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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劳务合同6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劳务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法律劳务合同1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承担任务,担任__工种。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
第三条、劳动(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
第四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赔偿乙方损失。
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二款第(2)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满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__。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_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__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__元;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
第九条、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__;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是:__。
第十条、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法律劳务合同2
一、关于对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
案例一 :A在北方承包了一个砖厂,需要大量劳动力到他手下劳动。为了吸引劳动力,A采用出门前预付定金的方法,同对方签订劳务合同。其中同B签订了一份劳动用工合同约定:1、B随A到河北某砖厂务工,时间为随A进厂之日起至年底不能生产(指北方上冻)之日止;2、A预付给B定金20xx元,若B不到厂,或未征得A同意而中途退厂,所拿定金双倍返还,并赔偿由此给A造成的损失;3、??。B到厂后因不能适应那里的生存环境,即不服水土、不适应工作环境,不久就要求离厂,因A不同意,B不得不强行退厂。A在后就以B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B双倍返还所拿定金,即返还定金4000元。
案例二:D随工头C到砖厂务工,后C未能给D结清工资,也不给其出具欠款手续。D诉讼到法院,要求C所欠支付工资。C承认D在其手下务工的事实,但辩称工资已结清,并要求D拿出欠款的证据。
案例三:E在北方承包了一个砖厂,需要大量劳动力到他手下劳动。为了吸引劳动力,E采用出门前给付款(或是给付的定匈、或是预付工资)的方法,同对方签订劳务合同。其中同F口头约定:1、F随E到砖厂务工,时间为随E进厂之日起至年底不能生产之日止;2、E预付给F现金10000元,若F不到厂,或未征得E同意而中途退厂,不仅要返还预付现金,并赔偿由此给E造成的损失。协议达成后,E预付给F现金10000元,F则给E出具了一张借条,上书“今借到E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因F未能到E的砖厂务工,E就
以F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F返还预付现金,并赔偿由此给E造成的损失。
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即该类型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因为合同性质的不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也就不同。对此有二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是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属劳动合同,应受劳动法调整,为此发生纠纷后应由劳动部门先行处理,即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作为用工方的包工头并不具备法人或个体经济组织资格,这种用工行为并不受劳动法调整,双方所达成的劳动用工协议,只能算是一种民事协议,是一种劳务合同,应受民法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指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完全是二种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视之。笔者认为,要想正确地找到答案,必须首先正确地将这二类合同区别开来。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我国劳动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注1]。所谓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其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二者的区划在于,劳动关系的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包括个经济组织),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此外,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要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注2]
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存在以下区别:(1)从合同主体来看。作为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我国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注3],即法人和个体经济组织,而作为劳务合同用人单位的一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或自然人。(2)从内容来看。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灵活的约定,法律并未作强制性规定。 (3)从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看。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4)法律责任后果不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
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因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三金”,因此在劳动者出现生病、工伤或者年老等情况,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而在劳务合同中,在劳务关系承继期间,因雇主不必为劳动者缴纳“三金”,劳动者若在劳动的过程中出现了伤亡,则由雇主和雇员(劳动者)依据民法有关原理,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划分,决定责任的承担。雇主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障。(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诉讼到人民法院。
由此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从用工主体上来看,A属自然人,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从合同内容上来看,A与B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双方在务工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内容。但这种合意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又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为此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用工关系,也就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只能是一种劳务关系。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属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应适用民法来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来解决。A同砖厂主人之间是一种承包经营关系(这里不考虑承包经营砖厂的资质问题),A承包后就享有经营自主权,B在某甲手下务工,是直接向A提供劳务A给付B劳务报酬,与砖厂主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劳务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这里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注4]《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法不仅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那些虽未由民法所确认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也应受合同法所调整。[注5]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通过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法律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创设新的合同类型;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合同法的任意性还表现在,法律确定合同法的规则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实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志。这就是说,合同法的目标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很好地安排其事务的进候,才安排当事人的意思,帮助当事人对其事务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已经作出了很好的安排,合同法就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综上所述,《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它的立法主旨在于鼓励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交易,而非限制交易行为。尽管《合同法》仅仅例举了15类有
法律劳务合同3
一、贵公司可以将非专业性质的劳务用工通过劳务分包形式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
参照国务院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
将其承包工程
完成的活动。 由此可见,承包方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注:该分包特指纯劳务作业,不涉及专业性操作),此行为不属于违法再分包。故贵公司可将工程中的纯劳务作业通过劳务分包形式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但特别提醒,不能分包给个人,因个人不具备用工资质,最终应由贵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用工风险。
1、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以及风险防范。
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对劳务作业分包的13个种类及其相应的资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贵公司在进行劳务发包时应对每种作业的劳务分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予以审查。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理,一旦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则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说明,无论分包是否合法,这种连带责任是不能免除的,所以公司对分包单位要加强管理监督。
贵公司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对劳务分包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具体可从劳务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劳务资质证书等情况入手.
2、纯劳务分包合法,涉及主体范畴的分包为违法,分包仅限一次,不得二次再分包。
法律规定劳务分包是指分包纯劳务作业,即通常所说的包清工,但随着建筑工程规模的日益扩大,劳务分包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包清工,而是伴随着材料采购供应、施工、安装的分包。这就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工程再分包合同,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
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
3、劳务人员伤亡的风险防控
实践中,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不规范、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
薄等诸多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而此时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必定深陷纠纷之中。
所以,建议贵公司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尽量做到:(1)、要求劳务分包企业与实际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合同、购买保险并报公司备案;(2)、即使没有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宁愿选择挂靠劳务公司的个人进行施工,也不要直接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协议。
4、已经确认违法分包,业主可以选择解除总包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公司若将劳务分包给个人,请完善相关用人手续,对外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
公司如果将劳务分包给个人系违法分包,为了避免由此导致的法律风险,建议公司直接与个人签署用工合同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是为了避免今后个人向公司主张劳动者权益,建议在签署用工合同的同时还要签署一份内部协议载明“用工合同实为无效,双方并
无劳动关系”。(但内部协议仅限公司保存)
购买保险,并不是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需要说明一点,这只能规避来自业主方面的法律风险,也就是只可以借此向业主证明没有将工程违法分包而已,但不能规避施工人员本身的风险,比如工伤,无论签署的是分包合同还是用工合同,只要施工人是个人,均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因为个人不具备用工资质和施工资质。
三 公司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种可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不同于劳务分包,劳务分包的主体必须是劳务公司,其人员也是劳务公司的人员,公司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分包的关系,但劳务派遣是公司的合法用工方式,不是分包。具体操作方式为:公司选择有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合作,劳务派遣单位给公司的项目派遣员工,公司按人头数给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该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听从公司的安排,和公司本身的员工没有区别,只是人事关系建立在劳务派遣单位而已。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公司与劳动
者只存在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涉及劳动权益的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用工成本和风险。但要注意,这些派遣人员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开展工作。如果公司要将个人分包的行为合法化,也可要求实际分包的个人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进场,但须有劳务派遣单位的名
公司主营业务、主体工程的作业,建议不要采取该种方法。
综上,合法的劳务分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除非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分包须报业主同意(若业主不同意,也可以劳务派遣或公司员工的身份进场,这样就不存在分包情形);(2)分包仅限非主体方面的专业性分包和劳务分包,不得涉及主体施工部分;(3)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或者挂靠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的个人进行分包;(4)加强对分包方,因为承包方与分包方对业主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法律劳务合同4
甲方(雇主)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雇员)_______
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______月。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一)甲方分配乙方在________岗位担任________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劳务报酬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的标准、方式、时间:
(一)劳务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月。
(二)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每月____号,甲方转账到乙方银行账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依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务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务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务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务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务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三、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蓄意损坏商品,串通诈骗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服务单位所在零售网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本合同的解除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四、因乙方个人原因连续请假_______天以上或累计请假达_______天的。
第八条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和企业工会,根据违约者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乙方违约,按甲方奖惩办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法律劳务合同5
发布时间: 20xx-04-2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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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xx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20xx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xx〕6号公布 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
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
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法律劳务合同6
1)签订合同主体方面
劳务合同的签订双方没有局限,可以是公司、自然人之间的任意组合。
2)签订合同的双方关系
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劳动风险的承担
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劳动报酬
由双方执行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涉。
5)争议解决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条:劳务合同的性质
一、根据劳务合同,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
二、劳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劳务。
1、禁止歧视
(1)雇主于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特别是在建立劳动关系、提职、发布指令、或者发出解约通知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歧视雇员。但当协议或者措施的标的是雇员所从事的职业种类,而且这一职业要求一定的性别作为其不可放弃的条件时,允许因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发生争议时,如果雇员以事实证明其因性别而受到歧视是可信的,则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用与性别无关的客观理由来证明区别对待是正当的,或者性别是从事该项职业的必须的条件。
(2)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时,受到歧视的求职者可以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最高金额为三个月工资。月工资的标准是,在假定求职者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雇主当月允诺支付给求职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条件下的金钱和实物工资。
(3)、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如果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则无权要求建立劳动关系。
(4)、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权必须自收到拒绝通知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主张。
(5)、如果不存在升职请求权,则本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相应适用于升职。
2、工作职位招标
雇主既不得以公开方式,也不得在企业内部将某个工作职位只对男性或只对女性进行招聘,除非具备第一a条第一款第二句的情形。
第二条:报酬
一、如果根据情况,不受报酬不提供劳务时,视为默认约定报酬。
二、未规定报酬额的,有公定价格时,按公定价格支付报酬,无公定价格时,应认为约定按习惯支付报酬。
三、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就相同的或者价值相同的工作议定低于另一性别的雇员的报酬。由于雇员的性别而适用特别保护条款不能构成约定较低报酬的理由。第一a条第一款第三句的规定相应适用。
1、禁止处罚
雇主不得因雇员以允许的方式行使其权利,而在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歧视该雇员。
第三条:亲自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发生疑问时,劳务义务人应亲自提供劳务。在此情况下,劳务请求权不得转让。
第三条:企业转让时的权利和义务
一、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因法律行为转让给另一所有权人时,该所有权人即参加到转让时存在的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中来。如果上述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工资合同条款或者企业协议来规定的,则工资合同或企业协议构成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内容,不得在转让后的当年年底前做不利于雇员的变更。如果上述权利和义务是由新的所有权人通过另一项工资合同条款或者另一项企业协议来规定时,本款第二句不适用。当工资合同或者企业协议失效时,或者在新的所有权人与雇员之间达成的另一项工资合同的有效范围内缺乏对双方的工资约束时,第二句的期限到期前可以改变权利和义务。
二、只要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是在转让前出现的,并且在转让后一年内到期,原雇主与企业新的所有权人对此项义务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如果此类义务为转让后到期的,原雇主仅对转让时应计算的期限中已过去的部分承担责任。
三、法人或者私人商业公司因变更而灭失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原雇主或新的所有者因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而对雇员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无效。因其它原因对劳动关系进行解除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四条:报酬的到期
报酬应在提供劳务后支付。报酬分时间段计算的,应于每个时间段结束后支付。
第五条:受领迟延时的报酬
劳务权利人迟延受领劳务的,义务人可以对迟延而未提供的劳务请求约定的报酬,而无补充提供劳务的义务。但义务人因未提供劳务而节省的费用或者因转向它处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或者出于恶意怠于取得的价值应予扣除。
第六条:暂时妨碍
劳务义务人如果在一段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由于非自身过失的其它原因而造成对工作的耽搁,不能丧失其对报酬的请求权。但劳务义务人必须扣除其在耽搁工作期间基于法定义务而存在的疾病或者意外事故保险有权享有的金额。
第七条:劳务义务人患病
一、如果持续性劳务关系占有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的工作,义务人被接纳参加(权利人的)家庭生活,在义务人患病时,只要疾病不是由于义务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劳务权利人必须为义务人承担最多六周、但不超过劳务关系期限的必要的饮食和治疗。饮食和治疗可以采取将义务人收治住院的办法来保证。费用可以从其患病期间应支付的报酬中扣除。劳务权利人因义务人患病而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宣布解除劳务关系从而导致的劳务关系的终结无效。
二、义务人的饮食和治疗已预定由保险机构或者公共医疗护理机构提供时,劳务权利人的义务不发生。
第八条:保护措施的义务
一、劳务权利人应对提供劳务的场所、设备或者工具器械给予置备和保养,对在其安排或者领导下提供的劳务给予调度,以使义务人免遭劳务本身对其生命和健康不应造成的危险。
二、义务人被接纳参加家庭共同生活的,劳务权利人应从义务人的健康、道德和宗教方面的需要考虑,在起居室和卧室、饮食以及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方面,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安排。
第九条:不得推诿的`供养义务
劳务权利人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应负的义务,不得通过合同事先加以免除或者限制。
第十条:劳务关系的终止
一、劳务关系于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劳务关系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劳务的性质或目的确定其期限的,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一条:一般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对于不属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下列情形下,允许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一、按日定报酬的,每日预告次日末为终止期;
二、按星期定报酬的,最迟于一星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预告接下来的周六为终止期;
三、按月定报酬的,最迟于一个月的第十五日预告本月末为终止期;
四、按季度或者更长期间定报酬的,遵守六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预告一个历定季度末为终止期;
五、非分期定报酬的,可随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占用劳务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动的劳务关系,应遵守二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关系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一、对于工人或者职员(雇员)的劳动关系,可以遵守四个星期的期限于一个日历月的第十五日或者月末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二、劳动关系在工厂或者企业已存续两年的,雇主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一个月;已存续五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两个月;已存续八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三个月;已存续十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四个月;已存续十二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五个月;已存续十五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六个月;已存续二十年的,为一个日历月末前七个月。
在计算工作时间时,雇员满二十五周岁以前的时间不予考虑。
三、在约定的最长为六个月的试用期内,可以按两个月的期限对劳动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四、可以通过工资合同做出与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不同的约定。在此种工资合同的有效范围内,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不受工资合同约束的雇主和雇员之间有关适用偏离工资协定规定的约定有效。
五、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始得在具体合同中约定比本条第一款所列举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更短的期限:
1、雇员受雇为临时帮忙的;劳动关系超过三个月的,不适用此规定;
2、除为职业培训雇用的雇员外,雇主通常情况下雇用雇员人数不超过二十人,并且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不短于四个星期的。在确定雇用雇员人数时,只考虑那些通常一周工作时间超过十小时或月工作时间超过二十五小时的雇员。
根据具体合同做出长于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举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的约定,不受影响。
3、由雇员对劳动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不得约定比雇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期限更长的期限。
第十三条:通过发出预告解约通知而终结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确定合同期限均需书面形式方才有效。
第十四条:期限超过五年的合同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与雇员订立终身或五年以上劳务关系的,五年后,义务人可以发出预告解约通知。预告解约通知期限为六个月。
第十五条:默许延长
劳务关系期间届满,在另一方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义务人继续劳务关系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立即提出异议,则视为不定期延长。
第十六条:因重要原因而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约
一、如果存在一些事实,根据这些事实,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人考虑到具体情况下的所有情形,并权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后,已不能期望劳务关系继续至约定的劳务关系终了时,劳务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出于重要原因,不遵守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通知解约。
二、只能在二个星期内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上述期限自通知权人知悉对通知起决定作用的事实时开始计算。经要求,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人必须立即将预告解约通知的理由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七条:对机要职位不遵守期限而通知解约
一、对于不属于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劳务关系,如果提供劳务义务人未签订有固定薪金的持续性劳务关系,而是基于特殊信任而提供更高级劳务时,允许其在不具备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时,解除劳务关系。
二、只有在劳务权利人用其它方法可获得此种劳务时,义务人方可以此种方式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存在有不能按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重大理由的除外。义务人无此种理由而不按规定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应赔偿劳务权利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
第十八条:报酬;不遵守期限通知解约时的损害赔偿
一、在提供劳务开始后,根据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劳务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义务人可以要求对其以前已提供的劳务给予相应报酬。义务人非因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或者义务人因其本身违反合同的行为而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预告解约通知的,当其已经提供的劳务因预告解约通知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无利益时,义务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已预付报酬的,义务人应根据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该预付报酬。
二、预告解约通知系由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对因终止劳务关系而产生的损失负赔偿义务。
第十九条:供寻找职位的自由支配时间
对一持续性劳务关系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时,劳务权利人应给予义务人以适当时间,供其寻找其它劳务关系。
第二十条:开具证书的义务
持续性劳务关系终止后,义务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劳务关系和其存续期间开具书面证书。经要求,此证书应扩及记载其成绩及履行劳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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