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信用衍生品发展现状及建议论文
1992 年,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协会( International Swaps andDerivatives Association,ISDA) 将信用衍生品正式确定为一种特殊的金融衍生品,标志着信用衍生品的发展进入起步阶段。作为一种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信用衍生品在90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取得了令人震惊的发展,甚至在1995 -2004 年交易额增长超过480 倍。但是,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和金融危机的加深,信用衍生品也逐渐暴露出其背后的巨大风险。中国信用衍生品乃至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一直都发展较为缓慢,滥用信用衍生品带来的金融危机也在全世界敲响了风险管理的警钟,前车之鉴下,本文就中国应当如何稳健地推进我国信用衍生品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一方面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创新的活力,另一方面健全市场风控体系和法律法规。
一、信用衍生产品的本质和特点
信用衍生产品实质上是一种用来分离和转移信用风险的双边金融合约安排,它将证券、贷款等金融产品中的信用风险剥离出来,转嫁给愿意投资并承担该风险的交易一方,但是不同于其他金融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本身最大的特点就是在整个过程中,不转移标的的资产所有权。
一般我们将发行证券、贷款等金融产品的经济主体称之为第三方参考实体,因为它通常不直接介入交易双方的信用衍生品买卖。众所周知,金融衍生品最大的特点在于杠杆化,即用更小的成本博取更大的收益,而信用衍生品同样具备此类特质。同样,正是基于金融衍生市场高杠杆的影响,以小博大的'情况下,高风险也随之而来。在这两点最为基础的特点下,金融衍生品还具有跨期性、全球化程度高以及定价复杂性和联动性等特点。那么,作为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信用衍生品当然也具备上述特质,因此本文不予赘述。本文将就信用衍生品的独有特点进行分析,以区别于其他金融衍生品。
( 1) 债务不变性
由于信用衍生品并不转移标的所有权,双方契约对象仅为信用风险,因此并不会对贷款、证券等资产进行实质上的运作,即原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法律程序要比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简单得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金融管制强度。
( 2) 保密性高
信用衍生产品作为一种双边金融安排合约,大多是在交易双方之间私下进行的,尤其是信用违约互换市场,交易所等公开平台上的衍生品交易将大大削减交易双方的利润,因此大交易商偏爱双方私下交易的形式。同时,由于交易双方的实际交易对象是信用风险,并不直接接触交易对象,因此对于投资客户的保密性远高于贷款证券化以及贷款等产品。
( 3) 灵活性高
信用衍生品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意愿,灵活处理交易对象、金额和期限等,以应对市场需求,因此较之传统信用保险和担保工具,它具有更为广阔的市场和更加庞大的交易对象群体,更能够根据需要,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相结合形成新的有特定风险收益结构的金融产品。
二、信用衍生产品的产生与发展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后,美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受经济衰退和大量商业按揭违约的冲击,每况愈下。因此商业银行急需通过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对冲掉以往均由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并降低融资成本,改善已经千疮百孔的资产负债表。在此背景下,90 年代纽约互换市场推出信用衍生品。98年金融危机中信用衍生品展现了非凡的对冲信用风险的能力,保护了银行等商业机构,因此以CDS( 信用违约互换) 和CDO(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 代表的信用衍生产品随后得到了迅速发展。
在此大背景下,全球信用衍生品市场逐步完善和发展,而我国也在2010 年引入首个中国银行间信用风险衍生品CRM 工具交易。根据《中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问题研究》的相关内容,我国设计了两类场内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来启动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
由于我国传统场内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都尚不成熟,为了控制金融风险,因此,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开放晚,产品设计较为单一,产品结构也更加简单。CRMA 实质上就是国际通行的CDS,买方根据双方金融合约向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而卖方则就标的债务为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当然,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成熟,在试行中,CRMA 的标的债务必须明确,且仅限于贷款和证券两种最简单、最基础的信贷资产,以规避复杂信用衍生品带来的不可控风险。而CRMW略有区别,是一种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有价凭证。中国目前信用衍生品刚刚起步,2010 年末以来,由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发布了四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选择信用增进合约( 中债Ⅰ号) 、贷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中债Ⅱ号)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中债Ⅲ号) 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中债Ⅳ号) 。
《中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问题研究》指出: 欧美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监管不足、投机过度,而我国情况却截然不同。我国金融市场的最大问题仍然是发展不足,金融市场现状是市场规模过小、产品种类少且不全、缺乏合理的创新机制,因此很难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当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第一要义仍是发展,大力推动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和发展,对创新性地促进信用风险合理配置、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和分散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及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均具有深远意义”。
近几年来中债四项基本信用衍生产品推出可以看到我国金融市场正处于较为缓慢而稳健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提升和市场机制与监管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信用衍生品必将进入高速发展期。
三、信用衍生产品隐含的风险
信用衍生产品的高速发展极大的影响了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的投资与资源配置。一方面,信用风险资产成为机构投资者眼中的一项剥离开的独立资产,使信用风险也成为资产组合配置中可计算的重要一环,优化了原有的资源配置;另一方面,信用衍生品作为一种有效分散、转移风险的工具,使商业银行对冲高风险变得相对容易,摆脱了以往由商业银行承担全部信用风险的历史,即商业银行可以利用信用衍生品“卖掉”自己不愿意承担的部分违约风险,但同时又能够保持原有债务标的所有权。
但是,所有上述的优点也带来新的隐患和风险。高杠杆低风险高收益的完美产品绝不存在,只有承担风险才有相应的收益,因此大量信用衍生品的滥用背后仍有未被对冲掉的风险。
( 1) 流动性风险。信用衍生产品必须基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次级市场的高流动性。有些信用衍生产品在设计过程中对于次级市场流动性中断的承受能力较差,因此尽管一级市场上信用衍生品表现出较强的流动性也不能掉以轻心,否则次级市场流动性中断将给一些机构和信用衍生品持有者带来巨大冲击。
( 2) 操作性风险。由于信用衍生品本身高杠杆的特点,有时极为微小的失误也可能带来风险的急剧放大。作为一种新型金融衍生产品,银行或金融机构对于信用衍生品的操作业务流程并不完善和规范,从业人员规范风险的相关技能仍然有待提高。
( 3) 信用风险。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防范交易对手的不当套利手段方面欠缺经验,因此如果对于交易对手的信息了解与披露情况并不充分,则容易出现信用履约过程中的违约现象。
四、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发展建议
我国信用衍生品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决定了我国目前仍要以金融产品发展创新为主,但作为一个欠缺流动性、体制和监管均不完善的新兴市场,我们仍要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更加稳健地推进中国化的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
( 1) 大力推进信用衍生品发展和创新。正如《中国信用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问题研究》中提到的,目前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才刚刚起步,而市场上的信用衍生产品还仅有中债信用增进公司推出的四款极为基础的信用衍生产品,商业银行信用衍生产品尚未放开,因此在探索过程中,逐渐开发更为齐全的信用衍生产品类型和缓步放开商业银行信用衍生品显得尤为必要。同时,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合我国的信用衍生品也是未来发展的大势所趋。
( 2) 加强风险管理。一方面,风险管理者应当引导金融行业参与者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并通过及时交流和信息分析发现潜在的市场风险,并对引发风险的源头及时追踪; 另一方面,金融业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培训和规避风险的职业技能水平也应当与时俱进,并进一步加强信用衍生品操作业务流程的规范性。
( 3) 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晚,且由于金融产品并未完全市场化,因此很多时候不能照搬欧美国家的发展经验和法律法规。在摸索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国情尽快制定和完善信用衍生品市场的法律法规,提高信用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同时,应当加强监管合作,公开财务报告信息,加强信息公开和披露力度。
信用衍生品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信用衍生产品的滥用一度引发了金融危机,但其本质上是一种“中性产品”,仍然是金融领域的重大创新之一。为了加快中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引入并发展信用衍生产品势在必行,但同时也要进一步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对信用衍生品的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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