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原文及鉴赏

时间:2021-06-11 11:28:07 古籍 我要投稿

驳复原文及鉴赏

  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①。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②。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③。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⑤。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⑥。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⑦。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⑧。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⑨:“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⑩。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①伏见:看到。“伏”是俯伏在地上之意,和下文的“窃”都是旧时下对上敬辞。

  ②谏臣:陈子昂在武则天时曾任右拾遗之职,其职责是向皇帝提出批评建议,进行劝谏,故称谏臣。

  ③贼虐:逞凶害人。

  ④黩刑:滥用刑罚。僭(jiàn):非法,过失,超越本分。

  ⑤向使;假使。刺谳(yàn):侦查审讯定罪。诚伪:真假。原始,推究。判然:明白地。离:区别。

  ⑥枕戈:睡觉时头下枕着兵器,指时刻不忘报仇。介然:坚贞的样子。自克:自我实现、自己能完成。

  ⑦愆(qiān):违背。

  ⑧戕:杀害。悖骜:桀骜不驯。

  ⑨议:指陈子昂写的《复仇议》。

  ⑩大戮:指死刑。

  调人:周代官名,主管司法。

  反杀:指别人有正当的理由杀死自己的.亲人,自己还要反过来去杀死别人。

  不受诛:未犯死罪却被处死。

  推刃:往来相杀不止。复仇不除害:指这样的复仇行为并不能消祸除害。

  爱:吝惜。

  ◇鉴赏

  本文反驳了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提出的对徐元庆为报父仇而杀县尉事应“诛而后旌”的矛盾主张,认为礼和法是不矛盾的,关键在于“穷理认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辨明报仇杀人的是非曲直,赏和罚、褒和贬应该是统一的。他指出如果官吏依仗权势,挟私怨违法杀人而又没有得到惩处,受害者的子弟在呼号无告、含冤负屈时可以复仇,这是合乎礼义的,而不应受到诛戮。这种主张在当时对人民是有利的。

  本文引经据典,文字简练,观点鲜明,逻辑严密,说理清楚,是作者在长安任礼部员外郎时所作的一篇颇具代表性的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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