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01 22:00:00 帅帅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2篇)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

  1、目的

  为建立安全检查内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促进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应于本公司各部门的各类安全检查。

  3、职责

  3.1设备动力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检查规定的起草及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办法实施工作。

  3.3各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由班组长负责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安全检查的形式可分为公司级安全检查、车间级安全自查、班组级安全检查、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的特种检查。

  4.1.1公司级安全检查

  由总经理带队,各部门主管参与进行检查,每季度最后一周周五下午进行。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汇总,分别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4.1.2部门级安全自查

  由设备动力部长负责组织保卫部、行政人事部、保卫部以及各车间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二次,检查情况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4.1.3岗位级安全检查

  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4.1.4日常性检查。

  4.1.4.1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安全责任心如何;特种作业是否持证上岗;对忽视安全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出了事故是否从思想上认真吸取教训。

  4.1.4.2安全活动是否认真开展,各种记录资料是否齐全。

  4.1.4.3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是否坚持了领导值班,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出了问题能否严肃处理,是否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不安全因素整改措施。

  4.1.4.4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指挥不按操作程序动作标准执行、违章作业现象,有无制定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无脱岗、串岗、睡岗等违纪情况。

  4.1.4.5各种原料是否按规定投入,各单元操作是否按规定操作,操作原始记录是否如实记录。

  4.1.4.6机械、仪表、厂房、通道、安全装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状况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齐,职工劳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生产现场是否按定置要求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标志是否齐全,是否做到照明充足,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安全标志醒目,现场有无安全生产隐患。

  4.1.4.7对职工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中是否坚持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

  4.1.4.8查作业环境及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查原材料使用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气体等引发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安全防护标准,以及通风、照明、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等作业环境,劳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安全防护的标准。

  4.1.4.9安全管理考核内容规定的安全检查;

  4.1.5专业性安全技术检查。

  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护罩、栏杆等安全装置等;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4.1.5.1电气检查:车间内的照明不准接一相一地。电气设施的金属外壳保护接地、临时线、配电及停送电装置、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4.1.5.2机台安全防护装置:如轴头应有套、轮应有罩、台应有栏、坑应有盖等。

  4.1.5.3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4.1.5.4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主要对危化品仓库、煤粉仓等。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4.1.5.5库房检查:消防标识、消防设施、门窗、灯具等是否完好、有效;

  4.1.5.6检查工艺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4.1.5.8专业性安全检查由总经理组织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4.1.6季节性安全检查:

  4.1.6.1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4.1.6.2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

  4.1.6.3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检查内容;

  4.1.6.4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防毒为重点检查内容;

  4.1.6.5季节性安全检查由总经理组织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

  4.1.7节假日安全检查:

  4.1.7.1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

  4.1.7.2节假日安全检查由安全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4.1.7.3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4.1.7.3.1生产原料、燃料、辅助原料及备品准备情况;

  4.1.7.3.2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

  4.1.7.3.3贮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区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

  4.1.7.3.4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

  4.1.7.3.5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4.1.7.3.6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4.1.7.3.7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4.1.8不定期安全检查

  4.1.8.1新、改、扩建装置运行、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置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该项检查由主管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分别负责进行。

  4.1.9综合性安全检查:包括生产现场各方面的安全检查。

  4.1.10事故现场调查与属实: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调查属实,在调查时,各单位负责人配合,并实事求是的介绍发生事故的经过和原因,不得隐瞒事故的真相。

  4.1.11其它安全检查。

  4.1.11.1开展安全活动时,对各单位布置、进展情况的检查;

  4.1.11.2对安全管理新制定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2

  1、生产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坑沟、池必须有盖或围栏,原材料、器材、废料应合理分类堆放,不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2、废料必须及时清除,人行道必须畅通无阻;

  3、生产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运行;

  4、生产现场必须保证消防设施的有效性,过期灭火器必须更换;

  5、压力容器专业人员必须定期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进入生产现场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将头发露出帽外,不准穿裙子、高跟鞋、拖鞋、长大衣等;

  7、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8、从事可能被传支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准戴手套、长围由或其他佩物上班,严禁用工具或身体接触机械的运动部位;

  9、进入生产场所,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2m以上)或下料仓、坑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从事电气作业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10、在易燃、易爆等物品区域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明火作业;

  11、作业现场的电力线路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敷设,严禁乱接乱拉;

  12、保持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未经相关人员的允许,不准任意拆除或移动。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3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能业务科室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外委队组现场施工过程中人、设备、环境等不安全因素,提高作业现场本质安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及xxx矿现实际情况,特编制《xxx矿掘进工作面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外委单位)》。

  第一章、管理内容

  第一条、全矿外委掘进队组、矿各职能业务科室管理人员需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确认职责。

  第二条、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实行签字责任制,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原则进行安全确认,责任落实至相关业务科室主管领导及落实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确认制度是各业务科室针对掘进工作面本专业的安全要点和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因素进行确认,确认期间必须做到现场认定、确认可靠、确认准确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业务职能科室按照《掘进工作面现场安全确认表》内容逐项进行排查,对于现场存在隐患对其当班管理人员说明,规定整改期限,根据所检查隐患填写安全确认结论,确认结论需阐述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所存在隐患产生何影响。若现场存在隐患不影响正常生产及安全,业务单位下发“四定表”勒令施工队组整改,同时业务单位需按所下发“四定表”要求时间追踪落实,落实后将已签字落实“四定表”交至工程科,由工程科汇总、保存;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施工条件现象,业务单位现场勒令该施工队组停产整改,下发“四定表”令其整改,待施工队组整改完毕后,工程科与业务单位联合进行验收工作,待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同时将落实后已签字“四定表”交至工程科,由工程科汇总、保存。

  第五条、外委施工队组按照《掘进工作面现场安全确认表》内容班班进行自我排查,施工队组当班负责人员于接班过程中根据《掘进工作面现场安全确认表》内容逐项排查,对于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当班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填写安全确认表,每天三班确认表需当班跟班队长、项目部生产经理、项目部经理签字后报至工程科,每周确认表需于周一前报送至工程科进行存档、保存。对于现场存在隐患不得未整改即进行生产作业,自我排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未查填表现象。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组针对各职能业务科室所查出安全确认隐患内容,项目部经理、项目部生产经理、现场跟班队长三人联合跟踪落实、按照求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业务职能科室必须每周至少深入各外委掘进工作面一次,进行本专业安全确认工作,现场安全确认后,业务单位安全确认人、外委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工程科科长三方于安全确认单上签字后,此安全确认单方可生效。

  第八条、各业务职能科室每周周五前需将已生效安全确认单、已闭合四定表交至工程科进行存档、备案及总结。每月28日前针对本月检查内容及队组整改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同安全确认单、已闭合四定及阅读总结一同交至工程科进行备案、存档。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一条、各职能业务科室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安全确认工作情形,对相关职能科室主管人员处以200元/考核管理;

  第二条、各职能业务科室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安全确认单、闭合四定表及阅读总结情形,对相关职能科室主管人员处以200元/次考核管理;

  第三条、各职能业务安全确认人员未检查谎报已查、检查过程中未按要求内容检查、落实过程中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等情形,造成安全隐患未落实、未整改情形,对相关职能科室主管人员处以300元/次考核管理,对安全确认人员处以100元/次考核管理;

  第四条、外委施工队组自我排查过程中发现敷衍了事、弄虚作假、谎报检查结果情形,对外委施工队组项目部经理处以500元/次考核管理、生产经理处以400元/次考核管理、当班跟班队长处以300元/次考核管理;

  第五条、外委施工队组未按照要求时间报送安全确认表情形,对项目部经理处以500元/次考核管理;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组当班自我安全确认安全后,业务科室安全确认期间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确认整改情形,对外委队组项目部经理、安全经理及当班跟班队长各处以500元/次考核管理。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4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各部门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

  3、职责

  3.1本规定由安全领导小组制定。

  3.2安全领导小组对厂各单位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3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4、规定要求

  4.1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学徒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作业,特殊情况需经过安全环保科认定许可,在老师的的监督指导下方可作业。

  4.2凡属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入罐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作业都要依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应的安全操作票证。各类安全作业票证要有完整的签字审批手续,不准代签代填。

  4.3动火作业

  4.3.1在厂动火作业区(氢站、还原车间、碳化车间等)内动火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3.2在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证,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

  4.3.3在使用气焊时,乙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放,其距离不少于5m,距离明火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须消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3.4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内要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4.4登高作业

  4.4.1首先要办理登高作业证,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办理票证。

  4.4.2年老体弱人员、视力差、患有头晕病者,不能登高作业。

  4.4.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等恶劣气侯,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要有足够的照明。

  4.4.4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设备、建筑物、支架、管道、绳索、不坚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4.4.5在登高作业时要顾前思后,细心从事,穿戴轻便,不准带重物。

  4.4.6登高作业时在没有取得上下联系好的情况下严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监护人应和登高者统一联络信号。

  4.5设备内作业

  4.5.1设备内作业必须到分厂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5.2进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合格。

  4.5.3对于进入有害物质的储罐内作业,必须通风置换,并在进入前30分钟之内由化验室取样分析,分析合格,经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5.4在设备内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确保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5.5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5.6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4.6在带电运转设备上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停电、挂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7在生产区内不准使用电炉子取暖。

  4.8各种安全作业票证要保证完整无损,不得损坏、乱画。现场作业时必须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4.9安全装置

  4.9.1现场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

  4.9.2移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5、处罚规定

  5.1现场作业不按要求办理票证或票证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00元,动火、三级以上高处作业未经安全环保科办理票证而进行作业的每处扣150元,各类票证不随身携带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分别扣50元。安全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全就进行作业的,每项扣100元。

  5.2私自使用电炉子取暖和移动电动工具未设保护装置、现场检修带电运行而未采取停电、挂牌等措施作业、生产使用电炉子未经安全环保科批准的每项(次)扣200元。

  5.4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00元。

  5.5上岗作业时未持《安全操作证》和《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每人次扣30元,在作业证上乱画、损坏、无照片每人次扣50元。

  5.6特种作业人员未办理相应作业票证而擅自作业的,每人次扣100元。

  5.7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每项(次)扣50-200元。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5

  1、生产区内“十四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3)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4)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5)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6)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7)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8)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9)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10)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1)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2)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3)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4)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2、操作工“六严格”

  (1)严格进行交接班。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3、动火“六大禁令”

  (1)没有有效的动火证,任何情况严格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3)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4)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4、进入容器、设备“八必须”

  (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4)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5)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6)必须器外有人监护。

  (7)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8)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开车。

  (4)严禁空档溜车。

  (5)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6)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7)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量)装载行车。

  6、起重作业“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5)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6)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7)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

  (10)钢(铁)水包过满不吊。

  7、预防事故“十问”

  (1)身体状况是否正常。

  (2)心理状况是否正常。

  (3)班前是否进行安全检查。

  (4)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穿戴。

  (5)操作技术是否熟练掌握。

  (6)是否会处理工作中的异常情况。

  (7)自己周围是否存在危险因素。

  (8)工作中是否有不良习惯。

  (9)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是否注重消除危险隐患。

  8、安全生产现场自律准则“20条”

  (1)要正确使用与清洁整理物料架、模具架、工具架。

  (2)作业台面要整洁。

  (3)正确使用、定位摆放模具、量具、工夹具。

  (4)机器上不能有不必要的.物品、工具,工具摆放要牢靠。

  (5)私人用品及衣物等要定位置放。

  (6)手推车、小推车要定位放置。

  (7)塑料箱、铁箱、纸箱等搬运箱要定位摆放。

  (8)润滑油、清洁剂等用品要定位放置并作标识。

  (9)消耗品(如抹布、手套、扫把等)要定位摆放。

  (10)物料、成品、半成品等要堆放整齐。

  (11)通道、走道要保持畅通。通道内不能摆放物品(如电线、手推车)。

  (12)不良品、报废品、返修品要定位摆放并隔离。

  (13)易燃物品要定位摆放并隔离。

  (14)下班后,要清扫物品并摆放整齐。

  (15)垃圾、纸屑、烟蒂、塑料袋、破布要消除。

  (16)废料、余料、吊料等要随时清理。

  (17)地上、作业区的油污要清扫。

  (18)垃圾箱、桶内外要清扫干净。

  (19)工作环境要随时保持整洁干净。

  (20)地上、门窗、隔壁要保持清洁。

  9、员工防火“三懂”、“三会”

  (1)三懂

  1)一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性。

  2)二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

  3)三懂本岗位扑救火灾的方法。

  (2)三会

  1)一会报警。

  2)二会使用本岗位灭火器材。

  3)三会扑救初起火。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6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制度。

  二、进行爆破、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组织力量,分析、研究现场状况,提交由负责人签字的危险作业实施方案,报安环部和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实施。

  三、进行吊装作业,作业实施单位必须安排至少一人的现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进行爆破作业,作业实施单位必须安排专职、兼职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五、凡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六、凡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七、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立即处理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对于重大安全问题,有关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或者人员研究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重特大危险情况,应立即下令停止作业,并采取尽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的,应立即撤离现场和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必须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九、易燃易爆场所的焊接、用火,进入有毒的容器、设备工作,非建筑行业的高处作业,以及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作业,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7

  危险品装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二、当建筑物内火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机动车应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5m处进行装卸;

  三、装卸危险品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四、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部件;

  五、普通汽车装车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不应倒置或侧放,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且产品包装箱超出车厢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在确保包装件固定可靠后,方可关严车厢栏板;

  六、专用运输车装车时,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绷带和挂钩。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七、装运危险品时,驾乘人员应对危险品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同车运输不同品种危险品时应按《危险品库房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8

  为了进一步规范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减少员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原国家电信总局《市内电话线路维护手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结合上海电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员工及外协施工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线路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一、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辅以红白带),晚间必须增加使用红灯等警示标志,以便行人和车辆注意。

  二、为了保护行人、车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在下列地方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1)在道路拐弯角处;

  (2)有碍行人和车辆通行处;

  (3)跨越道路线,需要车辆暂停通行处;

  (4)挖掘的坑、洞、沟处;

  (5)揭开盖的窨井处;

  (6)架空电缆接续处;

  (7)敷设人井、架空电缆和光缆处。

  三、在铁路、桥梁及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作业,不得使用红旗和红灯,以免引起误会而生意外,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志。

  四、车辆及其它物品不能代替安全警示标志。

  五、在道路上进行占路施工必须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八章第五十条规定,在“道路上的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急需抢修时,抢修单位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两日内不能完工的和按施工本施工的,须申办或补办《道路施工许可证》”做到合法施工。

  六、施工班组或施工队伍,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了望和其它现场安全事项。

  七、占路施工前必须首先做好场地护栏警示标志,根据需要做好护栏工作,尽可能少占场地,确保道路畅通。

  八、在人行道(包括行人任意走动的场所如集市等地施工)、应在四周设立护栏,不留间隙。

  九、在快、慢车道上施工时,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来往车辆方向设立1—3个方向护栏。

  十、施工现场如遇环境复杂、交通繁忙,应指派专人维护秩序。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留遗弃物品和液体,保障道路畅通、市容整洁。

  十一、施工现场的'护栏必须使用颜色鲜明、涂有反光漆的路架和红白带、夜间红灯须悬挂在醒目处。

  十二、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夜间在交通繁忙路段工作人员必须穿着反光背心。

  十三、架空挂墙施工只能一人在梯上作业,还需要一名作业人员在现场监护。同时在以下场所必须同样做好护栏、醒目标志(以红白带为主),防止车辆或行人撞击梯子以及空中物体坠落伤及行人;

  (1)人行道、车行道;

  (2)行人任意走动的场所,如集市、商场等;

  (3)新村、住宅区内人员和行走区域。

  十四、在占路施工时若本规定与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有矛盾时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十五、在施工中的其它安全如:器材搬运、挖沟、打洞立杆、登高和井下作业等均按《市内电话线路维护手册》中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选矿厂尾矿库电力线路、照明、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等工作、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库。

  第二章电力电缆线路安全管理

  第三条禁止挖掘地埋电缆沟上部及两侧,保持电缆沟盖板完整,沟内无积水、淤泥堵塞情况,无机械损伤。

  第四条定期检查电缆终端盒,中间接线盒接头,保证其牢固,无发热渗油现象。

  第五条保持户外露天电缆钢带完好、外护层麻被无脱落。

  第六条接地线必须良好,无松动、断股现象。

  第七条定期测试绝缘电阻,并要有记录。

  第八条库区内电力线路必须按要求敷设整齐,禁止乱扯乱接。

  第九条架空线路、牵引网路、通讯线路的对地距离要符合规程要求,线路通道要及时清理。

  第三章照明管理

  第十条夜间作业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有足够照明。

  白班作业时,注意节约用电。

  第十一条变电所(室)内照明设备和防火设施完好,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充足。

  第四章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第十二条供配电设施及危险地段(山坡、坝体、深水区等)的安全警告标示牌齐全、清晰、正确、规范、安装牢固。

  第十三条安全标志牌要悬挂端正、保持清洁、严禁人为恶意涂抹破坏。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桦甸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实施。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0

  1、目的

  为切实搞好武昆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安全生产,抓好“三类人员”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项目部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

  (1)三类人员的职责

  1)、三类人员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现场施工的安全措施,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督工作,及时纠正和制止施工的违章行为。

  2)、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制止施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作报告。

  3)、三类人员是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是施工人员的保护人,负责施工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与制止违章作业,一旦发现意外,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2)、项目部和施工队的职责

  1)、项目部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负责。

  2)、项目部负责施工人员二级安全教育,定期对外来施工人员现场施工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考核。

  3)、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保障体系,落实责任,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拒绝违章,做到自主管理,保证安全施工。

  (3)、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定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

  2)、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标准的贯彻执行,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定期召开安全管理小组会议和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施工安全管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积极搞好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

  5)、安全管理人员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的批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6)、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7)、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8)、协助单位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相应级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下一级的安全教育。

  9)、负责监督和督促本单位所有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

  10)、负责安排并检查项目部安全活动,组织反事故演练。

  11)、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告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12)、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资料齐全、实用、规格化。

  3、术语及定义

  (1)、三类人员

  三类人员是指项目经(副)理、总工和专职安全人员。

  4、三类人员的管理

  1)现场核实施工部位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向施工人员交待清楚注意事项。

  (2)施工过程中的监控

  1)安全专职人员必须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发现违章,立即制止施工。

  2)有下列情况之一,安全专职人员必须制止施工,直至整改完毕,必要时报公司领导。

  a)施工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

  b)安全措施不落实;

  c)施工人员不听劝阻,野蛮施工;

  d)施工人员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e)施工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

  3)监控纪律

  a)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作业监控人员在施工点无视线障碍物的5米内;

  b)进设备作业,施工单位监控人员在人孔外侧5米范围内,公司监控人员在人孔外侧15米范围内;

  c)动土作业监控人员,在施工点无视线障碍物的5米内;

  d)特、一级用火监控人员在动火点无视线障碍物5米内,二级用火监控人员在动火点无视线障碍物的15米内; e)不得私自离开施工现场。

  f)监控人员不得干与与监护无关的事情,监控过程中必须密切注意施工点周围的情况,一旦发生异常或违章,立即制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排除险情后方可恢复施工。

  g)施工暂停或结束后,按作业要求进行现场检查,不留后患。

  5、施工人员管理

  (1)、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的施工人员必须已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特殊工种上岗证上岗。

  (2)、施工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出生产装置。

  (3)、施工人员作业必须由技术人员交底,监控人员允许开工后方可进行作业。

  (4)、施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作业监控人员的监督,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作业交底不清楚时应主动找监控人员了解清楚,对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存在疑问时必须拒绝作业,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5)、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持《临时出入证》和《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合格证》方有资格进行施工。

  6、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施工安全,监督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监控人员和施工人员等各个岗位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监督监护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2)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施工要员违章统计台帐,并不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规范文明施工。

  (3)项目部负责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负责对施工人员施工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对不按章施工的施工人员有权提请安全管理部对其进行考核、扣罚。

  (4)安全管理人员每天深入施工现场,组织检查施工安全状况,检查用火监控和施工监控情况,检查施工人员三级教育情况,制止、纠正违章并提出考核,督促各个岗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5)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检查监控人员与施工人员,作业前检查由监控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完成,不定期抽查监控人员是否在现场、是否及时制止违章、是否做好记录,杜绝违章。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术语

  (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1、封闭、部分封闭设备,如:贮罐、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除尘器、磨机、预热器、回转窑、篦冷机、选粉机、罐车等。

  2、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电缆沟、地下工程、暗沟、地坑、水井、污水坑(井)、化粪池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沉淀池、料仓、储藏室、温室、冷库、封闭房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 相关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修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外协单位对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总工程师负责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工作。

  第六条安监部是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负责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各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专项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设备部负责组织配备、管理、检定和维护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负责组织配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负责协助、指导各单位开展日常有关检测工作,负责对外协单位施工过程中有关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武保部负责与有限空间作业有关的的动火作业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是本单位有限空间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同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负责组织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学习并技术交底。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前的危险有害气体检测工作并填制有关表格备查。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中还应根据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实施持续检测或动态检测。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或经检测上述物质浓度不达标或超标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时,严禁进入该场所。

  第十二条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业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公司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外协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公司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公司对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四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年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设备部应组织配备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需设备、 工具、仪器等,并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 检定工作。安监部应对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的建账登记、 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外协单位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时,有关职能部门应通报安监部和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并与外协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告知其有限空间危险状态。有关职能部门、安监部、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应加强对外协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有限空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步骤、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作业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或未经总工程师审批,或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学习、安全交底的对作业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九条作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对作业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三十条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检测,而盲目开始作业的,对作业负责人或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 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按要求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100~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3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责任单位处3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3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存在违章、违规行为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未认真组织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或培训无记录的,对责任单位处100~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的,对责任单位处100-3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2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六条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配备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视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5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未与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外协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5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三十八条其他违反本制度及有关规程等规定的,由安监部视情节 作出处罚决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2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制度。

  二、进行爆破、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组织力量,分析、研究现场状况,提交由负责人签字的危险作业实施方案,报安环部和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实施。

  三、进行吊装作业,作业实施单位必须安排至少一人的`现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进行爆破作业,作业实施单位必须安排专职、兼职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五、凡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六、凡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七、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立即处理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对于重大安全问题,有关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或者人员研究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重特大危险情况,应立即下令停止作业,并采取尽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的,应立即撤离现场和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必须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九、易燃易爆场所的焊接、用火,进入有毒的容器、设备工作,非建筑行业的高处作业,以及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作业,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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