腻子购销合同
需方:重庆梅菲特涂料有限公司 (甲方)
供方:遵义皓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重庆梅菲特涂料有限公司和遵义皓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购销合同。
重庆梅菲特涂料有限公司在遵义皓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采购 皓科新材料 牌腻子粉,具体协议如下:
1产品、数量、价格:
1.1产品清单:
类 别规 格 (kg/袋)单 价 (元/T)生产执行标准
外墙专用型腻子粉25JG/T158-2004
普通外墙柔性抗裂腻子(底料)251280元/TJG/T158-2004
普通外墙柔性抗裂腻子(面料)251150元/TJG/T158-2004
2.1 供方应根据需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场地卸货,交货地点应为遵义市区,遵义市以外的由需方支付运输费用,需方承诺单次运输不得低于十五吨。
2.2 产品在到达需方所要求上述地点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等事项均由供方办理。
3. 交货时间:
3.1 供方按需方施工工期要求分批次供货,需方提前15天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供方大概所需产品的规格,品种,型号及数量的订货计划。
4 产品质量要求
4.1 供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距有效期满至少6个月的产品。
4.2 产品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外,应符合产品样本和说明书及产品检测报告所列之标准。
4.3 履约期间,如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供方或需方有权组织监理、施工总包单位对供方所供产品进行现场随机抽样送检,并最终以需方所在地权威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国家标准)结论为准。如供方产品质量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供方负责赔偿检测费用并罚款5000.00元整及因产品不合格而导致的所有人工、材料、工期延误等一切经济损失;如供方产品质量经检测判定为合格,需方负责赔偿检测费用并罚款5000.00元整,因施工不当至使产品不合格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4.4 涂布率:每平方米腻子理论用量如下:
1.6kg/m2( 2遍),具体根据墙面状况而定。
4.5 产品质量以乙方在甲方所指定位置所做样板为准,若乙方所送至甲方施工现场与样板质量不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皆由乙方负责赔偿。
4.6 供方必须为需方出具材料质量承诺书,该承诺书具有和合同相同法律效率并作为合同附件。
4.7 供方必须为需方出具本单位生产资质文件资料,该资料和合同相同法律效率并作为合同附件。
5 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5.1 供方应在交货前3天,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需方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到货地点、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货物接收与保管的要求,需方须在收到通知后经需方确认同意后供方方可发货,需方逾期不作答复的,则视为默认同意。
5.2 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产品包装要求包括出厂日期、规格型号、产品种类、体积重量、标准代号等,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丢失、损坏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5.3 到货后,需方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收回或补齐(运输中途破损的不视为供方违约,但供方须遵义市区内在当日内(遵义市区外三日内)补齐货物,如未补齐货物则视供方违约),货到2个工作小时内需方应组织验货,并在货物清单上签字,填写交货验收合格证明,此合格证明为供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供方要求付款的必要依据。
5.4 供方产品通过交货验收并不排除供方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5.5 交货后,由需方保管货物,货物如有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由需方负责。
6 施工验收方式
6.1 供方有义务提供腻子施工的技术指导、施工验收等技术支持工作,协助需方在正确的施工方法、正常的施工条件下,腻子的施工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7 货款支付方式
双方签订合同开始供货后,乙方每月30日必须把当月各单项材料进度报甲方财务审核,甲方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支付全部货款。,甲方以转账支票或电汇的形式支付货款。
因需方不按照合同支付给供方货款,需方有权停止供货,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有需方负责。
8 变更处理方法
8.1 需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推迟交货时间。需方如须改变所订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需提前到货期7天通知供方,供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但不得就需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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