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项目法人制的发展论文
十多年来,我国公益性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各级各地组建项目法人的模式也灵活多样,但是,从工程决策阶段、实施阶段、使用阶段环节仍然凸显了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度运行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外部体制环境
目前,我国公益性水利工程仍然套用经营性水利工程的法律法规,由于这两者工程的不同特点,决定了法律法规适应性较差,已有的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健全,甚至相互矛盾;自2011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后,公益性水利工程稳定投入机制还未有效运行;国家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体制改革尚未完成,项目法人及部分参建单位市场地位未完全确立;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核心位置的项目法人的性质、行业人士准入机制、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尚不健全,超概算、超预算完成及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酬劳严重倒挂现象比较普遍;在工程项目立项与审批程序繁多,评审时间长、费用高,导致实际用在工程实体的费用大大减少,项目上马后,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模糊,往往承诺的地方配套不能到位,或是征地拆迁进度普遍滞后,导致公益性水利工程效益迟迟发挥不出来。
2项目法人内部环境
公益性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推行之初,组建的项目法人普遍存在着不具备筹资能力、工程建成后产权模糊、仅对项目实施阶段负责、为一次性临时性机构、政企不分、权责不对等、建管非一体、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项目法人制流于形式,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出现的专业化代建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的不足,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具备筹资能力,并可以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人员稳定并专业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再充当裁判员角色等问题,某些公司还尝试结合有关国家的方针政策,推行以经营性水利工程收益反哺公益性水利工程,并整合相关资源,逐步摸索出了一套建立产权明晰、建管一体的现代化企业的方法,如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代表。
3工程建设参建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成建立,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政事分开改革仍未完成。现行设计单位仍然多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难以真正做到为顾客———项目法人提供良好的设计服务;在我国,监理单位获取的报酬由项目法人支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处理问题难免有失公允,且监理单位参差不齐,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专业化水平整体有待提高;施工单位围标、串标、卖标、借资现象时有发生,偷工减料屡见不鲜,给工程建设质量埋下了严重的隐患。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虽然不能发挥直接的经济效益,但却关系到千千万万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在全国水利建设大高潮的今天,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巨大,如何充分利用国家投资,切实实行项目法人制,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轴心作用,为工程建设和使用增值,核心是要进行法制顶层设计,完善和优化法制环境,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最终的目的是要根据我国国情,遵循市场规律,逐步探索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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