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伙协议书范文汇总5篇
在生活中,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协议可以约束双方履行责任。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合伙协议书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伙协议书 篇1
姓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姓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姓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第一条合伙宗旨: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伙矿砂驳船名称:
第三条合伙矿砂驳船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伙矿砂驳船的成立时间以海事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二)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三)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四)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五)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人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债务承担部份,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矿砂驳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矿砂驳船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矿砂驳船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矿砂驳船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矿砂驳船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矿砂驳船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矿砂驳船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矿砂驳船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矿砂驳船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矿砂驳船事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下列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处理合伙矿砂驳船不动产或重大机器设备的。
b、改变合伙矿砂驳船名称或向海事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c、以合伙矿砂驳船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d、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合伙矿砂驳船进行管理的。
e、处理矿砂驳船流动资金的。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矿砂驳船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合伙矿砂驳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矿砂驳船相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矿砂驳船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矿砂驳船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矿砂驳船名称继续经营原矿砂驳船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矿砂驳船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自合伙矿砂驳船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矿砂驳船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矿砂驳船所欠税款;合伙矿砂驳船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矿砂驳船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合伙矿砂驳船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十条规定,应按合伙矿砂驳船实际损失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名:
签约时间:年月日
合伙协议书 篇2
出租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土地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块田共计 亩。
二、租期
租赁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 元亩。
三、甲方的义务
甲方承诺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有权出租给乙方使用。如有违约,甲方应将所收的全部租金退还,并赔偿乙方因对该块土地的投资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乙方的义务
乙方承租本土地,具有本土地经营权、使用权。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租赁期限界满后,乙方有优先的承租权,且租金优惠同等位置地块。如乙方不再续约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七、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方式;由乙方每年的 月 日,支付给甲方。
八、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外,甲方还应退还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九、争议解决方式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证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合伙协议书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 英文名称:
第二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
第十五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 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 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 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二οο 年 月 日
合伙协议书 篇4
甲方: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乙方:深圳市特蕾新教育机构、深圳市特蕾新实业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甲、乙方的资源优势,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经协商,甲乙双方就联合培养中职层次的毕业生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合办学专业及开设课程:
幼儿教育中专,学制三年,课程包括:语文、数学、英语、职业道德教育、幼儿心理学、幼儿教育学、幼儿教学法、幼儿卫生学、琴法、乐理、唱歌、舞蹈、美术、手工制作、听话和说话、计算机应用基础等。
二、教学模式:
学生前一年半时间在甲方所在地上课,按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的教学计划完成在校必须完成的课程,其他时间到乙方所在地由乙方安排实习实践。
三、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从20xx年5月起至20xx年7月止,如需续签双方另行商定。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联合办学的有关手续,做到依法办学。
2、开展招生宣传,承担招生工作,确保学生基本素质达到乙方的基本要求。
3、甲方接收的学生必须是与乙方签订了《学员培养就业协议书》的学生。
4、按双方约定标准代乙方收取学生保证金。
5、负责新生入学注册工作并管理学生学籍。
6、负责学生在甲方学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安全、生活等管理工作。督促学生统一穿着乙方提供的校服。第一学期开学前和第三学期开学初须组织学生体检(体检费用由学生自理),对体检不合格者办理退学手续并通知乙方。
7、督促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普通话考级,并在学生毕业时确保其取得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8、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甲方负责办理和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在学生入学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面试(面试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与学生签订《学员培养就业协议书》。
2、承担学生就读学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见第五条),提供给甲方代收保证金的票据凭证。
3、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安全、生活等管理工作及各项(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按《学员培养就业协议书》约定的标准给学生发放生活补助。
4、保证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履行《学员培养就业协议书》承诺。
5、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校服。
五、招生人数、费用收取和支付的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20xx年秋季招生名额为50至100人,经费结算的学生数以实际在册在读的学生总数为准。
2、双方约定,乙方须按每生人民币5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学生在校三年的学费,支付方式见第3、4、5款。甲方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若乙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学费,则根据欠款数额与延迟天数按每万元每天10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的两周内,支付甲方6万元人民币作为首期学费,20xx年9月10日,按甲方实际招生人数每生人民币1600元的标准向甲方补足差额部分。甲方保证招收到该专业学生人数不低于50人,如未能完成最低招生名额,甲方须根据计划最低数与实际招生人数的差额按每人2600元人民币的标准赔偿乙方损失。
4、乙方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收取保证金每生人民币 1000 元,该保证金在学生毕业取得毕业证时由乙方一次性退还给学生。如学生中途退学,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保证金在入学时由甲方代收,用以冲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学费(冲抵每生1000元)。
5、除以上款项外,乙方还须按以下时间分期向甲方支付学生的剩余学费,支付的金额和时间如下:
(1)第三学期开学前,乙方按每生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支付学费给甲方;
(2)第四学期开学前,乙方按每生人民币800元的标准支付学费给甲方;
(3)第六学期结束前,乙方按每生人民币600元的标准支付余下的学费给甲方,甲方方向学生发放毕业证。
六、若其中一方有违约行为,违约方需向对方结清有关费用,并向对方赔偿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的方法: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诉讼,由该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乙方:深圳市特蕾新教育机构 (公章) 深圳市特蕾新实业有限公司 (公章)
甲方代表人:杨文堂(签名) 乙方代表人:郭小娜(签名)
合伙协议书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惠共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合伙宗旨
双方的共同目标是以推进OUBISHI欧比时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利润率为已任,通力合作,诚信服务,实现销售目标的增长。
第二:合作经营项目和店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合伙的方式
1、 甲方负责店铺的统一形象设计、装修、负责货品的供应、物流、广告宣传、人员培训、促销政策、数据库管理和库存处理。
2、 乙方负责店铺日常的营运管理和业绩目标的达成。
第四: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出资额、方式、期限
1、 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________以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2、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未交金额付银行利息。或按6个月从工资中分摊出来计入出资额。
3、 本次合伙人的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属于专款专用,双方不得随意分割或他用。一方私自他用将视合同终止。
第六: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以利润分析盈亏表为依据,按______比例分配,甲方分配比例______,乙方分配比例________。
2、 利润分配核算时间分为春夏、秋冬两季,8月份核算春夏利润,进行分配,明年2月份核算秋冬,进行分配。
3、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利润分析盈亏表为依据,按______比例承担,甲方承担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
4、 店铺是自负盈亏,所有的费用包括房租、转让费、水电费、税收、工资福利、日常维护开支费用等开支;货品成本计算:当季新款按照4折,配饰5折,前一年的老款按照3折成本计算,前二年的按照2折成本计算。新款库存货品按照3折回仓,剩余1折计入库存费用。店铺的经营利润来自正常货品销售利润、公司代销货品的利润分成和库存销售的利润等。经营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货品成本-库存成本)。
第七: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 入伙:1、需承认本协议;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退伙: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3、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任何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人以外的进行赔偿。
3、 出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
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八: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甲方权利:1、复核合伙业务的年度业绩目标及成本预算,并月度业绩目标及成本预算;2、制定促销政策;3、负责店铺的形象外观设计和品牌推广以及陈列道具;4、定时听取双方业务进展报告;5、定时审核经营数据;6、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2、乙方权利:1、制定双方业务的年度业绩目标及成本预算,并月度业绩目标及成本预算;2、负责卖场商品管理和人员管理;3、依据工作流程进行销售数据及VIP数据管理;
4、制定卖场人员培训计划及晋升计划;5、实现业绩目标的达成;6、卖场库房管理;7、促销政策的执行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禁止行为
1、 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非正常业务获利归合伙
人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 禁止合伙人未经双方同意再加入其他合伙人。
4、 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成员签订私下合同。
5、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人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 因以下事由之一合伙可终止:1、合伙期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清算,并缴_____________中间人参与清算;2、清算后
如有盈余,则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利润;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或遭遇不可抗力的事件,比如,火灾、被盗等,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二:本协议自订立日起效。
第十三: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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