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15 09:46:17 考核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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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2篇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1

  1

  总则

  1.1

  为维护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推动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以法制手段与行政手段、思想政治教育与经济制裁相结合,实行凭功受奖、论过受罚、赏罚严明的原则。

  1.3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由安技部门归口管理,各分厂(分公司)、部门均应把安全生产奖惩列入员工考核内容。

  2

  奖惩条件

  2.1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群体和员工,由安技部门或由其提请公司主管领导批给子一次性奖励。

  2.1.1

  在劳动保护方面有创造发明,积极推广新技术,对防止职业危害及人身伤害事故取得突出效果的;

  2.1.2

  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2.1.3

  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排除险情,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

  2.1.4

  在事故抢救中不畏危险,奋不顾身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生命免受损害或减轻损害的;

  2.1.5

  敢于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因而避免发生事故的;

  2.1.6

  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的。

  2.2

  对以上群体和员工的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和发给的一次性奖金。

  2.3

  奖励经费从公司奖励基金或税后留利中专项列支。

  3

  处罚条件

  3.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群体和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3.1.1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不力,分厂(分公司)、部门管理混乱,员工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

  3.1.2

  安全教育与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进行整改而造成各类重大事故的;

  3.1.3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3.1.4

  由于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3.1.5

  由于擅自动用他人设备,损坏或拆除安全设施等原因而造成各类重大事故者;

  3.1.6

  新建、改建、扩建及革新、挖潜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评审的;

  3.1.7

  违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责任者;

  3.1.8

  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女员工进入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者;

  3.1.9

  危险作业不办理审批手续者;

  3.1.10

  无操作证而单独操作者;

  3.1.11

  带小孩进入作业场所者;

  3.1.12

  穿拖鞋(有限定的除外)、赤膊、敞衣、穿裙、穿高跟鞋进入生产作业区域者;

  3.1.13

  交通运输车辆人物混装者或者未戴安全防护排气罩进入油化库的车辆驾驶人员。

  3.2

  凡属触犯上列各条之一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应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有关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可并处),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3.3

  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2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梅县富力项目部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

  3 考核依据

  3.1 项目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 每名管理员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 管理员多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 项目副经理负责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 <>报项目经理审批。

  3.6 各主管负责本各自片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4 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1.1 项目部年终总结时,由各主管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项目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主管推荐,公司安全主任审议,项目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主任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片区、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 所罚款项由财务科从被罚主管部门或个人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对所罚款项,财务科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财务科掌握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4.1.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 安全员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和安全主任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4.2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片区和个人,各奖励200元和100元。

  4.2.2 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片区和个人,各奖励100元。

  4.2.3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2.4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主管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

  4.2.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20xx元。

  4.2.7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8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3 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风险抵押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xx元和500元的罚款,对责任片区班组进行通报批评,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或停职检查。

  4.3.1.2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片区班组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1.3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责任片区班组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 违章违纪处罚

  4.3.2.1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人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2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2.3 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

  4.3.2.4 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5 对施工现场安全通道不畅通的主管片区,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4.3.2.6 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2.7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 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4.3.3.3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班组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班组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班组,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 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4.3.4.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4.3.4.4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4.3.4.5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 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 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4.3.5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3.5.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3.5.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项目部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4.3.5.4 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4.3.6 其他处罚

  4.3.6.1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6.2 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

  5 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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