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司马谏议书》的原文及翻译

时间:2024-09-20 11:52:58 淼荣 古籍 我要投稿

《答司马谏议书》的原文及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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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阅读:

  某启:昨日蒙教,窃以为与君实游处相好之日久,而议事每不合,所操之术多异故也。虽欲强聒,终必不蒙见察,故略上报,不复一一自辩。重念蒙君实视遇厚,于反复不宜卤莽,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实或见恕也。

  盖儒者所争,尤在于名实;名实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今君实所以见教者,以为侵官、生事、征利、拒谏,以致天下怨谤也。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辟邪说,难壬人,不为拒谏。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

  人习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同俗自媚于众为善。上乃欲变此,而某不量敌之众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则众何为而不汹汹然?盘庚之迁,胥怨者民也,非特朝廷士大夫而已。盘庚不为怨者故改其度,度义而后动,是而不见可悔故也。如君实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

  无由会晤,不任区区向往之至!

  翻译译文或注释:

  安石启:昨日承蒙您来信指教,我私意以为跟您友好相处的日子很久了,但讨论国事往往意见不同,这是由于所采取的政治主张和方法不同的缘故。我虽然想硬在你耳边罗嗦(强作辩解),恐怕结果一定不会得到您的谅解。后来又想到您看待我一向很好,对于书信往来是不应简慢无礼的,因而我在详细地说出我所以这样做的理由,希望您或许能够谅解我。

  我们读书人所要争论的,特别是在“名称”(概念、理论)与“实际”是否符合上。“名称”与“实际”的关系明确了,天下的真理也就有正确的认识了。现在您所用来教诲我的,是以为我“侵官”、“生事”、“征利”、“拒谏”,以致天下的人都怨恨和诽1谤我。我却认为接受皇上的命令,议订法令制度,又在朝廷上修正、决定,交给主管官署却执行,不算是“侵官”。发扬(恢复)前代贤君的治国原则,以便兴利除弊,这不算是“生事”。替国家整理财政,这不算“拒谏”。排除不正确的言论,批驳巧言谄媚的坏人,这不算“拒谏”。至于怨恨毁谤的很多,那是本来早就该料到会这样的。

  人们习惯于得过且过的守旧之风已经不是一天了,做官的人又大多不为国家大事操心,以附和旧俗之见来讨好众人为美德。皇上却想改变这种现状,而我又不顾政敌的多少,想尽力去帮助皇上抵制他们,那么,众人怎么会不大吵大闹呢?过去商王盘庚迁都,群起怨恨的是老百姓,不仅是朝廷士大夫而已。盘庚并不因为有人怨恨的缘故,就改变他的计划;他考虑理由正当,然后做去,他认为正确,看不出有值得悔改的地方。如果您责备我执政很久了,没有能够帮助皇上大大地做一番事业,以此造福人民,那我自知有罪了。但如果说今天应当什么事也不必干,只是守着老规矩就行了,那就不是我所敢领教的了。

  【注释】

  ①司马谏议:司马光,时任右谏议大夫、翰林学士、御史中丞。苏轼《司马温公神道碑》:“及王安石为相,始行青苗助役农田水利,谓之新法。公首言其害,以身争之。当时士大夫不附安石,言新法不便者皆倚公为重”。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即是对司马光攻击新法言论的答复。

  ②某启:古代书信抬头格式。正式信件“某”字处要填上写信人名字,书札原稿此处例用“某”字代替。启,书函。某启,即某人致书。

  ③君实:司马光的字。

  ④术:方法。王安石与司马光所争者政见,所持者皆是儒道。当新法盛行时,司马光说“安石诚贤,但性不晓事而愎”;当“元事占更化”时,苏轼骂司马光一概否定“新法”是“司马牛!司马牛!”安石与司马之争是两位信念异常诚挚的“拗相公”间的对立,而无“君子”、“小人”色彩。

  ⑤聒:在耳边絮叨。

  ⑥见察:被体察。

  ⑦视遇:对待。厚:厚重。司马光反对王安石新法,对王安石的人品始终是尊重的。“元祷更化”,旧党上台,王安石逝世,司马光仍力主谥给安石一切高贵的荣衔。

  ⑧反复:书信来往。为争新法,王安石与司马光交换过三次书信。

  ⑨名实:名分和实际,概念和概念表述的内涵。孔子:“必也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正名分”是儒学的一个原则。

  ⑩“侵官”:司马光《与王介甫书》谓安石“财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是“侵官乱政”,即侵犯他官的权限,搞乱行政程序。“生事”:谓变法是“生事扰民”,即制造事端,骚扰百姓。“征利”:谓安石“为政尽夺商贾之利”、“收天下之息”,即从商贾手中夺取财利。“拒谏”:拒绝守旧派对变法的指责和非难。致:招来。谤:背后议论。

  11、修:订立。

  12、有司:主管部门。

  13、壬人:善以巧言献媚的人。难:责问,诘难。

  14、诽:毁谤。

  15、上:指宋神宗。

  16、量:估测。

  17、盘庚之迁:据《尚书·盘庚》:商代君主盘庚决定把国都由商(今河南商丘)迁到毫(今河南偃师),受到普遍的反对。

  18、度:谋划,考虑。

  19、义:宜,合适,恰当。是:对,正确。

  20、膏:滋润。泽:雨露。膏泽,喻恩惠。

  21、事事:作事。第一个“事”是动词。

  22、不任:不胜。区区:自称的谦词。

  【赏析一

  这篇文章选自《临川先生文集》(据《四部丛刊》本),是王安石答复司马光的信。司马光,字君实,当时任谏议大夫,故称司马谏议。

  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春,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副宰相),实行新法,以“制置三司条例司”为总机关。其新法的总原则,可以归纳为理财、整军、富国、强兵四件事。如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市易法、均输法,都属于理财、富国。保甲法、保马法、置将法、设军器监,都属于整军、强兵。实行新法的目的,是想限制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和高利者的利益,使他们多负担一些赋税,以增加朝廷的收入,加强国防的实力,抵御辽、夏的侵扰。新法如果实行得好,是可以解决当时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的。但是因为新法限制和打击了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以致引起了他们的激烈反对,朝廷里也爆发了新旧两派的党争。保守派的领袖司马光更是竭力反对,他除多次力谏神宗废除新法外,还一再写信给王安石,要他改弦易辙,放弃新法。熙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司马光给王安石写了一封长达三千三百余字的信——《与王介甫书》(见《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六十)。信中大致说:“介甫从政治期年(改革一周年),而士大夫在朝廷及自四方来者,莫不非议介甫,如出一口。下至闾阎细民,小吏走卒,亦窃窃怨叹,人人归咎于介甫。”又说:“自古圣贤所以治国者,不过使百官各称其职,委任而责成功也。

  介甫以为此皆腐儒之常谈,不足为,思得古人所未尝为者而为之,于是财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又说: “夫侵官,乱政也,介甫更以为治术而先施之。贷息钱,鄙事也,介甫更以为王政而力行之。徭役自古皆从民出,介甫更欲敛民钱雇市佣而使之。”又说:“或所见小异,微言新令之不便者,介甫辄艴然加怒,或诟骂以辱之,或言于上而逐之,不待其辞之毕也。介甫拒谏乃尔,无乃不足于恕乎?”又说:“孟子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日利!’今介甫为政,首建制置条例司,大讲财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输法于江淮,欲尽夺商贾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钱于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此岂孟子之志乎?”(古诗百科)又说:“老子曰:‘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使上自朝廷,下及田野,内起京师,外周四海,士吏兵农,工商僧道,无一人得袭故而守常者,纷纷扰扰,莫安其居,此岂老氏之志乎?”司马光所谓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者,主要就是这些。司马光在信中除全面否定新法外,还警告王安石,说他如固执己见,“一旦失势,必有卖介甫以自售者”。

  王安石针对司马光的指摘,用峻洁简劲的话作了斩钉截铁的答复。王安石思想敏锐,为人傲岸倔强,果于自用。他深信新法对国家绝对有利,且势在必行,所以对保守派的反对不仅毫不迁就,而且颇为鄙夷。但是,我们古老民族陈陈向因的心理积习则是推行新法的极大的阻力,加以保守势力又很大,宋神宗死后,新法就被废除了。

  王安石此信,没有感情用事,或讽刺嘲笑,或出语不恭,或自我炫耀,也没有面面俱到,在一些细节上绕舌纠缠;而是就几个关键性问题,据理和对方辩论,说理鲜明,辞气盛满,又具有无懈可击的逻辑性。

  信的首段,出于礼貌,先叙酬答的话——从初拟“不复一一自辨”,说到在书信往来中不应该草率粗疏,现在则要“具道所以”——详细说明一下原因。以下即转入正文。

  第二段,是信的主体部分,也是辩论的关键环节。作者先拈出司马光来信中指摘他的几个要点——“侵官”、“生事”、“征利”、“拒谏”,然后有的放矢,逐一驳复。每下一语,都能说得对方理屈词穷,无言以对。笔锋犀利,语势劲健,寸步不让,自己绝不引咎,表现作者对实行新法抱着极大的信心。作者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信心?关键在于他自信实行新法的改革,自己借机捞一把,而是真一D实意地为了兴利除弊、富国强兵。如此,即使偶有失误,总不会走入羊肠鸟道,而必有广衢展现在前。

  正如元人曹伯启所说:“常怀济时策,进退皆康庄。”(《汉泉漫稿·斡衣图》)王安石心底无私,襟怀坦白,又自认为“度义而后动,是而不见可悔”,所以具有“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的大丈夫的勇毅,此信也才写得这样理直气壮。王安石面对气势逼人的指摘,而能泰然处之,挥笔复答理直气壮,还由于他对来自习惯势力的非难甚至攻击,早有思想准备。善于洞明世事的王安石,对凝聚在人们心灵深处的停滞保守的心理积习,或者说对民族的惰性和因循守旧的思想,早已看得清清楚楚,并有所警惕。因此,当保守势力猛然向他扑来,怨谤亦随之纷至沓来时,他毫不惊慌,更无怨府;而是清醒地认为这是不可避免的——“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他并且尖锐地指出:保守派长期来苟且偷安,“不恤国事”。他们非但不设法帮助人们清除陈旧的心理积淀,引导人们认识并接受新事物;反而迎合“人习于苟且”的惰性心理,“同俗自媚于众”,助长人们袭故守常的思想。王安石真不愧是“十一世纪时中国伟大的改革家”(列宁语)。对我们这古老民族心理积习之深固,对我们民族因袭包袱之沉重,他恐怕是最早洞见的一位政治家。《答司马谏议书》是古代散文的名篇,传统的语文教材。然而遗憾的是,所有的赏析文章和教材分析都只就其驳论阐发之,对于“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二句,却不曾留意。其实,这正是文章的“意蕴”所在,文章驳辩深刻有力之处。

  此外,文章还有一妙:先逐条辩驳,最后深入一层,指责司马光不应以“一切不事事”为善,“守前所为”为安。看似平常的两句话,却恰恰击中了保守派墨守成规、踏着祖宗的足迹亦步亦趋的思想的要害,尤见其犀利深刻。固然历史的发展是曲折的,王安石的新法终被阻滞以至废除。但是这决不是王安石的过失,也不是新法“不合乎国情”,而是由于民族的智慧为民族心理积习的沉滓所滞塞,新法的推行为袭故守常的习惯势力的大山所阻遏的结果。司马光为什么视新法为祸患,不遗余力地加以反对?归根到底不就是因为王安石“思得古人所未尝为者而为之”,“尽变更祖宗旧法”吗?因此,新法的被废除,与其说是王安石的悲剧,毋宁说是我们这个惯于遵循祖宗之法的民族的悲剧。

  此信针对性强,说理简要透彻,颇能洞见司马光的思想症结,击中其要害。简劲隽永,令人味之不尽。清末古文家吴汝纶评《答司马谏议书》说:“固由傲兀性成,究以理足气盛。故劲悍廉厉无枝叶如此。”这是深得其妙的精当的评语。

  【赏析二

  全文立论的论点是针对司马光认为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致怨”的指责,指出儒者所争,尤在于名实。名实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从而说明变法是正确的。司马光的攻击名实不符,全是谬论。文章逐条驳斥司马光的谬论,揭露出他们保守、腐朽的本质,表示出作者坚持改革,绝不为流言俗语所动的决心。

  第一段主要阐明写这封信的原因和目的。

  因为两人之间有分歧,所以写信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王安石在第一段第一句写了三层意思:第一层“昨日蒙教”是礼貌性套语;第二层提到与司马光“游处相好之日久”,感情色彩很浓,使司马光很是舒服;第三层急速转到“而议事每不合,所操之术多异故也”,有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直接点明二人政治上不投合的原因所在。这三层意思集中在一句话里显出高度的概括力,亮出了分歧的焦点所在。不伤感情,态度坦率。第二句又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司马光见解坚定,并不肯轻易改变,所以“虽欲强聒”多讲几句,一定得不到见察;对于洋洋洒洒三千余字的来信,只作简单答复,不再一一白辨。第二层是:经过仔细考虑,司马光很是看重自己,书信往来,不宜鲁莽,所以要做详细解释,希望司马光能够宽恕。这里说明了作者的态度和方法,又显示出冷静沉着。

  第二段是全文驳斥的重点部分,作者以“名实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为论证的立足点,分别对保守派谬论进行驳斥,表明自己坚持变法的立场。

  在辩驳之前,先高屋建瓴地提出一个最重要的原则问题一一名实问题。名正则言顺而事行。但站在不同立场,对同样一件事(即“实”)是否合理(即“名”是否“正”)就会有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司马光在来信中指责王安石实行变法是“侵官、生事、征利、拒谏,以致天下怨谤”。这些责难,如果就事论事地一一加以辩解,那就很可能会因为对方抓住了一些表面现象或具体事实而陷于被动招架,越辩解越显得理亏;必须站在高处,深刻揭示出事情的本质,才能从根本上驳倒对方的责难,为变法正名。先驳“侵官”。作者不去牵涉实行新法是否侵夺了政府有关机构的某些权力这些具体现象,而是大处着眼,指出决定进行变法是“受命于人主”,出于皇帝的意旨;新法的制定是“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经过朝廷的认真讨论而订立;然后再“授之于有司”,交付具体主管部门去执行。这一“受”、一“议”、一“授”,将新法从决策、制定到推行的全过程置于完全名正言顺、合理合法的基础上,“侵官”之说便不攻自破。次驳“生事”。“举先王之政”是理论根据,“兴利除弊”是根本目的。这样的“事”,上合先王之道,下利国家百姓,自然不是“生事扰民”。再驳“征利”。只用“为天下理财”一句已足。因为问题不在于是否征利,而在于为谁征利。根本出发点正确,“征利”的责难也就站不住脚。然后驳“拒谏”。只有拒绝正确的批评,文过饰非才叫拒谏,因此,“辟邪说,难壬(佞)人”便与拒谏风马牛不相及。最后讲到“怨诽之多”,却不再从正面反驳,仅用“固前知其如此”一语带过,大有对此不屑一顾的轻蔑意味,并由此引出下面一段议论。

  这一段,从回答对方的责难这个角度说,是辩解,是“守”;但由于作者抓住问题的实质,从大处高处着眼,这种辩解就绝非单纯的招架防守,而是守中有攻。例如在驳斥司马光所列举的罪责的同时,也就反过来间接指责了对方违忤“人主”旨意、“先王”之政,不为天下兴利除弊的错误。特别是“辟邪说,难壬人”的说法,更毫不客气地将对方置于壬人邪说代言人的难堪境地。当然,对司马光的揭露和进攻,主要还在下面一段。

  第三段进一步明确自己的立场和态度,紧承上段结尾处怨诽之多早在意料之中的无畏声言,作者对“怨诽”的来历作了一针见血的分析。

  先指出:人们习惯于苟且偷安已非一日,朝廷士大夫多以不忧国事、附和流俗、讨好众人为处世的良方。在王安石的诗文中,“苟且”是因循保守的同义语;而“俗”与“众”则是为保守思想所浸染的一股强大的社会政治势力。这里揭示出他们的精神面貌和思想实质,正为下文皇帝的“欲变此”和自己的“助上抗之”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因此接着讲到“众何为而不汹汹然”,只是说明保守势力的反对势在必然,却丝毫不意味着他们的有理和有力。接下来,作者举了盘庚迁都的历史事例,说明反对者之多并不表明措施有错误,只要“度义而后动”,确认自己做得是对的,就没有任何退缩后悔的必要。盘庚之迁,连百姓都反对,尚且未能使他改变计划,那么当前实行变法只遭到朝廷士大夫中保守势力的反对,就更无退缩之理了。这是用历史上改革的事例说明当前所进行的变法的合理与正义性,表明自己不为怨诽之多而改变决心的坚定态度。“度义而后动,是而不见可悔”,可以说是王安石的行事准则,也是历史上一切改革家刚决精神的一种概括。

  答书写到这里,似乎话已说尽。作者却欲擒故纵,先让开一步,说如果对方是责备自己在位日久,没有能帮助皇帝干出一番大事,施惠于民,那么自己是知罪的。这虽非本篇正意,却是由衷之言。紧接着又反转过去,正面表明态度:“如日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委婉的口吻中蕴含着锐利的锋芒,一语点破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保守派的思想实质,直刺对方要害,使其原形毕露,无言以对。

  这篇短信笔力精锐,文字简洁而富有说服力,语气委婉而严正,既不伤害私人的友谊,也不向反对的意见妥协。作者的修辞和逻辑推理是根据对具体的人、具体的场合,运用了反驳、引导、对比、证明、启发、类推等方法,由近及远、由远及近、层层逼进进行的,它是驳念性政论文的典范之作。

  这篇文章有三个写作特点。

  第一个特点,作为书信体议论文首要特点是行文简洁、结构严谨、没有枝蔓,全文除开头和结尾段用几句酬答的礼貌语言以外,紧紧扣住保守派几个主要论点进行驳斥,只驳论点不涉及其它事情,结构非常严谨,驳斥时针对其要害,言简意明,使文章短小精悍。

  第二个特点,论证方法多样。本文的论证方式是驳论,其反驳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第一直接反驳,如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第二个举出根据进行反驳,如“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这里就举出了有利的根据,说明不是自己独出心裁,而是受命于皇帝,是朝廷议过的法度,指出这不是我个人的行为,而是合理合法的。第三举出史实进行反驳,举出历史的事实来进行反驳,如“盘庚之迁,胥怨者民也,非特朝廷士大夫而已。盘庚不为怨者故改其度,度义而后动,是而不见可悔故也”。这里以历史上曾有过的如何对待怨诽的事实为表率,表示自己不以流言蜚语而动,既委婉地反驳了怨诽之多的责备,又表达了自己变法的坚强决心。整个反驳是明确而有力的,言简意赅。

  第三个特点,是气势磅礴,寓刚于柔。全文所以有压倒论敌的浩然正气有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立足于理,理足则气势。二,擅于排比,连用排比驳斥对方,则势如破竹,无可阻挡。第三,擅用反语,如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则众何为而不汹汹然?气盛言怡,铿锵有力,虽则全文傲岸之气,愤然涌出,强调坚持改革的决心不可逆转,但语气相当委婉,柔中有刚,如比如说详细的说明自己这样做的理由,您或许能原谅我,结尾又说您批评未能帮皇上大有作为,那我知罪了,但让我什么也不要做,墨守常规就行,那我是不敢领教的。这样做一方面照顾多年交往的友谊,一方面坚持原则,寸步不让,全力维护变法的正义立场。

  创作背景:

  这封书信作于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熙宁元年(1068),新即位的宋神宗问王安石:“当今治国之道,当以何为先?”王安石答:“以择术为始。”熙宁二年,宋神宗问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设,以何为先?”王安石答:“变风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风俗,在长君子,消小人,以礼义廉耻由君子出故也。”

  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开始推行新法,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学士范镇认为实行“青苗法”是变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与多取,犹五十步与百步”,七八月间范纯仁上书皇上,公开指责安石“掊克财利”,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吕诲上书劾王安石巧诈,说他“置诸宰辅,天下必受其祸”。一次宋神宗和文彦博讨论变法之事,神宗说:“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与百姓何所不便?”文彦博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

  第二年,司马光给王安石写了三封长信——《与(王)介甫书》责难王安石“财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条例司”,“又置提举常平广惠仓使者”,“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灭之,弃者取之,矻矻焉穷日力,继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为政,首建制置条例司,大讲财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输法于江,淮,欲尽夺商贾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钱于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或所见小异,微言新令之不便者,介甫辄艴然加怒,或诟骂以辱之,或言于上而逐之,不待其辞之毕也。明主宽容如此,而介甫拒谏乃尔,无乃不足于恕乎!”他还列举实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废弃新法,恢复旧制。于是王安石写了这封书信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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