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二手房交易合同律师函
致:###先生
**律师事务所受***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其主张相关权益。现函告阁下如下事项:
2015年6月8日,委托人与阁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朝…………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卖给阁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定金人民币10万元于2015年6月9日前支付;剩余价款分3次付清,分别为2015年6月15日支付人民币190万元、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缴税当日支付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期向阁下交付了涉案房屋,然迟至今日,阁下仍未付清应在6月15日支付的190万元。委托人多次向阁下索要购房款,阁下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
委托人与阁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二》第七条规定“买卖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若逾期履约,自逾期之日起违约方按成交价格的每日0.5‰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遇税、费调整还应赔偿守约方多缴纳的税、费,合同继续履行。自逾期之日起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履行,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任一方违约造成《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解除,守约方可依据定金罚则或成交价格的20%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本次交易所支付的居间等各项费用。”
现委托人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解除其与阁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解除通知自本律师函到达阁下之日起生效。同时委托人将按照约定没收定金,并要求阁下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致使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给阁下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请阁下自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搬出涉案房屋、将涉案房屋原状交付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阁下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所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与诉讼有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将由阁下承担,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望阁下慎重考虑。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二0**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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