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理性与可持续发展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实践合理性 可持续发展 主体性 客体性
论文摘要:实践的合理性与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就决定了要使实践合理性,从而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遵循几个基本原则:主体性原则、客体性原则、方法原则、综合效果原则。
实践的合理性就其实质而言即指从人自身的目的、需要出发,根据对客观世界所做的正确认识,进行满足人类整体和长远利益或生存、发展需要的实践活动能力。实践合理性追求的目标是人与自然、人与人或社会、人与自身之间对立与冲突的和解,以逐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可持续发展不仅是指经济的可持续性、社会的可持续性以及自然的可持续性,更重要的指人的可持续性,人是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就是人的全面发展。由此看来,实践的合理性与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具有一致性。实践合理性与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决定了要实现实践合理性与可持续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主体性原则
要使实践合理性,从而实现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必须真实地反映实践主体的“内在尺度”,亦即“人的尺度”。
所谓主体性是指人作为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本质力量的外化,并从主体地位出发以各种方式掌握客体,使客体为主体服务的功能特性,包括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1]主体性不仅在人类实践活动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中得到确证,而且被确立为哲学特别是西方近现代哲学的一个基本原则。主体性原则就是把主体性作为人的根本存在方式,并从主体人的内在尺度出发,以主体的方式来对待和把握世界,使世界按照人的方式存在。人们实践活动现实地改造世界,目的就在于改变外界事物的现成结构和形式,塑造出对自己有用或有利的新的理想客体,而这种理想客体是不会由外部客观的自然过程自发产生和形成的。这就必须充分发挥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使其需要得到满足。
所谓按照实践者的主体尺度去改造世界,最主要的是按照主体的需求、愿望、目的和意志把客观事物改造成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实践者需要的新客体。任何人的实践行为,总是有一定的需求根据的,人从事改造自然的实践是为了自身生存与发展,而不是为了实现外部世界的规律,离开人的需求和利益,人的实践活动是无法理解和不可想象的。尽管人的实践活动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外部对象的客观规律的制约,但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掌握是为了按照主体的内在尺度去有效地变革客观事物,使其为人类的需求和利益服务。所以,要使实践合理性,主体必须首先从自身需要所决定的目的出发,真实反映符合人之本性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力量,亦即真实反映实践主体的“内在尺度”。
作为人之本性的需要是实践主体“内在尺度”的本质内容。人的需求和实践目的意味着对当下现实的不满足,意味着要求超越现有,追求和创造新的更美好的理想现实。实践主体越能客观、正确地把握自身的需求和愿望,实践的目的就越明确和可靠,实践也就越趋向合理性。但是实践主体的自身需要并不都是真实、合理的。因此,对于合理形态的实践来说,不是对需要不加区别、不辨真伪、不分主次地满足。主体在从事实践活动之前,必须搞清楚自身的各种需要在何种意义上、何种程度上是可能的还是不可能的,现实的还是幻想的,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进而决定把何种需要升华为实践目标。在这里,立足合理的需要是使实践合理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或首要条件。合理的需要从需要的对象角度看是指合外物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从需要的主体角度看是指合人类的目的性,即有利于人类与社会的全面发展。现代人们由于某些不合理需要和欲望的膨胀和满足,直接诱发了不合理的实践活动。例如,过分的享受和奢侈的需要,违背社会基本规范的需要,牺牲人类整体和长远利益的需要等等的追求与满足,既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也造成了主体代内和代际的不平等。[2]这说明:主体只有从真实的、合理的需要出发,才能使实践合理性,从而实现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人自身具有的满足需要的力量也是实践主体“内在尺度”的重要内容。毋庸置疑,任何需要,即使是真实的、合理的需要,若要得到满足,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特别是主体必须具备满足需要的力量,否则需要就不可能实现。[3]因此,要使实践合理性,还必须包含着对主体满足需要的力量的真切了解。只有在真切了解与把握实践主体满足需要的力量的基础上,主体才能脚踏实地、量力而行、力戒空想地提出实践目标,进而使实践的合理性追求得以实现。
总之,真实地反映符合人之本性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力量,这是实践合理性与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的主体性原则。面对当代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困境和危机,人们有不同的认识和态度。有些人将这些困境和危机的原因归结于人的主体性及其在当代的发展,认为只有让人类放弃对自然界的改造和控制,“回归自然”成为自然界的普通一员,才能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行不通。理论上看,人是一种不同于动物的实践存在,是主体。若仅仅强调人与自然界统一的一面,否认其特殊性,则将人与动物等同了。另外,人虽然不是自然界的中心,但人类的行为始终以自我为中心。行为上的“自我中心论”是一切生物得以生存的基本前提。若让人类只顺从自然,在实际行为上消除主体性,放弃对自然界的改造和控制,这等于要消灭人类了,还谈什么可持续发展?从实践上看,在人类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要求人类完全放弃现代文明成果,回到原始的生存状态,亦根本行不通。其实,人之为人,靠的就是对自然界的控制和改造,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控制和改造。因此,我们不能说是人类的主体性造成了当今的人类困境,不能笼统地否认人的主体性。事实上,造成这种困境的至多也只能说是近代工业文明以来形成的那种片面发展的主体性,它只有动力机制(无限占有物质财富的欲望),而没有自我约束机制。由于它既没有对自身活动的内部限度和外部限度的认识,又缺乏自我反省、自我评价、自我规范的机制,因而是一种盲目放任的、自发的、低级的主体性。人类高度发展了的主体性是一种自觉、自为的主体性,它对外部自然界的整体规律性有清醒的认识,对自身活动的后果有预见性意识,对自身的行为有规范性意识。因此,人类要最终摆脱生存困境,不仅不能取消主体性原则,相反,科学合理的主体性原则的逐步确立和人类在实践中主体性的进一步发挥,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马克思说得好:“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他还是属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是为自己本身而存在的存在物,因而是类的存在物。他必须既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证自己是类的存在物。”[4]这里,人“确证自己是类的存在物”,实际就是对人的主体性以及人类中心论的确证。简单地否定它,就是对人类价值的否定,也是对人类创造的社会文明的否定,更是对人类自由自觉活动的本性的否定。
二、客体性原则
主体性原则尽管是实践活动永恒的支点或中心,但它又是依赖于客体的。这是因为,作为主体尺度的需要是以外在物为其对象和内容的,离开外在物,需要便成了一个空无的概念,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是这个道理。进一步说,主体需要不仅要以外在物为其对象和内容,而且其需要的满足只有通过主体能力对外在物进行改造并在合目的的改造结果中得以实现。因此,要使实践合理性,主体还必须科学把握被改造客体的“外在尺度”,形成关于外部事物的结构、属性、本质、规律、内外联系形式及其发展趋势等等的完整理论和知识,即首先解决外界客体本身“是什么”、“是怎样”、“是如何”的事实性认识问题,进而确立起关于实践客体的理论观念。众所周知,实践的客体系统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如果实践客体不具有它自身固有的结构、属性、本质和规律,就根本谈不上对人有用,任凭主体怎样改变它的现状,它也不可能变成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因此,实践主体要想现实而有效地变革外在客体,就需要对外在客体有合乎规律的科学认识,形成关于被改造客体的“外在尺度”的完整理论。正是由于被改造客体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以实践主体只有掌握并遵循这种客观规律,坚持客体原则,才能保证实践活动的合规律性和结果的有效性,从而实现主体预期的目的。
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人们按照被改造客体自身的“外在尺度”即按照客体原则去改造客体,就是要合乎外界事物的属性、结构、本质和发展规律去改变事物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式。而要做到这一点,实践主体就必须深刻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科学地掌握关于被改造客体的“外在尺度”。显然,没有对被改造客体的“外在尺度”的科学把握与反映,没有关于客体的科学知识与理论,就根本不会有自觉的、科学的实践活动,实践也就没有合理性可言。当代人类实践负效应产生的原因固然复杂,但与主体对实践客体的把握欠合理、规范,对人类与自然界关系的认识仍欠全面、深刻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实践主体越能全面、系统和深刻地掌握实践客体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科学知识,就越能自觉地按照客观事物自身的尺度建构起合理性的实践观念,从而使实践活动有更多、更大的自由,进而使实践目标的对象化和现实化更加顺利和有效。实践主体对实践客体“外在尺度”的反映与掌握,主要是实践主体对实践实施的信息条件、组织条件、物质条件和环境条件等的反映与掌握。建立在对实践客体上述条件准确而科学的把握的基础上的实践活动才是合理的、可持续的。
在“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或“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的关系上,“人类中心主义”的传统发展观,把“人的尺度”绝对化而忽视物的尺度作用,把人的利益需要片面化、单一化而取消了人对自然界的道德责任和义务;“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观消极地吸取因人们实践活动造成的“生态问题”的教训,夸大物的尺度作用而否定了“人的尺度”对人的.实践活动所具有的终极规定性,进而模糊了人的活动与动物活动的本质界限,否定了人的实践活动的终极目的与价值取向。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都起作用。马克思在说明人的实践活动与动物活动的区别时指出,动物只能按一种尺度即物的尺度进行生产,而人的生产活动则可以运用两种尺度,“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5]但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作用的性质不同,也就是说,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物的尺度对人的实践活动的展开、方式、内容和结果起制约作用,而人的尺度对人的活动的展开、方式、内容和结果起着决定作用。换言之,对人的活动来说,物的尺度是它的“必要条件”,人的尺度则是它的“充分条件”。人的活动中的两种尺度,物的尺度不可无,而人的尺度更根本。因为物的尺度作用是物的价值的体现,它是由人的需要规定的,如果某物与人的需要无关,则根本谈不到有无价值的问题,也不可能在人的活动中发挥尺度的作用,同时物的尺度作用发挥到什么程度,物作为尺度运用得是否合理适度也是由人来把握的。
以上两种尺度的关系告诫我们,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进而实现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正视物的尺度的存在,重视物的尺度作用,要善待自然界,珍爱自然界的一草一木,用伦理眼光和道德态度去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实践上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6]因为对人的实践活动来说,可持续发展观就是要求人类在坚持人的尺度具有终极意义的前提下,把两种尺度整合统一于人的实践活动中,以确保正确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互惠,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服务。
三、方法原则
要使实践合理性,从而实现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真切了解实践的方法尺度,亦即工具尺度。主体在对自身内在尺度和客体外在尺度把握的基础上,还必须积极寻求实现理想客体的具体方法和途径。理想客体无论多么美好,也只是一种理想追求,为了促使理想客体在客观上向实践目标所规定的方向发生变化,使理想客体在观念上变为现实,主体必须采取实际行动,用正确的实践手段和方法作用客体、影响客体。马克思曾经说过:“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的力量只能用物质的力量来摧毁。”[7]具体来说,实践过程中所采用的策略、遵循的程序、使用的工具、掌握和运用工具的方法和技巧、组织管理等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实践活动的实际效果,影响到客体能否实现或实现的程度。因此,实践方法是构成主体制定“怎么做”方案的又一重要内容或环节。
人的实践之所以能够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进化,实践规模之所以能够不断地扩展,实践能力和效能之所以能够不断地提高,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人类能够不断地改进实践方法,革新和创造出新的实践工具。因此,要使外界客观事物实际地对人有用,有效地创造出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理想客体,就必须在把握客观世界的物的尺度和主体自身的内在尺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实践的方法尺度或者叫做工具尺度。实践的方法是指主体为实现实践目标而采取行动的具体方式和方法,或主体为控制客体使之向着预定的方向发生变化而采取实际行动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实践方法尺度是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之间现实地相互作用的中介媒体和基本途径。其鲜明的特性表现在:一是指向性,方法的应用具有主观选择性,选择的意义在于寻求符合实践主体目的性要求的方法,使系统按照实践的活动目标和方向运作;二是程序性,方法作为系统软件是程序化的,其应用有助于实践系统在动态发展中按步骤地有序展开,提高其组织化程度;三是可控性,方法作为一种操作技术,通过对方法灵活性和创造性的应用,在反馈控制中不断协调主客体关系,而实现其有目的性的活动;四是效益性,方法作为探索工具,其选择和应用在于以较少的投入换取较大的产出,尤其是通过对实践要素的合理组合,谋求一种具有整体优化的实践效果。[8]实践方法的上述特征表明,方法作为主体生活的引渡,是人与社会实践发展不可缺少的实在要素。离开实践方法,就难以构建实践过程的主客体关系,也就没有真正的实践活动可言。
实践方法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内容。概括地说,实践的方法尺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实践工具及其使用方式。人们改造客观世界总离不开掌握和运用一定的物质工具。第二,实践过程的行为方式。人们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不但要掌握和运用一定的物质工具,而且还必须掌握和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实践活动过程中主体的行为方式是实践方法尺度的核心内容,它是实践活动中各种要素有机结合和运动起来的“粘合剂”或“纽带”,是实践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的“生命”、“灵魂”,也是实践活动有效性的重要条件。实践方法尺度反映了主体“能够做什么”、“能怎么做”,也就是解决实践活动的手段、途径和方式问题。如果不解决实践活动的方法尺度,实践的“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活动中都不可能真实而有效地统一起来,实践活动也就不可能合理性。
需要指出的是,方法尺度或工具尺度的运用要与客体尺度相适应,过低的工具水平无法驾驭客体尺度的完满实现,但过高的工具水平又会造成工具本身的浪费,因此,二者的最优关系是适度。实践合理性与可持续发展要求坚持的方法原则意味着在实践中要选择那些能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协调利用各种可能条件,在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的方法和手段,即达到最优化。当代人类面临的全球问题相当程度上是由人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方法远远落后于日益复杂的现实造成的。因此,找准当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手段,达到对当代乃至未来实践方法尺度的真切了解,是消除当代实践负效应,使实践合理性,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四、综合效果原则
人类的各种实践活动的条件和方式都是社会所给予和创造的,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又必然影响社会。毫无疑问,要使实践合理性,从而实现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必须全面反映和把握实践活动的社会尺度。
社会尺度是一种整体性、综合性尺度。它根源于人的实践活动效果的综合性和整体性。实践的社会性表现在实践活动的各个要素和环节之中。人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的活动者,在实践活动中,人与人能够通过社会结合或协调造成新的系统的质,由此而形成的实践活动效果显然带有整体的和综合的特点。在社会关系中活动的人不仅以整体的人,而且以人的整体即以群体、社会乃至人类来进行活动;作为个体的人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作为群体的人的整体更是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实践活动过程和结果的这种社会性,构成了社会尺度的实质内容。
社会尺度在实践活动的结果中表现为综合效果原则。它是合理性的实践必须遵循的原则。这是因为,无论是实践客体的类型和范围、实践主体的素质和能力、实践手段的水平和数量,还是实践的深度和广度、实践的方式和方法、实践的结果和影响,都无不打上时代和社会的烙印。就实践活动的历史延续性来讲,任何时代的实践活动,都同过去和未来时代的社会实践有着内在联系。社会性作为实践活动的一个基本前提、内容和特性,决定了实践主体必须自觉地反映和把握社会的尺度。任何一项社会实践活动都是由彼此相对独立的主体来发动和完成的,而相对独立的主体之间往往有着不同的需求和利益;同时,每一项社会实践都必然会对诸多社会主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利害效应,而决不仅仅只触及当事的实践主体的利害关系。历史与现实表明,不同主体之间亦即个体主体、群体主体与社会主体之间,其利益追求并不总是一致的,而是常常会发生矛盾与冲突。实践活动的社会尺度就在于反映实践活动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利益,使实践活动及其效果既符合实践者个体的利益,又符合社会主体的利益,起码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反映和遵循实践的社会尺度,就是反映和遵循周围他人、群体、社会乃至人类普遍公认的规范准则。因此,人类实践活动的目的不仅是满足不同个体和群体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当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追求对人类整体利益不构成威胁时,这种利益追求就是合理的,实践活动也就是可行的。相反,当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追求严重威胁到人类整体利益时,则是不合理的、不可行的。实践主体要顺利而有效地展开实践活动,必须正确地把握实践的社会尺度,确保实践活动的社会正当性。
同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从事任何实践活动,必须充分考虑到资源的持续供给能力,社会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能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自组织能力、社会全面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等等,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功能弱化都会影响到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因此,必须在系统整体上思考实践活动系统的优化组合,谋求实践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效益。
注释:
[1][2]参见余晓菊:《合理主体性的确立:走出人类困境的根本途径》,《哲学原理》2001年第2期。
[3]参见王炳书:《实践理性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 1979年版。
[6]参见张兴国:《可持续发展与人的主体地位》,人大复印资料《哲学原理》, 2003年第6期。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8]参见纪德尚:《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观与系统整合方法》,《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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