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协议

时间:2024-05-24 13:26:38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协议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一起来参考协议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1

  单位名称(盖章): 劳动保障证号:

  2、本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或失业登记时需出具本表;

  4、本表可登录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办 理 须 知

  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在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时需提供:

  1、填写完整的《南京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及有关材料。

  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需提供:

  (1)失业人员档案资料(其中含办理终解备案的所有资料及缴费明细清单);

  (2)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原五县人员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选择在本市享受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及复印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能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的,还应提供转入地区失业保险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上述领取方式一经选择并核定后将不得修改。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2

  篇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社保局版本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同志:

  你与本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于年 月 日因 (原因)解除(终止)。你在本单位 岗位上工作,工作年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 年月。

  用人单位盖章 劳动者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证明一式七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四份交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仲裁科、养老、失业、医保中心各一份),一份本人持用。

  2、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如有争议,可在收到本证明一年之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3、此证明应当履行签收手续以备查。不辞而别未办理任何手续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按相关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决定,并采取公告或委托公证机构送达的方式送达。

  本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制定。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3

  甲方: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_____甲方继续支付乙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工资,共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_____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乙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_____元。

  1、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2、违约责任

  (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返还保密费并处1200元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补充说明:

  由于乙方从事本公司--岗位,对本公司经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势必会导致公司工程建设等工作出现断层,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正常发展,乙方必须与接替其工作岗位的人交接清楚,让其尽快熟悉和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在其能独立主持工作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

  若在乙方离职期限截止时,接替其岗位的员工还不能独立主持工作,经甲乙协商双方约定可适当延长离职期限,但不超过一个月。

  八、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4

  用人单位名称:地 址:联系人和电话:

  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入职日期: 年 月 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本单位工作年限: (其中依法合并计入的年限为 年 个月)

  依据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 条第 款第 项 终止原因(打√)

  □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者死亡或失踪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破产 □用人单位停业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签 收 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5

  一、劳动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 第36条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

  (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

  2.无过失性辞退 第40条

  3.经济性裁员 第41条(略)

  4.解除行为的限制 第42条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终止的情形

  (二)终止行为的限制

  三、经济补偿

  正文

  一、劳动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继承了《劳动法》的协商解除条款。作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发展方向,劳资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我们在实务操作中最常用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法》在关于协商解除动议方的措辞上,并未做强调性描述,反倒是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并经协商取得一致时,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考虑到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时往往出于主动跳槽,而这种情形并不会造成其失业,且更类似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劳动合同法》立法通过第46条再次加以明确。

  这一条款对我们在实践中的影响在于:通常我们在经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后会签署相关协议,为避免双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我们建议企业在该协议中明确解除请求的动议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辞:“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现经乙方提议,双方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如果双方未签订协议,则应当注意证明解除的动议方。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并无太大变化,倒是在试用期的问题上加强了员工的通知义务,在《劳动法》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新法,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接替其工作。该条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个别劳动者不讲诚信,滥用试用期条款情形的出现。

  我们注意到对于37条对于试用期的通知没有强调书面形式,这种措辞导致我们在理解上产生了一点混乱。但是,就《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应该说新法对于告知义务强调采用一种较为慎重的表达方式,无论是试用期还是非试用期,告知行为直接影响其三十天或三天预告期的起算问题,同时涉及劳动者工资等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即使37条第二句没有书面二字,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仍需提交书面申请。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的变化是本次劳动合同法中的重点变化之一。相比较原《劳动法》,该条主要增加了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无效等单方解除情形,以下我们逐条分解:

  1.关于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首先,该条所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那么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是否就无须遵守了呢?显然不是。此处所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是基于本法第17条明确将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采用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措辞,事实上对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即使没有约定在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仍须遵守,否则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劳动保护由谁来确认?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该义务存在一定的法定标准,并非可以随意提高。对于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劳动保护需要经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确认,劳资双方自身均无法单方做出判定。

  2.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条与《劳动法》基本一致,所谓“及时足额”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

  3.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未依法缴纳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虽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基数足额缴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本条呢?

  就本条款的措辞来看,未足额缴纳亦属未依法缴纳,但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劳动合同法所作的解释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更为明确的答案。事实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这种欠缴有些是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目的,而有些则出于政策、执法的不统一,并不能完全归咎于用人单位。同时,社保问题非常复杂,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对于以前发生的欠缴情况,是否可以适用本条款?目前仅仅根据该法我们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相信后续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会给出答案。

  4.规章制度违法

  该条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规章制度违法;第二,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对于规章制度违法又分为了内容违法和制定程序违法两方面。

  首先我们来看内容违法。所谓“法律、法规”,通常理解是指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这里法规应当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那么,国务院各部委,如劳动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包括在内吗?总所周知,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据着绝对主导的作用,没有了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劳动法》几乎没有操作性,因此我们认为,即使该条款未明确采用“规章”的措辞,但在理解时仍应当将部门规章囊括进“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其相冲突。

  此外,我们在此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款的解释中还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地方:根据法工委的解释,所谓规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违反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不得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立法者认为:规章制度属企业单方制定,而劳动合同为双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应当低于后者,因此凡涉及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之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均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法工委的解释,一旦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高于规章制度了,那么规章制度即已陷入违法境地,员工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

  事实上,考虑到一个企业不同员工的劳动合同千差万别,如何能保证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待遇高于每一份劳动合同?同时,员工的单方解除权是一种特别解除权,对特别解除权应当严加限制,如果将规章制度冲突于劳动合同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种解除权将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另外,依据该款可以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将是全部因规章制度违法而致权益受损的劳动者,这不同于37条其他款项,一旦出现甚至是一个企业的全体员工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将导致企业用工关系的极大不稳定性。

  其次我们看程序违法。程序包括两方面内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应该说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对之前被忽视的程序问题给予了较大的关注,包括第4条在内的若干条款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对于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进行具体的说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均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此即所谓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对公示程序的举证,例如目前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常用的签收员工手册、针对新的规章制度举办培训班等方式。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业拥有自己的内部网络,对于企业在内部网络上进行公告虽亦属公示手段,但鉴于网络数据易于篡改的特性,该方式目前仍较难为法院所采信,作为用人单位应慎重使用。

  最后,关于损害劳动者权益,并无太大的实质性意义,但凡违法的规章制度,皆因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致,如果对劳动者权益没有任何侵害,那么这样的规章制度也很少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新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或其条款存在26条所述情形时自合同订立时无效,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原则,所谓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单从理论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说的。确切的说法应当是宣告该合同无效,而非解除。但考虑到劳动法的保护对象较少能掌握复杂的法律技巧,立法应更重视法律的实效性,因此,劳动合同法在此处突破了所谓民法原则,对无效合同和采用了解除之说,其用意在于将劳动合同无效情形纳入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系中来,使得劳动者能够更积极得运用解除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6.第38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采用了强调式的条款,并规定可以不经告知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本法与《劳动法》还有一个细小的区别:第38条并未使用“随时”二字,但通过对全法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本条仍属随时解除条款。

  (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之变化着重在后四、五两项,其他四项本文不再赘述。

  1.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兼职”的禁止性规定,但作为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引进了这一原则,并提供了两种可以由企业行使解除权的情形:(1)造成严重影响;(2)拒不改正。前者强调了对本职工作影响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而后者强调了程序,即用人单位必须先提出改正建议,如果劳动者仍不改正,用人单位方可使用本条款。

  不难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虑,公司往往会对希望留用的人员采用情形二,而对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员采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较而言,情形一的举证难度将高于情形二,如果仅考虑举证问题的话,情形二的法律风险将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单位在实际适用本条款时能够慎重选择。

  2.第26条第1款第1项因劳动合同无效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同时适用于劳资双方,需要对第26条第1款第1项做一些解释。

  首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做出行为。

  2.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条与《劳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一种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替代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却略有不同,拿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前者是“一个月工资”,后者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两种方式是有着本质性区别的:第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这三十天内的社保义务?第二,这三十天内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赔付义务?

  很显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所谓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意即用人单位不但需要支付期间工资、社保,还要对包括工伤在内的所有风险承担雇主责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可,而无须再承担其他义务。换句话说,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关系的解除日仍然为通知期届满之日,而依照《劳动合同法》,只要支付了这一个月工资后,劳动关系即日解除。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新法的效力显然高于各地方性法规,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3.经济性裁员(略)

  本条作为企业裁员专题将另行详述,本文不再铺叙。

  4.解除行为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行为的限制条款进行了补充,除原有的四种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条第1项、第5项情形。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鉴于此,《劳动合同法》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情形规定为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在这里,我们顺便对职业病的理解做一个澄清,并非所有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都叫做职业病,法律上认可的职业病是有一定范围的,具体可以参考卫生部和劳动部在20xx年颁布的《职业病目录》。只有被列入该目录的职业疾病才适用本条款。

  2.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增加该项情形旨在保护老职工,其立法意图和第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是一致的。

  第42条的立法限制同《劳动法》一样,仅针对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而不限制员工过失性辞退,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情形之一的,即使属于第42条所列的保护对象,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其劳动关系。

  此外,本条除第2项外,也同样是劳动合同终止的顺延情形,根据本法第45条,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而对于第2项,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具体来说就是:

  第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至四级伤残),劳动关系不得解除、不得终止,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直至退休;

  第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6

  我们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届满(终止条件已出现),单位(本人)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根据第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与你(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给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xxxxx公司人事部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7

  以下简称“甲方”:____

  住址:____

  以下简称“乙方”:____

  住址: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

  现因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协商一致,终止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特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甲方不再与乙方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并同意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条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已支付乙方全部工资,包括津贴、奖金,不存在其他任何未结事项。

  第三条现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应为乙方交纳的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元,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乙方保证,若由于乙方原因或其他原因,社保机构或其他机关责令甲方为乙方补缴社会保险,甲方可向乙方要求返还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元,为乙方补缴社会保险。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退还前述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乙方确认,甲方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乙方保证并承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使用以及向任何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投标标书、产品设计图片等。

  第六条乙方不得为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歪曲事实损害公司商誉等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七条乙方返还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盖章)乙方: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签字)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8

  刘连友 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 男 ,身份证号370911196606105632, 20xx 年 5 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5、用人单位裁员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单位决定从20xx 年 5 月 18 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

  动合同。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20xx 元人民币,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 4000 元人民币,工资发至 20xx 年 7 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盖章)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书

  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身份证

  号, 年月参加工作, 年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者失踪;

  □4、用人单位破产;

  □5、用人单位停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单位决定从 年月日起与该同志终止劳动合同。该同志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元人民币,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 元人民币,工资发至 年 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年月 日

  用人单位(盖章)年 月日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9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应聘进入甲方公司任一职;于___年___月___日时,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一事上,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场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保险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整,从乙方签领该款时起,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

  三、乙方在签领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待遇以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已结清乙方的.所有工资及加班费。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劳动部门备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10

xxx:

  20xx年xx月xx日与甲方签订的x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由于xxx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或者不符合)发给经济补偿,发给相当于本人xx月工资xx元人民币整。

  xxx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11

xxx:

  因xxxxxxxxx,公司决定于xxxx年xx月xx日解除与你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请你于xxxx年_xx月xx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特此通知。

  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12

陈——、李——、张——、杨——:

  因你们四人于20xx年5月1日起无故旷工至今,系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我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你们各自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通过各种途径无法与你本人联系,邮寄的离职体检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妥投,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们四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请你们四人在两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通知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13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条件的范围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第一,在期满终止中,增加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某项任务完成的时间为劳动关系终结的时间点。在一些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尚无因此类劳动合同终止引发的案件。但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不排除今后发生的必然性。应该说,这是一项前瞻性的立法。

  第二,在条件终止中,《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虽然对约定条件出现时劳动关系终结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劳动合同法》删除了该项规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从属关系,是相溶互补的并列关系。虽然《劳动合同法》未直接规定劳动合同可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但在第17条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里的“法律”当然包括《劳动法》。

  有必要指出,《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扩大了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条件的范围,具体包括

  1.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该项规定较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更符合我国国情。一种观点认为,实施这一规定后,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种种原因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如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劳动者),在其仍具有劳动能力的年龄段内,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已非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这将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结合我国面临庞大就业群体的具体国情,从宏观分析,该种观点在目前历史条件下是否妥当?有待探讨。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时终止。

  该种情形下,劳动者已丧失了履行劳动合同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履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被宣告失踪期间劳动合同处于何种状态?宣告期内是否应认定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认定该期间内劳动合同处于中止履行的状态,利于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用人单位履约能力丧失或者主体资格丧失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这类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上述情形均意味着用人单位已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导致法定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1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原签订的期为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现在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均同意提前解除该租赁合同,已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双方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 年 月 日因乙方主动提出提前结束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解除合同。

  二、乙方在办理合同解除前,自愿退出该租赁商铺,并核算清所欠甲方的所有应缴费用,如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及经双方协商剩余房租(六个月)由乙方承担三个月的风险费用1050元(大写:人民币一千零伍拾圆)。办理合同解除之前,乙方应该缴清所欠甲方的一切费用。

  三、乙方在办理合同解除后,商铺退还给甲方时,原有水、电及消防等设施应该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损坏屋内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合同解除当天,乙方应把房屋及钥匙交还给甲方。

  五、乙方退租后,产生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退租前,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经营风险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

  六、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有关甲、乙双方的租赁关系结束,但不影响《商铺租赁合同》中结算和清条条款的.效力。

  七、在原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甲方应该退给乙方保证金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圆)和3个月的房屋租金1050元(大写:人民币一千零伍拾圆)。

  八、在执行本解除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执,甲方与乙方应尽力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青白江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经仲裁后,依然无法协调。可向青白江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九、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既生效,既具有法律效力,并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终止协议15

  兹有________同事,于二〇____年____月被我单位录用,并签订____年劳动合同。因_____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第____条(____)项规定于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按规定发给____个月经济补偿金、____个月医疗补助费,特此证明。

  (盖章)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3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第_____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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