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及几点建议论文
随着人类社会由工业经济时代过渡到了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服务于人民大众现在已经变成信息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信息时代的必然趋势,也是图书馆信息服务不断发展的关键。信息服务的重要性己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认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在的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义务与责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图书馆信息服务相关工作中的一个重点。
1 图书馆信息服务及其着作权的内涵。
1.1 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内涵。
图书馆中的信息服务是人们通过选择和组织整理出一套有用信息的结果并利用这些信息服务人民。信息服务与人们的信息需求紧密联系,它不仅仅是可以直接为人们提供所利用的信息,同时也反映出人们发展和组织研究生产力现有水平的标志。通过人们的参与,使其获取信息并使其成为信息服务的对象,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人力介入对于信息服务的形成和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尤其是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以后,科技进步和社会繁荣已经与信息丰富度成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
1.2 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的内涵。
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与图书馆的信息服务着作权又称版权。一般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图书馆保存着各种文献,并对其进行整理、组织、加工、利用,为公众方便获取所需信息。图书馆信息服务的状况和程度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度量文明标准的尺子,所以,关注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加强信息化建设,维护合理权益已经成为图书馆的重要任务之一。图书馆在信息服务工作过程中是运用现代先进的信息技术收集、管理、传播和利用信息,增强服务工作质量的一种活动,所以,不可避免的要利用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获取有价值的信息,通过信息的生产来维持信息的供给。而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是保护信息的价值,保证信息能够在适宜的时间地点中发挥其正面作用,进而产生效益。那么,可以把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看做一棵树,把其责任和义务视为果实,图书馆就是园丁,园丁保护不好果实就会被偷走或毁坏。
2 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问题分析。
2.1 对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的义务与责任认识不足。
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义务与责任的认知水平低于图书馆信息服务化建设,最大的原因还是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不足。在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对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必须有充分的了解,处理好着作权、人和读者的关系。才能保证图书馆信息服务的稳定发展。
2.2 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义务与责任体系尚未全面建立。
图书馆信息服务是以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为基础的,必须是在一个健全的体系和标准来完成,这是图书馆信息服务的主要作品中可以合理利用和共享的前提。由于现阶段图书馆信息服务的着作权的义务和责任没有一个健全的标准体系,加之缺乏科学合理的方法,图书馆信息服务的着作权被侵犯的问题普遍存在,不能高效的依据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标准进行权益维护。在交换版权信息方面的的信息服务,以及图书馆信息服务的设备和原始数据之间的无缝连接之间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为着作权的保护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作用。例如,在读者的利用途径上尽量避免商业行为,尽量阻止公布的信息被复制或用作其他的商业活动。除了复制信息的服务之外,还有一部分图书馆制作的音频和视频资料也属于侵权的行为。如果图书馆没有取得授权,自行对音频和视频资料进行制作,也属于盗版,违反原作者的着作权。因此,建立完善的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义务与责任体系,维护相关权益迫在眉睫。
2.3 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安全防护不到位。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我国的信息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版权安全对个人权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是极大的,所以,版权的安全问题成为图书馆信息服务中最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从实际我国目前图书馆信息服务的着作权安全状况来看,信息服务过程中的重要硬件、软件和关键技术主要还是靠从国外进口,这对图书馆信息服务着作权安全产生了很大的负面作用,使得图书馆信息服务中存在很大的顾忌,为信息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很大挑战。除此之外,如今的信息大爆炸时代,用户对于着作权的利用和传播行为的是难以控制的,即使对图书馆中的信息进行大量复制也并没有困难,绝大部分的出版商对于电子文献传递服务是否合理合法都不会去仔细考量。所以,图书馆信息服务必需尽快规范,并完善相关制度。尽量增多在网络环境下能够合理合法,维护着作权的情况,进而做到良好的信息保护。如果用户是将信息用作学习和研究方面,在一定的范围,进行交付文献传递服务,完全在限制之内,并不构成侵犯着作权,则视为特定用户。如果商业机构的服务不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则应该采取收专利费的措施。
3 针对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问题的'几点建议和措施。
3.1 更新观念,增强责任与义务认识。
在对图书馆信息服务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点内容:着作权保护的意识是维护作者权益的基础,必需明确图书馆信息服务的重点问题在于着作权保护,实时保护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就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此外,我们必须把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义务与责任放在首要位置,并且全方位稳定和落实每一个制度和工作细节。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最大作用在于传播、共享和利用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着作的效用,所以,图书馆信息服务着作权责任与义务可以从侧面了解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并明确信息服务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同时加强对人们的引导,使人们能够合理利用图书馆的信息,进而达到维护着作权的目的。此外,图书馆信息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的任务也需要进行明确的指引,合理使用图书馆提供的信息服务,信息使用范围由作者和图书馆之间共同确定,确保各方的权益都不会受到损害。
3.2 加强力度,完善着作权保护体系。
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义务与责任在信息化建设的时代中所处的特殊地位,要求我们必需对信息管理和着作权的保护加强力度,推进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义务与责任的发展。在现阶段这种信息丰繁的时代之下,我们必须对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价值和权益保护有所重视,在此方面加强投入相应的财力物力,使得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保护与权益维护要求相适应。此外,在图书馆的信息服务过程中投入一定数量的着作权保护专业人员。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义务与责任与信息服务工作的各个领域、不同的企业单位、不同的部门人员都会有一些联系,由于着作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量相对比较大,对相关专业的工作人员的需求数量也就大,因此,必需保证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完成这项任务。在满足着作权保护的专项资金和工作人员需求之后,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图书馆信息服务着作权义务与责任体系,确保其运行的依据和规则能够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
3.3 确保信息着作权安全。
着作权安全是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义务与责任的第一要素。如果着作权安全存在隐患,那么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就很难发挥效益。所以,图书馆信息服务着作权防护必须要进行一体化建设,在信息共享的同时强化着作权安全保护意识,保证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在安全的条件下发挥效益。强化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和管理制度,能够把着作权安全隐患消灭在襁褓中,避免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
4 结论。
在这个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信息服务的数量让人瞠目结舌。如何让这些着作权能够更好的得到保护成为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这也绝对是一个不容我们忽视的问题,因为图书馆信息服务的负面影响也像正面影响一样喷薄而出。因此,对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义务与责任的明确也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胡凯瑞,柯受良,胡安国。浅论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着作权义务与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对策[M].北京:中国科学教育出版社,2014:1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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