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的学术论文

时间:2021-06-12 13:22:40 论文 我要投稿

有关科研诚信的学术论文

  科技评价体系是整个科技活动链条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通过一套严密的规则体系,并辅以相应的奖惩机制,为科技活动全程提供行动规范与激励机制,这也是高度分工时代,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责所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大科学时代科技评价体系已经成为衡量科技发展质量的关键环节,一旦这个体系失灵,将导致整个科技共同体与科技活动出现大范围的失范与脱轨现象,就共同体而言,一个最主要的后果就是造成恶意透支科研诚信的现象。

有关科研诚信的学术论文

  关于评价与诚信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两者之间发生作用的内在机制问题,人们并不是很清楚。毕竟评价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活动,如果按照对标的物评判发生的时间来划分,可以分为事前评价、事中评价与事后评价;如果按照对标的物的类别来划分,可以粗略分为对人、财、物(科技成果)以及价值观的评价。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使评价发生作用,经常采用多维度的综合评价,希望最大限度上对科技共同体的行为选择发生影响。但是,这种制度性安排看似全面,实则消弱了评价的敏锐性与针对性,在各种指标的共同作用下,真正需要评价的部分被悄然稀释了。什么都评价,相当于什么都没有评价。因此,当下急需发展出具有特定功能指向性的精准评价体系。

  国人对于目前的科技评价体系非常不满,究其原因在于这些五花八门的评价体系非但没有起到正确的引领与激励作用,反而造成群体恶意透支科研诚信现象,导致科技界出现诚信赤字。如从上到下评价出几乎全年龄覆盖的各类人才计划,然而,在实践中仍然严重缺乏人才;当评价体系偏好以文章作为评价对象,我们就有了全世界排名第二的SCI论文总量,然而却没有多少真正属于原创性的重大科研成果出现?所有这一切都已经清晰表明:我们的科技评价体系处于扭曲失灵状态。

  为何会如此呢?就人才评价而言,我们一直没有解决好到底要评价什么?所谓人才,通俗地说就是“人+才”,对于人的品行的评价那是属于道德层面的事情,而对于才的评价则是管理学的问题,对于“才”的评价大体有两种模式:其一,对个体所积攒的学术资本存量的评价,这是静态评价;其二,对其未来有质量的学术生产率与潜力的评价,这是动态评价,它探究的是个体的学术创造力和潜力。当下人才评价最薄弱的环节就是对于动态能力的评价。为了绕过这个难题,管理者的评价路径被锁定在对于静态能力的依赖上。学术市场愈演愈烈的出身论、资格论等就是这种情形的典型表征。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粗糙的做法,是因为关于人的才能到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从来就没有被认真清理过,导致只有少量内容形成了共识,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评价范围的狭窄化,因而造成一些才能被合法性地拒之门外。对于这个难题,心理学家们为此曾做出很多不懈的努力,所得结论就是:人的才能是多元的。然而目前的评价体系根本无力对这种基本事实做出实质性的回应,为了回避这个困境,只好通过提高静态指标的标准,以此掩盖评价的无能,并代替才能的全面评价。这种静态评价模式基于人才学术资本的积累效应,属于过去时的评价,这种先天缺陷自然会诱导共同体的行为选择以及科技事业的发展路径发生偏转。由于缺少预见能力,扭曲的评价体系强加给个体的额外成本,导致个体有强烈意愿去透支诚信,以此弥补当下的损失,筹划未来整体上变得不合时宜,而且也是极度不经济的。

  发表文章本是研究的一个自然结果,但即便对论文的评价,我们仍然缺少必要的能力与自信,管理者为了避免这种潜在的文化干扰,直接在评价体系中引入SCI评价体系,这套评价模式以客观的面貌呈现,比较契合科技共同体对于泛滥的人际关系的深恶痛绝,对于管理者而言,其优点在于既可以掩盖无力鉴别的困境,又可以满足管理者自身对于政绩的追求,并美其名曰争夺科技的话语权,管理者通过歧视性的政策安排逐渐加大奖励权重,导致这套评价体系催生科技界道德风险的大量涌现。所谓道德风险就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在委托-代理之间存在目标取向的巨大差异。管理者作为委托人无法知道作为代理人的科研人员是否真实付出、成果价值是否真的如说的那样重大,此时代理人可以通过夸大研究的价值与意义骗取经费、称号等,或者利用评价体系的漏洞,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回报。为了兑换激励收益,科技共同体成员不惜以恶意透支学术诚信为代价。回顾近三十年的SCI引进历史,利弊参半,客观地说,这套具有歧视性的评价体系已经彻底型塑了中国科技界的偏好与认知偏见。如果按照今天的评价标准来考核,相信袁隆平和屠呦呦等优秀科学家将无法获得公正的承认,并有可能被阻击在承认的大门外。

  科技评价的文章取向所存在的弊端,并非无人意识到,怎奈其它评价体系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更多,有些甚至根本无法有效克服,比如对技术类创新的评价曾经采用过其投放市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作为评价方式,然而,很多成果所宣称的经济效益很难验证,造假更为严重。更为可怕的是,这种评价模式有可能成为少数学者与相关部门合谋套取国家奖励收益的一种手段。如何确立一种新的、有针对性的科技评价体系?这里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把评价体系与个体的诚信挂钩,并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任何评价体系都无法避免失灵的命运。

  诚信属于人的道德层面的评判,遵守一种诚信,就意味着个体在行动中将接受一种规范的制约,就人性而言,没有人喜欢被约束。因此,诚信要发挥作用,必须有明确的惩罚机制作保证:使遵守规范的行为收益大于不遵守规范的行为收益,否则诚信机制失灵。在宏观上看,共同体所积攒下的诚信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其产权无法界定,但是共同体内的所有成员都将获益。但是,由于准公共物品的特点,共同体积累的诚信库存就面临哈丁“公地悲剧”的困境,即所有的人都想为一己之私侵占公共积累的诚信资源,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到有效的遏制,将会导致共同体成员恶意透支诚信库存从而出现赤字的现象,最后导致共同体的诚信机制崩溃,造成所有人的利益都将蒙受损失。道理很简单,如果那些不遵守规范的人总是可以无偿侵占公共的诚信资源并获益,而那些遵守规范的人总是为此付出成本并吃亏,那么大家都将不遵守诚信,最后的结果就是诚信机制的破产。基于此,不难理解为何科技共同体对于学术不端事件极端痛恨的内在原因,因为它导致那些遵守诚信的人的利益受损。

  如何扞卫科技界的诚信机制呢?必须把扞卫诚信机制与个体的行为做连带处理,即把积累诚信库存的任务分解到共同体内的每个成员身上,没有人可以不做贡献就免费获得诚信带来的收益,最大限度上使那些不遵守诚信的人的违规成本大于违规收益。为实现这个目的,还需要厘清诚信机制在个体身上发生作用的路径问题。

  对于个体而言,道德层面的约束主要是通过谴责、疏远与蔑视来实现的,即一旦某人违背规范,他将遭受到来自共同体一致的对其声誉与认同打折的惩罚,这种惩罚只具有软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性,如果违规者心理强大,即其自身的道德基准线设置的足够低,那么,道德惩罚的作用就很有限。试想如果一个学术不端者,通过不诚信的方式获得巨额经费资助或者名号,仅凭道德谴责几乎形不成真正的威慑力,在时间的累积下,他的违规收益仍然远远高于其违规成本。在资源分配高度垄断的背景下,体制内的承认对个体而言至关重要,同理,体制内的惩罚也是最为致命的.。在此境况下,体制外的承认仅具有安慰和补偿作用,而体制外的蔑视也仅具象征意义。在奖惩分离的背景下,当下的科技评价对于科研诚信的建设仅具有间接的约束作用。

  当下,科技评价的主要职责也不是用来监督科研诚信的,评价主要是用来评价人才所展现的才华部分;而诚信则是对于一个人行为的道德属性的鉴别。由于任何行为都具有后果,如果行为导致的后果造成对公共资源的侵害,那么,个体行为将不仅仅受到道德的规训,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法律则是强制性的。它会通过强制性的手段,直接剥夺个体多年积攒下的学术成本,使之沦为沉没成本,这是任何个体都承担不起的硬性约束。比如,最近美国法院对某华裔科学家挪用NASA的70万美元的研究经费作出有罪判决。相信这类约束对于科研诚信的建设具有直接的威慑作用。刚刚曝光的美国杜克大学的波茨·康德教授由于学术造假以及骗取联邦科研经费,被法院裁决,杜克大学将遭受连带惩罚,可能需要返还给联邦最高3倍的补偿款,即40亿人民币。这个事件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第一次机构需要为其雇员的违规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相信未来各个机构会加大对于所属个体学术不端事件的检查力度,以此降低相应的连带责任。基于此,我们看到扞卫诚信的三道栅栏:来自社会层面的道德谴责、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以及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雇员违规可能带来的连带责任的监管。至此,各个责任主体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都得以明确,任何一方都无法缺席。

  对于快速发展的中国科技界而言,由于长期存在的扭曲的评价体系以及奖惩机制的长期错位设置,这些都在侵蚀科研诚信的库存,并助长恶意透支诚信行为的泛滥,这些选择将使科技共同体成员陷入巨大的道德风险之中,这才是当下中国科技管理部门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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