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标准15篇
工伤鉴定标准1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工伤鉴定标准2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工伤鉴定标准3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 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 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鉴定标准4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通常说的工伤鉴定等级是不包括工伤死亡这种情况的,因此,在上文中介绍的赔偿标准的内容,也是不包括对工亡的赔偿内容。要是你想了解工伤死亡是如何进行赔偿的话,不妨到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
延伸阅读
工伤伤残鉴定费用
工伤事故伤残鉴定后如何赔偿
工伤伤残鉴定期限是多久?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的认定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的参考。
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xx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20xx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赔偿的种类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致残后的伤残赔偿金
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护理费如何计算
大家都知道一般受了工伤很多都是比较严重的,需要请一些专业的护理人员来精心的护理,这边涉及到了护理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毕竟是关系各位看官钱包的事,了解清楚一些对自身是有很多好处的。
一、不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而护理级别的确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确需二人或以上,则需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或通过鉴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二、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365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小编还是希望各位看官看过之后自己能多留一个心眼,同时也祝愿给看官一生都用不着计算护理费。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工作时受了伤,需要有人替劳动者买单,毕竟劳动者是在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时候受伤的。那么,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受工伤死亡之后家属向谁讨要赔偿的问题。接下来小编为你一一揭秘。
死亡赔偿支付的三种方式: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定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没有人愿意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但有时候受伤又是无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位劳动者懂得如何降低自己的工伤风险。
工伤死亡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还记得刚入职的时候用人单位跟我们讲的“五险一金”么?其中有一项工伤保险,应该大家都知道工伤之后的赔偿都是由工伤保险账户支付的,但是有多少人知道工伤死亡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工伤死亡赔偿金定义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
可以申请工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到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同时小编也衷心的希望各位劳动者在工作时能多注意自己或者别人的安全。
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怎么写
工伤赔偿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那么怎么写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为职工,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时因自己不慎 受伤。乙方经治疗现在已经花费住院费 元、医院收据 元、生活补助 元、护理费 元、交通费 元,共计 元,上述款项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对没有完成的治疗事项自己负责。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本协议签订后的后续治疗中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整;该款于本协议签订 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为解除,双方不存在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相应权利已经包含在第三项中。
五、乙方领取上述各项款项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次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解除全部解决完毕,以后互不相扰。
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其他各项权利。
七、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留存两份。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有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工伤鉴定标准5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
从20xx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
(一)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20xx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xx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xx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xx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47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9547元×20=590940元,20xx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xx年提高了很多。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四、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鉴定标准6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工伤鉴定标准7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工伤鉴定标准8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ⅱ期;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工伤鉴定标准9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工伤鉴定标准10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19/ mm3〕;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工伤鉴定标准11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工伤鉴定标准12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工伤鉴定标准13
1 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450 μ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工伤鉴定标准14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工伤鉴定标准15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定进行赔偿。
【工伤鉴定标准】相关文章:
工伤鉴定标准12-01
工伤鉴定协议09-06
标准的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04-18
工伤鉴定申请书06-10
工伤鉴定委托书09-26
最新广东工伤鉴定细则05-30
工伤伤残鉴定个人申请06-11
个人工伤鉴定申请06-11
工伤鉴定申请书09-08
工伤鉴定申请书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