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所有权初论论文

时间:2021-06-13 16:23:10 论文 我要投稿

虚拟所有权初论论文

  内容提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网络已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民对其在网络中占有的网络物品的权利实质是何种权利值得令人思考,大部分人均认为此种权利为一种财产权,本人认为应在这一概念下继续深入探究,并认为此种财产权是虚拟物权中的虚拟所有权。对虚拟所有权,本文又试图从其权能,取得方式,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探究,以期建立虚拟所有权的初步框架,以便为以后的系统研究提供方向和铺垫;同时引起大家的争鸣,以便更好地调整现实生活中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更好地实现法的使命!

虚拟所有权初论论文

  关 键 词:网络、物权、知识产权、虚拟所有权

  引 言

  对于此“武器装备”是否为财产,所有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实质是什么?法律应否保护,如何保护?我拟在这些方面作一些探讨。

  由于现实生活中,关于“武器装备”的交易日益增多,并且出现了专门打炼“高手”和“利器”的专门公司和职业玩家,在不少网络游戏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有的已经有了相对稳定的汇率;这样,网络游戏不仅是软件本身,网络游戏的参与权连同游戏内部的虚拟武器、装备甚至游戏快感都变成了可以流通的商品,滋生着利润,出现了买家和卖家,甚至已经产生了市场。所以,从这一方面来说,对此权利的研究也是有一定意义和价值的。

  一、玩家所拥有的“武器装备”的法律评价

  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的来源有两种:在玩游戏过程中“打”出来(实质为按网络游戏开发商所设的路径走下去而获得的程序运行结果);另一种为同其它玩家交换而得(游戏环境下的交换和现实生活中的交换)。前一种,在玩家“打”炼武器的过程中,消耗了玩家的时间和精力以及为玩游戏而支出的金钱,即玩家为此付出了代价;后一种,玩家之间的交换如在网络游戏环境下进行,则为前种所付代价的交换,如在现实生活中交换则是金钱买卖,同样玩家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归根结底来说就是玩家的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洛克曾提出“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结论已被广泛认同,可见“武器装备”具备价值。故法律应对玩家的“武器装备”进行保护,对涉及“武器装备”等类似的玩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

  然而,玩家对自己拥有的“武器装备”的利益属于何种权利?这种权利所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我打算从几个方面对此权利进行认识:对权利客体的性质分析即权利所指对象具备哪些特点,与其它权利对象有何共性;对权利内容的分析,主体在何种情况下能行使此权利,怎样行使此权利,怎样与其它权利人相区分,与相关权利进行比较,通过共性与个性的比较进而彰显这种权利的特质。

  二、“武器装备”是虚拟商品

  作为权利客体的“武器装备”是虚拟商品(虚拟环境下的商品)原因有二:

  三、玩家对其“武装”享有的权利

  由于这种权利与知识产权和传统物权有些相似之处,故下面拟对其进行比较,进而得出较适当的辨别和认识。

  (一)这种权利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②。它具有以下特点:

  (1)无形性(无体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即思维形式,它有形无体,形与体分离,如著作权中作者对自己的文章内容享有著作权而不对承载文章的一本书享有著作权,即知识产权客体是无形的。

  (2)知识产权具有创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作为形式要具有新颖性,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是指对相应知识产权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很难像对物那样行使排他权,故法律赋予权利人法定期限内的排他性垄断权。

  (4)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是指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有形无体,可以在空间上无限的.再现或复制自己,并扩散和再现。

  2、玩家对“武器装备”的权利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权利对象均具有无形性(准确地说应为无体性),在现实生活中均为一种抽象物。

  (2)以玩家为标准来说,他们对“武器装备”的占有均无创造性,只是按照游戏开发商预先设计好的路径运行下去而得出的程序结果,对玩家而言无创造性可言。

  (3)“武器装备”在游戏环境下,玩家对其具有天生的独占性,能够行使排他的权利而无需法律赋予其垄断性地位,故不同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4) “武器装备”可以通过游戏设计者预设的路径制造出多个相同武器,但这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对象知识本身的可复制性。它只是制造过程的可重复性而非“武器装备”自身的自我复制,而知识由于无体性故可按自己形式自我复制,同时一件“武器装备”的使用价值只能被一个玩家占有,而知识在同一时间可供多人使用和占有。

  总之,玩家对“武器装备”的权利所涉关系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关系并不相同。

  (二)这种权利与传统物权的关系:

  1、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③。

  由上可见,在虚拟的网络游戏环境下,这种权利与现实中传统物权有非常相似或完全相同之处。

  (三)玩家对“武器装备”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虚拟物权,更进一步说是一种虚拟所有权:

  1、不同参照系下,有不同的物权与之相对应。由于现实中出现了玩家在虚拟环境下可对“武器装备”行使传统物权权能的现象,故推测不同物权参照系下有不同的物权。现实生活下为一个物权参照系,在此环境下,也即我们自己的生活环境下,我们可以对我们所认为的有体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从而形成传统物权的概念;虚拟世界为另一个物权参照系,在此环境下,玩家可对以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武器装备”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从而形成虚拟环境下的物权概念,即虚拟物权。(由于本文主旨为建立理论框架,故在此不再详细论述)

  2、既然这是一种虚拟物权,又由于权利主体可对权利对象行使最完全的物权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此权利为自物权,即所有权,本文称之为虚拟所有权,具体表现如下:

  (1)权利主体能对权利对象行使占有人的权能。“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对物的控制需要借助身体与物发生一种外部的接触”⑤。而在虚拟的游戏环境下,玩家通过对计算机的操作进而通过虚拟人物(即游戏角色)来同“武器装备”发生一种外部的接触,并且是在自己的占有的意图下行使了此种实际控制。

  (2)权利主体能对对象行使使用的权能。“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⑥。玩家在网络游戏环境下,可以根据武器装备的不同功能分别加以利用,以便顺利地实现升级的目的,同时在使用过程中享受游戏的快乐,以满足其精神需要,从而行使使用权。

  (3)权利主体可以行使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⑦。玩家可以通过对武器的使用打炼出一些钱币和物品,从而实现收益。

  (4)权利主体可以行使处分权。“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⑧。玩家在游戏环境下,可以通过游戏角色同其他玩家进行交换,也可以抛弃“武器装备”,也可在游戏环境中交易市场卖掉武器装备,从而行使其处分权。

  综上可知,这种权利是虚拟所有权,故应对此权利的行使及救济进行探讨。

  四、虚拟所有权的取得

  (一)虚拟所有权与网络游戏开发商的知识产权的界分:开发商对其开发的游戏享有版权,即游戏的各种程序形式由开发商独占,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作为程序工程一部分的武器装备甚至游戏角色,开发者均享有知识产权即享有版权。这种版权与玩家的虚拟所有权并不冲突,因为玩家在玩游戏时,已通过购买点卡的行为和游戏的运营商(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被授权人)建立了服务买卖合同关系,这样,对于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的游戏角色及武器装备上的知识产权已通过这种买卖行为发生了权利穷竭,知识产权人不能再对已买卖的特定服务即武器装备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群中的某项具体的与产品的销售或使用有关的财产权”⑨,玩家从而取得完全无瑕疵的虚拟所有权。

  (二)与“武器装备”相类似的虚拟所有权标的:虚拟所有权标的不仅包括“武器装备”,还有其它标的(对象),如各网站提供的个人邮箱,聊天工具中的聊天号,网站提供特定服务的会员或消费者帐号等,均为虚拟所有权的对象。

  (三)虚拟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的探讨:由于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对世性,是一种绝对权,故应对其作适当限制,以便更好地保护其权利,即物权法定。物权取得传统上有两种公示方式:占有取得和登记取得。一般流通物采用占有取得,限制流通物及不动产采取登记取得方式,而对于虚拟所有权,由于“武器装备”在游戏环境下属于游戏角色占有,而每一个游戏角色均有相对应的帐号和密码,为切实保障玩家的权利,应采用登记或备案的方式取得,以便在虚拟世界中有记录可查,便于调查取证。

  五、虚拟所有权的权利救济

  由于虚拟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现实世界中的人,而对象可在虚拟环境下存在,故可以在两个环节上实施虚拟所有权的权利救济:

  1、在网络环境下,在每个相应的网络中设立由网络运营商建立的虚拟空间登记备案处,对玩家或网络参加者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登记,针对玩家的申诉来处理玩家间的纠纷,对受侵犯的虚拟所有权进行救济。同时可考虑建立整个因特网范围上的运营商联盟登记备案处,以便更有力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2、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权利归根结底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故可以通过规范具体玩家或与该空间所联系的人的行为进而间接达到保护虚拟所有权的效果。

  结 语

  总之,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行为日益增多,参加主体也日益增多,故必须妥善处理各种关系,从而保护各种正当的利益关系,为此应进一步深刻探讨,设立相应概念及权利。本文提出的虚拟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物权,由于体系庞大,本文只是粗略从各方面建立了一个框架,今后随着实践的发展会继续深入下去,进一步完善此体系,以期为现今法治进程有所助益。

  注:

  ①以上数据出自 news.sohu.com搜狐星空

  ②《知识产权法》人大版,刘春田。第6页

  ③《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物权概念的再探讨》,王利明

  ④参见《世界大百科事典》第26卷,日本平凡社,第484页,转引自《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物权概念的再探讨》,王利明

  ⑤《民法》人大版,王利明P159

  ⑥《民法》人大版,王利明P158

  ⑦同上P159

  ⑧《民法》人大版,王利明P159

  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权利的含义、理论基础及效力范围》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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