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27 09:10:29 思颖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精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精选14篇)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精选14篇)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子(分)公司、部门以及其他分支机构,下同)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拥有的经营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及所属单位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员工(含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各产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根据知识产权类别的不同,可有不同的部门实行单项管理。

  第三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无形资产,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交公司档案室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开发合同、鉴定文件、转让合同、评估文件、成果处理方案、纠纷处理方案、奖惩措施、涉密范围人员名单、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公司及所属单位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及所属单位予以尊重。

  公司及所属单位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可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可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公司或所属单位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或所属单位: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公司及所属单位2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内部共享制度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公司体系内实行有条件的共享。

  (一) 所有权归属公司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允许各所属单位使用;

  (二) 所有权归各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和所属单位共同批准,可允许公司其他所属单位使用。

  (三) 所属单位使用公司或其他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应当签署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保密条款;

  (四)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可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

  也可采取无偿使用的方式,由许可和被许可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实行公司和所属单位两级控制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的本公司级研究课题资料,由公司档案室集中统一保存。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归档,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公司分厂级[子(分)公司]及以下研究课题资料,由公司所属单位自行保存,同时制备资料目录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档备查。

  研究课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数据手稿、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研究课题资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二) 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档案查阅制度。查阅公司级研究课题资料须由查阅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公司总经理批准。查阅公司分厂级及以下研究课题资料,

  应由查阅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查阅行为一经发生,查阅知识产权申请与批准资料将作为研究课题资料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除非公司总经理批准,知识产权档案不得复印、不得带出查阅室。

  (三) 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除非明确以明档方式保存的,一般应采取密档方式进行保存。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密、保护和承诺制度。 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杜绝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一)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二) 公司及所属单位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三)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等被他人抢注。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公司及所属单位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五) 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及所属单位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六) 公司及所属单位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及所属单位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七) 在劳动合同中,必须载明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员工在进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工作时,须签订《遵守<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业务资料、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八) 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增强员工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意识。

  第四章 商标管理分则

  第十六条 公司商标战略要点为:统一、持续、精准、驰名。

  公司确定商标行为与经营行为统一,商标信誉与企业信誉统一,商标优势与企业优势统一。公司商标实行统一设计审查、统一制作核准、统一管理,公司内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非公司统一发布的商标。

  为培养、创立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并确保其信誉,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集中并持续使用和宣传注册商标,不断提高产品的服务质量;

  公司及所属单位精细准确的工作作风以及高品质的产品与服务的特质构成商标的主要内涵,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全力打造以商标为依托的产品与服务品牌;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努力培育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有影响的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第十七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在商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商标战略规划;

  二、审定商标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

  三、审定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转让、使用许可、注销等事宜;

  四、决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报和宣传;

  五、决定对商标争议和侵权案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商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二、组织拟定公司商标战略规划方案;

  三、负责办理公司及受托办理各所属单位商标的国内外注册、变更、续展、转让、使用许可、注销等事务;

  四、负责组织商标标识的设计、评选与管理工作;

  五、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统一协调和处理商标争议,处理或协助处理公司及各所属单位的商标侵权案件;

  七、组织、协调公司及各所属单位的商标宣传和参加有组织的商标评估、驰名商标认定工作;

  八、建立商标管理档案;

  九、联系商标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组织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十、承办其他与商标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设立兼职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的商标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公司提报使用商标的产品包装及其他商标附着物设计外观备案资料;

  二、向公司提报使用新商标的申请;

  三、负责组织对商标标识承印单位的资格审查;

  四、随时掌握商标状态,对需要注册、续展或注销的,及时上报公司商标管理部门;

  五、监督本单位正确使用商标标识,及时发现和上报使用商标标识异常情况;

  六、收集公司及所属单位商标被侵权情况及相关证据,对商标纠纷及侵权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参与处理;

  七、为参加商标评选提供相关资料;

  八、承办本公司其他与商标管理相关的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商标权共享原则。凡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与服务,所属单位应当申请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子(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一般不应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与服务上独立注册或使用其他商标,确需注册或使用的应经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应制定与商标使用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业操作规程等,并经公司从质量标准的角度对商标的使用许可进行认定核准。

  第二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研制开发、生产的产品投向市场,应根据需要提出商标使用申请。国家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商标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产品技术标准;

  二、 申请使用商标的名称与标识;

  三、 商标标识载体的样式;

  四、 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有出口产品的子(分)公司,应注意研究出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在出口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建议,防止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按照客户要求,使用客户商标时,应当取得客户的商标使用授权证明或在合同中注明,以避免产生商标纠纷或构成对客户的商标侵权;

  第二十六条 各子(分)公司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做到:

  一、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R ”或“注”。

  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二、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确保商品质量,提高品牌知名度;

  四、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如发现商标侵权情况,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以维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

  五、子公司和其他不属于同一法人实体的经济组织被许可使用公司商标时,应当注明“xx商标是海南xxx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xxxx公司已经获得海南xxx有限公司的许可,使用xx商标”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按合同使用该商标的责任。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子(分)公司无权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若因业务需要确需许可第三方使用公司商标时,应当经过公司批准。

  子公司自有商标一般不得许可第二方使用,若因业务需要确需许可第二方使用商标时,应当向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商标作为工业产权,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商标经依法转让或许可使用,受让方或使用方,应当交纳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或商标管理部门确定,由公司财务部收缴。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办理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严禁把商标使用许可与技术服务等混合计价对外提供。

  第三十条 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所投资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试产、试销的产品或尚不稳定、尚未定型的产品,一般不得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可谨慎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履行审批手续。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可以在商标标识上加注“TM” 字样,为防止该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同时,应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三十二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冒用注册商标,包括擅自使用注册标记;

  二、不得使用《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

  三、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四、使用未注册商标前应进行必要的查询,以防止对他人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

  第三十三条 各所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商标标识承印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印制过程的管理,商标标识的印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商标印制单位的资格审查,必须选择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单位印制商标标识。

  第三十四条 所属单位印制商标应当,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审核:

  一、 拟制作商标标识的载体(包装物及其他商标标识附着物)式样;

  二、 商标标识印制申请书;

  三、 拟印制数量;

  四、 建议承印单位名称、地址及资质证明材料。 商标付印时应与承印单位签订商标标识印制合同。

  第三十五条 商标印制完成后,所属单位应当把由承印单位单位负责人和商标管理人员签字的商标印制清单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所属单位和经公司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由专人负责标识的管理。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手续完备。商标标识管理制度应到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商标标识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管理,责任到人。对废、坏标识要由各单位组织集中销毁。

  第三十八条 各子(分)公司应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密切注意市场动态,一旦发现他人侵犯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及时向公司商标管理部门举报,以便请求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均负有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公司提供他人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证据的责任。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在知识产权获得过程中或保护过程中作出贡献的人员,公司及所属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或因未采取必要保护措施造成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公司及所属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将逐步补充制定专利、商业秘密等管理办法,作为本办法的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促进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单位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管理原则:知识产权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体系: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下属单位设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

  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技术的领导兼任,副组长由技术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是:研发中心、企管部、宣传部、财务部、人事部的负责人。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单位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计划、规划。

  2、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3、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管理本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

  4、会同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处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

  5、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6、参与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知识产权合同。

  7、参与管理技术进出口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工作。

  8、管理专利文献、商标文献和其他知识产权文献并提供服务。

  9、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其他职务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奖励、支付报酬等手续。

  10、筹措和管理知识产权经费。

  11、研究和制订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等),并积极组织实施。

  12、支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咨询。

  13、组织职工签订《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约定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所做出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职工保证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从事同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离开单位后在一定时间内也应承担上述义务,以及单位如何付给对方报酬或奖励等。

  14、负责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评估工作。

  15、做好本单位著作权管理,主要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

  16、做好本单位商业秘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资料室,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

  17、做好本单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和管理。

  三、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的职责:

  1、协助知识产权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2、做好本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尤其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项目的统计、申报和上报工作。

  3、负责与知识产权办公室一起办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单位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本单位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含补充计划和临时计划)课题和合同计划课题,完成计划创作任务和设计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三、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一年内完成的与原所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是指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原材料、机器设备、试验研究设备、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及其说明、声像材料等。

  “享受本单位的待遇”是指自选课题、自筹资金、自立项目,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实验研究技改和技术创新成果、实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料、实验装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程序软件、文学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及其他文艺作品等成果。

  第六条 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二、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图片和国家以及单位保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科学技术秘密等。

  三、商标、服务标记: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备方法、分析方法、财务信息、供销网络、客户名单、涉外合同等。

  五、著作权(版权)

  1.指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质图、声像材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

  2.指由本单位职工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提供资金、设备、设施或资料等创造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的版权。

  第四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按本《规定》第五条,凡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他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本单位委托他方研究、开发、设计、制作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申请和所有权利必须是本单位,但有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一、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创作软件,软件设计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和报酬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本单位。

  二、本单位职工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关系,同时又未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属于非职务创作软件,其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由本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其他单位与本单位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者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拥有,行使时按书面协议约定办理。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独立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使用,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四、委托他人开发或他人委托本单位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若无书面协议约定或者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托方。

  五、按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下达的指令、计划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的规定确定权属,如无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本单位所有。

  第九条 商标权及其保护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委托、合作开发或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按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办理,没签协议或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按《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签订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商标转让许可、版权转让许可合同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单位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时,均须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查,重大项目须报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签字方能生效。向国外转让时,还须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让。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时,在引进国内外知识产权,以及在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时,均须事先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一同对其法律状态进行调查,确定恰当的研究开发方向和起点,制定正确的生产经营战略、目标,避免重复研究,造成人财物的浪费,防止侵权纠纷的发生。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外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参加国内外科技展览、举办技术鉴定会、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以及接待参观访问等,凡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时,应严格按照本单位保密规定和本《规定》及有关的管理制度执行。职工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凡需申请和登记予以保护的,必须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方可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或登记。

  第十六条 本单位研究、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和登记。

  第二节 专利管理

  一、专利申请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各类发明创造,应严格遵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科技开发计划内的项目,包括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和共同研究开发项目,专利申请人的确定按开发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第一申请人是本单位的,相关的专利工作由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及个人申请专利前,应填报《专利申请表》,《专利申请表》必须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是本单位的计划项目。

  2、申请专利的理由及发明创造的专利性(附文献检索报告)。

  3、申请人及确立申请人的理由,属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必须详细说明理由。

  4、发明人和设计人。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及时与知识产权办公室联系,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办理专利申请。

  职工对其职务发明创造要求申请专利,但经单位主管领导及专利管理部门研究认为不适合申请的,应向发明人讲清道理、妥善处理。

  在发明(设计)人就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协商不一致时,发明(设计)人不得以个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 对职工的非职务发明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发的研究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应根据事先签订的书面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转让手续后,应向国务院专利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向单位专利管理部门报送《申请国外专利申报表》一式三份,由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申请事宜。

  二、科研及进出口工作中专利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科研计划项目及进出口工作中的专利管理由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对计划内科研成果的专利性鉴定及专利技术引进中的专利法律状态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检索专利文献,尤其要加强中国专利文献检索,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二十七条 对准备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应遵守“先申请后鉴定”的原则,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做好保密工作和进行保密鉴定。

  第二十八条 技术引进工作中涉及专利技术时,应要求许可方提供专利项目清单,并进行相应的专利文献检索和法律状态调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技术引进中签订的协议,不得出现限制自身发展、改进引进技术和有碍申请改进专利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技术引进后要组织好专利文献的翻译和整理工作,并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的专利技术。

  出口产品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力求有所创新、避免侵权。

  第二十九条 科研立项、成果鉴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出口等工作,凡涉及专利技术的,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和专利工作者必须参加,技术开发和技术进出口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专利管理部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中的专利工作。

  三、专利实施及许可证贸易管理

  第三十条 专利实施和许可证贸易由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专利实施包括:使用专利技术建立新装置、开发新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

  许可贸易包括:转让或受让已申请专利的技术,许可或被许可专利技术及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秘密(KNOW_HOW)。

  重大的涉外许可贸易,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起草、谈判和签约。

  第三十一条 凡已申请专利的技术及相关的技术秘密(KNOW_HOW),对外进行技术转让时,必须签订“已申请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已授权的专利及相关的技术秘密(KNOW_HOW)对外许可实施时,应签订许可贸易合同,不得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及技术咨询合同,防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技术贸易中的权益受到损失。

  第三十二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在取得专利申请日和申请号后再签定合同,不得在专利申请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避免其后发生纠纷。

  第三十三条 对纳入国家计划的专利实施项目,专利工作者协助科技、经济主管部门向财政、税收、物资、海关、经贸等有关部门申请落实优惠政策。

  四、技术保密、专利权的保护和专利纠纷的调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职工对未申请专利和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均有义务对其实质内空容和出处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更不得去报刊杂志及其它任何媒体上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职工因调离、停薪留职、离休、退休时,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人员离开单位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样机、产品、装备和图纸等移交所在单位,并对其技术内容、信息负有长期保密义务。

  上述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专利。

  第三十六条 对已申请专利和已授权的专利技术,要注意监视市场和进口情况,做好侵权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侵犯本单位专利权的行为。

  对举报他人的侵权行为,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和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和联络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五、宣传培训、专利统计及其它

  第三十八条 应该把宣传普及《专利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

  确定每年四月为《专利法》宣传活动月,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宣传《专利法》和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公约及基础知识。

  《专利法》宣传的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

  第三十九条 单位各部门应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专利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 对新职工要对其进行《专利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常规教育。

  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及时准确报送季度和年度专利统计报表、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其它材料给专利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证书由单位保存。

  专利证书应当复印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留存,同时将该项目专利成果和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技术职务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节 商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商标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从制订商标工作战略规划、计划、制度、组

  织商标注册到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商标事务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纠纷调处、商标监督、商标专用权引进与转让等。

  第四十四条 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要自觉遵守《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冒充和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断增强商标意识。

  第四十五条 每种新产品开发时就应考虑着手设计其适应商标,并在新产品投放市场前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产品出口也应调查产品出口所属国家、地区、商标法律状况。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期限届满前,如果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有市场,继续销售,则应及时办理该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四十七条 转让本单位注册商标和受让他人注册商标,必须由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书面合同事宜。

  第四十八条 单位职工应注意保护本单位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发现冒充和假冒等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理部门,以便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与外单位发生商标纠纷,应由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调查调解或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节 著作权管理(主要是软件著作权)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计算机程序: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名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的作者视为同一作者。

  2、文档: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软件开发者: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4、软件著作权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5、复制: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及其职工对其所开发的职务和非职务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自完成之日起均按照《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五十二条 合作、委托开发软件,必须签定书面开发合同。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所开发的职务软件可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予以登记。

  第五十四条 转让许可职务软件,必须经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再办理有关书面合同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单位职工应注意保护本单位的软件著作权,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部门,以便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与外单位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由本单位软件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调解或请求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管理

  第五十七条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监视竞争对手是否有损害本单位利益和声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发现,立即采取相应对策,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奖惩

  第五十八条 对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保护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五十九条 对未按本《规定》及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权益受损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和谋取小集团或个人利益为目的给本单位财产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对其他单位知识产权的侵权,并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维持专利权、技术贸易、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本单位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或引起经济纠纷给本单位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责任者以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在职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及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取得效益后,未按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和报酬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在两年内向上级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第六十三条 对专利工作贡献突出的人员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作出贡献,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个人应受到本单位的奖励,一般以挽回经济损失的2%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上述奖励以举报书等为依据,其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由财务管理部门、专利管理人员和专利权人核准。

  单位专利工作者和联络员为保护专利权且挽回经济损失而作出较大贡献的,也按上述的数额给予奖励。

  奖给举报人的奖金,从实施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或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奖金和报酬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个人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五条 对重大专利(申请)项目应当从优奖励,重大专利(申请)项目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利(申请)技术实施一家年效益达100万元以上,实施数家累计年效益达200万元以上。

  二、专利实施许可费一次标的金额达40万元以上或累计实施许可费达80万元以上。

  三、专利(申请)项目获湖南省科技成果一等奖。

  四、经专家或本单位专利主管部门鉴定专利(申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解决了国内外的重要技术问题;

  2、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

  3、具有较大的技术难度。

  第六十六条 专利申请授权后其奖励金额为:发明不少于2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设计不少于1000元,重大专利项目的奖金以两倍发给。

  奖励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六个月内向发明人预付50%,余额在专利授权之后六个月内付给。

  第六十七条 许可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的费用中纳税后提取不少于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六十八条 奖励和报酬的分配原则

  1、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2、报酬:专利实施或许可所获报酬的分配原则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占70%,参与实施或许可贸易人员占20%,专利管理部门占10%。

  专利管理部门所获得的报酬,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及专利工作者不少于50%。

  第六十九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予专利权前,已实施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按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第二节 商标和著作权的奖惩

  第七十条 本单位职工设计的商标被本单位选用后将给予一次性奖励(200—1000元)。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职工设计的商标被本单位采用后给本单位带来巨大效益的,将给予重奖,并将其业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和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二条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保护本单位的商标专用权作出贡献,挽回经济损失的个人,本单位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十三条 本单位职工开发的软件被本单位采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将成绩载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和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四条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保护本单位的软件著作权做出贡献,挽回经济损失的个人,本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节 费 用

  第七十五条 发给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金,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计入成本或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十六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无效宣告费、代理服务费、检索费、权利恢复费、年费、著录项目变更费、商标注册、续展、著作权登记费及专利基金和各种奖励、宣传培训费用等从技术开发经费中列支,并计入生产成本。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实施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或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奖励和报酬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由单位代为缴纳或自行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单位代为纳税的,应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提供纳税缴款单。

  第七章 职务发明或设计、创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所述职务知识产权发明或设计、创作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专利技术:完成者享有署名、参与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和获得“一奖两酬”的权利。

  二、科技成果完成者享有署名、参与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和获得“一奖两酬”的权利。

  三、自然科学和科技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完成者享有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本单位所有职务知识产权完成者获得本《规定》中的奖金和报酬后仍可享有获得其他奖金和报酬的权利。不在本单位工作或已调离、退休的,仍然享有获得奖金和报酬的权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已经去世的,此项权利属合法继承人享有。

  五、知识产权工作者的权利

  1、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各项工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2、有提议并督促为本单位知识产权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予以奖励的权利。

  3、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4、本单位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者有优先获得在国内外进行业务培训、考察、学习机会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本单位职工有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泄露、发表、使用、许可转让单位的知识产权。所有职工均应与单位签订《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七十九条 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有义务努力学习,严格遵守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积极为本单位创造和积累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维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不被他人侵犯。

  第八十条 本单位职工有权利、有义务监督单位各部门执行本《规定》,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设置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对外处理知识产权相关纠纷、诉讼等事项;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成果;

  2、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成果;

  3、来本公司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4、退休、调离或劳动关系终止的员工在离开本公司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成果;

  5、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

  6、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转让、销售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公司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条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公司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管理部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部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公司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公司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公司工作时,须签订《遵守<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公司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公司各部门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公司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竞争中的作用。

  (一)公司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公司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可能侵权,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公司应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账目上反映。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相应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同时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后,经知识产权主管组织论证,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的知识产权,并由专利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一)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公司专利数据库、各种商业、半商业性检索平台及国内外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形成产品立项报告,经知识产权管理部论证审批后实施,以避免重复研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产品研发应在项目立项前、研究与开发活动中、研究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产出后、投放市场前均应进行查新和检索,形成相应检索书面记录;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资料、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以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调查工作,并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事项;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知识产权奖励措施;有关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管理部成员名单及职责说明;知识产权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及其附件;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

  第二章附则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九条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行政机关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促进本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高等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标;

  (三)高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八条 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高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等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第九条 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为完成高等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十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高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高等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高等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主要利用高等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高等学校享有。

  第十一条 在执行高等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高等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高等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三条 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定专门协议。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高等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理。 应用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囤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本校科研管理机构归档。

  第十八条 在科研活动中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校科研管理机构叶口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 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对课题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对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本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本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高等学校对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当加强审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 高等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情况逐步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与有关教职员工和学生签订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保证书,明确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章 奖酬与扶持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经学校许可,由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进行产业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奖酬。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高等学校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酬。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等学校科技企业,或者主要以技术向其他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的高等学校,可以将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高等学校应拨出专款或从技术实施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维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高等学校应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高等学校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无处理权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高等学校应当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高等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高等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高等学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侵犯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权力归属

  第四条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著作权归属包括:

  1、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为其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企业享有。

  3、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同意,著作权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企业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方所有。

  第八条企业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标记,企业享有所有权。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条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将审批完的专利、商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参照集团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并出台具体保护措施,与商业秘密项目一起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审核、备案;每季度末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报集团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门参与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的制定,并具体落实。

  3、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有关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进而实现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4、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保留核心技术秘密,使他人难以利用全套技术。

  第十二条以公司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批准。

  第十三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技术开发部门审查。擅自签署的,公司不予承认,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门会审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末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部门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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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应用,鼓励员工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权益,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XX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知识产权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依法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及地区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和被授予的专利相关权利。

  第三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XX事业部具体负责,该部门同时负责本制度的建设、维护、落实、更新。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以此推动公司科技进步。

  第二章权利归属

  第五条员工完成的下列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与其从事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非上述范围的知识产权,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公司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权利归属。

  第七条公司出资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公司员工在退休、退职、调出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公司从事的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公司XX事业部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条XX事业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组织协调公司知识产权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公司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推动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措施和计划;

  (三)组织参加各级知识产权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专利申请计划在申请前两周报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在获得证书后一周内报知识产权局;

  (五)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机构及人员发生调整时及时上报;

  (六)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申报、备案、报表、维持、培训等相关事宜,做好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专利数据库,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七)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员工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咨询服务,按照上级规定办理对公司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八)办理公司知识产权申请、资产评估、合同备案、引进及转让、认定登记和技术宣传等事宜;

  (九)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办理有关纠纷和诉讼事务;

  (十)其他与本单位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

  第十条公司XX事业部对公司的知识产权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管理维护、知识产权基础推动、知识产权孵化及产业化和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

  第十一条在技术创新中加强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之在公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第十二条在技术创新中跟踪相关技术发展动态,分析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及时调整研究方向,防止重复研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在引进国内外技术时,应要求技术提供方提交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侵权分析、市场前景等内容的分析报告,作为立项、签约的依据之一,合同签约后,要定期跟踪查询引进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四条向国外出口技术、产品和承包工程时,在实施之前,应委托律师机构就相关技术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调查分析,出具不侵权报告,并提交给出口国(地区)当地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惩处

  第十六条对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人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公司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80%以上用于知识产权制造者资助奖励。

  第十八条公司获得上级奖励资金的70%以上用于奖励知识产权制造者、知识产权管理者,剩余的30%建立知识产权基金,由XX事业部直接管理,用于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九条奖励给个人的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奖励给部门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XX事业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本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发明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下述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科研成果未及时申请专利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专利权丧失的;

  (三)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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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规范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和规范与外单位合作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或享有的权利。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以及离开单位的工作人员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植物新品种权;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八)单位名称(商号)、网站域名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 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的知识产权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指资金、设备、仪器、器材、零部件以及原材料等。

  第六条 凡属单位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权,未经单位书面许可,下级部门和个人不得提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

  第七条 单位外来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临时聘用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劳务输出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项目合作、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十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单位予以积极支持,但不得侵犯本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即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独立建制或在公司某部门加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并明确主管知识产权的单位领导和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制订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计划,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制度;

  (三)承担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以及维持和放弃工作;

  (四)审核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五)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

  (六)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七)收集与本单位、本行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建立专利以及其它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

  (八)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为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依据;

  (九)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宣传与交流经验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部门,如技术、经营、法务、人事及生产等部门,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单位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如开展职工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建立和更新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申请(注册、登记和维持)各项知识产权、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单位建立主导产品(技术)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把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专利文献信息的利用贯穿于新产品(技术)的立项、研发、技术引进、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持以及其它有关的经营活动中。

  在科研课题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之前,必须进行有关专利和非专利文献的检索和查新,并提交检索报告,从知识产权角度提出决策的可行性建议,以避免重复研发和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对于单位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的科技项目或产品,必须进行有关专利文献的检索,并确认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单位在涉及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以及对外贸易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报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后,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待专利申请被受理以后方可发表论文、参展、交流或进行成果鉴定,以避免丧失新颖性;对不宜申请法律保护但确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订立合作或委托研发合同、技术合同(含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商标使用及许可合同等,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单位职工以及来本单位学习、工作的国内外人员,在因离退休、调动、辞职或学习、工作期满等原因离开其原工作、学习岗位时,必须在离开前向单位交接和说明其所持有的属于原单位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等,其所交接的工作必须真实、详细、完整,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及说明书,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和承接人签名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员工保密、竞业限制、保密奖惩、借阅管理、密级确定以及归档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科技档案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形成的过程中和认定的保密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将其技术秘密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互联网及其它载体上发表,对涉及技术秘密的论文(著作),投稿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并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单位在与员工(含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书)》;对于掌握单位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单位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以防止单位员工在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单位时,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对于拒不签订的,单位有权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条 发生被侵权或者被假冒,或者与他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或其它专利纠纷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开展维权活动,必要时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职工有义务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向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知识产权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发现进出口货物和技术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请求进出境地海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紧急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贸易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或其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实施许可的,应当要求转让方或许可方出示该知识产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存在申请权的证明材料,签订知识产权(或其申请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办理相应的权利人变更或备案手续。

  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要求出口方或委托方提供其作为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拥有的各项知识产权,要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种费用,以维持权利的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要进行必要的论证确认。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一)对于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应当与发明人的贡献和实施效益相对应,重点奖励对象为职务知识产权的主要完成人员和为知识产权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其分配与奖励的形式可以用股权分配、一次性支付应分配金额或者按实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其奖励办法和标准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单位将科技人员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其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和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本单位知识产权流失,或造成知识产权权益遭受损失以及由此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内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做出裁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第三条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 专利权归属:

  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 著作权归属:

  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中,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为其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企业享有。

  第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方所有。

  第八条 企业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标记,企业享有所有权。

  第九条 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条 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将审批完的专利、商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公司政策法律室参照集团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并出台具体保护措施,与商业秘密项目一起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审核、备案;每季度末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报集团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门参与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的制定,并具体落实。

  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有关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进而实现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保留核心技术秘密,使他人难以利用全套技术。

  第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技术开发部门审查。擅自签署的,公司不予承认,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门会审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末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部门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9

  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研发人员和公司员工多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知识产权含义

  公司的知识产权是指公司研发人员在执行公司的科研计划、利用公司名义或公司的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

  二、公司知识产权内涵

  公司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程设计、设计图纸及说明,研发人员在职期间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科技成果等。在职人员为完成公司的工作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法人享有。未经公司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三、研发人员职责

  一项科研工作完成后,研发人员应及时将研发工作原始材料和数据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交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案。总经理工作部审查后,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公司的技术秘密要予以保护,凡由公司研发计划产出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必须标注。研发成果须交的材料还包括全部实验报告、文字及数据手稿等原始技术材料、工作总结、论文、专著等,纳入公司科技档案归档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四、专利项目申请

  专利项目申请由总经理工作部受理。研发人员申请专利,须由总经理工作部出具有关证明,确认该专利产权属发明者个人。研发人员发表文章、出版专著,总经理工作部应出具该论著研究内容保密范围的'证明,被公司列为秘密研究的项目、正在进行试验且应用前景较广的项目、易被人仿造的科研项目,总经理工作部应对论著的内容、公开的程度进行审查。

  公司与外单位订立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公司审查,并由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其它部门和个人无权签署。

  五、奖励办法

  凡申请专利项目取得证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发给发明专利项目XX元奖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XX元奖励。

  六、处罚办法

  专利项目未经公司同意而申报的,由此引出的产权责任,由申请者个人承担,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收回产权。发表论著未通过公司相关部门审查而出现的XX等一切责任,公司将视责任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0

  一、总则

  目的: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部门及分支机构,所有员工、部门及分支机构应遵守本制度,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知识产权定义:本制度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以及《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

  申请流程: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申请流程,明确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申请程序。员工在职务范围内产生的知识产权,应按照公司规定程序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审核与保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协助员工完成知识产权申请。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建立知识产权档案,记录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维权等信息,确保知识产权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知识产权的使用与转让

  使用原则:公司知识产权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合理、有效的原则,确保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员工在使用公司知识产权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转让程序:公司知识产权的转让应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负责知识产权的转让事务,确保转让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维权与保护

  维权机制: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负责收集、整理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证据,协助公司进行维权。

  员工义务:员工在发现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公司进行维权。同时,员工应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培训,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和保护技能,提高自身素质。

  五、知识产权的保密与安全

  保密制度: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保密制度,确保公司知识产权的安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保密措施,对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保密义务: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知识产权信息。对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知识产权的评估与运用

  评估机制:公司应定期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了解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潜力,为公司的战略决策提供依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知识产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运用策略:公司应根据知识产权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运用策略,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

  七、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国际法规关注:公司应关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国际合作与交流:公司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与其他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八、附则

  解释权:本制度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实施与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1

  一、总则

  目的: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与范围

  知识产权定义: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是指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在执行高等学校的科研计划或利用高等学校名义或主要利用高等学校的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

  知识产权范围: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等。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保护任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保护职责: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知识产权归属:高等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包括校名、校徽、校标等。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高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等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四、知识产权的运用与转化

  成果转化:高等学校应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运用,通过专利申请、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和产业化。

  收益分配:高等学校应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给予奖励和激励。

  五、知识产权的保密与安全

  保密制度: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管理。

  保密义务:教职员工和学生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涉及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信息。

  六、附则

  解释权:本规定由高等学校负责解释。

  实施与修订: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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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特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及所属单位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职责

  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各产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三、知识产权管理内容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知识产权属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无形资产,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会计上反映。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交公司档案室备案保存。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公司及所属单位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开发合同、鉴定文件、转让合同、评估文件、成果处理方案、纠纷处理方案、奖惩措施、涉密范围人员名单、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等。

  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个人知识产权活动:公司及所属单位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及所属单位予以尊重。公司及所属单位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可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可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或所属单位: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为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利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离开本公司及所属单位2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实行公司和所属单位两级控制管理。

  项目档案管理: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的本公司级研究课题资料,由公司档案室集中统一保存。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归档,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公司分厂级及以下研究课题资料,由公司所属单位自行保存,同时制备资料目录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档备查。研究课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数据手稿、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研究课题资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知识产权档案查阅制度:查阅公司级研究课题资料须由查阅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公司总经理批准。查阅公司分厂级及以下研究课题资料,应由查阅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3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并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指员工执行公司所交付的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享受公司待遇下所取得的发明创造。

  三、知识产权归属

  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员工离职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个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公司。

  员工离开公司时,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将应属于本公司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员工在业余时间内,在没有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知识产权申请流程

  员工提出专利申请,编写专利的详细内容,通过部门内部审核后,由所在部门将专利技术交底书提交综合办,由综合办联络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查新、撰写及申请。

  专利数量要求: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专利数量要求,并作为部门的硬性工作指标。

  五、知识产权奖励

  外观专利授权,发明人按照一定金额进行奖励。

  实用新型授权,发明人按照一定金额进行奖励。

  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按照一定金额进行奖励。

  若发明人离职,则无需对发明人进行发明授权奖励。

  专利申请奖金定期发放,由综合办汇总统计申报结果,经与申请部门确认奖金分配额度后,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奖金。

  对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职务发明专利,经公司领导讨论认定后,奖励额度可提高。

  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职责

  综合办为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

  综合办负责与公司合作的代理机构接洽,包括知识产权的查询、申请、合同签订、费用缴费、跟进及维护、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等事宜。

  七、知识产权使用与转让

  公司知识产权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合理、有效的原则,确保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公司知识产权的转让应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八、知识产权维权与保护

  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员工在发现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公司进行维权。

  九、附则

  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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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知识产权,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部门及分支机构,员工、部门及分支机构应遵守本制度,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二条 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

  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申请流程,明确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申请程序。

  员工在职务范围内产生的知识产权,应按照公司规定程序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协助员工完成知识产权申请。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建立知识产权档案,记录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维权等信息,确保知识产权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知识产权的使用与转让

  公司知识产权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合理、有效的原则,确保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员工在使用公司知识产权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公司知识产权的'转让应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负责知识产权的转让事务,确保转让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条 知识产权的维权与保护

  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负责收集、整理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证据,协助公司进行维权。

  员工在发现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公司进行维权。

  公司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共同维护公司知识产权。

  第五条 知识产权的激励与奖励

  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奖励办法,明确奖励标准和程序,确保奖励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员工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公司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的保密与安全

  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保密制度,确保公司知识产权的安全。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保密措施,对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知识产权信息,对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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