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2-12-01 10:25:51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荐】关于劳动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劳动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荐】关于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1

  现实中,很多单位为了逃避对职工的义务而选择不签劳动合同,以为这样单位就可以不用对职工负责了。然而我国法律中却有规定,单位不与职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能免除义务,还有有其他的法律责任。那么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有哪些责任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介绍。

  一、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如果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单位需要支付职工双倍工资,同时单位与职工之间成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单位对职工的社保义务依然不能免除。所以,单位不与职工签劳动合同的弊肯定是大于利的。如果你所在的单位不与你签劳动合同的话,你可以来电向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关于劳动合同2

  甲方: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固定期限为xxxx年,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20xx年xx月x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20xx年xx月x日止,共xxxx个月。

  二、工资待遇: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xxxxxx元,其中试用期月工资为xxxxxx元,次月xxxxx日发放(预留半月工资,在合同解除时结算;对于工作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鉴于餐饮工作的特殊性,本合同实行综合计时制,即双方约定每日工作时间为xxxxx小时(包吃饭时间),乙方每月休息xxxxx日。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

  2、如合同期未满,乙方自行解除合同,甲方将不予发放当月工资及预留的15天工资。

  五、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按时按质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

  六、其它事项: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xxxxxxxxxxxxxxxxxx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20xx年xx月x日20xx年xx月x日

关于劳动合同3

  实习生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代理人:

  乙方(实习生):

  为明确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实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实习学生到 规划实习生岗位实习,乙方应按学校的教学内容及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三、实习津贴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实习生的实习津贴。具体支付方法如下:实习津贴元/月,其他补贴: 根据实习生在岗工作表现,以奖金形式发放。

  四、工作时间及休息假日

  1、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2、甲乙双方具体约定: 如有项目需要,本着自愿原则加班。

  加班补助细则如下:1、法定假日加班,伙食补贴30元/天,报销交通费用(凭地铁卡充值发票和出租车发票);

  2、工作日晚上加班,晚餐补助15元,报销交通费用(凭地铁卡充值发票和出租车发票);

  五、保险福利待遇

  1、由于乙方还是在校学生,甲方需为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3、甲方根据实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4、实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六、合同解除、变更、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合同,但必须提前 7 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3、实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对甲方项目造成损失或乙方无法达到项目要求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在为实习生履行实习津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合同。

  七、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关于劳动合同4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是“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此在此框架内对劳动合同试用期进一步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七、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关于劳动合同5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并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各行在册的正式职工,即由劳动部统计口径所规定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建设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属劳动合同制管理范围。

  第四条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劳动合同制改革工作,与全国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同步实施,目前,我行的改革工作分步进行。

  (一)建设银行新入行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新入行人员,系指本暂行办法实施后,新接收、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及从外单位调入的一般工作人员;

  (二)建设银行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1996年内完成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三)20%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在1996年内完成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试点工作;

  (四)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五条 建设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与有关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新入行人员,一般要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六个月(新参加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见习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能签订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固定期限一般为三年。在建设银行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该工作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合同终止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按《劳动法》规定办理。

  第四章 工资及待遇

  第十二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工作人员,执行行员等级工资制度。工资分配应执行《劳动法》的有关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保险及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当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劳动合同6

  一、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劳动者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有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以及第38条最后一款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合同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其他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是对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选择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积极意义在于: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单位一方的格式合同为准,对于劳动者的限制多于权利。因此,劳动法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有力保护了劳动者行使权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它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三)在程序上限制了解除权的滥用,维护了合法的效力,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在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施加了提前告知的程序义务以限制解除权的行使,这样便兼顾了两个目标,即维护合同效力与维护合同自由。并且,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不至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离开而严重影响自己的生产经营。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劳资双方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问题,违约责任问题等,这些问题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不少难题和麻烦,如果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

  第一,预告期限问题

  按照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的预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这一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不可避免的争议,这是因为在社会发展到知识经济的时代,劳动者的替代程度因劳动者素质的不同已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变化,一些高级人才的替代程度远远低于普通劳动者,可以说三十日这个预告期限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看法的焦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辞职请求只能无条件接受,无形中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而劳动者却可以随时离开。

  第二,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已经提前预告而解除,而用人单位则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很多。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预告期限的起算问题以及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上。现在劳动者形式期预告解除权的方式往往是以辞职报告的形式出现的,并且许多劳动者都是在提交辞职报告后即离开用人单位而另谋他职,在等到三十日的期限满后才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这就给预告期限内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预告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利用预告期限的规定,片面利用其有利条件在预告期限的确定上作文章,而给劳动者重新就业制造障碍。

  第三,用人单位在预告期限内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对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抗辩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权的前提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单方面解除权时,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成为其抗辩依据,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解除。这一点劳动部在立法说明中已经加以了充分的说明,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抗辩,这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二)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难题

  世界各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发可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并没有明确指出究竟是实用于哪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所有劳动合同均可行使一般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许多劳动争议案件都明显反映出这种授权不平等,必然会导致产生劳动争议。

  依《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预告程序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而仅仅对用人单位才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虽然法律规定有30日的预告期限,但现代企业中的高级人才、“高级打工仔”很难在30日找到替代者,一个关键劳动者的辞职,有时会使一个企业破产。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会导致因一般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产生的利益失衡更加失衡。同时,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可随时“跳槽”,必然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信心不足,从而限制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实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确定期限条款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而对劳动者却没有约束力。

  (三)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将其赔偿数额固定为合同依法解除时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是否充分合理?举例,假设一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了一份5年期限的固定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工作1年后,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此时雇主的赔偿标准仅为2个月的工资(1个月工资的2倍),劳动者损失的四年甚至更长的工资和其他损失都无法得到赔偿,这种赔偿标准对劳动者极为不公!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场合,经济补偿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偿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贡献,因此,应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额;而在违法解除合同场合,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劳动者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和其他损失,而不是已工作期

  间的贡献,二者机理完全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种责任机制,除了法理基础和立法技术的严重缺陷,也远远无法赔偿劳动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四)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形式的规范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对于即时辞职的通知形式并未作明确规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即时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是否通知用人单位,所以通知的形式很重要。劳动者将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用明确正式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调整人员安排和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即时辞职造成损失,引发争议。口头通知虽然也是通知形式,但不规范,容易产生误解和分歧,应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界定,以规范即时辞职行为。

  在现实中,由于即时辞职行为形式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很多问题,许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通知形式的不规范而引起的。应当对即时辞职的形式作出明确规范,避免因形式的不规范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三、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几点建议

  (一)区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性质,规定不同预告期

  《劳动合同法》37条对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不加区分,而统一地赋予了所有劳动者行使权的30日的预告期,而现实中不同工作性质的劳动者可替代的程度是不同的。一个普通岗位上的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很快就可以找到接替人选,而一些重要岗位上的劳动者跳槽,却很难在30日内找到替代者。对不同性质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如果一个高级人才的流失可能会导致企业瘫痪,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那就应该适当延长其预告期,以使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来寻找替代者,减少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冲击和损失。

  (二)司法实践应确认一般解除权的“弃权条款”的效力归于无效。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面预告解除权,这给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与其签订确认放弃无条件预告解除权的所谓“弃权条款”,从而达到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的无条件解除权进行限制的目的。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有效,其理论依据是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则,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放弃其权利并无不当,故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放弃无条件解除权以后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预告解除权。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而来的无条件解除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否则就是违法,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因其违反法律而无效。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基础上处于被动地位,从衡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看,弃权条款应归为无效。

  (三)区分不同劳动合同类型,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

  世界各国劳动立法中关于劳动者的提前解除权只适用于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或履行一定的期限后才能解除。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并无此限制,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一切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定期合同来说,期限自始就是一种期待和利益。()而且这一期限也是能为劳动者所预见的。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了双方当时人在此期间内必须全身心投入,共同创造最大价值,但劳动者享有了毫无限制的单方解除权后必然会影响其投入,这对企业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对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加以限制,具体来讲,可以进行如下设计:区分固定期限合同和不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合同未到期,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固定期限合同中,劳动者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随时解除合同。

  (四)适当授予用人单位以单方解除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把无条件的一半解除权只授予劳动者,而没有相应的授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正当事由,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严格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择业观念普遍不高的前提下,否定用人单位的一般解除权,严格限定其解除权的范围,对于保障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时相辅相成的,劳动立法应以同时保护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为价值取向。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劳动法对其进行重点保护。但重点保护应建立在平衡、平等、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之上。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渐成熟,在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将无条件一般解除权平等授予用人单位。这样,既符合世界劳动立法潮流,又可促进劳动立法在平等基础上健康发展。

关于劳动合同7

  一、《劳动合同法》的突破

  《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很多方面有所突破和进步,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在劳动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成果,相信对今后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的调整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其突破和亮点我认为较突出地体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以往的草案中,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多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存在挂一漏万的弊病,特别是劳动关系是极为活跃的、变动性较强的关系。该稿采用了在总则中界定劳动关系,再运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将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确定下来。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适应了今后劳动关系的发展,同时避免了列举无法穷尽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

  2、肯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口头和行为默示方式

  由于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只能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导致实践中大量事实劳动关系无法依法调整,劳动争议层出不穷,劳动关系极不稳定。该稿正视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第十一条将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事实形成劳动关系的视同劳动合同并纳入劳动合同法,为处理这类关系,消除这类关系带来的隐患,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3、在多方面区分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该稿作了较大突破:如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合同不同的解除条件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预见性很强的合同,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解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解除的补偿金的标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特别是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规定对鼓励和促使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防止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现象的蔓延具有积极的意义。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和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新型劳动关系。以往由于缺少法律规制,这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经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将劳务派遣作为降低用工风险、逃避劳动法责任的形式。该稿对这两种用工形式作了专章规定,对于促进灵活就业,防范用人单位以此侵犯劳动者权益,以及处理由此发生的劳动争议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对几个问题的认识

  1、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该稿第一条为立法宗旨,“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劳动合同法的灵魂,反映出该法的价值取向和主导思想。认识这一问题,应明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区别。由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劳动法的性质不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范畴,而是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法的价值目标即在于通过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突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劳动合同法自然属于劳动法,其立法宗旨当然要以劳动法为准,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而不是在形式上公平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已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明确这一点,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理解和适用关系重大。

  2、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

  由于劳动合同与经济合同在调整关系及性质上的不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不应简单地照搬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而应持谨慎的态度,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无效特别是全部无效的条件。该稿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内容低于国家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的;(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种情况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第二种情况规定得过于宽泛,实践中难有统一的标准予以确认。

  该稿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撤销权,应当看到有进步意义。但劳动合同与经济合同的不同,使得撤销权在行使上也必然会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在撤销权消灭的规定上,采用了合同法的规定,即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存在的不平等关系,加之就业带来的沉重压力,劳动者要想行使撤销权比较困难,而一旦不行使,一年的撤销期满,则撤销权消灭,劳动者将不得不接受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这显然将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另外,这一条在实际操作上的难度,也会导致这一规定的形同虚设。

关于劳动合同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公司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第2条:工作岗位

  经双方协商,约定员工在合同期内从事 工作。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变换员工的工作内容,如双方就工作变换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本合同自然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3条:劳动保护

  1) 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公司需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员工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 公司根据员工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员工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 员工患职业病或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4条:工作时间

  1) 公司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需要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为员工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2)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违反计划生育的除外)等有薪假期。

  第5条:劳动报酬

  遵守按劳取酬的原则,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确定员工的劳动报酬,月收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实行记件工资。如员工的职务、岗位变动时,员工的工资可相应调整。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为税前工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

  企业因生产或经营等原因,员工暂时不需上班,则按规定发给生活费。

  第6条:社保福利

  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金,员工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公司从员工的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或:应员工的要求,员工的档案可以不按公司的要求进行转移;并同意将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标准支付员工,由员工负责在其档案所在地缴纳,此后的一切结果由员工享有或承担。

  第7条:劳动纪律

  1)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员工如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3) 员工如毁损或遗失公司财物的,依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第8条 规章制度

  下列规章制度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1) 上下班制度;

  2) 安全生产制度;

  3) 质量管理制度;

  4) 公司保密制度。

  第9条:合同解除

  9.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严重失职;或收受客户回扣的。

  2)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职工或公司企业宣布解散。

  4)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被认定有罪或被劳动教养的。

  9.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1)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或采取欺诈手段签订本合同的除外)。

  3)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9.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1) 公司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2) 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

  9.4 需经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9.5 公司按本条9.1项第2)、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国家有规定应予经济补偿的,公司按该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9.6 员工未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确定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1) 按正常生产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X月的月平均实得薪津计算;或

  2) 按公司的实际损失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招收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对公司的工作脱节而造成的生产、经营的经济损失。

  第10条 教育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类培训,凡员工参加经公司同意的培训,公司相应地增加员工的工资收入或予以报销相关的培训费用。如公司外派员工参加培训,则双方另订培训合同。

  第11条 保密义务

  员工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员工于离职办理交接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资料,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12条:离职手续

  12.1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最后工作日之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移交公司指定人员。

  12.2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须按公司规定填写办理《离职会签单》。

  12.3公司在员工办完上述手续后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符合实际的评价,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及时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员工承担:

  1)员工未按公司规定办妥离职手续的;

  2)员工未按时领取和签收离职通知和离职证明的;

  3)员工不配合,致使公司无法将有关离职资料送达员工的。

  第13条 合同无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1)根本违反法律法规的;

  2)员工在《职工登记表》上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公司而签订本合同的;

  3)员工为任何不合法,不正当目的而进入公司企业工作的。

  第14条 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以邮资预付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公司: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员工:

  地址:

  邮编

  电话: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专送,则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5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3)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

  双方确认:如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第15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双方协商;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6条 法律效力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为办理社会保险使用,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约双方已读懂并接受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公司:

  员工:

  营业执照: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劳动合同9

  劳动合同必须是具有签约资格的当事人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其内容应当具备法定条款,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否则将被确认为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缺少有效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全部或部分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个劳动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劳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要件,这就是主体要合格,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内容要合法、完整,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订立程序要完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任缺其一,均可导致劳动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无效劳动合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不合格,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是决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合同主体不合格,即劳动者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或者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在这种状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基础受外力干涉,故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3.内容不合法或不完整,即合同条款违法或合同缺少法定必备条款。通常表现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而显失公平或低于法定最低劳动标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4.形式不合法,即要式合同未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或标准形式。

  5.订立程序不完备,即订立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定必要程序。

  劳动合同无效必然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因而它必须经国家机关确认。我国法定的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但这并不是说,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它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必然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责任问题,也即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基于过错而对他方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可因其行为的严重性程度不同,引发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对此,应理解为自订立时起无效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而不应理解为像无效民事合同那样自订立时起,就不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这是因为,劳动力支出后就不可回收,由此决定了对无效劳动合同已履行部分,即劳动者实施的劳动行为和所得的物质待遇,不能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并且对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对于无效劳动合同,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重新订立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

  1.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修改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劳动合同10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履行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户籍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养老)保险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就业登记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c.以完成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___至周_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下午___________。

  每周周________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班________ 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__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_____(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________________工资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八、协商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条约定条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d.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具体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二、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于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劳动合同11

  一、

  当您签订合同时,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推荐的如下示范条款:

  第 条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注:1、本条款签订合同时作为仲裁条款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二、

  如果您愿意将发生的纠纷提请仲裁,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的如下示范协议: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如下事项:

  (争议的事项)

  1、……

  2、……

  3、……

  当事人:当事人:

  地址: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协议供在争议发生前、后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示范仲裁补充协议

  三、

  如果您在以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不明确,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如下仲裁补充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我们经过协商,愿就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合同第____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杭州仲裁,并适用其仲裁规则。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当事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补充协议供补充原合同条款、仲裁协议中的不明事项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

关于劳动合同12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月(小时)。( 年度)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__________。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四)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七)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___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___元。试用期的工资为___元/月(周、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日前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九)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一)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四)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五)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六)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十七)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十九)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二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二十三)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劳动合同13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劳动厅、人事厅、 财政厅《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工种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的工作环境和生产条件基本符合《_________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等权利;有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缴纳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参加民主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的义务。甲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义务。乙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经甲方批准,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或停薪留职等,需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继续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办完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要求续订的,应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内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予变更劳动合同。甲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照《办法》解除对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照执行。

  第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领取病假工资的次月起,按其工龄长短,给予3-18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病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乙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乙方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 按照《办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须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甲方负责按原身份介绍,并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劳动报酬、工资性补贴和口粮补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休或待业后,也要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为本合同附加条款。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劳动部门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关于劳动合同14

 一、劳动合同终止:

  1.根据您20xx年2月14日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顺延通知书》,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20xx年5月5日终止。

  二、甲方须履行职责:

  1.支付给乙方1个月待通知金作为经济补偿金,共计4.5个月工2。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乙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乙方须自行办理,如有必要,甲方须提供必要协助;按照甲方差旅政策为乙方报销住院治疗期间的交通费用;中扣除xxxx年5月6日至xxxx年5月31乙方原有工资账户。

  三、乙方须履行职责:

  1.在收到此通知书后3日内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归还公司财物,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电脑、移动电话、备用金、车辆等;

  2.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医疗报告和单据,以便进行相关费用的报销;

  3.保持原有甲方用于支付工资的银行账号有效,以便接受甲方支付的相关款项。

  四、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20xx年12月xx日

  乙方:

  日期:20xx年12月xx日

关于劳动合同15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李三(要有基本情况)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年月(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年月日;

  二、方支付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元;

  三、;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收条

  今收到按照年月日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交来人民币元。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知识点:

  解除劳动合同的含义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1.员工提出辞职,需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提出辞退员工,需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发给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工作时间不满1年,按1年计算。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调整到其他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按上述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除了按上述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办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了退休、退职待遇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好"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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