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论文

时间:2024-07-14 10:02:34 论文 我要投稿

(优)环境污染的论文15篇

  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那么你有了解过论文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环境污染的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优)环境污染的论文15篇

环境污染的论文1

  一、成县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现状

  ㈠粪便污染据测定,一个千只鸡场年产粪便36吨,一个百头牛场年产粪尿680吨,一个百头猪场年产粪尿200吨。如果是水冲式清粪法,所产生的污水量更大。全县123户规模养殖户只有5户配套了沼气池,还有将近96%的养殖场的粪便没有得到有效地处理,未经处理的粪便随意堆放,随着雨水的冲刷流入水源,还有个别养殖场建在河道边,畜禽粪尿和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河里,导致大量的氮、磷流失,造成空气、土壤和水体污染。

  ㈡水质污染畜禽养殖场排除的粪尿和污水长期渗入地下或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造成水质恶化,对周边和河流下游的人畜用水构成严重威胁。

  ㈢大气污染畜禽在养殖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恶臭气体,同时堆积在外界环境中的畜禽粪便在高温下很容易发酵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中主要成分有氨氮、硫化氢、粪臭素、甲烷等,这些有害气体不仅严重影响到人类健康,而且严重影响到生态环境,加剧全球气候变暖。特别是由于养殖场大都建在居民区或者公路沿线,从养殖场长期散发出难闻的气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居民苦不堪言,路人怨声载道,养殖户一方面要受到环境污染的危害,同时还要受到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困扰。

  ㈣污染土壤影响农作物生长高浓度畜禽养殖废水排入农田后,可使土壤因营养过剩而使植物生长旺盛发生倒伏;使土壤中氧供应不足而抑制生物活动。此外,长期大量使用养殖污水灌溉农田可堵塞土壤毛细管而使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易造成土壤理化性状恶化。㈤传播病菌患病或隐性带病的畜禽会排出各种致病菌和寄生虫卵。据化验分析,畜禽场排放的每毫升污水中含有33万个大肠杆菌和66万个肠球菌,每升污水中蛔虫卵和毛线虫卵分别高达200个和100个。沉淀池每升污水中蛔虫卵和毛首线虫分别高达199.3个和106个,如不进行有效处理会造成大量蚊蝇孳生,加剧了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据统计,畜禽因环境卫生恶劣引起的畜禽疫病致死率占总死亡率的50%以上。

  二、造成养殖业环境污染的原因

  ㈠养殖场布局不合理农户为了节约畜禽圈舍建设成本,方便饲养管理或由于养殖建设用地难以落实等诸多因素,养殖场大多建在自家庭院、公路旁或河流沿岸,而且成县的规模养殖户大都集中在城郊和人口较集中的村社,因而造成规模养殖场过于集中,人畜混居,在疫病的防控方面很难做到尽善尽美。

  ㈡对养殖业环境污染的认识不足,责任不清各级领导干部对环境治理认识不足,认为环境治理是养殖场的职责,环境治理计划的制订和资金投入力度不大;养殖户的`环保意识淡薄,养殖、轻环保,缺乏必要的畜禽粪便及污水处理设施,畜禽粪便长期随意堆放在圈舍周围,污水随意流淌,给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全县123户规模养殖场,只有5个配套了沼气池,而且都是在国家项目资金支持下才建设的,还有96%的规模养殖场没有配套沼气池。

  ㈢人均耕地面积少,对畜禽粪便的消化能力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均占有耕地逐年减少,尤其是部分耕地用于建畜禽圈舍以后,几乎没有多少耕地可用于消化利用畜禽粪便,只能堆积在圈舍周围或道路旁边。㈣环境污染监管力度不够多年来,由于成县是一个铅锌矿产区,各级政府把环境污染的监管重点放在了各大铅锌矿生产区和尾矿坝的治理方面,畜禽养殖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还没有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三、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㈠制订计划,明确责任县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共同商讨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政策和计划,完善和强化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体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将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列入养殖场项目建设立项审批的必要条件,使养殖业环境污染的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㈡养殖场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结合新农村建设,畜牧部门要和当地土管部门一起共同协商,为规模养殖场解决养殖用地,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和人口居住情况,对养殖场建设合理布局。养殖场应建在距离主要公路、居民区、农家乐、旅游景点等处1公里以外,应距畜禽牧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农药厂、化肥厂、污水处理厂2公里以外,并且养殖场要处在这些污染源的上游。养殖场周围要有足够的农田、鱼塘、果园以及蘑菇种植园,以便实行种养结合,有效利用畜禽粪便。

  ㈢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畜牧部门要对养殖户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宣传,引起养殖户高度重视;修建沼气池,综合利用能源;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可以积极采取最基本的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如可以采用干式清粪法,尽量减少污水排放量;每天清理圈舍粪便,及时运送到田间地头,采用将粪便与杂草、秸秆混合堆积土发酵,通过厌氧高温发酵,使粪便中的不耐高温和喜氧菌及寄生虫卵得到消灭,大量的无机氮转化为有机氮,形成了比较稳定、基本无臭味的腐殖质,从而达到了除臭的目的;对消化不了的畜禽粪便可以卖给或者送给需要肥料的农户,保持圈舍干燥、清洁卫生,做好圈舍日常消毒灭蝇。

  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强和优化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及时将病死畜禽清理出圈舍,进行焚烧或深坑掩埋作无害化处理,防止病死畜禽对环境的污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防止疫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㈤转变养殖思路,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发酵床养殖”,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大力推广经济环保的发酵床养猪,猪吃喝拉撒都在垫料上,靠垫料中的微生物发酵作用和垫料本身的吸附作用,将猪粪尿进行分解同化和利用,转变为无臭无害的物质和菌体蛋白,且发酵床养猪几乎没有臭味,是完全的零排放、零污染环保养殖技术。

环境污染的论文2

  本文分析了北海市淀粉行业的生产及污染物处理现状,指出北海市淀粉行业在污染治理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有关对策。

  引言:淀粉是重要的食品原料,也是重要的工业和医药原料。目前生产淀粉的主要原料为马铃薯、玉米、木薯等。广西是我国最大的木薯产地,这为北海的淀粉行业提供了丰富的原料资源。北海市淀粉行业的发展,对拉动北海的经济增长,提高当地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淀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如何解决淀粉工业的废水、废气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实现北海市淀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各级政府、业界和环保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北海市淀粉行业污染及污染治理现状

  北海市淀粉行业主要以木薯作为原料,采用湿法提取工艺生产淀粉。在整个工艺流程中,主要产生废水、废气以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

  (一)废水污染及治理。

  木薯淀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是黄浆水、蝶片尾水,由碟式分离机产生:其次为清洗木薯产生的清洗废水、锅炉冲灰水和员工办公、生活污水等。木薯洗涤废水经沉淀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锅炉冲灰水经沉淀处理后100%循环使用,不外排。黄浆水中约50%进入污水处理站,另外的50%循环用于木薯清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二)废气污染及治理。

  淀粉行业产生的废气主要是锅炉产生的锅炉废气、淀粉干燥分装工段产生的加工粉尘和木薯渣堆放、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厌氧阶段、应急池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气体。

  锅炉烟气中含烟尘、二氧化硫,主要采用麻石水膜器除尘脱硫处理后,经烟囱排放;烘干加工和包装车间粉尘拟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木薯渣大都是由收购单位直接用斗车装运方式及时拉走,或是在木薯渣中转站暂存后拉走,很少在渣场长时间存放,产生的恶臭气体可以通过及时拉运处置得到有效控制:废水处理站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恶臭影响也不大;此外,通过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多层次的绿化带来减轻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及治理。

  淀粉行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木薯皮、木薯渣、锅炉房的灰渣、污水处理站的污泥等。木薯皮、木薯渣主要是出售给养殖场作为饲料,或者是出售给农民做肥料:污水处理站的污泥出售给有关企业作为有机肥使用:锅炉房的灰渣主要用于铺路。

  二、北海市淀粉行业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规模较小,技术装备落后,清洁生产水平较低。

  就规模而言,木薯淀粉的生产规模都不宜低于5万吨。但是,因为原料缺口大等原因,北海市生产淀粉的企业的生产规模都不大,一般都在1.5万吨到3万吨之间。企业由于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生产技术和设备更新滞后,生产能耗物耗高,生产效率低。

  (二)废水治理资金不足,废水污染严重。

  近年来,由于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淀粉行业废水污染问题的高度重视,北海市淀粉行业在废水污染处理和废水排放总量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生产木薯淀粉的企业规模较小,用于废水处理的资金不足,对于淀粉废水的处理并不理想。淀粉废水并未全部达标排放,特别是淀粉废水中的总磷和氨氮浓度偏高。

  (三)水资源循环利用率低,可利用资源并未有效利用。

  北海淀粉行业用水一般都采用抽取地下水的方式,用于木薯的清洗加工,而能够循环利用的水量只占了用水量的10-15%左右,水资源循环利用率低。此外,在淀粉废水处理过程中,污水中绝大多数溶解态和胶体态有机物在厌氧的'状态下经过水解、产酸和产甲烷三个阶段进行降解,大部分有机物转化为清洁燃料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可直接用作能源。沼气是一种清洁燃料,完全燃烧后生成的是水和二氧化碳,对环境无污染。目前北海市淀粉行业大都对于沼气进行回收再利用,但是对于沼气的回收利用率较低。

  三、北海市淀粉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推广木薯优良品种,增加淀粉生产原料。

  北海市淀粉生产企业生产规模较小的主要原因是原料紧缺。因此,要加大产业发展模式,提高产业的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培育发展高产优质的木薯原料基地。要大力选育推广产量高、淀粉含量高的优良品种,加快先进栽培技术的应用推广,使木薯种植业向着优质高产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淀粉废水处理技术研发,降低淀粉废水处理成本。

  现有的淀粉废水处理技术虽然能有效处理淀粉废水,但是所需的处理成本较高,造成企业经济压力较大。因此,应该加强淀粉废水处理技术的研发,重点解决淀粉行业废水达标排放的生化需氧量以及脱氮除磷技术,降低淀粉废水处理技术,提升木薯淀粉废水治理的总体水平。

  (三)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发展循环经济和综合利用,提高淀粉行业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可以循环利用于木薯的清洗加工等,避免造成水资源的浪费。此外,要加大废水厌氧发酵沼气的回收利用,使用沼气作为燃料,节约企业的燃料成本,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结论:随着国内外相关行业对淀粉需求量的日益增大,淀粉行业也将成为带动北海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之一。对于淀粉行业污染治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且在这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要使北海市淀粉行业能够得可持续发展,应该在加大企业规模的同时,加强淀粉废水处理技术研发,降低淀粉废水处理成本。此外,还应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做到降低成本,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实现北海市淀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污染的论文3

  1 引言

  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进程加快,企业环境污染与工业化相伴而生,各类环境问题集中出现。环境污染呈加剧之势,生态破坏范围不断蔓延,北京也被贴上了“雾霾之都”的标签。如今,环境问题已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环境政策体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环境规制手段影响企业环境行为,最终减少污染,以求社会、经济、环境、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

  企业环境行为受到的约束来自于多方面,包括政府规制、公众约束、非政府机构监督、消费者绿色需求等[1]。目前,我国政府主要通过控制型的行政干预和激励性的市场机制对污染企业进行环境规制。然而我国政府的直接行政控制存在管制执行率低下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遏制企业污染恶化 [2]。政府环境规制执行力不足使得我国的环保法规形同虚设,对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没有产生应有的作用[3]。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环境规制如公众参与、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正在逐渐显露。其中,环境非政府组织,简称环境NGO,已经成为了一支政府之外不容忽视的社会监督力量,被称作“环境监护人”“公众利益代表”,试图对企业进行倡导、影响和监督[4]。事实证明,政府环境规制和环境NGO 的监管共同影响着企业环境行为,在企业环境污染治理中构成了一个三方博弈问题。政府如何制定合理的管理法规,环境NGO 如何配合监管,企业如何积极顺从环境规制,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三方博弈关系进行均衡分析。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使得政府干预环境资源的使用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对环境规制的研究始于庇古提出的用政府干预的方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科斯主张的以市场交易方式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继而,国外学者开始对环境污染与治理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的研究。目前我国对于企业环境污染治理中环境规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政府为主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政府对企业进行直接行政干预或通过市场机制影响企业的决策。张学刚、钟茂初[5] 运用博弈分析方法对政府环境监管与企业污染治理的互动决策进行深入探讨,结果表明政府因企业污染带来的收益、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加大对企业污染的'处罚等有助于环境质量改善。张倩、曲世友[6] 对政府实施排污税环境规制下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研究,发现监管强度并不能直接影响企业的排污水平。申亮[7] 运用演化博弈论针对政府激励机制对绿色供应链下制造商生产策略演化行为的积极作用进行研究,认为政府构建的制度环境及激励机制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能够促进企业向绿色市场转化,必须根据企业的反应不断加以调整并构建最优机制。这些研究结果反映出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影响具有复杂性,并且存在监管失灵的问题,这使得学者们进一步思考环境规制如何影响企业环境行为,影响企业改善环境行为的因素及关键因素是什么。研究表明,企业环境行为不只受到政府规制的影响。Helen[8] 总结了环境供应链管理的驱动力和阻力主要源自于组织内部、规制、客户、竞争者和社会。Lee[9] 认为企业采取绿色实践的最主要驱动因素是买家影响、政府参与和绿色供应链成熟度。Hall[10] 通过案例研究和访谈发现来自环保组织的压力对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有规制作用。Dungumaro[11] 等通过博弈分析讨论了公众参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所发挥的作用。基于这些研究,一些学者将两方博弈扩展到三方博弈进行研究。徐咏梅[12] 通过建立环保部门、企业和公众三方博弈模型,发现公众的环保参与既可以缩小企业的排污不达标空间,又可以扩大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空间。徐爱[13] 等构建了家电绿色供应链中的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方博弈模型,发现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补偿并对不执行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企业加大惩罚力度,有利于家电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实施。然而利用三方博弈对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分析具有一定复杂性,现有研究多建立公众参与条件下的博弈模型,并没有将公众的经济收益考虑到其行为决策中,这使得现有的三方博弈分析有一定局限性。

  以上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环境规制中的政府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影响方面,并未对环境NGO 的监管作用进行深入研究。环境NGO 作为继政府、企业之后的又一参与到企业环境污染治理中来的主体,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资源研究所的工作论文通过五个案例研究,证明了环境NGO 在“绿化”中国供应链过程中所起的现实作用[14]。本文将通过构建企业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政府、环境NGO 和企业三方博弈模型,分析三方博弈均衡条件及结果,并提出推动环境规制合理发展的有效建议。

  2 三方博弈模型的建立与假设

  本文认为企业是否顺从环境规制受到来自政府和环境NGO 的监管压力影响,形成政府、环境NGO 和企业三方博弈。各博弈方均为理性经济人,政府、环境NGO 和企业均以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企业可能选择顺从环境规制,也可能选择不顺从;政府有对企业进行管理的职责,两种策略选择为:对企业是否顺从环境规制进行检查,或者不检查;同时环境NGO 作为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也有两种策略选择:对企业是否顺从环境规制进行监督,或者不监督。

  企业如果顺从环境规制,一方面为达到环保要求产生成本的增加Cb,另一方面因产品更加环保,而提高价格、满足市场绿色需求使得收益增加Rb ;当政府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会对顺从规制的企业给予奖励补贴Sgb,对不顺从的企业处以罚金Pgb,同时政府产生检查成本Cg ;政府如不对企业进行检查,则需要对产生的污染进行处置,付出处置费Fg ;环境NGO 如果对企业进行监督,曝光其不良行为,会产生监督成本Co,同时受到来自政府的资助Sgo和来自公众的资助Sso ;企业由于不顺从环境规制,会因环境NGO 曝光其不良行为而蒙受损失Lb。各参数均为大于0 的常数。

  政府、环境NGO 和企业三方博弈关系。该博弈模型解释了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现状中的政府、环境NGO 和企业的相互关系。目前社会多数企业环保意识不强,政府主要通过补贴与奖励手段鼓励企业顺从环境规制,对不顺从的企业通过惩罚来施加一定的压力,通过各种手段促使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现状得到改善;而环境NGO 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资助和社会资助,对于污染企业,通过曝光不良环境行为来对其施加压力,辅助政府进行监督。

  3 结论与政策建议

  3.1 结论

  本文建立了企业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政府、环境NGO 和企业的三方博弈模型。在该模型中,最理想的策略组合为(企业顺从,政府不检查,环境NGO不监督),即x 越大越优,y、z 越小越优。通过纯策略纳什均衡分析以及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影响企业顺从环境规制的主要因素为政府罚金和政府补贴,并且政府罚金对企业的规制效果更好。政府设置越高的罚金可更加有效地提高企业顺从环境规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高罚金和高补贴并存的管理制度会降低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只有在政府罚金大于政府检查成本的情况下,政府才会执行检查,企业才会顺从环境规制,所以政府罚金的设置需以检查成本为依据。

  (2)影响政府检查概率的主要因素为企业成本、企业收益和环境NGO 的监督力度。对于政府而言,企业成本的降低和实施的增加直接导致企业改善环境行为的积极性提高,则政府可降低检查力度;同时环境NGO 监督力度提高促使政府检查力度的降低,证明环境NGO 对政府有辅助监管作用。

  (3)影响环境NGO 监督概率的主要因素为企业成本、企业收益和政府的检查力度。同理,对环境NGO 而言,企业成本的降低和收益的增加使环境NGO 的监督力度降低;政府检查力度的提高促使环境NGO 监督力度的降低,也证明了政府和环境NGO 之间存在相辅相成,互为帮助的关系。

  3.2 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结论,本文立足于政府、环境NGO 和企业的角度,分别提出政策建议。

  政府实施有效的环境规制需从三方面入手:一方面,对消费者和公众加强绿色消费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和公众对绿色环保产品的偏好,从而从市场源头提高对绿色环保产品的需求,使企业的收益增加;另一方面,制定合理的惩罚与奖励机制以提高政府的监管效率,罚金的设置需以检查成本为根据,高于检查成本,才可真正做到对企业的检查行之有效;对环境NGO 的管理方面,政府应大力支持环境 NGO 的发展,使其更好发挥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作用以及对政府的辅助作用,形成监管联盟,构建有效的联合治理模式。

  环境NGO 加强其在非正式环境管理中的作用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由于资金是环境NGO 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应从社会各界吸收资金及其他方面支持,重视自我发展和自我管理,辅助政府做好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和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的管理;另一方面,建立面向企业的服务平台,对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企业积极主动顺从环境规制也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通过各种生产技术的更新与升级以及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实施来降低治污成本,同时增加收益,这也是推动企业内部绿化,改善环境行为需解决的最根本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绿色营销,环保广告等营销行为来刺激消费者对环保产品的消费意识,扩大环保产品的消费市场,提高消费者对环保产品溢价的接受度,将消费者的力量吸收到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的进程中。

环境污染的论文4

  人在自然环境中,处于较为关键的位置,因为他们在实质上属于环境的产物,在另一个角度上来讲,他们又能对环境进行改造。 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过程中,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

  1 海洋工程中环境污染的定义、特点和形成途径

  海洋是人类生存环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类存在的重要资源,与人类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对人类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海洋工程中环境污染的定义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的把能量或者物质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危害人体健康、减损环境质量和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等有害影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定义却不尽相同,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概念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故在海洋工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亟待解决,是其得以治理的基本前提。

  海洋工程污染兼具破坏性和开发性,此外,海洋污染的持续性较强,污染物不易分解和溶解且很难转移出去,随着时间的积累,会越来越多,对人类造成威胁。 一些海洋工程的初期带来的危害较小,不易被发现,但一旦发现,治理费用较大,故其还具有潜在性、危害大和防治难等特点。

  海洋工程污染环境的途径很多:工程建设中,使用建筑材料以及产生的废料未及时处理,日常运行产生的污水等;进行海底隧道修建或是海洋矿产资源开发等相关修建时地质勘探产生的污染;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造成的事故污染;石油勘探过程中的钻探泥浆的排放等都成为了海洋污染的源头。 对海洋污染的强烈制止成为了海洋开发的时代主题,对环境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显得迫在眉睫。

  2 海洋工程中环境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为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管理和规范包括海洋工程一系列的海洋开发活动。但由于个别的条例颁布时间过长,有些已不能适用,有些规定又与现在的条例内容冲突、重叠或交叉 ,故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2.1 以科学界定海洋工程的定义为基础, 实现对环境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前面提到,对于海洋工程环境污染的定义一直未有明确的定义,而其基本的科学内涵 ,是污染防治得以实施的基本保障。 笔者认为,想做到对海洋工程环境污染的定义,需要先对海洋工程的范围进行科学的定义,清晰的认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定义,科学的界定范围,保证相关法律的不重复、不交叉和不疏漏,才能有针对性的对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完善,保证立法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和严密性。

  2.2 开展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工作。 在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制度方面,我国现行的法规包括《 环境保护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宪法》等,但法规之间存在很大缺陷和漏洞,另外,因为海洋工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一个笼统的法律规范显然是全面的, 这就需要设立专门针对污染防治问题的立法部门,在海洋工程建设日益密集的今天, 对相关法律进行详细的说明,跟上时代的脚步,使环境污染防治有法可依,起到法律该起的严肃作用。

  2.3 建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保险制度, 对在海洋工程污染中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更为充分的救济,另外还可增加风险规避者的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的效用。 制定相关法律,并对其进行真正的落实,在污染损害的潜在受害者利用和海洋工程建设方利益之间建立合理的'平衡,针对此,可借鉴 1976 年《民事责任公约》的内容。

  2.4 海洋工程项目中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海洋工程项目中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是海洋环境行政主体或者海洋工程项目企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时,不作为或者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是为了使其污染防治有法可依,重拾法律的尊严,具体来说,是需要行政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出现问题后,承担一定的行政处分,例如罚款、警告和责令停产停业等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

  2.5 扩大海洋工程污染诉讼的主体范围。 沿海的居民,特别是渔民,对于时代赖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如果不能受到合理的保护,是不公平的,所以,需确定沿海渔民对渔业的资源枯竭拥有普遍的诉权,保障他们的权利,此外,也应赋予一些组织和其他地域居民对海洋环境污染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 基于环境的无主物的错误认识,鲜有人主张权利,所以,在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方面,赋予海域周围居民广泛的诉讼权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

  3 结语

  人类环境系统要维持在一个动态平衡的关系中,但随着海洋工程开发的深入,这一平衡关系渐渐出现了一些偏颇。 海洋工程项目的建设都是以开放利用海洋为目的,一方面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开发的过程产生了废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破坏成为了人们面临的巨大挑战。 在这危机时刻,提出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是十分必要的,但现阶段 ,对于海洋工程污染的法规基本散见在各法律条例中,没有比较具有专执性法规。 因此社会必须采用调控手段,用法律完善作为支撑,以强制性和规范性,使海洋开发有法可依,让海洋环境在法律的保护下 ,获得喘息的机会,渐渐恢复往日的面貌。 将环境保护的理念注入海洋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去,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环境污染的论文5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推动人与环境和谐、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环境污染;可持续发展;农村发展;环境保护

  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融的过程,农业发展既要遵循自然规律,也要遵循经济规律;既重视产量和效益,又强调资源和环境保护。如何克服建立在常规技术基础上的农业发展的弊端,有效保护农业发展资源,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是摆在我们目前的重大课题。

  1、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来自农业生产过程和农村其他生产、生活过程对环境的污染,包括农药和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使用、畜禽粪便等固体废弃物的产生以及农村企业生产过程中“三废”的排放等所造成的污染。

  1.1不合理的生产模式造成污染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产观念倾向于偏施化肥,化肥的大量使用首先是造成土壤酸化、板结、养分供应不协调,降低土壤微生物生物量和活性。其次是造成水质污染和水体富营养化;农药的大量使用同样对农业系统的生态平衡带来严重影响,一些高毒、高残留农药给大气、农产品和环境带来严重破坏,一些有机化学药品会残留并积累在农产品中,导致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等。另外,由于农膜使用量大、使用方法和废弃农膜处理不当等原因,其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

  1.2生产废弃物造成污染

  在农村,畜禽养殖多为散养状况,而且数量较多,大量畜禽粪尿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而且病死畜禽随地丢弃,极易造成环境特别是地下水污染。即使在大部分集约化养殖场,也很少按照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要求进行建设,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比例较低,这样不仅会带来地表水的大量污染,畜禽粪便中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类健康造成一定威胁。另外,大量生活垃圾和污水随意倾倒,也加剧了农村水体和大气的污染,造成农村环境质量不断下降。

  1.3育目招商带来污染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部分偏远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加大了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的力度,不少城市将污染企业转移到环境保护薄弱的郊区或农村。同时,由于经济、技术的原因,这些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太少,废水、废气等随意排放的现象非常普遍,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仍在发生。

  2、改变农业发展模式,保护农业环境

  2.1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是现阶段农业发展的方向,也是效益增长点,更是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要积极引导农民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改变落后的农业经营方式,用工业的理念抓农业发展,形成集约化、标准化的生产模式,实现有效农业资源的最大效益并且调动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功能,对受损生态进行恢复和重建。

  2.2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是实现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要改变传统的生产模式,提倡使用有机肥、绿肥和有机肥料;积极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例如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害化防治措施;推广平衡施肥、生态农业等农业新技术;对畜禽粪便及时处理并开发利用;对科技示范户进行科技扶持时要有环境教育内容,引导农民在系统学习环保知识的`基础上,掌握生态农业技术,从事绿色食品开发,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开展标准化生产,积极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从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严格实行标准化、集约化,确保农业资源可再生、循环、综合利用和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

  2.3严把工业企业准入关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工业企业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很重要,但同时要严把工业企业准入关,对于污染严重或者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坚决不能引进,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眼前利益,这对于当地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尤为重要。

  2.4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农业污染源头控制体系。对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全程监控,杜绝伪劣、禁用产品流通、使用,对相关企业排污状况随时监测,从源头控制污染。强化动物防疫措施,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基地,促进畜禽排泄物的开发利用。

  2.5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做好农村发展的统筹规划,彻底改善农民生存环境。要加快农村环卫设施的建设,做好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垃圾回收等工作。通过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的利用,优化能源结构,推广普及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技术,同时推动改圈、改厕、改厨,搞好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改善生活环境。

  3、对策建议

  我国农村目前尚没有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手段,农民的环保意识不强。因此要改变并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必须多管齐下实现有效管理。

  3.1要通过宣传提高环保意识

  首先是提高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要把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渗透到领导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其次是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要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污染预防和有效处理制度;三是提高公众特别是农民的环保意识,把我们面临的环境状况告诉农民,把环境问题的危害告诉农民,把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告诉农民,以提高农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参与意识。

  3.2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长效机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对辖区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环保部门要制定农村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把农村的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纳入当地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4、结语

  总之,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应当积极采取对策,把农村环境问题摆上议事日程,把环境保护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努力使农村向着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污染的论文6

  摘要:工业企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生产力不断进步,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环境污染,调查显示,目前,工业企业的废弃物排放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工业企业若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就应该采取行之有效的环境污染管理对策。

  关键词: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策略

  当前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进步,部分工业企业为了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对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视而不见,这就导致我国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空气质量也随之不断下降。工业企业如果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正视以及重视对环境污染的管理。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的问题不仅加剧了我国生态环境的污染,也给我国广大人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导致国民经济的重大损失。

  1工业企业强化环境污染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1.1生态环境的要求

  我国一直在大力提倡发展可持续经济,然而当前部分工业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却仍旧采用高消耗与高污染的发展模式,这些工业企业过于看重眼前利益,未能够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管理的重要性,从而导致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了避免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出现崩溃局面,工业企业必须加强环境污染的治理防范工作[1]。

  1.2满足社会用户的绿色消费需求

  伴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人开始追求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并关注、使用绿色环保产品。因此,工业企业要想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就必须树立先进的绿色环保观念,自觉承担保护绿色生态环境的责任,积极开发设计绿色产品,降低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以便适应人们绿色消费的发展需求。

  1.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时代要求

  传统工业企业如果不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一味坚持高投入、高消耗的发展原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扩大生产规模,忽视对内部各项资源的合理利用,就会导致周遭环境污染不断加剧,进而阻碍企业的持续发展。因此,为了推动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工业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的环境污染管理,利用先进节能技术不断提高内部资源利用率,从而推动自然与经济的共同协调发展。

  2当前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2.1.1环境法制建设环节薄弱

  当前,若想提升我国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能力,首先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构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其二,将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当中去。但从当前来说,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方面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未能有效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原则性条例过多,但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虽然存在很多要求市场工业企业履行的社会职责,然而这些制度却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因此,即使某些工业企业违反了制度与规定,也不会受到相关环保部门的制裁和追究,环保执法部门对于这些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另外,当前我国还缺乏高素质执法团队,相关执法人员未能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执法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2]。

  2.1.2政府和企业都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

  当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没有将收费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挂钩,收费用途和目的也不明确,导致一些工业企业仍旧不重视自身的环境污染管理工作,更不愿意投入资金推进这项工作。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在生态环保投资工作上存在问题,在一些环保领域,政府既没有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也没有通过政策对投资进行针对性引导,只依靠舆论方式调动民间资本进行环保投资。

  2.2微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2.2.1工业企业高层领导对环境污染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当前,一些工业企业高层领导只关注企业的经济效益,对内部环境污染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未能树立先进的环境法制观念,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的思想误区,普遍认为加强环境污染管理工作会加大企业的费用支出,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给企业带来利益回报。此外,还有一些中小规模工业企业盲目追求利益,在污染治理上钻国家政策漏洞,采取偷排和隐瞒真实排污数量的手段,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3]。

  2.2.2工业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环保管理奖惩制度

  工业企业在环境污染管理工作方面未能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现有的规章制度尚未与经济责任制联系在一起,这就导致这些制度无法有效落实。国家的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环保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根据相关的环保规章制度进行考核,并与实际经济利益挂钩,进而提升工业企业在环保工作中的积极性。只有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才能更好地激励工业企业积极投入到环保事业建设中,强化自身的环境污染管理工作。

  3加强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的相关策略

  3.1强化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治理污染

  我国目前已经实施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也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由此可见,我国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努力。在以往的污染治理过程中,大多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若要切实提升环境污染治理的效率,单单依靠行政手段是不够的,还要强化法律的约束力,将治理污染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用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完善的环境污染治理法律体系,确保环境污染治理有法可依。同时,治理环境污染还面临着多方的压力,因而要提高违法的成本,以强化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明确政府以及各个机构的职能定位,坚持依法治理,确保污染企业不踩红线、不越底线。

  3.2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污染减排

  当前我国仍旧处于粗放型经济发展阶段,因而,我国若要在治理污染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就必须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入手,加速向集约型经济方式过渡,在不大规模变动生产经营模式的基础之上,革新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和机器设备,通过提高科技含量来增加企业的产量,获取经济利益,从而降低资源、能源方面的消耗,减少“三废”的产生,并实现污染物的大量减排。

  3.3加大企业对环境污染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并落实到环境污染治理管理层面。企业应该不断加大新能源、新材料等的开发,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这对于解决企业污染治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工业企业还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大企业科技创新的力度,鼓励相关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能源效益,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整体上来看,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资金投入,不仅能够获取生态环境层面的效益,还能够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进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4建设绿色文化品牌企业,创新生产技术

  工业企业要不断加强对全体员工的节能环保教育培训,培养员工的绿色环保意识,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责任感,促使他们正确认识生态环境健康建设的重要性。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工业企业要注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升各项资源的利用率[4]。企业在内部要制定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健全环保道德规范,引导全体员工树立先进的环保观念,积极投入到绿色环保建设事业中。与此同时,工业企业要加强对环保节能技术的改造和创新,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设计开发更多的绿色产品,并提升企业的绿色产品质量,避免各项资源的浪费,促使我国工业朝着环保化、科技化以及标准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为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国家提倡生态经济和谐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工业企业必须高度认识环境污染管理控制的重要性,不断加大环保力度,大力推广使用新型生产技术,最大程度提高企业的资源利用率。工业企业要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参加绿色环保文化教育,促使员工形成正确的环保理念,进而有效打造具有特色的绿色企业文化,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效益,推动整个行业稳定持续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琨,姚中杰.清洁生产:工业企业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xx(05):12-15.

  [2]杨琉璟.小议我国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管理问题[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xx(09):94-95.

  [3]陈学军,周兆木.浅析排污许可证制度在企业环境管理中的运用[J].中国环境管理,20xx(06):29-30

  [4]宋瑞祥.对我国资源、环境现状与可持续发展战略问题的思考[J].环境保护,20xx(02):9-11.

环境污染的论文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粗放式的工业化推进模式虽创造了经济高速增长,但也付出资源和环境的高能耗和高污染。环境污染不仅会损害自然、破坏人类生存环境,还会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大多污染企业往往难以及时合理理赔,也难以完成环境的治理修复。在环境风险管理中,建立保险制度是解决环境损害问题的有效选择,不仅能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经济赔偿,还能通过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控制环境损害风险。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较快,但仍存在探讨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空间。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1991年开始,我国先后确定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地为试点执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该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呈现市场规模小、保险费率高、承保范围过窄、赔付率极低的特点,加之采取企业自愿保险的方式,至90年代中期试点工作基本停滞。 20xx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试点继续在江苏、湖北、湖南、河南、重庆、沈阳等省市推行。承保对象初步确认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石油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20xx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又发布文件指导各地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试点。至20xx年6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己达28个,投保企业累计达2. 4万家次,提供风险保障累计达568亿元。虽然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实际环境污染相比可谓杯水车薪,并且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的试点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以江苏省首批4个试点城市为例,南京、苏州、南通三市的试点工作进展不畅,目前只有无锡市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阻碍因素

  (一)相关立法缺失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缺乏相关法律支持,尽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有所提及,部分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也对其做出规定,但这些文件的立法强制性不足,难以保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真正有效实施。同时,法律中也缺乏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具体界定,使环境污染发生时难以归责。目前,我国关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认定标准、归责原则、损害赔偿标准等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大多只有原则框架层面的解释条款,使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和补偿机制。另外,现行环境损害处罚标准和赔偿标准过低,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不够。

  (二)缺乏责任认定和风险评估机制

  不同于一般的风险事故,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和复杂性特征。首先,环境污染的扩散风险加大了寻找污染源的难度。其次,环境污染的潜伏性使污染无法在短期内被准确评估。最后,环境污染还具有复杂性。自然界中有很多化学物质均可触发环境污染,污染发生后,污染源的寻找就是一个极其复杂而繁琐的过程。因此,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认定机制不可或缺。

  (三)相关保险品种经营难度较大

  相较于一般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多个行业领域,保险公司在进行产品设计、业务营销、核保理赔、风险控制等时,将面临很多复杂的问题。环境风险的明显差异性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方案、保险条款和保费水平等方面提供差异化的服务,而保险公司很难在短时间内做到。另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管理成本和展业成本较高,环境风险评估也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环境污染扩散性、潜伏性和复杂性的特性也使承保人在事后赔偿过程中面临索赔时效差的问题。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模式选择与政策保障

  (一)建立“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在全面推广和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时,针对风险隐患较低的行业和企业采取自愿保险,针对风险隐患较高的行业和企业实施强制保险,且随着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可逐渐扩大。在风险隐患较高的行业和企业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最大限度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可使受害人迅速获得理赔。

  (二)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保障

  1.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己有的实施经验和教训表明,若不采取强制性立法推动,仅依靠地方推动将难以为继。国外经验也表明,对尚不具备完全市场化条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须通过立法才能提高该险种的保险功效,达到有效治理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2.健全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体系和责任认定机制。完善的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体系和责任认定机制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有效技术保障。风险评估体系包括环境风险评估流程、评估准则和环境损害赔偿标准等。科学的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流程可充分发挥保险对环境污染风险的预防和分散功能。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具有公信力的风险评估报告有助于企业通过整改消除风险隐患,从而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3.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并给予政策支持。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隐患的行业众多,环境污染风险类别复杂多样,这要求保险公司应提供差异化的服务。保险公司在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的过程中,可借鉴国际经验,遵循“先大后小、先易后难”的原则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营成本较高,国家应在鼓励保险公司强化管理、降低成本的同时,积极向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支持,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环境污染的论文8

  改革开放以来,在狂热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关注,长期的投机与侥幸最终导致了无法忍受却又必须面对的环境危机。在雾霾天气逐渐成为我国广大地区常态天气的背景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并被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党的十八大提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将我国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是环境污染犯罪的生成机制决定了其治理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疾风骤雨式的治理可以在短期内组织社会资源实现治理目的,但是,由于治理成本高昂以及没有考虑环境污染犯罪的成因,这种治理方式注定难以长久。环境污染犯罪的演变和发展由其基本的犯罪规律所决定,要从根本上治理环境污染,必须选择相对合理的策略进行配合,才能达到最佳的治理效果。

  治理主体: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平衡

  长期以来,我国基于国家至上和国家权力无限的观念,奉行国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点是行政机关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垄断地位,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导力量。犯罪治理的政策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政策和方针,治理策略也会随着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而政策往往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就导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定、执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样的犯罪行为随着政策的变化会导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政策经常变化,导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国家本位治理模式认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理是国家的事情,政府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在环境形势恶化期间,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树立公信力,政府往往会违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规律,采取专项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整治,反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更多滥用和浪费。

  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涉及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必须注意观察与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重视对环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众多,单靠政府无法应对环境污染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因此,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整个社会力量。不论是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还是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体。当然,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国家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强调国家的引导作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动性。在现代社会,国家并不会主动介入社会生活,传统行政法手段或刑罚手段往往只在发生了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时才对污染行为加以规制,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控制。但是,环境污染具有破坏范围广治理恢复困难的特点,这就要求必须在污染之前就进行主动控制。可以说,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观上促使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这种革新反映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应该是一种以预防为前提的治理模式,转变集中表现在社会公众与政府协同合作。社会公众与政府的协作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多元力量和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既重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犯罪。

  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对环境污染进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发展趋势,政府和社会的协同合作应该成为新时期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国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培育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与热情。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激发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参与个案经验的积累,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正逐步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和热情还是难以满足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一方面可以发挥媒体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网络化时代,媒体不仅可以提供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宣传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也可以为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途径和平台;另一方面,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参与,知情权是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与基础。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律、特点,从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开也可以引起公众对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的关注,激起强烈的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参与犯罪预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山。因此,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环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国是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提起刑事诉讼,对犯罪人进行起诉。但是,环境污染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质显著不同,其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区域广,危害程度极大,且难以回复。因此,可以赋予被害人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同时,环境刑事诉讼过程要符合司法民主与公开的要求,将社会公众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既确保社会公众分享到司法权,又有助于把公众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众情感,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热情。

  治理体制: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质上并无差异,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导致了法律后果和处理机制的迥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在处理机制上具有绝对的区别:环境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治理体制貌似明确,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闭的体系,没有形成顺畅的衔接渠道,直接导致对环境领域犯罪行为的追究受阻。

  在环境治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权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权过大,制约了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虽然可以独立地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复杂性,无论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危害结果的调查,还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缺乏专业知识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导致公安机关事实上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来源主要依赖于环保部门的移送。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按照这一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具有重要影响,他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来决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给司法机关。从程序看,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较强的筛选功能,完全有可能过滤一些案件,从而导致一些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难以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实上,在我国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所造成的。

  在现有的治理体制中,由于行政执法不严,导致刑事司法承担着很大的压力。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促使社会推动刑事司法强势介入到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标准,扩大了法网。刑事司法的强势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半年内,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超过近5年的总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247起此类案件,相当于过去10年立案总量。通过刑事司法倒逼环境行政严格执法的方式,尽管在短期内具有一定效果,但是,过分使用刑罚手段也会过度透支司法信用,从而助长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还是如何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从而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性。

  协调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专业的环保警察,即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犯罪追诉机关。目前,国内一些省份已经开始了设置环保警察的尝试,例如河北省于20xx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国首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环境警察机构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因为立场、角度的不同而产生冲突。

  第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信息平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电子化办公系统设置联合执法系统,由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将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在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数据规定及案件处理程序上,逐步实现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信息联网共享。环境违法信息平台建设既可以强化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可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开与效率,从而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

  第三,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环境行政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根据信息平台对录入系统的环境污染案件的执法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专项监督是检察机关定期对环境执法机构的案卷进行抽查、评查,以考虑案件办理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存在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罚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协调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犯罪治理应当是合理使用多种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单纯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无法达到犯罪控制的预期目的。在我国,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罚手段具有猛药的作用,短时期内效果比较明显,因此,刑罚手段与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惯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视。同时,在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处罚方法与刑罚方法相互脱节,各自为战,未能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形成应有的合力。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予以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予以处罚。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罚制裁。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为轻重有别,所以处罚也应该有区别。环境行政法对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而刑法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从技术层面上讲,各个法律各司其职,共同起到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观念不发达,特别是行政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导致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既要担负防止一般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发生的任务,又要预防严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发生。人们本来希望通过这样的立法模式来缩小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但现实的使命又使得刑法不得不广泛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手段乙.,只有其他手段不足以解决社会纠纷之时,刑罚才能介入。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仅靠刑罚手段不足以抑制犯罪。在任何司法体系中刑罚并不是唯一阻止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方法。刑罚总是作为不得已的最后使用的方法,并且可以结合其他(行政、金融等)法律规定使用。当一个适度的刑罚和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一起使用时,才会发挥有效的作用。

  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手段应该是多元化的,是合理使用法律、行政等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具体表现为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给予全方位的阻断。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要使各种治理方法协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环境污染犯罪的刑罚结构。我国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刑罚手段比较单一,监禁刑与非监禁刑比例失衡。有限的刑罚手段显然难以合理打击犯罪,无法满足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需要。尽管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了一些行政处罚方法,但是,这些行政处罚方法在功能上显然无法与刑罚方法相提并论。除了监禁、罚款等传统的刑事制裁外,应设置既能补偿环境危害,又能去除因破坏环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其他手段,例如责令限期治理、责令补救或恢复环境等。

  第二,严格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执法的乏力不仅影响了环境行政执法的效能,而且使环境污染犯罪过于依赖刑罚手段,反而降低了刑罚预防的效果。严格环境执行执法一方面需要提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外部的监督。三,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非刑罚手段的使用侧重对污染行为背后的问题、动机和背景情况进行考虑,而对这些因素的考察依赖社会力量。只有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非刑罚的治理手段才能和刑罚手段相配合有效地制止环境污染犯罪。

环境污染的论文9

  一、文献综述

  以单独的省或直辖市为研究对象的研究,结论也有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既有选取的时间范围方面的原因,也有各个地区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除此之外,还有数据方面的原因,比如各个地区数据统计口径可能存在差距,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年份统计口径都可能存在差异。所以统计范围过大,可能会造成数据质量的损失,以全国为研究对象明显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以西部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重庆为研究对象,研究重庆市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以重庆市作为研究对象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因为重庆市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代表城市,可以大致评判西部大开发进程中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关系,研究成果对西部大开发的其他城市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是因为西部的其他城市或省份数据不全,对全面研究西部地区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造成一定的困难,而重庆市的数据相对来说更加全面、更容易获取,所以选择重庆市而不是整个西部地区作为研究对象。

  二、数据说明及描述

  (一)数据说明

  本文使用重庆市经济与环境污染指标的数据,选用工业废水排放量(water)、工业废气排放总量(air)、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so2)、工业烟(粉)尘排放量(dust)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solid)等五类环境污染指标数据。由于统计年鉴中国知网上没有直接给出重庆市人口的数据,本文使用重庆市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和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的平均数近似替代重庆市总人口。以上的经济、环境、人口数据均来源于重庆市统计年鉴。

  (二)数据描述

  通过观察五类污染指标的时间变化趋势,笔者发现:

  (1)在重庆市的工业废气排放总量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然而,重庆市工业废气排放总量快速增加,一直达到顶峰,之后逐渐减少;

  (2)二氧化硫污染物总体上呈现先减后增的“N形”趋势,二氧化硫污染物总量在20xx年之前一直呈减少之势,之后一直增加,直到20xx年又呈减少之势;(3)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就总量而言,除个别年份之外基本呈递减的趋势。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更能体现经济增长的效率和环境代价,可体现经济增长的质量,所以本文使用该指标来分析重庆市经发展经济过程中付出的环境成本。单位GDP所产生的二氧化硫、工业粉尘、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呈递减的趋势,说明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环境成本在逐步减小。每万元GDP产生的五类污染物逐年下降有,可能是因为GDP的增长速度快于污染物排放量的增长速度造成的。

  三、计量模型与实证结果

  根据以上的回归模型,可以看出重庆市经济每增长1个百分点,会使重庆市工业废气增加约0.91个百分点,工业粉尘的排放量减少约1.65个百分点,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减少约3.91个百分点,固体废弃物排放减少约0.53个百分点,废水的排放量减少约1.74个百分点。这表明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外来投资的增加使得重庆市的环境有所改善,主要体现在经济的增长使得重庆市的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固体废弃物、废水排放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相反,经济的增长使得重庆市工业废废气的排放量较大的增加。另外,本文通过利用五类环境污染指标与GDP关系图的分析可以得出:

  (1)重庆市废气排放量与经济增长呈倒U形关系,并且在人均GDP达到24000元时,废气排放量达到最大值,超过24000元,废气排放量逐渐减少;

  (2)重庆市工业粉尘排放量与经济增长大致呈U形的关系,并且在人均GDP为28000元时达到最低的,超过该值,粉尘排放量则逐渐增加;

  (3)重庆市人均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大致呈N形的关系,并且分别在人均GDP为9000元和15000元时,工业二氧化硫的人均排放量分别达到极小值和极大值;

  (4)重庆市人均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和人均废水排放量与经济增长之间呈反向变动,即随着人均GDP值的增大,人均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和人均废水排放量逐渐减少。

  四、结论

  本文运用重庆市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数据,通过建立计量模型,研究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本文得到如下结论:

  (1)重庆市在发展经济的进程中,经济增长的质量不断提高,即每万元GDP产生的五类污染物的数量逐渐降低;

  (2)重庆市经济增长会使得工业粉尘、工业二氧化硫、固体废弃物的、废水的人均排放量在不同程度上下降,但是会使得工业废气的人均排放量增加;

  (3)重庆市五类污染物与经济增长呈不同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废水排放量与经济增长呈倒U形关系,工业粉尘排放量与经济增长呈U形关系,工业二氧化硫与经济增长呈N形关系,固体废弃物与经济增长呈反向变化。重庆市在西部大开发中,五类污染物的排放量都逐渐减少,经济增长的质量不断提升,说明重庆市在环境治理方面的成效比较显著。但是,随着经济的增长,会使得工业废气排放量增加,所以重庆市应该加大对空气污染的整治力度,降低空气污染。由于五类污染物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不同,不同污染物与经济增长的拐点不一致,这要求重庆市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要兼顾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整治力度。

环境污染的论文10

  一、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的利益困境

  根据目前的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采取单一的无过错规则原则调整。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规则的归责原则更多地是从被告的义务角度而非原告权利角度分析问题的,然而无过错责任又将原告的权利放在了考虑的优先位置。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受害人本位”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但是“受害人本位”的规范模式在现实中存在一些背反的情形,造成一些利益困境。

  1.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在实施环境污染行为

  这种情况在水污染问题领域比较常见。我国水污染案件常常导致水产养殖业的损害,催生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如“李国发诉东风灌溉区管理处污染损害赔偿案”、“天津乐亭重大渔业污染侵权案件”等,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率先确立了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将“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排除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然而,养殖业也是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生产活动。养殖密度超过水体容量、饵料剩余、水产肥料和生物代谢产物的积累都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或者水体污染。近年来,国内水域常发的“水华”、“赤潮”等灾害都有水产养殖业的作用因素。20xx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污染源普查公报》称,水产养殖业排放的COD55.83万吨,总磷1.56万吨,总氮8.21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84%、3.69%、1.74%。水产养殖业投放的抗生素也是导致大江大河中抗生素残余的罪魁祸首,全国人用抗生素占总量48%,而52%都是兽用抗生素,投放在养殖水域中的抗生素是江河流域中抗生素残留的主要原因。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使水污染的受损方在诉讼中居于相对优势的地位,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利用同一环境资源的两家企业同样造成污染,但是法律优先保护受害方。在适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时,哪一家企业对水体造成的危害更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受到了损害,受害方通过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获得赔偿,甚至要求另一污染企业停止侵权行为,而损害赔偿却无益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立法目的已经流失。而从另一方面看,“对于环境损害事件,若仅以损害事实发生及因果关系存在,即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则企业经营者的排除污染责任将成为绝对责任,对于企业经营者未免过苛,而有害于工业化之进展”。

  2.受害方本身的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

  由于港口疏浚施工造成的海域污染案件中此种情形较多。近年来,我国经历了港口建设的高峰时期,同期我国的海域使用制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前任由沿海农民通过承包方式自主利用海域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20xx年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确立的“海域功能区划制度”和“有偿用海制度”。因此,沿海农民在港口及其周围海域所进行的养殖活动,由于“海域功能区划”的确定和港口法的实施,由法律所不禁止变成禁止的活动。同时,港口施工建设经常会造成沿海养殖物损害,受害的农民一般是以“海域污染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沿海从事养殖的农民的养殖利益是否合法成为审判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如青岛海事法院(1999) 青海法威海事初字第84号判决、(20xx)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1号判决、(20xx)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号判决、(20xx) 海事初字第006号判决;大连海事法院(20xx) 大海锦事初字第16号判决;厦门海事法院(1999) 厦海事初字第019号判决;北海海事法院(20xx) 海事初字第004、005、006号判决、(20xx) 海事初字第012号判决等。正如此类案件的某一判决书指出的:“如对其违法利益予以保护,无疑是鼓励原告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非法使用海域和非法养殖,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将是其他公民和法人纷纷效仿,其结果将是对国家法制和国家海域的破坏。”如果忽视港口管理机关或者经营企业进行港口维护和建设的正当职权以及国家海域使用制度,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做过于宽泛的认定,将不利于国家法律的实施。

  二、从比较法角度看环境污染侵权存在多元归责原则

  虽然早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有观点指出,“单一的无过错原则无法适应变化多端的环境侵权类型,应该建立以无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风险责任、过错责任为辅的结构体系”。但是更具有普遍性的观点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法治发达国家在应对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污染侵害问题时采取的普遍且唯一原则。这种认识有片面之嫌,单纯的无过错责任无法适应现实的复杂关系,在前文分析的利益困境中,很容易发现法院并未简单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从其他角度实际上给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成立附加了其他的构成要件。

  1.有的国家在环境污染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有范围和条件限制

  在比较研究中一般将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作为德国对环境污染侵权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依据。但是该条的内容是:“由于附录一列举之设备对环境造成影响而导致任何人身、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失,设备所有人应对受害人因之所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相对于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附加了前提条件,即只适用于环境责任法中附件一详细列举的96种“设备”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立法对严格责任的适用没有给法官留下任何灵活把握的空间。此外,德国环境责任法第5条还规定了“忍受限度”内的免责:“如果设备运行符合预期目标及相关规定,且财产仅遭受轻微损失,或者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对于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予免除。”就“忍受的合理限度”问题,日本的司法实践作了进一步探索,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可以用“忍受限度论”或者“新忍受限度论”判断的过失完全取代通说中的过失和违法性的二元可归责性结构。

  即忍受限度的衡量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受害人方面的损害的性质(健康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及其轻重情况;(2) 加害人行为的社会评价(公共性、有用性);(3) 设置防止消除损害设施的状况; (4) 是否遵守管制法规; (5)客观方面的工厂所在地; (6) 据先住后住关系等周边情况个别地确定忍受限度。相反,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前提,成了一条“抽象规则”,适用范围只能取决于司法实践如何解释“污染”。随着人类知识的发展,乃至整个发展观念的转变,人们认识到自身所有的生产行为都会带来环境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污染”的适用界限实际上是人类的所有行为。侵权责任第65条可能会成为一项抽象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类活动。

  2.有的国家对部分环境污染纠纷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

  在德国,环境污染纠纷不仅受环境责任法调整,还受到民法条款调整,其中德国民法上有关“不可量物侵入”的规定也在发挥调整环境污染纠纷的作用,即第906条规定:“在干扰不损害或者较轻微损害土地的使用的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不得禁止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声、震动和其他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的干扰的侵入。如果此类干扰对土地的通常使用或者对土地的收益所造成的妨害超出预期的程度,所有权人可以要求适当的金钱赔偿。”从文义上看,对于相邻关系的环境污染纠纷并没有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而是采用了类似“忍受限度”的标准,即“超过通常使用或者预期损害”的程度。第906条还规定了若干判断标准: (1)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者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妨害; (2) 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发布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中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3) 重大妨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够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之内。其中第(2) 项正是我国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对“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的免责。德国民法第906条规定的救济方式上也有特殊之处,对于其中不属于重大妨碍的侵入,相邻关系人有义务忍受,而对于其中重大且用通常方法无法避免的侵入,经过行政许可的营业造成侵入,受害方只能要求金钱补偿。

  三、环境污染侵权条款适用需要的调整

  在审视现有环境侵权诉讼案例后,很容易发现环境侵权条款在侵占其他侵权条款的传统领域,以至于许多邻里纠纷都被纳入环境侵权领域,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调整环境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防止环境侵权责任条款变成新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同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也有必要进行调整。

  1.确立认定污染的“合理忍受限度”标准

  在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当运用“合理忍受限度”标准认定“污染”。环境问题类型复杂而且新类型不断涌现,目前引发诉讼争议较多的噪声、光污染、电磁污染问题就还没有相关法律规范标准。“什么是污染”这个判断在法律上由这样两种方法完成:一是让它成为一个类似过错的,交由法官来决定的概括构成要件;二是在法律上进行具体列举,类似于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目前只能采取前者方式,也就是在立法上给法官概括的指示,才能让环境侵权责任条款更能适应个案的需要,更能给予当事人必要的保护。通过法条具体列举的方式,试图涵盖所有的污染类型也是不可能的,法律只能回到抽象概括的方法给“污染”一个抽象的定义,或者抽象的标准。实际上两大法系在污染造成损害的界定上都采取了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标准。除了前文提到的德国民法、环境责任法上的规定和日本司法实践中的学说观点外,美国1965年的“侵权法重述.

  (二)”在判断对环境有污染的“超常危险行为”时,也采取了类似的标准,要求法官在判断中考虑:该活动多大程度上不属于通常的习惯、从事该活动的地点的不适当性、对社会的价值被其危险性超过的程度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时已经在采用该项原则。在“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浦东新区居民受到永达公司经营场所夜间照明的干扰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居民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首先依据《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认定永达公司照明灯光属于障害光,接着指出“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引入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认定标准。

  在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等新型污染中,要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或者该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对于该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的意义不只是排除一些明显轻微的环境破坏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新型的、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人类活动,不必要马上让其承担被诉、被禁止,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是要给新的营业、生产或者生活方式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2.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相邻环境利用关系

  在争诉双方同为污染企业利用环境,或者同为居民生活利用环境的情形下,应当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环境利用关系。如同德国物权法第906条规定,我国物权法上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也明显是要在环境污染领域发挥作用,调整利用环境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之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光、电辐射等有害物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第90条规定来处理,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在水污染纠纷中,特别还要适用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用物权法相邻关系调整此类纠纷相比较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调整此类纠纷有明显的不同。

  物权相邻关系处理的原则要遵循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明显有利于受害方,这种安排是为了矫正现代化工业生产造成的一种实质上的不公平,即一方面是居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到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另一方是实力强大、肆无忌惮破坏环境的大企业。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受限制的环境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些领域。每个人、企业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也有合理利用环境的权利,在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的情况下,不能将一部分企业利用环境的权利或者“污染环境的自由”置于另外一些企业之上,或者将某一部分居民享受环境的权利置于另一部门居民之上,而且谁处在法律保护的优先地位完全取决于谁受到的损害先出现,或者谁先起诉。因此,我们在不涉及人的生命、健康的相邻关系环境纠纷中,还是应当发挥物权法上相邻关__系规定的作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

  3.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条款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本质上看是配置人类利用环境的权利,通过污染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它可以直接决定哪些民事主体具有优先利用环境的机会。在多数情况下,通过法律获得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和机会,而非环境本身。法律本质上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影响只是它的间接效果。环境法实施的基本目标首先应当是维持有利于人类生存的环境。因此,在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各类污染行为中,应当首先禁止危害人类生命、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行为,而且对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失的受害人,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减少受害人的证明成本,适用无过错责任。涉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损害的环境污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污染”行为做较为宽泛的定义,一些对环境负面影响尚未充分认知的人类活动也可以纳入其中,保证人类在遭受生命、健康损害时有充分机会获得补偿。某些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生产活动可以纳入高度危险责任调整,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财产损害的情况,同样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染的论文11

  指出了农村社区化是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一种模式和趋势,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农村社区化建设施工中造成了很多的环境问题,破坏了农村生态环境。分析了农村社区建设所造成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及危害,针对这些主要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为以后“农村社区化”规划施工提供数据和理论支持,使社区化建设“绿色推进”。

  1 引言

  新世纪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社区化和城镇化的建设,中国农村社会进入了新的转型期。根据数据统计,我国到20xx年的行政村数量下降了大概60%,镇人口将首次超过乡村人口,到20xx年城市化率也将达到近60%,比现在提高近10%,这意味着未来15年内将有大约1.5亿人的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因此大量的村落将走向终结.如此快的建设步伐和大规模的工程,又加上现在农村社区化建设还没有健全的环境科学保护的政策,在农村社区化建设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令人担忧。

  现如今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农村社区化建设后的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对于在社区化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一些潜在和显在的环境问题的认识还不足,大多数的人认为这与城市施工毫无区别,环境问题可以类推,但是我们没有认识到农村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农村的生态环境由于农药、化肥的的大量的施用,已经十分严重,在农村社区建设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废弃物,进一步恶化了本来就岌岌可危的农村生态环境。因此,探究农村社区化建设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对于以后农村社区化“绿色推进”,是十分有意义的。

  2 农村社区建设施工中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2.1 主要环境污染探究

  在农村,由于化肥农药不合理地大规模使用,使残留的化肥农药通过淋溶、地面径流和挥发等方式,对土地、水资源和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然而在农村社区化建设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使本来就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雪上加霜,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这是农村社区建设中不容易引起注意的环境问题。而且随着农村社区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图1),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会逐渐凸显。 造成的主要污染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2.1.1 固体废物垃圾污染

  调查表明,在农村社区化施工中的所产生的垃圾主要是碎砖、混凝土、砂浆、桩头、包装材料等组成[2],约占施工废物垃圾的80%。固体废物垃圾是农村社区化建设施工中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应该加大对固体废物垃圾的处理(表1)。

  2.1.2 大气环境污染

  在农村,一方面由于配套设施跟不上,在施工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弥漫天空,造成局部地区空气质量和能见度急剧下降。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材料废物,随意乱放,产生的有害气体,污染大气(表2)。

  2.1.3 水环境污染

  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废水主要是建筑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人员生活中和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废水等任意排入一些河流中,造成水体污染;还有就是固体废弃物的堆积,产生的一些有害液体通过渗透进入地下水污染农村水环境[4]。

  2.1.4 土壤破坏污染

  农村社区选址大多在农田附近,并且在农村社区化建设过程中基本没有专门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和垃圾回收厂。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大多堆积在周围的农田或沟壑,这种处理垃圾的方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堆积的废物产生有害液体,进入土壤,严重影响土壤的理化性质。而且建筑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大,影响范围广且深远,如难以降解,而且长期存在于土壤中会改变土壤特性,便会破坏环境美感、危害人类健康、污染土壤、降低土地经济价值。

  2.2 农村社区建设所造成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

  2.2.1 农村环保机构缺失以及管理体系的不完善

  在我国,最基层的环保机构是县级环保机构,并且环保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还是城市,导致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在20xx年,我国东部、西部和中部的乡镇环保机构分别有3849、2619和5605个,而有污染的乡镇企业为479908、397684和3335640个,也就是说每个环保机构要监督管理数百个企业,如此比例失衡,导致出现管理漏洞,一些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5]。

  2.2.2 有关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环境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社区化环境管理考虑不周,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社区化建设施工的环境保护政策 [6]。

  2.2.3 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淡薄

  我国农村居民由于文化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长期以来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及观念。对垃圾给环境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施工人员随意投放垃圾已成为习惯,造成农村社区化建设中垃圾污染日益突出。

  2.2.4 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很多经验证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据统计,环保投入如果能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1.5%可以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如果达到2%~3%可以逐步改善环境环境。

  我国在“九五”期间,用于污染防治的投入还占不到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如果说我国环保总投入不足的话,那么农村环保投资更是严重不足,绝大多数市(县)农村环保投入均为空白[7]。

  2.2.5 建筑垃圾焚烧

  在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很多施工方的做法是进行露天焚烧,由于建筑垃圾成分复杂,产生大量的有害污染物,严重污染了大气水和土壤。

  2.3 农村社区化建设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农村环境造成了一系列恶劣影响:①与农药化肥污染形成复合污染,直接危害了农村地区人群的健康;②导致酸雨面积扩大,伤害林草和农作物,从而造成土壤资源退化;③二氧化硫等直接危害农作物叶片,导致农业产量降低。

  水环境污染对农村的发展同样带来了恶劣的影响:①水污染使水产养殖的质量降低;②降低了水的使用价值,从而造成农村水资源的紧张或缺乏;三是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难以达到,易于引发某些恶性疾病,危害人们的健康;

  土壤污染则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农作物的污染、减产;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品质不断下降。土壤污染除影响食物的卫生品质外,也明显地影响到农作物的其他品质。

  3 农村社区化建设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的解决方案

  由于“农村社区化”建设在中国还是一项新兴的农村规划模式,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而且有关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这项工程所关注的重点是农村社区规划工程的`进展,而对于在建设过程中的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等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不太重视,使其成为一项重大的隐患,久而久之,它所造成的影响会逐步扩大,造成农村地区环境污染更加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通过对很多地方“农村社区化”建设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案。

  3.1 遵循有机更新理论[8]

  “有机更新”理论是吴良镛先生对北京旧城规划建设进行长期研究,在对中西方城市发展历史和理论的认识基础上,结合北京实际情况提出的,主张“按照城市内在的发展规律, 顺应城市肌理,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探求城市的更新与发展”。在农村社区化建设的过程中一样如此,我们应该按照农村的内在规律,整体把握农村的细胞和农村组织更新的有机性以及更新过程的有机性。顺应和摸清农村社区化的机理,使农村社区化的建设“绿色推进”。

  3.2 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

  在农村,由于接受程度的限制,其环境意识普遍淡薄,导致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对于工程和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处理不得当,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4]。因此需加大宣传力度。首先,在农村社区施工处,宣传新型生态文明的观念;其次,开展一些环保科普知识讲座,提高农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一种良好的保护环境的氛围[9]。

  3.3 组成“农村社区化”施工环境保护监察小组

  由各部门选派一些人员,组成监察小组。定期组织进行突击监察,确保施工地不是只做表面文章;进一步明确部门、乡镇 、村委会、农民群众在社区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责任。形成“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配合、乡(镇)村积极运作、农民主动参与”的推进工作联动机制[10],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使农村社区建设绿色推进。

  3.4 国家对农村社区建设进行合理的环境规划

  我国农村社区覆盖面积广阔,且东部、中部、西部等各地的农村社区环境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性,我们的环境规划具有一般性,不能因地制宜。因此,应该根据各地区本地的特点进行环境规划,尽量使各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持初始状态,使农村社区建设不加重地区的环境污染[7]。现在,注重的是社区建设完成后的环境规划,而社区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管理体系尚是空白。而且,设立的环境保护部门,县一级环保机构是最低层的环保机构[8]。因此,应该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使环境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设立在农村社区的分机构,完善有关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环境问题的法律条例[11]。

  3.5 绿色选材

  对于农村社区化建设中使用的材料,应尽量做到绿色环保;合理选址,对于农村社区建设的选址,尽量远离耕地,避免垃圾直接丢弃在农田,造成污染,并且离村子的距离不要太近,以免加重噪音污染;积极发展新型的生态农村社区模式。打造以绿色环保为主题的建设模式,在施工的过程中始终体现绿色环保的理念,形成绿色园林,加强环境保护。

  3.6 借鉴成功的城市建设环境管理制度

  城市的环境保护体制已经趋于完善,对于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环境问题,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城市建设的环境管理体制,对成功的城市环境管理体制进行分析总结,结合农村当地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际情况,找出适合农村社区化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

  3.7 加强技术防治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要做到科学技术化。①粉尘材料运输应限制高度,且表面喷洒水并覆盖,防止扬尘污染;②施工、生活和办公区道路硬化配备专人洒水清扫,以控制扬尘;③灰土集中过筛、拌合并设围挡,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在废水处理方面。修建临时沉淀池,生产废水应首先排入沉淀池,严禁直接外排;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废水收集设施、处理设施均需采取防漏隔渗措施,生活污水应与施工废水一起由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对油漆、油料等易污染的化工材料分类存放,配备沙土、铲、托油盘等防止泄漏引起化学污染;水泥、黄沙、石灰类的建筑材料需集中堆放,并采取一定的防雨淋措施,及时清扫施工运输工程中抛洒的上述建筑材料,以免这些物质随雨水冲刷污染附近水体[12]。

  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制定垃圾分类收集的奖励和处罚规定,提高施工人员对垃圾进行分类的积极性;拿出专项环保资金,加强对垃圾的处理;制定有关保证和促进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推行的法规政策等[13]。

  4 结语

  农村环境污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等方面。农村作为环境保护的薄弱区,环境污染问题本就因为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而十分严重,因此我们在农村社区化建设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环境保护,不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遵循自然法则,对于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要进行合理的处理,配备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在处理垃圾的同时充分利用垃圾,并且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多农村社区化建设施工的监管力度,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社区建设“绿色规划、绿色推进”。

  “生态文明”是当今时代的重中之重,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这点,考虑到农村环境的特殊性,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消除和减少农村社区化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打造农村社区建设的环保新模式。才能为新农村社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环境基础,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指数。

环境污染的论文12

  摘要:人类在经过漫长的奋斗历程后,在改造自然和发展社会经济方面取得了辉煌的业绩,与此同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已构成了现实威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因此,环境保护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一而二,二而一的任务。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只有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

  关键词:环境保护;温室效应;臭氧层;固体废物污染;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

  环境污染与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重大问题。上个世纪,人类社会的文明得到了飞跃的发展,科技飞速进步。人类用环境的代价换来了社会的进步。今天我们享受物质文明的时候,被污染的环境也同时在向我们索要代价。环境遭到的破环。已经达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当今世界环境污染问题涉及到许多方面,其中最显著的有以下几个

  1、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

  “温室效应”是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如果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气体含量增加1倍,全球的年平均气温将升高1。5~4。5℃。科学家预测,随着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大量增加,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上升2~5℃。随着温室效应的不断增强,将对人类生存环境和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影响。有的科学家认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两极冰雪会部分融化,从而导致海平面上升,使沿海的一些国家和城市被海水淹没。另外,随着气温升高,各地区降水和干湿状况也会发生变化,气候变化还会引起一些疾病蔓延,危害人体健康等。因此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2、臭氧层遭破坏

  臭氧层遭破坏是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是人类活动使大气严重污染的结果。臭氧层遭破坏,使照射到地面上的太阳紫外线增多,严重损害地面上动植物的基本结构,并危害到海洋生物的生存。此外,还会使地球的气候和生态环境发生变异,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使皮肤癌、白内障等疾病增多。据科学家研究,大气中的臭氧每减少1%,照射到地面上的紫外线就会增加2%。80年代,科学家观测到南极上空的臭氧在每年的9~10月急剧减少。1985年公布的测量结果表明,南极上空的臭氧层浓度大大减少,臭氧层“空洞”已扩大。1987年,科学家们又发现北极上空也出现了臭氧层“空洞”。

  3、酸雨。

  酸雨的形成主要是工厂、汽车、飞机等燃烧和石油、天然气,不断地向大气中排放硫和氮的百分比物造成的。酸雨的危害很大。酸雨降落河湖,会使河湖水酸化,影响鱼类生长和繁殖乃至大量死亡;酸雨降落土壤,会使土壤酸化,危害农作物或森林生长并进而危害人体健康;酸雨还会腐蚀建筑物、桥梁、铁轨等。就连保存了多少个世纪的文物古迹、碑刻石雕等也会被酸雨腐蚀得斑驳脱落、满目疮痍。酸雨给人类生存、发展带来巨大危害,被人们称为“空中死神”。

  4、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的堆放带来的严重环境问题主要有:①占用土地,损伤地表。越来越多的城市垃圾、矿业尾矿、煤矸石、工业废渣等侵占了大量土地,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妨碍了城市环境卫生,并且埋掉了绿色植物,破坏了大自然的生态平衡。②污染土壤、水体、大气。堆放在地面的固体废物以及渗出物会改变土壤的'成分和结构,有毒的废物还会杀伤土壤中的微生物和动物,降低土壤肥力。③危害人体健康。固体废物中所含的有毒物质和病原体,除了以大气、水体、土壤为媒介进行传播外,还会通过多种有害生物为媒介传播疾病,如传播鼠疫等。

  而现代中国也正面临着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温室效应的主要祸首二氧化碳,我国就是世界第二大排放国,而目前二氧花硫的排放已是世界第一;土地沙漠化,世界上沙漠正已每年600万公顷的速度侵蚀土地,而我国每天都有500公顷的土地被沙漠吞食;水资源危机,作为世界21个贫水国之一的中国,全国600多座城市中,缺水的就有300多座;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万平方公里,每年至少有50亿吨沃土付之东流;我国的长江以南地区是全世界三大酸雨区,而全国酸雨面积占国土资源的30%;森林面积减少,全世界每年有1200万公顷的森林消失,而我国年均消失天然林40万公顷且按近十年的平均采伐和毁坏森林的速度,到5055年将失去全部森林;与日俱增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已包围了我国三分之二的城市;大气污染已使我国600多座城市的大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到1%。据调查确认,城市中大气环境指数达到国家标准的只有40%左右,国土面积的30%以上有酸雨现象。据说造成酸雨的氮氧化物和硫磺氧化物等物质借风向流动,给日本及朝鲜半岛等上空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另外,还有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骤增占世界14%、严重的水质污染、水源不足、沙漠化的扩展、沙尘暴及黄沙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等等诸多问题,可以说中国的环境污染已经陷入危机状态。

  中国是一个在环境上回旋余地极小的大国,又是一个在全球资源、市场基本被瓜分完毕后崛起的一个后起国家。中国没有任何可能像某些先行国家那样,等到环境恶劣到极点后再来治理。但中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别人走过的先发展经济、再治理污染的道路,中国不可避免的也会走一遭。

  因此,我们需要做的事情非常多,我们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关系。要真正解决环境问题,首先必须改变当前人类的发展模式和道路。发展不能仅局限于经济发展,不能把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割裂开来,更不应对立起来。发展应是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或为人类环境保护工作的转折点,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环境污染问题。从全球来看生态环境破坏此环境污染更严重。冲破了就环境的狭隘观点,把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协调人类与环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才能从整体上解决环境问题。

  当代人之间能否公平地分配环境保护的成本与利益能否建立一套鼓励人们的环保行为的制度安排,这直接决定着人与自然和谐这一目标的实现;如果当代人之间尚且不能实现某种最低限度的公正,那么,我们就很难指望他们会真正关心遥远后代的利益,因此,当代的集体努力与人人选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我们共同的未来》把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需要“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这是由于使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这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贫困是对这种权利的剥夺,它使人作为的价值得不到实现。同时,贫困与破坏环境往往是互为因果的。因此,消除贫困,减少贫富差距是实现代内平等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综上所述,要达到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要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保护好环境。

  人有权利利用自然,通过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但这种权利必须以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限度;人又有义务尊重自然的存在事实,保持自然规律的稳定性,在开发自然的同时向自然提供相应的补偿。当然,如此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是以人与自然之间原本存在着和谐为前提的,可持续发展针对的则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已经遭受严重破坏的现实。在这个事实中,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必须相应调整。

  在达到新的和谐之前,人对自然的开发方式,开发深度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人在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的同时,应当更多地向自然提供补偿,以恢复其正常状态,使人与环境协调发展,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环境污染的论文13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 城乡的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 我国是化工生产量较大的国家,化工产业已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目前化学工业的特点是,产品品种繁多,工艺复杂,技术落后,操作水平低,加上生产管理不完善,致使产品产量低,副产物多,"三废"排放量大。环境保护已成为人们日益关心的重大问题。但是在另一方面,化学在处理环境污染起到很大的作用,如:化学对环境的保护,化学对固体废弃物的净化,化学对大气的净化,化学对水污染的处理,等等。

  在这里,首先讲述关于化学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现在全球已合成各种化学物质1000万种,每年新登记注册投放市场的约1000种。我国能合成的化学品3.7万种。这些化学品在推动社会进步、提高生产力、消灭虫害、减少疾病、方便人民生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生产、运输、使用、废弃过程中不免进入环境而引起污染。

  我国是化工生产量较大的国家,化工产业已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目前化学工业的特点是,产品品种繁多,工艺复杂,技术落后,操作水平低,加上生产管理不完善,致使产品产量低,副产物多,"三废"排放量大。工业化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许多新物料,它们在不断改善人类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带来大量生活废物,使人类的生活环境迅速恶化。其中大气的化学性污染对环境污染最为严重,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相对较大,这种危害可以分为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和致癌作用三种。 河流、湖泊等水体被污染后,对人体健康也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饮用污染的水和食用污水中的生物,能使人中毒,甚至死亡。第二,被人畜粪便和生活垃圾污染了的水体,能够引起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等传染病,以及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疾病。第三,一些具有致癌作用的化学物质。化学对环境主要造成以下几种污染:

  一.大气污染:当空气中出现正常没有或极少含有的物质, 并且其数量、浓度和在空气中的停留时间足以影响人体健康和动植物生命, 存在于大气中的污染有以下四种:1.光化学污染是指人为排放的含氮氧化物和燃烧不完全的碳氢化合物, 在光的作用下形成臭氧的连锁反应, 生成一系列刺激性物质, 从而给大气带来了污染。2.烟气污染主要来自于发电厂燃烧含硫的煤、有色金属冶炼、硫酸厂的尾气等废气排放, 会形成含有硫酸成份的烟雾, 污染环境。3.粉尘污染由工业生产, 交通运输工具排放出来的废气中的固体微粒所组成, 包括工业加工中的重金属,如铅、福、镍、锰以及石棉等, 它们常引起人们的呼吸道疾病。

  二.酸雨污染酸雨: 酸雨是人为活动排放的含硫含氮氧化物造成的, 硫酸和硝酸则是组成酸雨的主要酸性物质, 它对各种经济资源, 如渔业、森林、农业、野生物等都是有害的, 尤其是对森林的损害最大, 它能使树木的叶枝枯黄甚至死亡, 严重破坏生态平衡。质、油脂、木质素等有机物, 它们排入水体后, 水中微生物大量繁殖, 使溶解在水中的氧下降, 造成水质破坏, 大量鱼类因缺氧而死亡。

  三.化学与水质污染:化学对水质的污染是指向河流、湖海中直接排放有毒的化学物质, 水质污染大体可分以下几个方面: 1.无机物污染是指向河、湖、海中排放大量的酸性或碱性工业废水, 改变了这些水域的原有的: ;值, 对水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其中尤以氰化物的毒性更大, 人们称为“ 氰老虎” , 一旦人或其他动物吸收就会造成组织缺氧而窒息死亡。2. 重金属污染对水质造成污染的'重金属离子有汞、铅、铬、钒、铜等离子, 其中以汞的毒性最大, 它的来源主要是各种冶炼厂, 金属矿山加工厂, 电镀厂等企业的废水废渣中。这是重点防治对象。3.有机物污染它主要是指有机耗氧物质对水体的污染。

  四. 化学与土壤污染:土壤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它与环境之间时刻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 随着经济活动规模日益发展, 土壤的污染状况也日益严重, 土壤污染来源有这样几种:1.水体污染物用城市或工业废水灌溉农田、草地、树木等植物时, 其中毒性大的代谢物, 在农作物内蓄集起来, 影响人类和家畜的生存2.农业污染物由于大量使用农药、化肥会使有机氯杀虫剂在土壤中长期残留并在生物体内蓄集, 最终给人类带来危害。 生物污染物由医院、生物制品厂、兽医站等部门排放的含有致病微生物污水, 直接用于灌溉, 会使土壤中病原菌大大增多,直接影响农作物的质量和人体健康3.酸雨污染物酸雨会使土壤酸化, 促进士壤中的钙、镁、磷、钾等无机元素的溶解, 从而降低肥效。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如此严重的问题,我们不能坐以待毙,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将化学对环境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为此,我们在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方面应该采用无毒、无害并可循环使用的物料,化学反应的绿色化,是从“本”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用化学及其它技术和方法去减少或消除那些对人类健康、社区安全、生态环境有害的原料、催化剂、溶剂、试剂、产物、副产物等的使用和产生,让化学更好的发挥它有力的作用。我们还应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贮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的遵法守法意识,加强对有害化学品的安全和环境管理。与许多国家相比, 我国对环境教育的重视是不够的,今后必须大力加强, 向大、中、小学生普及环境保护知识, 推动全国人民关心、重视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使环境保护工作在全社会引起高度重视, 以便尽快创造出一个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优美、洁净的环境。

  同时,化学是环境保护事业的强大支柱,化学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化学对固体废弃物的净化:工业固体废弃物是城市自然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其处置工程是城市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程类型之一, 工业固体垃圾卫生填埋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在选定良好垃圾处理场址的前提下,合理而有效地进行垃圾填埋体的结构设计和实施, 能够避免对地质环境的污染,或将不良效应降低到最低限度。工程应采用目前国内外最先进、安全的卫生填埋方式处理普通化学工业固体废弃物(包括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可以确保环境不受污染。同时在处理场周围,选择除臭、吸尘、驱除苍蝇的花卉树木,大面积种植防护林,形成防护屏障,可以大大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有机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巨大且成分复杂,其对环境的污染已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它含有大量营养成分和有机质,在农业生产上除可以满足作物生长对养分的需要外,其丰富的有机质含量还可以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性状,培肥土壤,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有机固体废弃物的农业资源化处理利用是最积极有效的措施之一.

  二.化学对大气的净化:“消除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 “ 在城市控制使用汽油、煤油的机动车,可以燃烧乙醇;或者使用“零排放”电动车;消除污染进行石油脱硫处理,利用尾气处理装置等,介绍用于汽车尾气处理的催化剂及制备方法。用新的无害汽油,使用酒精天然气代替燃油,用无污染氢燃料作动力等。汽车尾气的净化处理技术:由于汽车运行严重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因而也给净化处理技术带来一定的限制。除了开发在机内净化技术外,还要大力开发机外净化处理技术,这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控制技术,主要是提高燃油的燃烧率,安装防污染处理设备和采取开发新型发动机;二是行政管理手段,采取报废更新,淘汰旧车,开发新型汽车(即无污染物排放的机动车) ,从控制燃料使用标准入手。汽车燃油的改用,采用无铅汽油,以代替有铅汽油,可减少汽油尾气毒性物质的排放量。首先应抓汽车油的改用。以无铅汽油代替四乙基铅汽油,这种汽油是用甲荃树丁醚作渗合剂,它不仅不含铅,而且汽车尾气排出的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碳氢化合物均会减少。因铅是一种蓄积毒物,它通过人的呼吸、饮水、食物等途径进入人体,对人体的毒性作用是侵蚀造血系统、神经系统以及肾脏等。诸如对血管系统、生殖系统、致癌、致畸等毒性作用也可能发生。

  三.化学对水污染的处理: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已经引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 污水的化学处理是利用化学反应的作用以去除水中的杂质,从而达到改善水质、控制水污染的目的。处理对象主要是污水中无机的或有机的(难于生物降解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常用的化学处理方法有化学混凝、中和法、化学沉淀法和氧化和还原法。造成我国水体环境严重污染且难以短期解决的原因是多方面和高度复杂的,涉及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产业结构不合理、管理体制不完善、决策与运行管理不当、监管与绩效管理不到位、关键技术与成套设备缺乏自主发展等方面。要解决现有的水污染问题,必须要用到化学的技术治理水污染问题。并且使用化学技术利用污水回用,越来越多的行业已经开始利用处理后的污水。污水回用受到越来越重视的原因主要包括: 人口增加和用水量的增加对现有水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 人们开始意识到污水回用是一种非常可靠的供水源;成功的污水回用工程越来越多; 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越来越意识到污水回用的经济和环境效益;蓄水工程(如水坝)的环境和经济成本越来越高; 人们逐渐意识到与过度用水有关的环境影响

  通过化学对固体废弃物、污水、大气等绿色化学措施等问题的处理,说明化学是环境保护的强大支柱。虽然化学污染了环境,但是只要我们充分了解化学学科在人类创造新物质,处理问题的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努力学习,为发展化学,为保护环境,净化环境而努力。

环境污染的论文14

  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不断发展,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了当代社会的重要发展理念,如何更好的实现低碳化的发展,对于现有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整治成为了相关形成部门所关注的重点问题。如何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直接寻找平衡点,如何出台有效的相关政策,解决现有水、空气与土壤的污染的问题已经非常迫切。

  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污染;治理

  1引言

  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是解决现阶段人类生存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人类发展水平的必然措施,更是人们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新理解。环境危机逐渐成为了现阶段社会环境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低碳经济是现阶段经济发展模式的发展与延伸,是我国社会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就现有社会的环境问题来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有效的就现有环境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改善,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真正的为我国发展指明科学的发展道路。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人类逐渐认识到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实现同步发展的重要性,也逐渐的认识到了人类在发展过程中不能脱离生态环境系统,必须要将环境融入生产当中。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深入的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就会造成一系列的污染。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传统发展模式过于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造成了大量的污染和破坏,使得我国生态环境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针对于这种负面效应,必须做好相关的治理工作,采用有效的手段来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同步发展,而低碳经济就是解决这种矛盾的一项重要举措。

  2低碳经济的含义以及发展现状

  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主要以碳生产力作为评定标准,通过新技术的应用,实现了生产过程的低排放、低消耗与低污染。低碳技术是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可以有效的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效融合,是现代环境问题治理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内容。低碳经济囊括了节能、新能源、减排等新技术,是新时代技术发展的重要趋势。现阶段,国际社会对于低碳经济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并且相关投入不断加大,低碳产业的迅速发展为发达国家带来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相关低碳经济的发展正处于相对起步的状态,在相关产业的发展上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改进。

  首先,我国能源消耗水平不断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所颁布的《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xx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607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68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为73111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53.73%,比上年末提高1.16个百分点。工业生产稳定增长。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210689亿元,比上年增长7.6%。能源消耗水平初步核算,全年能源消费总量37.5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3.7%。煤炭消费量增长3.7%;原油消费量增长3.4%;天然气消费量增长13.0%;电力消费量增长7.5%。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7%。工业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带来了更大的能源消耗,对于现代社会能源紧缺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其次,我国资源储备量以及储备水平提高了碳排放量。相关资料显示,20xx年全年能源消费总量37.5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3.7%。煤炭消费量增长3.7%。我国整体资源储备主要以煤炭为主,煤炭能源较其他类型的能源具有更高的碳含量。我国受限于资源储备类型,相对其他国家来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较世界平均水平更高。虽然现阶段新能源的研究脚步不断推进,但是短时间内,我国的能源消耗仍然以煤炭为主。

  最后,相关产业结构不够完善、技术水平不足也是主要的原因。我国高消耗的工业化发展水平较快,相关生产技术水平不够完善,并且基础性原材料消耗较大,我国工业生产呈现高碳经济特征。产业结构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推进较为迟缓。与此同时,相关低碳技术水平不足,缺乏核心技术,与国际社会仍有较大差距。

  3环境污染与治理的的数量分析

  据可查的最近的国家统计局20xx年11月4日发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xx年)数据显示,我国20xx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684.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21.6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32.3%;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462.7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67.6%;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117.6万吨。其中,工业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1911.7万吨,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90.3%;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205.7万吨,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9.7%;20xx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2.9亿吨,其中,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20.2亿吨,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7.1亿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61.0%。

  20xx年我国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8253.6亿元,其中工业污染治理项目投资额500.5亿元,“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额2690.4亿元,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5062.7亿元,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20xx年全年GDP的1.59%。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相关投入增大,当年施工污染治理项目数为5390个,自然生态保护区总数2669个,自然生态保护区面积14979万公顷。

  4低碳经济视角的环境污染与治理对策

  4.1加强低碳经济的宣传

  在环境与资源的管理中,公众具有重要的地位,只有保证公众真正参与到低碳经济发展当中,低碳经济才会得到有效的推行。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通过不同的煤炭和渠道,对于低碳生活进行宣传和倡导,在公众心中留下良好的印象,引导低碳经济模式的转型。现代社会信息化程度很高,只有保证低碳经济的'宣传效果,才可以对于公众的行为进行引导,提高其生态保护意识,维系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低碳消费的发展,可以有力的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是当今社会的主要消费引导趋势。

  4.2政府与企业职能的落实

  政府与企业是低碳化经济运作的重要主体,具有重要的自身责任。政府在日常行政活动中,要真正的以身作则,以低碳化的运作方式来为社会作出表率,并且积极的推广相关职能的使用,通过加强相关环境治理与保护的立法,为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的依据。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要逐渐向低碳化发展过度,减少三废的排放,并且通过对现有技术以及设备的更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真正的实现生产过程的低碳化。

  4.3加强产业结构调整

  我国发展速度较快,相关产业结构不断调整,整体经济形势变化较大。工业化占整体产业结构比例较高,是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产业结构调整与改革的过程中,要针对于工业化比例过大的问题,进行不断地优化,并且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统筹,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只有做好产业结构的调整,保证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重视不同产业的有序发展,才可以真正的将低碳经济模式进行推进,避免以前粗放式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效应。

  4.4提高污染治理技术水平

  第一,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是我国环境污染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在进行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要对于我国水污染的状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并且提出有效的修复以及控制技术,构建完善的水污染评价、控制的技术体系。在水污染变化监测的过程中,要形成一套科学的监测方法,并且保证检测与评估的可靠性。针对于水污染的一系列风险,要进行科学的评估,并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建立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针对现有污染地区的水质特性,研发相关净化技术,有效的针对于重点区域的水污染压力进行解决,完善当地水资源管理体系。

  第二,土壤污染治理。土壤污染问题,对于我国农业生产有着较为严重的影响。在土壤问题当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化学用品污染。在对于化学用品污染问题治理的过程中,相关技术人员要深入的研究化肥、农药和农用高分子材料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并且结合其作用机理采用合理的控制技术。在进行污染治理的过程中,还要遵循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规律,因地制宜的执行相关治理方案。在对工业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上,要针对于不同污染物采用不同的治理方案,并且采用新的监测、迁移、转化等修复方式进行治理。

  第三,生态保护技术。生态保护工作是污染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一些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要保证实时监测生态质量,并且结合有效的生态维护措施,构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和管理体系。对于特殊生态安全要求以及保护物种的要求上,要不断对现有技术进行创新,积极的以高水平的技术水平来实现生态保护工作的有效推进。在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要提高重视,并且以保护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为生产原则,加强农业生产新技术的选用,并且及时的落实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5结束语

  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环境问题是困扰人类全社会的重要问题,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全球生态环境。低碳经济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各国实现经济转型,保证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针对于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我国相关部门要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行引导,保证低碳经济的顺利发展,对于相关产业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加强低碳技术的研发,提高核心技术水平,真正的促进低碳经济快而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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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论文15

  一、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企业环境污染保险,即“绿色保险”,指企业以企业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为保险标的,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保费,而当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内容,直接向遭受损害的他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目前,这项制度只是在我国部分省份进行试点,并未在全国推行。

  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模式未能确定、统一

  企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现在正趋于完善。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保险模式的有关规定。围绕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西方国家就保险模式也不尽相同,有的实行单一的强制保险模式,有的实行以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为辅还有的实行任意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由于我国区域在各方而差距明显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晚,很难马上确定哪种模式更适合我国,这就是该制度在试点中的困境和挑战。

  (二)保险制度缺乏专业技术人才

  由于环境污染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需要专业的技术性人才参与。首先,在投保之前,保险公司缺乏关于这方而的专业性人才,对企业环境污染难以做出合理的风险预测和评估,这直接关系到保费费率、是否承保以及保险公司后期赔付问题。其次,一旦企业投保,在发生污染事故导致损害时,也需要专门人员对损害的事故责任、损害范围等方而进行综合全而的评估。然而现有的这方而人才难以满足现实的需求。

  (三)当下的索赔时效不利于维护受害方权益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污染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据此规定,有关环境污染保险赔偿纠纷也应当适用该规定。但是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针对突发性污染事故,一种是针对渐发性污染事故。由于渐发性污染事故对人身、财产的损害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显现,一旦经过保险承保期间,受害人只能向污染企业主张,而使损害往往难以得到完全赔偿,同时这也使保险公司在某种程度上逃避保险责任,导致企业污染风险未能转嫁,使其投保不积极。

  三、解决企业污染保险在试点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以强制责任保险为原财,任意责任保险为补充

  相较于我国现存的一般保险,企业污染环境保险有其特殊性:它是以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为保险标的、受益人只有在污染事故发生之后才能特定化。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国情探索出适合自己的保险模式,我国的保险模式也必须建立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之上,建立中国特色的企业环境污染保险模式。由于一般性投保以及保险合同双方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遵循“契约自由”精神,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因素产生的企业环境污染保险需要政府介入。综合企业规模及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以及公共利益,对于国家规定的高危污染行业(危险化学、煤钢、重金属等)的企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例如广东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而对于其他的污染不太严重且规模较小的'实行自愿原财,即任意保险制度。

  (二)培养环境污染保险有关的专业性人才,提高专业技术

  在环境污染保险的全过程都需要专业的人才的参与。首先,投保之前需要专业人才对企业环境污染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这是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自愿保险企业)的基础,也是确定保险费率和承包范围的基础。其次,由于这种保险是将企业的污染风险专业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承保期间必然要对企业的排污设施和生产流程进行必要监督,这也需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完成。最后,投保企业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对于污染事故的原因、损失范围的认定也需要专业人员的介入,毕竟这关系到受损害第三人的赔偿问题和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多少问题。而目前我国关于这方而的专业人才难以满足当下和未来的需求,因此,应该加快培养这方而的技术型人才。

  (三)分类计算保险索赔时效,以平衡各方利益

  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一方而有利于督促损害方及时行使权力,保护其受损利益:另一方而,一旦诉讼时效经过,免除侵害方的责任。而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亦如此,但是根据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6条和企业环境污染保险有关规定,针对渐发性污染损害,难以使受损方利益得以保护。因为渐发性污染损害的潜伏期较长,损害后果在很长时间之后才能发生,这就使得一旦污染事故超过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就不再承担责任。对于受损方来说,由于只能向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主张赔偿,就很可能其损害得不到完全赔偿。而对于投保企业来说,由于其支付了较高的保险费,最后企业污染风险却得不到转移,使得它们降低投保的积极性,更有甚者,企业由于最终自担损害结果,导致企业的破产解散。因此,为了平衡三方之间的利益,有必要针对渐发性环境污染保险的诉讼时效作出特殊性规定,可以参照美国的“日落条款”,补充规定承保期限到期或保单失效后10年内,发生承保范围内事项时,受损害方仍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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