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判的四种德行论文
现代社会,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判更是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裁判的公正来实现,公正的裁判并非全凭法律条文、程序或原理,还需要法官的职务行为、司法环境以及内在约束等。
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执行着法律,但在案件的裁判过程中,除了考虑法律和事实之外,也应考虑法官的德行,即基于对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对自己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体验和反思而产生的善与恶、正确与错误的道德判断,并由此采取相应行动的意识与能力。正如孟子所言:“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也应怀有这4种德行。
怀有是非之心,对适用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就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怀有羞恶之心,就能够保持其行为道德自觉;怀有恻隐之心,就能体恤民情,一心为民;怀有辞让之心,就能通过司法行为、司法礼仪以及司法作风与当事人建立司法互信的关系。
怀有是非之心,是法官进行裁判的基础和前提。法律本质就在于明辨是非曲直,通过设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其裁判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精神内涵,法官要始终忠诚于法律,用冷静客观的立场探究法律的意义和目的,客观、理性地适用法律,作出符合法治精神的裁判结果。在很多时候,法律可能会缺位或者存在缺陷,但是,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绝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拒绝裁判,或者以此滥用自由裁量权。这就说明裁判不能仅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文,而更取决于法官的是非之心,其德行往往会影响到一个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否。
怀有羞恶之心,确保法官行为道德自觉。羞恶之心是法官公正司法的人性基础之一。怀有羞恶之心,是对职业责任、职业义务和职业担当的自觉意识,也是法官忠于司法职业的一种道德自觉。怀羞恶之心,要求法官无论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还是在日常言行中,都应严格遵守司法职业道德,并经过内在良心调整达到个人道德自律的过程,把对道德义务的敬畏和消极服从转化为内心的一种自觉追求。法官只有在裁判过程中怀有羞恶之心,才会有一种超乎于一般职业的道德自觉,维护着司法的公正。
怀有恻隐之心,确保法官为民司法。恻隐之心是法官进行司法裁判必须具有的精神道德,法官裁判虽然是中立的,但是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既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法官不仅仅是法律执行的中立者,也应该是司法为民的能动者,法官常怀恻隐之心才能将群众利益放在心上,才能急群众之所急,让当事人体会到司法温暖和人文情怀。
怀有辞让之心,增进司法互信。在司法裁判中,常怀辞让之心其主要表现在于相信群众、理解群众、尊重群众,让每一位当事人认可和接受法官的办案理念、方式和行为,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过程和裁判结果给予充分的信赖。司法互信是法官与当事人双向互动中形成的一种互相认可、互相接受、互相信赖的良性关系,而其中的关键是对秩序、规范的遵守。法官常怀辞让之心,才能充分尊重司法规范、司法礼仪和案件当事人,真正建立良好的诉讼关系和诉讼秩序,让当事人在法官裁判的一言一行中,体会法治精神和力量,培养公众对法律的虔诚情感和信仰,从而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司法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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