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智力资本对资本成本会计的冲击论文参考
文章主要探讨在知识经济背景下,如何将智力资本成本纳入资本成本会计领域,以反映企业完整的资本成本及其与核心竞争力之间的关系。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谈智力资本对资本成本会计的冲击。
资本成本会计在知识经济下的局限性
(一)未能全面揭示资本成本中的“智能元素”:重“物质资本”、轻“智力资本”
随着生产要素的创新及制度的变迁,资源的稀缺性发生了变化,即由工业经济时代物质资本(在财务会计表现为财务资本)的绝对稀缺逐步转化为知识经济时代智力资本的相对稀缺。现行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产生于20世纪年代70年代,而当时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尚不明显或较为隐蔽。因此,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仍为物质资本。诚然,将权益资本成本纳入企业资本成本的核算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是,在知识经济中,价值创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是知识及其对知识的配置与运用,即创造性的新知识及拥有这些知识与创新能力的人。不论是人力资本、结构资本还是客户资本,均为投资行为所产生的能带来超额价值的价值。既然这些资本与债务资本、权益资本一样都是由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所形成,那么,对企业法人而言都是一种融资,理应向投资主体支付资本成本。只不过相对于物质资本而言,智力资本成本表现为一种更为隐性的经济代价,从而难以进入现行财务报告体系。
此外,根据“收入费用相配比”的原则,知识型企业的收益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源自于新知识在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整合中的运用、新客户的获取和参与企业创新的`渗透性以及企业持续的创新能力,而这些因素均与智力资本的融资、营运等活动紧密相关。换言之,是智力资本及其与物质资本的整合而非单纯的物质资本为企业带来了超额收益。既然在收益的计量中默认了智力资本的贡献,那么在成本、费用的计量中理应反映使用智力资本的代价。否则,既违背了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也难以反映该类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
(二)未能完整地反映多元化的“主体权益”并清晰地界定其索取权
按照资本成本会计的思路,主体权益是除负债、股东权益之外的、由企业主体自身努力所形成的资本来源。企业将支付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之后的净收益部分纳入主体权益,并完全由企业法人所拥有。但是,企业法人毕竟是一个虚拟的概念,“其自身的努力”也是一个指向相对模糊的表述。智力资本管理理论认为,人力资本是价值增值的核心驱动力,结构资本是人力资本与客户资本发挥作用的载体与平台,客户资本为人力资本和结构资本创造环境,三者在相互支撑的机理下带来价值的增值。由此看来,企业超额回报可能是经营者卓越的经营能力所致,也可能是组织学习、组织创新与代际传承的结果,亦可能是品牌再造、客户消费价值的转变、消费者参与企业互动式创新等因素的结果。
更进一步而言,制度变迁的原动力为要素的创新,对权益主体的界定构成其索取权安排的逻辑起点。在未能明确界定多元主体权益的情况下来确定剩余索取权以及实质控制权,将必然出现制度安排的混乱与无序。在管理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由大股东或企业高管一人独断来安排剩余索取权而全然漠视市场的调节作用的案例。实际上,知识密集型产品价值的度量与实现必须通过市场行为来完成。那么,由此倒推,生产知识密集型产品的企业对其超额收益进而剩余权益的分配理应由市场来调节。这里的“市场”体现了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会贯通。只有引入市场机制才能真正实现债务资本所有者、权益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企业法人、客户在剩余索取领域充分、公平的博弈。
(三)未能充分体现资本成本与企业竞争未来的能力之间的内在关系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永远领先”将成为持续经营假设的核心要义。加里·哈梅尔和c·K·普拉哈拉德认为,新企业是属于竞争未来的,而竞争未来发生于“无特定结构”的产业中。在无特定结构的产业中,有待争夺该产业未来的结构。
主体权益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智力资本对资本成本会计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