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业务活动。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第七章 登记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第八章 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发布。
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型、注册资金或者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
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第五十五条 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年检手续。
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交回执照正、副本,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发还。
第五十六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执照复印件的,应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并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第五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执照正本和副本、《筹建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注册书、年检报告表式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五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罚有权予以纠正。
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作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xx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银行予以划拨。
第六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企业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纠正的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六十九条 港、澳、台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条例3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详细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壮大公司经济实力为宗旨,制止铺张铺张,降低消耗,增加积累,把财务工作做好。
其次条 财会人员要仔细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责,相互协作,照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公司各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 记帐、算帐、报帐必需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精确 ,帐目清晰,按期报帐。
第四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睬计事务中,必需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款项,应拒绝支付、并准时上报分管领导、总经理。
第五条 建立稳定的财会人员队伍。财会人员调动或因故辞职,应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完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六条 一切现金往来,须凭据收付。
第七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报销,必需用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办人签名,经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八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管理条例4
一、厨房人员卫生管理
1、 公司所有的厨房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并定期接受体检。
2、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七勤”即(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服),使自己具有良好整洁的仪表。
3、在工作范围内不得随地吐痰、吸烟、留长指甲、留长发、涂指甲油、涂口红、戴饰物等,工作时间严禁谈笑打闹,不得在厨房范围内洗厨房用具、物料以外的物品。
4、保持良好的卫生操作习惯,上班时穿工衣,戴工帽、口罩,不得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以及其它不卫生的行为,不允许用勺直接试味。
5、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洗手:
a、接触食物和食品用具前。 b、使用厕所后。 c、咳嗽、打喷嚏后。
d、接触不洁的容器、化学剂、垃圾后。 e、接触未煮熟的食物后。
洗手的'正确方法:
a、先湿手。 b、用肥皂抹手并搓洗。 c、用清水冲洗。 d、用纸巾擦干手。
二、厨房、餐具卫生管理
1、设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定人、定位、定物、分工合作。
2、餐具使用后进行严格消毒,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刮、二冲、三浸泡、四清洗、五消毒、六保洁。
a、刮:用塑料铲清除餐具内的残余物。
b、冲:用清水冲掉油污及杂物。
c、浸泡:用配有消毒药品的溶液浸泡15分钟左右。
d、清洗:用清水洗净。
e、消毒:放入消毒柜内充分消毒。
f:保洁:放在指定位置保持清洁避免污染。
3、厨房工具用完后,按规定处理,摆放有序,刀砧板每次用完后应彻底清洗干净后竖放,以确保底、面、边“三面光”。
4、冷藏柜应定期解冰、清洗,保持制冷效果及冷柜内环境清洁卫生。
5、炉灶、配料台、锅头、工作台、洗菜池、洗碗池和一切水沟管道使用后应及时彻底清洗保持干净、整洁。
6、清除卫生死角,防止老鼠、蟑螂、苍蝇等传染性东西污染食物并定期应用有效方式进行处理。
7、仓库所存物品,摆放整齐,定期定人打扫整理检查,保持空气流通以防发霉、变质。
三、食品卫生管理
1、采购的原料或食品,应确保新鲜卫生。不得使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检验的肉类、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的禽畜、水产品或有异味、腐烂、变质气味、发霉、生虫、掺假、掺杂的食品为原料,各种调味品、佐料应符合卫 生要求,采购原料要定点采购,先买先用,防 止过期变质。存放的食品与原料做到离墙、离地并分类存放,不得与杂物、药物混放,干湿物品不得同库贮存。
2、操作时要分台、分池操作,避免交叉污染。蔬菜类原料应按类别整理、盐水浸泡、淘洗、清洗、检查、装筐的程序操作,肉类应注意切清除污物和杂毛,水产品应除掉内脏、鱼鳞等,大米应经过筛选清洗。
3、初加工处理过的原料应及时烹调,烹调时要掌握火候煮熟煮透,以保证食用安全,防止中毒事故发生。
4、加工好的熟食品要妥善保管,如存放时间超过4小时,要重新回炉加热处理,才能食用。加工好的熟食品不得隔日使用。
5、生、熟食物要分类别放入冰箱存放,并有明显的标志标明,不得混放,以防熟食品受到污染。
四、餐厅卫生管理
1、应经常保持桌面、台凳的清洁卫生,每用餐后应及时擦试,保持干净无灰尘、无油渍、地面无垃圾杂物天清洗一次地板,保证没有积水,干净、清爽。
2、 门窗、墙壁、风扇、灯管定期清洗,确保就餐环境舒适、通风、排污设备运转正常。
3、 每周进行两次大扫除,用清洁剂清洗桌椅证无异味。
五、食物中毒及其预防
1、每一位饮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严格把好质量关,坚持做到不买入、不接收、不使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和食品,并按照食品低温保存的卫生质
2、做到食品“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生冰隔离。
3、 积极配合政府部门预防传染病工作。
公司管理条例5
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室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办公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精神以及员工守则
(1)我们的公司精神是诚信、协作、精敏、高效。公司所有员工应遵守以下守则:H劝公司,服务客户:
尊重他人,诚实守信:
用心做事,追求卓越:
不断进步,完善自我:
团队合作,坚持原则:
(2)公司管理人员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原则
充满理想、富有激情、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开拓创新、高度务实、诚实守信:
不懈努力,精通本行业的知识:
对下级善于激励,合理授权,营造良好的沟通氛围:
积极培养下属,科学管理,果断决策:
胸怀坦荡,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严于律己,守法廉洁,堪为员工之表率:
作风踏实,追求长远目标和效益,不急功近利。
二工作时间
每周一到周六为上班时间每周日为休息时间
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三办公室环境卫生
(1)办公室值日,办公室所有人员根据值日表安排值日。
(2)办公室行为规范:
<1>公司人员进入小区,办公室内必须着装整洁,在办公室内自觉讲普通话,禁止喧哗,大声吵闹,说粗话脏话。
<3>不准私自动用办公室物品,如需应向办公室负责人员登记并做好领取记录。
<5>办公设施(如电脑)不准在上班时间内从事工作以外的事情。(播放影音)
<7>为保证会议室的正常使用会议室使用完毕后应将桌椅恢复原位及时清理桌面物品。
四会议制度
(1)每周三为公司列会,参会代表为公司所有员工。如需其他会议以实际情况而定。
(2)参会时不迟到,不早退,手机应设置静音或者关机。有病,有事的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先向负责部门请假,同意后方能有效。
(3)开会时各部门务必做好会议记录,以便及时安排和布置工作。
(4)每次会后,各部门须交书面报告和工作计划。
(5)各项会议应充分坚持民主,认真,广泛听取每位参会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公司考勤管理以打卡登记为准: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先给部门主管请假,并说明请假理由,由主管批准,若主管没批准,不能擅离职守;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按《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六公司财产安全
因个人操作或者故意破坏公司设备,(汽车,电脑,打印机,桌椅等)造成公司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及时维修或赔偿。
七办公室规章制度
(1)在办公室内抽烟,影响他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罚款100一次。
(2)在办公室内打牌等赌博行为,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200元一次。
(3)在办公室内乱扔垃圾,大声喧哗,吵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罚款50元一次。
(4)工作时间,办公室设备不准从事工作以外的事情(如电脑播放影音)罚款20元一次。
(5)上班迟到:一次20元;请假;个人一天基本工资;矿工;个人三天基本工资。
八人才培训
(1)新员工入职培训:
为了使新员工在短时间内熟悉企业环境,尽快进入角色,在您加入公司后,您所在的部门会为您指派一位入司指引人,帮助您了解公司并顺利开展工作。行政部还会组织新员工接受短期的入职培训,让新员工了解公司的'性质、文化、经营方针、组织构架、产品及服务、规章福利、行为规范等。
(2)部门业务培训:
为保持公司人力资本存量不断增长,公司将为员工安排与其工作相关的业务培训。您的经理会根据部门所负责的业务或职能制定每年的培训计划,为您进行专业技术的培训。
九本条列如有未尽事宜或随着公司的发展有些条款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各部门可提出修改意见交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并提请总经理批复。
十本条列解释权归xx泰鑫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室。
十一本条列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xx泰鑫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管理条例6
为了加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操作室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园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电视监控室必需昼夜24小时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仔细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其次条 监控人员必需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仔细负责安全监控任务,准时把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觉的状况准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第三条 监控人员每天对监控录像进行查看,发觉有特别现象或员工乱收费现象,准时保存录像片段,并作好标记,以备查用。
第四条 值班人员必需严格根据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准随便离岗离位,个人需处理事务时,应征得保卫科长的同意并在有人顶岗时方可离开。
第五条 监控人员须爱惜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操作流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
第六条 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监控室,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询状况和及观访者参观,必需经保卫科长上报分管副总,同意后方可进入监控室。
第七条 不准在监控室谈天、会友、玩耍,不准随便摆布机器设备,严禁在监控值班期间打盹睡觉,一经发觉,按公司规章制度严峻处分。
第八条 公司领导定期到监控室查询状况,值班人员应准时汇报监控状况。
第九条 保持监控室设备的清洁卫生,坚持每月进行系统维护,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作。
第十条 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准时联系修理人员进行修理,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监控人员必需保守公司监控隐秘,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谈论有关监控录像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关闭电视监控系统、停止系统运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管理条例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3号)同时废止。
公司管理条例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管理实现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建立简捷、实用、高效、统一的制度管理体系,使规章制度保持合理性、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力,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之制度建设管理是指对公司各类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执行、修改和废止工作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统一规范。
第三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是指公司系统内制定的要求各部门及职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涉及一个以上部门的行政管理文件,均应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下发。
第四条制度制定应当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遵循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规章制度管理应坚持“谁制定谁负责、谁制定谁培训、谁制定谁监督落实、谁制定谁改进”的制度管理原则。
第二章制度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之制度按性质,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三类:
(一)根本制度是企业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为加强某方面业务工作的管理而制定,是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用以指导某一长期性工作系统规范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层面。包括公司章程、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岗位设置等方面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制度是对于一项具体工作、操作步骤或对于一个具体项目的管理所做出的要求,主要是规范专项业务活动和专业管理行为,适用于部门层面。包括人力资源、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财务审计、法律事务、工程建设、采购、营销、信息等方面管理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专项制度是对某专项的涉及到全公司或某一个专业系统内的工作所做出的具体要求,主要是阐明和确定技术要求方面的规定,适用于基层层面。包括风险控制、合同管理、行政办公、档案管理、财务及资产管理、经营管理、投融资管理、工程管理等各部门的专项管理办法及指引。
第六条根据管理活动的特点、性质及其范围大小等,管理制度的文体分为以下几种:
“章程”是指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制度”是规范某一方面经营、管理活动行为准则的管理制度。
“办法”是确定某一方面或特定管理对象、过程、活动的方法和要求的.管理制度。
“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办法、制度而作的具体的具有操作可行性的规定。
“指引”是对公司某一类投资管理或业务执行所作的总纲性的规则指引。
“规则”是公司权利机构运作机制做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第三章部室职责
第七条公司制度建设的管理部门为综合办公室,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度体系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的规划和计划;
(三)根据规划和计划督促、检查、协助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向各管理部门提出制度编写要求;
(四)协助董事长办公会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五)负责制度的初审与会审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情况检查、执行效果评价;根据评价效果整理有效制度清单;及时组织制度的修订,确保制度实施有助于防范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七)对公司职能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负责规范性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公司管理条例9
为强化职工餐厅管理,提高餐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餐厅工作细化量化,现结合福源淀粉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职工餐厅管理制度如下:
一、餐厅管理方式
1、职工餐厅实行个人承包,隶属于公司办公室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监督考核。
2、公司提供现有的食堂设施及用具,做到水、电到位。并按规定按时收取电费。未经公司允许,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餐厅设施。
3、公司办公室有权对餐厅饭菜质量、价格、成本、卫生、进货渠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餐厅整改。
4、招待用餐由总经理签字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入账。
二、职工餐厅岗位设置
职工餐厅工作人员由承包人决定,保证广大干部职工正常用餐。
三、餐厅管理规定
1、保证饭菜卫生。首先要保证食品供货来源,由办公室对餐厅进货货源进行检查监督,重要物品进行招标供货,以保证食品的卫生可靠。所进食品如鱼、肉、蛋等和蔬菜要干净、新鲜,生熟肉食必须要分开存放,饭菜内不得有蝇虫等物。
2、职工用餐后,服务人员应及时对碗筷进行消毒和清洗,再次使用不得出现油污。
3、职工餐厅应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食堂管理办法,保证按时开饭,做到饭熟水开,在公司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如有夜间值班职工需要,十二点前应随时为职工服务。
4、每天饭菜要多样,坚持顿顿有饭菜谱。早餐要有稀饭、玉米粥,各种小菜。间隔,配备豆汁、老豆腐以及各种小吃,如油条、花卷、饼类等;午、晚餐要主食花样不少于三种,菜类要有高、中、低档的品种,要有汤类,并配有档次的炒菜。
5、坚持为员工服务的宗旨,饭菜价格制定合理,公司来客招待要饭菜价格明确,每月向公司对本食堂的经营管等情况进行一次书面汇报。
6、餐厅承包人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征求有关饭菜质量、口味、服务态度、卫生等方面的意见,由办公室负责督促实行。
7、做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洗工作服,工作时要穿戴洁净工作衣帽,手指应无烟熏色和污渍,女员工不准浓妆艳抹,不能使用指甲油。炊事及服务人员每年由餐厅自行主动进行一次体检,并持有健康证,不合格者不准在食堂工作。
8、搞好室内卫生。包括工作室、厨房、餐厅(单间与大厅)、卫生间、走廊、门窗及其它所有地方的卫生,不留任何死角。
9、搞好餐厅外环境卫生。其所属卫生区每天必须坚持打扫,如有垃圾要及时清理,因职工用餐人多,频繁,更要不定时的及时清扫,若卫生检查不合格,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10、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计划采购,严禁购进腐烂、劣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11、加强自身修养,树立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认真负责,文明服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外来客人接待做到热情礼貌,面带微笑,端庄稳重,体现公司形象。
12、重视安全。餐厅工作人员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时时处处注意安全,尤其是用电安全,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伙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下班前关好门窗,检查各开关、设备,督促检查防盗。
13、餐厅有权监督和提醒各部门负责人在用工作餐时及时签字,但不得擅自代替领导签字或涂划。
14、餐厅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业务招待用餐规定",不得违反或随意更改。
公司管理条例10
一、工作场所内不得玩耍打闹、闲聊、玩手机、网络嬉戏、网络谈天、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吃食物、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需严格根据作息时间执行,不得无故缺勤、旷工、迟到、早退;
三、员工必需听从上级管理人员领导,不得怠慢工作;
四、工作期间遇到顾客访问时,须面带微笑并主动问好;
五、上班要统一着工装,佩带工作卡,必需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貌;
六、当日的工作必需在下班前结束,不得拖到其次个工作日;
七、上下班前按《卫生轮番值日表》打扫办公区域内卫生,保持干净、洁净的工作环境; 八、下班时必需关好门窗及设备电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值班人员做好监督检查;
九、喜爱本职工作,乐观学习业务学问。
十、同事间要团结互助、相互协作,相互支持。
公司管理条例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腾飞化工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环保达标排放,依据公司安全环保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腾飞化工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全环保科是工厂安全环保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现场安全监察、厂内交通、三违的监督工作;
(三)负责安全教育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劳动保护的配备、监督及管理;
(五)负责全厂隐患治理工作、安保基金的使用管理;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及消防管理;
(七)事故和工伤管理;
(八)工业卫生的监督管理;
(九)全厂的三废达标排放、环保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清洁生产、排污费核算、危险废物的管理;
(十)新改扩建项目的安评、环评、安全环保三同时及安全环保验收;
(十一)负责全厂环保综合统计、污染物申报、排污调查工作;
(十二)负责全厂HSE管理体系的建设及持续运行管理。
(十三)安全技术管理
第四条 各车间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车间现场安全监督、三违记分、劳动保护佩戴使用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管理、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培训和演练、消防、安全护设施的运行管理、隐患排查及治理和监控措施的落实;
(二) 负责本车间的环保设施、三废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管理和清洁生产审核;
(三)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车间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及外来施工教育,组织本车间的班组安全活动;
(四)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车间的工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分析车间主要职责
(一) 按照主管部门的监测计划,负责工厂及各车间的废水、废气尘、毒和噪声的监测工作;
(二)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进行污染源调查及排污超标的跟踪监测;
(三)负责监测数据的HSE信息平台的数据录入工作;
(四)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仪器试剂的配备,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必要时负责手动传输数据。
(五)负责全厂各检维修作业现场的用火分析、有限空间作业分析;
第六条 仪表车间主要职责
(一)按照主管部门的监测计划,负责各车间的可燃报警、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的定期检定和维护工作;
(二)按照主管部门的监测计划,负责分析车间的废水、废气、尘、毒和噪声监测仪器的定期检定工作;
(三)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确保稳定运行。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一节 现场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业用火、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等各类危险作业,由危险作业任务书下达单位,填写相应票证书。
第八条 以上各类票、证、书由计划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到作业车间作业,申请栏由计划单位填写。风险识别栏由计划单位、作业车间双方技术员(以作业车间为主)到现场识别风险后由作业车间填写,计划单位、作业车间各级审批人员分别在主任、安全员、值班长和监护人栏目内进行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安全员休假或因其他事不在单位,票证书可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代签,但一人不能重复签字。
第十条 危险作业实行一日一确认制度,主要包括二级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登高作业等,第二天继续作业时车间领导要进行检查确认并在作业票上签字。
第十一条 所有“票证书”审批必须是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工艺技术员要在工业用火作业票风险评价上注明动火部位可能存在的物料介质。
第十三条《用火作业票》等级由用火单位确定,不得办理延时手续。如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十四条 工业用火作业票第一联由安全科留存,第二联动火结束后由生产车间安全员留存。
第二节 厂内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私家车司机定期参加厂内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六条 厂内主干道限速30公里/小时,其他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运输车辆一律由厂西门出入;
第十七条 入厂车辆停放在工厂设立的任意一个停车场内(厂办公楼东侧停车场、厂办公楼后侧停车场、丙烯酸酯(分析、凌山派出所)办公楼西侧停车场、醋酐A工段南侧停车场、醋酐C工段西侧停车场、食堂北侧停车场)及检维修临时停车场;
第十八条 各装置区为车辆禁行区域;
第三节 三违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工厂的各级管理人员按公司要求监督检查三违行为;
第二十条 组织制定“三违”记分管理实施细则,组织相关科室制定“三违”记分标准。制定员工劳动保护、危险作业票证书、道路交通等安全管理类“三违”记分标准;定期通报全厂、安全环保专业“三违”记分检查和考核情况。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环保科年初编制工厂全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协调其他科室在班组安全活动中有关生产工艺、设备操作、应急处理等培训内容的安排和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车间班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机关科室管理人员,要按照工作分工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各班组在交接班会上要进行班前安全讲话;
第二十六条 安全活动和集中授课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车间领导和车间管理人员要全部分派到各个班组按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参加活动时要参与活动内容,利用自己掌握的安全生产和管理知识、经验给员工讲授安全环保知识,带动广大员工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
第五章 劳动保护的配备、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的要求做好工厂的劳动保护的配备、监督及管理工作。
第六章 隐患治理及安保基金的使用
第一节 隐患治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的要求做好工厂的隐患治理工作。
第二节 安保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的要求做好工厂的安保基金的使用计划及完成情况的跟踪,确保安保基金用于安全环保方面的资金投入上。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及应急管理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三十条 负责配合国家及省市安监部门的在役装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负责配合国家及省市安监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的取证及复查的审核及验收;
第三十二条 负责工厂临界量类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责关键装置及要害部位检查、公司领导安全联系点的确认及检查。
第二节 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负责工厂总体应急预案、安全、环保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评审及备案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负责工厂总体、安全及环保专项预案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负责组织工厂安全及环保专项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七条 负责厂级应急物资的管理、车间应急物资的检查及考核。
第三节 消防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进入工厂的车辆、人员一律不得带烟火,工厂为禁烟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办单位员工、本装置辖区内、外来人员、外来车辆的禁烟管理;
第四十条 科室负责外来办事人员及本单位禁烟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的要求做好工厂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八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四十二条组织修订“装置工艺规程”中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篇章;
第四十三条 仪表车间、电气车间、分析车间、综合车间需有独立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 组织编制、修订《岗位HSE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负责装置检维修安全方案的审核;
第四十六条 负责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评价及“三同时”的.落实;
第四十七条 负责年度安全环保工作计划的编制;安全检查表的编制;创建“安全无事故工厂”方案的编制及各类安全环保活动方案的编制;
第四十八条 负责HSE信息系统中相关厂级数据的录入;
第四十九条 负责上报工厂检维修信息。
第九章 事故和工伤管理
第五十条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的要求做好工厂的事故和工伤管理工作。
第十章 工业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职业卫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编制尘、毒、噪声监测计划,确立监测点及监测周期;
第五十二条 医学监护周期为四年,周期内应达到全员监护,医学检查结果记入个人健康监护卡。
第五十三条 噪声作业2-4年做电测听检查和其他噪声危害项目的检查。
第五十四条 定期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患者进行职业史调查,建立档案并妥善进行保管。
第五十五条 各种职业卫生档案属永久性保存资料,个人健康档案应保存到职工离退休(职)后50年。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工作按照隐患治理项目管理。
第二节 有毒作业岗位员工健康疗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安全环保科确定工厂符合有毒作业岗位员工健康疗养的岗位;负责对有毒作业岗位疗养人员进行审批。
第五十八条 人力资源科负责核定符合有毒作业岗位员工健康疗养岗位定员,负责对有毒作业岗位疗养人员进行审批。
第五十九条 每年由党群工作科负责编制有毒作业岗位员工健康疗养计划;负责对有毒作业岗位疗养人员进行审批。负责按计划组织疗养人员到指定疗养单位进行疗养。
第六十条 车间负责合理安排每期具体疗养人员,并且指派一名领导专门负责疗养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工厂符合有毒作业的岗位员工为:
(一)氯磺化车间接触四氯化碳作业的岗位员工。
(二)分析车间在氯磺化车间化验室作业的岗位员工。
第三节 应急冲洗设备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生产车间应根据物料的理化性质,确定应急冲洗设备的位置、数量。
第六十三条 各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冲洗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洗眼设备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班都要对水位、喷头进行检查,保证洗眼设备随时好用;
(二)洗眼设备要安装合理,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以防冲洗液结冰,周围不得堆放有其它物品,确保通道畅通,要有明显的标志;
(三)洗眼设备周围要保持清洁卫生,清洗液要求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防止洗眼液变质。
(四)接触强酸、强碱及易经皮肤吸收的生产性毒物时,在装置内必须要设有洗眼器,其服务半径小于15m;
(五)承装洗眼液容器的容量必须能够承装至少冲洗15分钟以上的清洗液;
第十一章 环保的运行管理
第一节 三废达标排放
第六十四条 安全环保科编制“生产车间三废排放标准及考核办法”,编制“环境监测计划”,每月对车间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十五条 水汽车间每天检查全厂地下管网的运行情况,定期疏通,确保厂区废水及时排出;
第六十六条 生产车间必须严格控制工艺参数,确保排放总量符合工艺要求;
第六十七条 水汽车间的463泵房、880泵房、1#泵房必须保证低水位运行,确保不发生污水串入10#线的现象。
第三节 环保设施的运行
第六十八条 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装置同步运行;
第六十九条 三级防控设施必须完好,雨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七十条 环保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纳入车间的设备管理中;
第七十一条各车间必须建立完善的环保档案,次月1日前生产车间必须将“车间三废报表”上报安全环保科,并将数据录入到HSE信息平台里。
第四节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
第七十二条 安全环保科组织申报重点污染源排放口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第七十三条 仪表车间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检查记录,定期进行比对监测,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及有效传输;
第七十四条 分析车间配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试剂,并建立试剂配备记录;当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进行手工传输数据。
第五节 清洁生产
第七十五条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的要求做好工厂的清洁生产的审核工作。
第六节 危险废物管理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储罐必须有危险废物标识,必须有液位或包装记录;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及时运输出厂,不得在现场贮存;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每月必须填写“危险废物交接单”,并与次月3日前送到安全环保科;
第七十九条 危险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具有省环保局的相应资质证明,必须提供市环保局的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
第八十条 有无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车间需提前一周向安全环保科提出书面申请,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办里堆埋手续,车间负责派专人押运至堆埋场,经堆埋场签字的堆埋传送单返至安全环保科。
第七节 排污费核算
第八十一条 每月中旬参加技术科组织的对驻厂单位消耗的上水、蒸汽、氮气、下水计量表的检查和确认;
第八十二条 每月月末根据工厂对驻厂单位的废水排放口的监测数据、驻厂单位消耗的上水量、下水排放量,按照公司收费标准核算排污费;
第八十三条 根据各单位的生产状况,确定每月各单位的排污系数;
第八十四条 每月核算的排污费核算表、比例分配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月末前上报驻厂财务;
第八十五条 每月对出厂单位的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超标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章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三同时及环保验收
第八十六条 项目可研前协助公司着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评价单位提供工厂的排污现状,参与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审核;
第八十七条 认真按照环评报告书批复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督促环保三同时的项目实施;
第八十八条 项目开车前向环保局提出书面开车申请,待批复后项目方可开车运行;
第八十九条 项目开车试生产三个月后,向环保局书面提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环保局将对项目进行监测,给出项目验收监测报告;
第九十条 环保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给出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二章 环保综合统计、污染物申报、排污调查
第九十一条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的要求建立环保污染源台账,次月1日、次季度3日前分别编报出工厂的环保统计月报和季度报表;
第九十二条 每年的年度环境综合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3日前完成,次年的1月10日前完成企业“污染物排放申报表”、“工业固体废物排放申报表”的编报工作;
第九十三条 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处的要求,不定期的完成各类排污调查工作。
第十三章 HSE管理体系管理
第九十四条 安全环保科建立工厂的HSE管理体系,编制、修订《HSE管理分手册》;
安全环保科每年组织全厂对危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价,确定车间、工厂二级重大危险源及重要环境因素,和车间分别将危害因素录入到HSE信息系统中;并分别对两级重大危险源及重要环境因素进行监控和检查;
第九十五条 安全环保科监督检查HSE管理体系运行质量,组织HSE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认证和复审工作。
第十四章 违规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工厂按照月份经济责任考核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细则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腾飞化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有毒作业岗位员工健康疗养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应急冲洗设施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日常班组安全环保教育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禁烟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厂内交通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公司管理条例12
一、遵守公德
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需遵纪守法、做维护社会公德的模范,公司肯定不允许违反社会公德、作奸犯科的现象存在。
二、爱岗敬业
第一条:爱岗敬业:喜爱生活、喜爱自己的工作,勤奋努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其次条:尽职尽责:要求员工必需做到“三负责”即对社会负责、对公司负责、对自己负责。全力以赴的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责,对自己的失误勇于担当责任。
第三条:听从领导:员工必需听从领导支配,交代的工作要乐观完成,与领导保持全都,把工作做好,不得与领导背道行事。
第四条:逐级上报:员工有事应向所属直接领导汇报,除直接领导有重大失误或特殊情形下,不得越级汇报。
三、团结合作
第一条:员工之间要紧密团结,精诚合作,工作中要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建立融洽的人际关系。
其次条: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相互关怀,相互敬重,开展批判与自我批判
第三条:不搞小团体、小帮派,提倡同事之间亲密和谐的关系。
第四条:不搬弄是非,无中生有,挑破离间,说一些不利于公司员工团结的话。
第五条:保持乐观的生活态度,以乐观包涵的心态对待公司管理中的问题,主动提出改进性的建议和看法,已成熟的方法解决问题。
四、遵守纪律
第一条:下级听从上级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员工应自觉听从领导的支配和工作调动,不得公开顶撞领导,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敷衍或擅自终止领导支配的工作。
其次条: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上下班要打考勤卡。
第三条:公司员工必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串岗及私自外出、不的谈天、大声喧哗、吃零食、大声喧哗。
第四条:工作期间要用心工作、精神振作、紧急有序,不得在上班期间接待亲友、不办理个人私事、不在办公区、公共区吸烟,不得看一些与工作无关的杂志书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五、诚恳自律
第一条:遵守职业道德,不贪污受贿,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其次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为个人亲友谋私利。
第三条:不得挪用公司财务,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或转用他人。
六、安全保密
第一条:要随时随地的留意防火安全,发觉担心全隐患要准时报告、处理。每个员工都要熟知防火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其次条:留意公司现金和珍贵物品、财务的.安全存放。
第三条:公司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设计方案、营销方案、管理文件、会议记录和内容、公司资质等,均属公司机密,员工有保守机密的义务。当不确定某些详细内容是否为公司机密时,应由公司鉴定其实质。
七、仪表大方
第一条:员工必需仪表端庄、干净。
其次条:上班期间不能饮酒。
第三条:服装要求:男、女必需着黑色正装,例如:
男士:白衬衫黑西裤黑皮鞋
女士:白衬衫黑西裤黑色皮鞋
第四条:不准打口哨
八、环境要求
第一条:不得随地吐痰、丢纸屑、果皮、烟头
其次条:保持安静,不要工作区域内大声喧哗、谈天或随便制造噪音,接打手机尽量轻声细语,不得影响到其他人员工作。
第三条:保持自己工作区卫生洁净干净。
第四条:所使用品实行定位管理,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九、疼惜财务
第一:不铺张水、电、等资源和办公易耗品。
其次:根据相关要求使用办公用品和公司各种设施,下班后要关好设备在离开公司。
第三条:爱惜公司财务,不得损坏公司财务,不得随便挪用公司财务。
十、BP(奖罚)制度
第一条: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等,依据事情的严峻性对其进行10—200元不等的罚款。
其次条:依据员工的工作力量及绩效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现金嘉奖或职位晋升。
十一、员工的离职管理
第一条:实习期间提出离职,须提前15天以书面上报公司,否则以15天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
其次条:已转正后若须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上报公司,否则以一个月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
第三条:工作在一年以上的员工提出离职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上报公司核准,未经核准而自行离职者,自愿放弃上月薪资及任何工作奖金。
第四条: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填写“书面辞职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离职。
第五条: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全而导致公司资金及财物上有所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公司将依法解决。
十二、员工请休假制度
第一条:公司全员请假必需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取消全勤奖。
其次条:非有重大事故,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二天,扣除当日薪资(同时取消全勤奖)。
第三条:一般事假应于两天前请妥(急事经核准则例外),请假时必需填写请假条,由部门主管签字上交办公室。
第四条、请假未准而私自休假者,以旷工论处,每旷职一日扣除当日薪资外,并取消全勤奖。
第五条:公司上班时间内,非有重要事故,不得临时请假超过2小时以上,否则扣全日薪资。
第六条:公司会议不定期进行,肯定会提前公告通知,全员参与。旷会按旷工论处,迟到按正常上班迟到条例惩罚。
公司管理条例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的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的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的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五十条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六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七条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 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二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三条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一条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和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五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 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条例14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更好地贯彻××公司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合作伙伴的技术、商业机密,维护集团公司在海外市场的利益,保持××公司在海外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根据驻海外代表处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述的机密包括国家、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明确不宜公开的事项,适用于驻海外代表处所有员工。
2.职责
2.1××公司某部门职责
××公司某部门按照公司相关保密规定,负责海外代表处的保密归口管理工作。
2.2驻海外代表处职责
代表处负责人或授权人是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代表处各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担当保密工作的执行者。
3.主题内容
3.1代表处员工保密守则
3.1.1代表处员工应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不在私人通信、电话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话、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3.2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3.2.1代表处负责人或授权人应及时向代表处员工明确属于国家、企业技术、商业机密的具体事项,和其他不准公开的事宜,以及一些重要事件的对外表态口径,要求员工凡属此类事项一律不得泄露,并向员工明确事关技术、商业机密的文件不得擅自复印留底以及处置。
3.2.2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失、泄密,或采用盗密、出卖等非法手段泄露秘密,以及对泄密、窃密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员工,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公司管理条例15
一、员工基本守则
1、三大纪律:公私分明;团结协作;及时准确。
2、八项注意:熟悉岗位规范;明确工作职责;遵循业务流程;遵守作业时间;注意团队和谐;维护企业形象;保守商业机密;不断学习进取。
二、员工工作守则
3、员工上班时间要始终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尽职尽责,真诚合作,高效快捷、优质为公司服务。
4、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及部门的'各项管理、操作制度,及时完成上级交付各项工作任务。
5、在车间、生产岗位、办公室严禁吸烟。吸烟到休息室、吸烟室。
6、员工工作时间一律着工作服、佩带上岗证。
7、员工在工作时间、上下班途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时刻注意人身安全。
8、员工应自觉遵守文明生产、文明办公的有关规定,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三、员工纪律守则
9、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病假、事假要提前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有效。特殊情况可用电话告知,事后补办请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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