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时间:2024-07-29 08:51:15 汇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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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现如今,很多时候都需要进行汇报,汇报可以是任务开始前,也可以是任务结束之后进行的,每个阶段的汇报重点不一样,说了那么多,你会写汇报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环保整治工作情况汇报,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环保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环保整治工作情况汇报1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十报告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以创建部级生态文明区为依托,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使辖区内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产排的各类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切实改善全区环境质量建设美丽打好基础。

  二、检查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名录见附件),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通过专项整治对未按规定进行污染控制的单位要求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组织领导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境大队,主要负责工作方案的.制订,督办工作方案中的各类事项,协调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实时掌握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定期向领导汇报实施进展情况,保证方案的有效顺利执行。

  四、责任分工

  环境大队负责牵头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拟定工作方案、撰写总结、开展现场检查、下达文书、组织整改验收等;组织召开工作联系会,协调解决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定期向领导汇报实施进展情况等。

  环境监测站负责为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环境管理办负责将机动车清洗、维修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污染控制办负责机动车清洗、维修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和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处置情况的验收。

  综合办负责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及后勤保障工作。

  五、整治目标

  1.检查辖区机动车清洗、维修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开工建设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

  2.在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前,检查噪声、大气、水、固废污染防治等方面,是否分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建设。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的或试运行的,以及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处罚未履行的,一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同时施工”。

  3.对进入运营期的项目,分类别、分重点检查其污染防治设施是否100%投入使用、是否正常运转,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被举报投诉的及时依法处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同时投产使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4.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HW08)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建立并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设置符合标准、防雨防渗的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与经营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机动车维修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3日——6月30日)

  通过工商部门调取机动车修理、清洗行业名录,结合20xx年排污申报登记信息,确定整治名录。

  (二)开展机动车清洗、维修项目专项检查(7月1日——10月30日)

  1、7月1日-7月30日,开展第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环评制度落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2、8月1日-8月30日,开展第二次专项检查,主要对前一阶段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立案处罚。

  3、9月1日-9月30日,开展第三次专项检查,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4、10月10日-10月30日,开展第四次专项检查,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环保整治工作情况汇报2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全面排查直排环境企业,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为创建平安,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对全市直排环境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全市直排环境企业的基本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制定计划,列出时间推进表,全面规范直排企业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对全市排水未进入市政管网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排查,查清楚各相关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摸清企业排放水量、特征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是否存在污水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情况。查清楚各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查处原则和要求

  (一)对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的企业,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补办环保手续;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后方能继续开工;对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生产废水存在污水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企业按照权限实施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三)将日排水量大于50吨的直排企业按照省控重点源监管的要求进行监管,并采取日常检查和夜间、节假日突击检查等多种形式对直排环境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设施不正常运转行为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各环保所于每月22日前将检查情况、监测结果上报大队。

  (四)对直排环境企业私设排污管线,违法排污的,要立即责令其拆除或封堵,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排污口未按规范化要求建设的,或排污口未按规定明示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五、时间安排

  (一)组织筹备阶段(9月27日-9月30日)

  大队及各环保所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具体的工作措施。

  (二)集中检查阶段(10月1日-10月25日)

  大队及各环保所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直排环境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对检查出的环境违法行为要逐件进行登记备案,下达相关整改通知,并集中汇总上报大队。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各环保所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直排企业汇总表(见附件)上报大队。

  (三)稽查阶段(10月26日-10月30日)

  大队利用5天时间对全市直排环境企业进行稽查,稽查结果将在《环境月报》进行通报。

  (四)工作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

  大队将组织对各环保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每个所随机抽查4~5个直排环境企业)。

  (五)总结提高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各环保所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将总结报告报大队。大队对整个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部署和要求。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环保所要确保组织到位,工作任务到位和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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