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教育费附加减免账务处理「详细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29日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应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那么,免两项教育附加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2.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900
3.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为0
2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9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
2.计提城建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9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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