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

时间:2022-05-20 10:32:55 合伙协议书 我要投稿

精选合伙协议书集锦七篇

  在生活中,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伙协议书7篇,欢迎大家分享。

精选合伙协议书集锦七篇

合伙协议书 篇1

  甲方执行单位:

  乙方执行单位: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现就培训英语教师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xx区教育局与xxx大学合作进行的教师培训属非学历教育性质,目的在于提高教师的学力和业务水平。

  二、甲方负责组织与行政管理,乙方负责教学和业务管理,并为教学质量负责。

  三、乙方为甲方举办的学力教育培训班,每期90名学生,每个教学班人数为30人,培训期限为一年,培训班的英语教学时数为280—300学时。

  四、乙方承诺:经过培训,能使甲方参加培训的大部分学员在英语听力和口语等方面的能力有明显提高。对于学员反映强烈、课堂教学效果差的教师,经甲方提出,乙方应当予以及时更换。

  五、甲乙双方都同意将日常的教学点设在xx区教师进修学校,寒暑假期间将教学点设在xxx大学校本部。

  六、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学员开设的课程及课时分配计划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七、乙方负责组织好平时的测验、中段考、结业考及水平测试(共三次),对三次水平测试合格者颁发学力证明书(结业证书),并负责建立接受培训英语教师的学力档案;甲方负责建立全区英语教师的继续教育档案,并负责把教师培训成绩纳入业务档案管理。

  八、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的培训时间,乙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如有变更应当至少提前一星期通知甲方。

  九、培训费用按照每生每课时20元计算(包含教材费和散页讲义费),每月结算一次,由甲方以支票方式支付乙方;乙方除收取培训费用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十、学员在xxx外贸大学校本部培训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学员自理。

  十一、操作事宜由xx区教师进修学校与出国人员培训部协商解决。

  甲方执行单位代表(签字)

  乙方执行单位代表(签字)

  二零一五年四月xx日

合伙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出生,现居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街道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出生,现居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街道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出生,现居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街道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________养殖项目一事,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养殖项目(或合伙组建的项目名称,如________养殖有限公司)。

  二、合作时间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合作宗旨

  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各尽所能,风险共担。

  四、合作方式:

  本项目共出资________元,其中:

  甲方出资________元,其中以现金方式出资________元,以个人劳务形式出资________元,占总股金的____%;

  甲方出资________元,其中以现金方式出资________元,以个人劳务形式出资________元,占总股金的____%;

  甲方出资________元,其中以现金方式出资________元,以个人劳务形式出资________元,占总股金的____%。

  五、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产品销售;

  2、负责及时催款、结款;

  3、……

  (二)乙方职责:

  1、负责开办所需一应证件的办理;

  2、负责日常接待、外联;

  3、负责……

  (三)丙方职责:

  1、负责全面技术工作;

  2、……

  六、各方的权利:

  (一)甲方

  ……

  (二)乙方

  ……

  (三)丙方

  ……

  七、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合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3、债务由共同财产承担。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余合作人应当按比例在____日内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八、合作期间约定:

  1、合作期间,不得退伙,不得转让股份。强行退伙者,出资股金概不返还。除此之外,还要赔偿违约金________元。

  2、有其它人要求进伙时,需承认本合同,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合伙期间,各方要勤勉敬业,努力完成各自的工作。如有玩忽职守且不听其他合伙人劝阻者,其它合伙人可商议并予以除名,同时向被除名者返还其所占的股金(以现金方式结算)。

  九、合作的终止:

  合作期届满;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

  其它外部原因导致合作中止(如法律法规、市场原因等)。

  十、其它约定事项 :

  1、未尽事宜,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2、如有疑议,三方协商处理解决。如解决不成,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3、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份,三方确认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公证人或中间人、见证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伙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合同编号: WTB2013001 签订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幸福海岸 签订日期: 20xx年5月1日

  甲乙双方合伙于地址为********开办名称为深圳市***午托培训机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1. 公司管理:甲乙双方合伙经营**驿站,双方等额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同义务,共同管理与春**驿站相关的所有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投入、产品规划、人员任用、风险管控、利益分配、合作变更等。双方确定甲方为会计,乙方为出纳。对外订立合同、出售采购物品及偿还债务,由双方书面确认委托一方办理。

  2. 资金投入:期初甲乙双方各投入等额人民币 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双方共计投资 万元整,存入甲方帐户。用于月房屋租赁费、房屋租金的租赁押金、包括床铺桌子椅子厨具在内及固定设备投资、包括日常卫生与洗涤在内的耗材投资、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网络使用费在内的所有与房屋租赁相关的费用及其它双方签字确认的其它费用。机构的所有收入包含午托、晚托、辅导及其它收入存入甲方帐户,所有收支凭证均要有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甲乙双方除另有协议确认外定为无薪资金。

  3. 产品规划:前期规划午托、晚托、晚间作业辅导。开设课程辅导需要在意向报名人员等于超过6人开始筹划并实施。因增加项目存在的责任风险及当前软硬实力情况,一年内暂不设立专业班(寒暑假除外)。 产品及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向指定媒体或区域公开发布。

  4. 人员任用:前期午托、晚托生源不多于20人聘用甲乙双方本人或直系亲属共三人,晚间作业辅导经过双方确认社会招聘或甲乙双方确认推荐一名人员担任。

  5. 风险管控:按照双方协商确认的管理制度对安全风险管理、卫生风险管理、财产风险管理进行培训及日常工作落实。

  6. 利益分配:由甲方每月出具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供甲乙双方签字确认,按财务报表的盈亏情况每季度各分配经营所得利润50%,若有亏损共同分担经营债务各50%。

  7. 资产处理:所有固定资产按24个月等额折旧处理,若双方协商结束合作,接盘方接收折旧后的固定资产;若双方均未接盘,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到零值由一方均分另一方进行选择。

  8. 合作变更:若任何一方可单方面提出退出合作的或出让持有份额,但须在退出前一个月提出,并根据退出当月的经营结果进行清算债权与债务,其中固定资产残值折半清算且由接盘方持有。

  9. 禁止行为: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以本机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一方不得同本机构进行交易;一方不得参与经营与本机构竞争的业务;一方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机构利益的活动。

  10. 争议解决:未尽事宜双方补充协议确认,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凡因协议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之任何争议, 友好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11.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为20xx年8月1日到20xx年7月31日,期满后需重新签字合作协议。

  1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甲方印章:

  签订时间:

  乙方签字: 乙方印章: 签订时间:

合伙协议书 篇4

  甲方:

  乙方:

  为了整合优势教育资源,打造教育精品工程,共同发展贵州省织金县教育事业。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在织金县创办一所全封闭、寄宿制民办公助学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东方红实验学校

  2、学校性质:民办公助股份制学校

  3、学校用地

  ①、学校选址:织金县城郊花红村。

  ②、征地面积:200亩。

  ③、征地方式及费用:150亩校园用地由甲方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低于60年。50亩教工生活区用地由甲方以零收益出让给乙方,甲方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承担办理土地手续的相关费用,乙方以5万/亩的出让费取得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年限不低于70年。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4、管理模式: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5、办学规模:终端办学规模为学校包括高中、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拥有教学班140多个,在校学生总人数6000-7000人。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为学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甲方负责学校用地的四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及承担所需相关费用;甲方应派专人协助学校成立筹建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及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立项、报建等事项给予特事特办、优先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并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帮助解决;甲方应就乙方申办学校的优惠政策和规范相关职能部门执法行为制定相应的红头文件,简化乙方申办学校办理手续的程序,集中窗口办理,为乙方提供一站式服务。

  2、甲方应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乙方自行招聘教师,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县从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教育部门对教师的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职称评审、晋级、评优、教龄计算等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

  甲方应允许乙方在甲方各乡镇择优选聘部分优秀教师来校任教,应允许甲方当地名优高中教师来乙方学校兼课,应允许在全县公办学校范围内聘任优秀教育工作者来校担任行政管理。以上人员与乙方签订聘用合同,在乙方任教期间工资由乙方发放,但甲方应当连续计算其教龄和工龄,其离开乙方回原学校,继续享受公办教师待遇。

  乙方从外地聘请的教师和乙方投资人及其子弟,其户籍、人事关系愿意转入甲方的,甲方应按照引进人才相关规定,优先办理。

  3、甲方应依法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乙方学校招生、考试、学籍管理、教研活动、教学评估、校长及师资培训、表彰奖励、学生扶贫助学等纳入全县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县教育局要加强教育教学业务指导,提升办学水平,教育局在下达教育计划、划定招生范围、拨付教育经费时要

  给予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甲方为乙方划定区域招生,并允许乙方跨区域招生。

  4、甲方应依法维护乙方办学行为。乙方依法享有办学的自主权,甲方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乙方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甲方应严禁对乙方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应严禁侵占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

  5、甲方应避免重复投资建设。甲方在五年内不再批建同类民办学校;甲方应指定乙方为全县唯一的举办高考补习班的学校,县内其他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和招收高考补习生。

  6、乙方的投资额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甲方应根据毕节行署相关文件中的建立民办教育奖励制度,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万元。为支持教育事业,甲方应每年在教育基金中,拨付600万元给乙方,用于高中教师工资补贴。

  7、如因政策原因或学校经营不善导致学校无法正常运转,甲方应按成本价收购学校,并给予乙方一定的利息补助。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办学权利。

  2、乙方应根据项目投资要求落实建设资金,保证在20xx年8月底落实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资金。

  3、乙方按照《东方红实验学校建设进度要求》进行建设,保证20xx年8月前完成第一期建设工程,并于20xx年9月正式开始招生办学。

  4、乙方不得在建设中途撤资离场;不能改变土地用途而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用于商业经营;不得将土地用于出租、抵押贷款或者用于其他担保。

  5、乙方要制订《学校章程》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6、乙方学校收费办学按照相关政策,实行收费备案制,甲方允许乙方收费市场化。

  7、乙方招聘教职员工要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办理医疗及养老等社会保险。

  8、乙方享有招生的自主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就读。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否则,违约方承担投资总额(3000万人民币)5%的违约金。

  各方因本协议或其他附属文本等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未尽事宜

  本协议签订后,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违背本协议的基本精神,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合伙协议书 篇5

  甲方:XX

  乙方:XX

  为引领村民增收致富,乙方已在映秀镇黄家村建成生态蛋鸡养殖场一座,为更好地经营养殖场,使养殖场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发挥养殖场带动村民致富的示范作用,乙方决定引进具有资金实力和专业养殖经营管理经验的企业联合经营黄家村养殖场。

  甲乙双方经过深入接触和磋商,对双方合作经营黄家村养殖场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以黄家村养殖场现有全部厂房、场地和设备作为合作经营的出资,出资清单详见附件一

  二、鉴于甲方具有资金和经营管理经验的优势,双方合作经营期间由甲方负责黄家村养殖场的全面经营管理,乙方不得随意干涉。双方合作经营项目乙方的投入以合同签订时黄家村养殖场的现状为限(见附件一),其他生产经营的投入全部由甲方承担。本合同签订后的第一个合作经营年度内甲方对黄家村养殖场的现金投入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乙方有权核查确认。

  三、在经营过程中如甲方需扩大黄家村养殖场的经营规模,建立生态蛋鸡育雏场,乙方应另行提供场地,甲方自行出资修建厂房笼舍和购买设备。

  四、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黄家村养殖场由甲方负责经营管理,为保障乙方的出资利益,甲方同意在每一个合作年度内向乙方支付保底出资收益人民币六万元。此款在(时间)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五、甲方在经营期间养殖场作为甲方的一个经营项目应当进行独立核算,为避免双方在合作中为生产经营成本和利润多少等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双方同意各自指派一名财务人员对黄家村养殖场的财务账目进行监管。

  六、双方合作经营养殖场的利润按甲方70%,乙方30%进行分配。利润分配按会计年度结算。

  七、甲方同意乙方指派一至二人作为黄家村养殖场的管理人员参与养殖场的经营管理,向甲方工作人员学习养殖场的管理经验,以备将来这些人能带动乙方其他村民共同致富,以达到双方合作经营黄家村养殖场对乙方村民的示范效果。乙方指派的人员(包括财务人员)的工资由甲方支付,计入养殖场的经营成本。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乙方,报镇政府备案一份,经双方签署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

  乙方:XX

  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合伙协议书 篇6

  甲方:

  乙方:

  协议人双方于合股兴办绿化苗木种植,为了共同利益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协议人目前实际情况和现状在合股兴办种植场的初始阶段,甲方投入50%的现金股,乙方投入50%的股份(其中现金股35%,技术股15%)

  2、种植场进入发展阶段,乙方可要求重新注入股金,使股份增至60%以下。

  3、利润分配,以投入股本的比例进行受益分配。

  4、财务管理,实行共同管理,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甲方管现金,负责供销,收付,乙方管数据,负责记帐和发票、凭证管理,所有开支须经双方同意方能支付,并定期结算,做到日清月结。

  双方应精诚团结,遇事商量,不可擅自行事,对外负连带责任,对内风险平担。

  5、不尽事宜经双方另行协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对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20xx年6月到20xx年6月,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合作。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合伙协议书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 个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自然人合伙人 个,法人合伙人 个,其他组织合伙人 个。(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 年 月前办理。

  经评估或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比例 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每 年结算一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委托 个合伙人(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如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本条可另作约定)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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